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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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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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
4
H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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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2
2
I01
1
I02
1
I03
1
测量员
工程员
监工
业务员
引导参观工地及工地之服务人员
经理人员(不亲自作业,不在现场)
经理人员(不亲自作业,需偶尔到
工地指导)
领班
模板工
木匠
泥水匠
混凝土混合机操作员
油漆工
水电工 土木工程
钢骨结构人员
鹰架架设人员
焊工
建筑工程车辆驾驶员
建筑工程车辆机械操作员(用机械
F43
3
F44
4
交通运输业
航运 航运 空运
电工 修炉厂厂长 修炉厂一般内勤人员 修炉厂工程师 修炉厂技工 修路工 铁路维护工 平交道口看守人员 铁路货运领班 铁路货运搬运工人 仓库管理员 火车乘警 客货轮、游览船及小汽艇全体工作 人员 码头工人及领班(陆上作业) 码头工人及领班(上船作业) 吊车操作员 堆高机操作员 仓库管理人 领航员 引水员 关务人员 稽查人员 缉私人员 拖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渡船驾驶员及工作人员 救难船员 垃圾船工作人员 服务台人员 一般内勤人员 塔台工作人员 关务人员、检查人员、运务人员 缉私人员 站内清洁人员 机场内交通车司机 行李货运托运工人 加添燃料员 飞机洗刷人员 清洁工(登高、高墙及天花板但不 超过 2 层 楼高) 清洁工(高空作业) 跑道维护工
海上作业 所有作业人员(潜水人员拒保)
采砂石业 采石业工人
矿业采石业
采砂业工人
行政人员
工程师
陆上油矿 技术员
开采业 油气井清洁保养修护人员
钻勘设备安装换修保养工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意外)[2014](主)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4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申锡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申锡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30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汉洪刘跃昌迟少杰【审理法官】邬汉洪刘跃昌迟少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申锡跃;邵光辉【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申锡跃邵光辉【当事人-个人】申锡跃邵光辉【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仙琴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念永军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仙琴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念永军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仙琴念永军【代理律所】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被告】申锡跃;邵光辉【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上签字不是邵光辉本人签署,且被上诉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被上诉人邵光辉驾驶的重型货车与申锡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上诉人申锡跃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邵光辉负全部责任,申锡跃无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特别授权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邵光辉驾驶的重型货车与申锡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上诉人申锡跃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邵光辉负全部责任,申锡跃无责任。
深圳大地保险公司

深圳大地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渊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有50多年的历史背景。
1996年7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成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保集团撤销,产、寿、再三家专业子公司独立为国务院直属保险企业。
1999年3月,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即改建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又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多年的变革,50多年的发展,为公司的成长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品牌、人才和专业基础。
公司由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在内的10家境内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
目前,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北京、深圳、杭州、南京、宁波、成都等地设有29个分公司。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的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拓保险服务领域,实现公司客户、股东、员工和社会的价值最大化,发挥经济补偿、资金通融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为中国保险市场的繁荣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坐落在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16层,公司领导多年来从事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口碑。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本着“打造精品团队、树立大地品牌”的经营理念进行市场开拓,受到了北京保险业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中国大地保险简介(2011版)

中国大地保险简介(2011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总部设在上海。
注册资本金47.2亿元人民币。
作为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七年创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创造了令业界刮目相看的“大地现象”。
公司已设立分公司34家、营业部1家,5个层级的机构总数超过1700家,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
美国纽约代表处顺利设立。
2007年保费规模即突破100亿元,目前市场排位稳居第5,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4。
中国大地保险的业务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包括企业财产保险类、机动车辆保险类、工程险类、责任险类、信用保险类、保证保险类、家庭财产保险类、货物运输保险类、船舶险类、农业保险类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类等。
致力于建设独具特色的服务体系是公司业务跨越式发展的致胜法宝。
在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90平台基础上,拓展了车险电话销售,成为第二家具备车险电话销售专营产品经营资格的财险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实惠的服务;实现了车险全国通赔,推出了业界唯一的“赔案网上查询”特色服务;开发运用了技术领先的RAS快速定损系统,极大提高服务速度,推广了全国道路救援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保障;全面加速运营中心建设,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和品质,为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提供持续支持。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已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队伍和业务精英,总公司具有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4.21%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超过 50.16%。
七年不平凡的征程赢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口碑。
在人民网“2005年最受网友信赖的十大保险公司”评选中,公司从上百家公司中脱颖而出,名列第七;在新浪网“2006年网友最信赖保险公司”评选中,跃居第一;2007年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07、2008、2010年三次入选“上海企业100强”。
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吴晓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晓华【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河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河【代理律所】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晓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大地保险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青岛大地保险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青岛大地保险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载明工作地点为平度或青岛地区,青岛大地保险公司与吴晓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晓华的工作地点为青岛,青岛大地保险公司可以合理调整吴晓华的工作地点。
青岛大地保险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在薪酬不变且提供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的情况下,将吴晓华的工作地点从平度市调整到青岛市区,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区域,并无不当。
吴晓华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构成旷工。
《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吴晓华公示,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青岛大地保险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关于旷工的规定并经过工会的同意,解除与吴晓华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保监产险[2010]1349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0〕1349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条款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0〕2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大地财险)(审-其他)〔2010〕(主)1号。
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同时废止。
此复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并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时列明的用以抵押的房屋及附属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
该房屋抵押后另行添附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及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本保险分设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投保人可一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也可单独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总则和共同条款均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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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轮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率表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使之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5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其免赔率从第二次保险事故开始逐次增加。
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增加5%的免赔率;自发生第三次保险事故时开始,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免赔率在前次保险事故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但因保险事故次数增加而相应增加的免赔率不超过35%。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期间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偿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间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一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