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机 制。
5 . 加大农村劳动力 “ 走出去” 和资本 、 技术 、 农业 龙头企 业“ 引进来 ” 的 良性互动机制 。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 一个地 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 、 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 , 各要素并 非孤立 的发挥作用 , 它们通过耦 合 、 补偿和替代 , 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 射, 增 强要素各 自组织能力 ,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
6 .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要制定鼓励土地流转 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土地合理流
转 提供法律保 障和政策支持 ,对土地流出方和受让方给予
一
金、 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 经营的发展 。
2 、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 时。 有 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 到承租方 ,有 的承租人 不知道 到什 么地方承租土地 ;建议政府应及 时建立土地流 转信息 平台 , 以行 政村为单位 , 公布土地 流转的面积 , 土地 所属位 置 , 土地质 量的等级 , 土地流转 的时限等信息 , 让人 们及时 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
理位置 , 特别是专业蔬 菜地 、 公路 沿线的好土 良田, 农 民不
愿 流转 。三是 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 , 人均耕地普遍偏少 , 农 民恋土情结较 为严重 ,认为只要有了土地 ,生活 就有 了保 障, 宁可粗放经营 , 甚至撂荒 , 也不愿将土地流转 出去 。 四是 种养大户偏 少。 农村缺少具有 现代经 营理念 的致 富带头人 ,
由于农村普法 的大力宣传 ,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
策和法律法规有 了充分 了解 , 懂得 了 自身 的权利和义务 , 懂
得如何维护 自 身 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 当提 高法 律 意识 ,因此应 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 律 法规 , 提升他们 的法律意识 , 做 到依法执政 , 确保相关 政 策、 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 到位 。在土地承包期间 , 村干部不 得 干预或强制农 民进行土地的流转 ,不能损害农 民承包 土
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土地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政策也受到了关注和调整。
然而,农村土地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1.部分地区土地使用权流转困难。
由于部分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时间较短和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困难,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农业生产效益低下。
2.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
在农村土地规划中,存在部分地区农业用地过度开垦,造成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问题;部分地区将农村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3.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退耕还林、土地扶贫等政策矛盾。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农民因受到退耕还林、土地扶贫等政策束缚,导致土地流转难度加大。
二、应对策略1.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和流转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增加土地流转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降低流转成本,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收益的提高。
2.优化农村土地规划。
加强农村土地规划,合理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和重要农业生态区,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农村空间规划,保障农村发展的空间。
3.解决政策矛盾,落实贫困地区土地流转政策。
通过制定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细则,明确流转价格、保障流转资金到位等问题,解决政策矛盾和落实贫困地区土地流转政策。
4.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大农户、家庭农场等各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村现代化经济发展程度。
农村土地政策要紧密结合农村现代化经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收益的提高,落实好政策,加强管理和监管,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司法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
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
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
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
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
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审理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不规范,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相应的对策。
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明确、矛盾等问题,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难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习惯于口头约定,很难将其转化为书面证据,因此导致在审理过程中证据难以确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3. 审理效率低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提倡书面约定鼓励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以便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证据,便于日后的诉讼。
3. 加强调解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在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理效率。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寻求解决之道,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近年来,在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下,农村土地政策持续调整,以满足农村经济的需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土地政策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1. 土地利用方式单一土地是农村经济最重要的资源,但是在农村土地政策中,土地利用方式过于单一,很多土地被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其他类型的土地被忽略。
这种情况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多样化和发展。
2. 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在农村土地政策中,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农民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土地权益保护。
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3. 土地资产化进程滞后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资本化时代,但是在农村中,土地资产化进程却滞后。
例如,在很多地方,土地不能流转、抵押、出租,这些都限制了农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
这些问题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已经实行了三十年,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土地承包制度落后。
很多地方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到期,但是没有得到及时更新。
这些情况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策1. 推动土地多样化利用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多样化发展,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更多的多样性。
政府应该支持和推动农民探索其他形式的土地利用,例如养殖业、果树林果、花卉种植等。
这些举措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加强土地权益保障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土地权益的保障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土地征收和流转的监管等方式,加强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力度。
3. 推进土地资产化政府应该推进土地市场化进程,让更多的土地能够流转、抵押、出租,并建立起健全的土地产权制度。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承包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土地承包期限的管理和更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在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目前阶段,土地确权工作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若未及时采取必要的解决对策,必然会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
