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送达确认书(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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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送达信息确认书(模板)

劳动仲裁送达信息确认书(模板)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我已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信息无误且有效。若在仲裁过程中送达地址发
生变化,我将及时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深劳人仲案[ ] 号
告知 事项
受送达 人名称
1、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
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委;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
准确,导致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
书面告知本委,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直接送达的,仲裁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2)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 人类型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收件人
□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送达 (三选一) □ 其他(含法定代表人、指定代收人等)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收件地址
为提高效率,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本委优先适用电子送达,通过 √同意
电子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 E 仲裁服务平台送达程序性仲裁文书。当事人或代理人
送达 登录该平台,于指定时间内在“我的案件”中签收相关仲裁文书即视为送达, □不同意
2、经本委通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
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委员会:
现确认本人/本单位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案件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本人/本单位确认对方当事人
联系电话:及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无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本人/本单位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以下送达地址(可填写多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合法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注册地、办公地点、营业地点;外籍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能提供相应依据的其他地址)。

本人(本单位)保证上述确认地址真实,如提供虚假地址,愿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送达地址若有变更,本人(单位)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并主动、
及时地书面通知贵会。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仲裁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当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的 告 知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接收文书人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接收文书人(公司名称)
送达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座机号
手机号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申请劳动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为个人)
(二)直接送达的,签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详尽的被申请人地址、联系方式,如仍无法联系送达被申请人的,本委将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间为60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接收文书人
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接收文书人(公司手机号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的 告 知
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口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文书送到地点确认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送到地点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案号见告事项案由依据《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参照《对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到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见告以下:一、仲裁委送到仲裁文书,第一直接送交受送到人或受送到人向仲裁委指定的代收人;直接送到仲裁文书确有困难的,仲裁委方采纳按受送到人确认的地点邮寄送到的方式。

二、当事人拒绝供给自己的送到地点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处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为送到地点;法人或其余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许其余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处地为送到地点。

三、因当事人自己供给或许确认的送到地点不正确、拒不供给送到地点、地址更改后未实时见告仲裁委或许受送到人自己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致使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到人实质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到之日。

四、受送到人供给手机号码以便本会通太短信方式进行联系。

当事人:当事人办公电话:;挪动(短信通知)电话:送到地点:供给的送到地邮政编码:址收件人:其余联系方式:自己已经阅读见告事项,并保证上述联系方式和送到地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署名、盖印或捺印:当事人月日年确认备注要求保密注: 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该认真阅读表中第一栏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到地点确认书的书面见告;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工作人员应该向其口头见告。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到地点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限制不可以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能够口述后由仲裁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署名或许捺印确认。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该包含办公电话、住所电话和挪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供给送到地点的,或许当事人要求对《仲裁文书送到地点确认书》的内容保密的,应该在备注栏内注明。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仲裁诚信承诺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仲裁诚信承诺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仲裁诚信承诺书(一)
案由
纠纷
案号
()深仲受字第号
()深仲字第号
当事人确认的己方送达地址
□申请人/□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人/其他组织):
当事人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当事人的诚信承诺
我方承诺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及虚假信息,该地址适用于仲裁程序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执行、监督程序。如因我方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我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方承诺在仲裁程序中所作的全部陈述及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和恶意的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我方知晓虚假仲裁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或提供假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仲裁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广州仲裁委员会:
为了保证贵会关于()穗仲案字第号案的仲裁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现确认以下地址为本人(本单位)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贵会将仲裁文书送达至经本人(单位)确认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送达地址若有变更,本人(单位)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并主动、及时地书面通知贵会。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于5日内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庭组成书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送达申请人,并将立案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代理人仲裁须知和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委托、留置、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如本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者通信地址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送达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以投递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住所、户籍所在地或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寄的仲裁文书的,从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注:关于送达问题,请详见《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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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意事项:(1)当事人填写本确认书前,请仔细阅读上表“告知事项”栏,并认真核对自己所填写的当事人、代收人、邮政编码、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有效,以确保所填无误。(2)当事人人为本确认书内容应当保密的,请在上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
送达地址:
3、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确认签名(盖章)和按手印:
确人日期:20年月日
告知
事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仲裁文书的送达,首先将按当事人确认的联系电话进行通知和面交送达;如面交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可根据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如确实有需要的,可由当事人确认的代收人代收。
2、当事人上述确认的代收人、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不真实、不准确和无效的,或代收人、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已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的,又或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从而造成和导致当事人未能实际接收仲裁文书时,该仲裁文书退回之日或者代收人拒签之日,依法可视为该仲裁文书已送达至当事人之日。
仲裁文书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确认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告知事项”栏和“注意事项”中的内容,确认选择下列()、()项为我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保证该项的当事人或代收人、邮政编码、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1、当事人: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
送达地址:
2、代收人:与当事人关系: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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