基于此,文章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作为主要研究内容,重点阐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希望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程序相对繁琐且内容诸多,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
另外,对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与专业能力要求也相对较高,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农村土地经营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在实践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农村土地经营确权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要采取必要的对策加以处理,进一步提高土地确权工作质量。
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存在的问题阐释一方面,农民群众认知水平不高。
近年来,大部分农村青年都进城务工,而务农人员大部分都是老年人,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并不高。
而农业的种植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所以农民群众对于农业的要求也仅局限在低经济效益方面,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想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就应当提高农民耕地收益,积极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推动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化地种植,实现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但由于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到位,使得农民群众认知土地承包经也能够确权不全面,难以积极配合,直接增加确权工作落实的难度。
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确权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不高。
当前基层土地确权人员数量并不多且学历水平不高,自身的专业经验不丰富。
另外,因土地确权工作的流程相对复杂,工作难度较大,若专业人员的素质能力不达标,必然会影响土地经营确权工作的开展。
除此之外,在实践工作中,土地承包经营确权人员无法保证工作准确且可靠,失误情况的发生相对频繁,也直接影响了土地经营确权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开展。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一体化进程协调发展的理念,确保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加强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是今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但从目前情况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流转程序不够规范,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制度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产生的必然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只有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才能使土地可以适度集中用以达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更有效地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同时,只有通过土地流转,才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更行之有效的配置。
如果不进行土地流转,那么土地还将继续集中在多数,零散的人手中,无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效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流转形式多以转租、包出租为主,农民采取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是法律允许的。
近些年流转的种类多: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均有。
流转对象应该呈多元化趋势,一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参与流转。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1、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严重影响土地流转的效率。
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没有形成,即使有,也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
价格的形成随意性很大,廉价流转较为普遍。
这种自发性和分散性流转方式决定了流转的规模较小,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和速度,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延缓了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进程。
另外,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
2、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很不规范,由此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混乱,制约土地流转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一些问题逐渐凸显。
一、现状分析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现状:1. 农地承包面积逐渐缩小。
随着农民流出乡村、城市化进程加快,不少农民选择出租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农地承包面积减少。
2. 土地承包期限不断缩短。
在不同地区,土地承包期限各有不同,但普遍存在着不断缩短的趋势。
短期内土地承包期满,给农民带来不确定性。
3. 土地承包流转受到限制。
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只能承包、不能流转,这导致一些大规模经营主体无法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4. 土地权属不明确。
由于个体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权属不明确,承包合同缺乏保障,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护农民权益。
二、问题分析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不足。
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流转受限等因素,农民对于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感受不足,导致他们缺乏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保护。
2. 土地承包流转制度不完善。
现行土地承包法规规定了土地承包期、承包方式等,但对于土地承包流转的规范和保护还存在不足,导致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3. 农地承包权保护体系不健全。
在农地承包管理中,存在严重的承包权和土地承包合同保护不足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农民难以维权。
4. 土地信息化程度低。
目前,农村土地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交易不透明,难以形成公平竞争市场,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
三、对策建议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对策建议:1.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
加大土地承包期限,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感,促进投入和保护土地资源。
2. 完善土地承包流转制度。
健全土地承包流转规范,明确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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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姜仕田 山东省海阳市经管站 【摘 要】农村土地延包不彻底、流转无序、占地不均衡、征地不规范等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通过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农村以及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农村以及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的突出表现1.土地延包30年不变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延包不彻底。
据调查,1998年延包时,大约有30%~40%的村庄没有施行,至今仍有20%的村庄延包落实不到位,这些村庄依旧沿袭过去的做法,5~10年调地一次。
这就使得农民缺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作长期打算。
二是延包30年后出现的人均及户均占地不均衡的问题。
延包时,依据承包法土地是按人平均分配的,之后由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新增的人口(如新生婴儿和婚嫁妇女)就无地可分了。
这样,家庭之间人口变动的差距,造成户与户之间占地严重不均,有的农户好几口人仅守着一口人的地。
由于失去了基本的土地保障,农民的收入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特别是随着“两减免、三直补”政策的落实,有地农民不仅要享受土地的产出收益,同时还要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由此进一步拉大了他们和无地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是《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底谁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
按《承包法》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有的村庄只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而没有依法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有的违规操作,没有延包却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当出现土地纠纷时,到底是依据合同还是证书,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出现扯皮现象,官司难打。
2.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随着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出现而随之出现的。
事实上,流转对于解决农民之间占地不均衡的问题,缓解家庭分散经营与规模经营的矛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从目前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不够完善,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2.1流转形式单一。
《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但目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以转包为主,流转形式单一,大部分是农户间自发进行,流转双方大多是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属于内部的私下流转,在村委会也没有备案。
2.2流转程序不规范。
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土地经营权的交易,交易行为是市场行为,市场经济又是契约经济,所以土地流转必须有契约约束,目前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致使流转无序、混乱。
3.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到的农民土地问题。
招商引资项目首先要涉及到用地问题,各级政府往往给予招商项目以优惠的政策,价格低廉甚至实行零地价。
由于政府提供给投资商的大多是农民的承包地,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3.1占用农民土地无依据。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但政府在为招商引资征用土地时,并不总是依法办事,有时甚至根本不和老百姓商量,强行占地。
而且,现在虽然不允许反租倒包了,这种现象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3.2占用农民土地手续不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实际上,有的乡镇政府以各种手段或理由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性质,却并不办理这些土地的征用手续。
更多的情况是,在用地时,一般是村委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委再与镇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实际造成两级租赁合同。
3.3补偿标准过低且不及时。
《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如上述费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去补偿,却仍按照原用途去补偿农民,显然补偿标准过低。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补偿标准将很难满足农民将来的生活需要。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的根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三种矛盾:1.农村土地政策的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操作之间的矛盾。
在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地在强调30年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隔几年进行小调整的地方政策。
《土地承包法》则限制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并且“生不添、死不减”的土地承包政策与人口不断变动的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必然产生矛盾纠纷。
2.农村土地的集体最终所有权与农户实际使用权之间的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土地承包法》则是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土地使用权按照农民的要求和农村深化改革的方向,还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的物权。
3.国家保护耕地的国策与各地谋求发展的矛盾。
经济总量及其发展速度是考核各级政府的主要指标,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掌握的资源却有限,因而“以地生财”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基本选择,在放松税收政策的余地已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的大量权益,变成了地方政府统计中的G DP,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政绩。
三、解决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基本思路及其对策土地问题多而复杂,着手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它需要明确的思路,进而确立具体的解决办法。
1.坚定不移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大力发展农村工商业、有组织有计划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折不扣地抓好计划生育等几个方面着手,缓解人地矛盾。
同时还要科学地使用土地,切忌土地的盲目征用、征而不用、用而不好的现象。
2.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与《土地承包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必须学法、懂法、守法。
对于农村基层干部来说,必须加强对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要掌握《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
只有学好政策、学好土地相关法律,吃透政策、法律的精神,才能应对和处理好土地问题。
同时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村民能够依法对土地进行保护和流转;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以保护自己的土地合法权益。
3.积极探索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给农民以“长效定心丸”,不能打任何折扣,这是解决好土地问题的基础。
当前我们应该在怎样解决土地延包30年不变中出现的问题上下工夫,积极探索延包的具体实现形式。
3.1依法个别调整土地。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数或人口数是变动的,当人口增减到一定程度时,农民必然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要求,以保证平等地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法律原则上(上转第214页)912经济论丛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研究◆王 莉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75条、143条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表现。
但其规定过于纲领化,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主要应当从适用的公司类型、具体情形、豁免机制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异议股东 回购股份 请求权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内涵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转让、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
从上述概念可知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异议股东的一项权利,绝不是股东的一项义务。
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重大结构的变化时,也就是出现重大情形时,异议股东可以选择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当然股东也可以放弃,实践中公司强制要求小股东将股权卖给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在现代公司里,股东大会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
而资本多数决的实质就是,发言权由持股比例决定。
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会使中小股东的投资预期有可能因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发生突然变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新公司法出台以前的立法状况。
在2005年的《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于此制度的规定只有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这两部法律中有简单的规定。
由此可见,在新《公司法》出台前,我国虽然已有规范性文件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有所涉及,但是规定得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差,而且适用范围也较狭窄,仅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对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未做任何规定。
2.新公司法的规定。
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里,我国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既顺应了实践的需求,又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得中小股东有法可依,能够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在其第75条对中小股东股份回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检讨与具体的制度设计通过对新《公司法》具体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其相关规定内容比较简单,而且也过于纲领化,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差,一旦公司发生“重大情形”时,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讨和完善。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新《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的公司类型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
其中在新《公司法》在75条和142条第四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否都适用股份回购请求权法律却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