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处方管理制度(通用)

处方管理制度(通用)

处方管理制度(通用)
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为了规范医生开具处方行为、提
高用药安全性和合理用药水平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针
对医生开具处方的全部环节进行规范,包括处方书写、审核、发药、记录等,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宜的药物治疗。

1. 处方书写规范: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包
括药物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用药周期、用量等必要信息,以尽
量避免信息不全造成的错误用药。

2. 处方审核: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
行审核,确认处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处方发药:设置专门窗口或柜台,由专业药师按照处方进行
发药,确保药物按照规定的用量和规格提供给患者。

4. 处方记录: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
情况和处方信息,方便随时查询和追溯。

5. 用药指导:医师在开具处方后,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用药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以保障患者正确使用
药物。

6. 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物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储存、配送、库存管理等环节符合规范要求,防止药物滥用和浪费。

7. 审计和监督: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
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通过实施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用药风险,提
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用药安全性,保障患者的权益。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药品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处方管理流程一、处方开具1.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医疗诊疗标准和处方用药原则开具处方。

2. 出具处方的医务人员应该对将要使用的药品进行必要的核实,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涉及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解释。

3. 医务人员在处方上填写的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用量、用法、用药周期和药师姓名等必要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

二、处方审核1. 审核处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药学专业知识,并应严格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同时,应对处方进行必要的核查,确保处方不被滥用、重复或者误用。

2. 如果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医务人员提出质疑或者建议,并在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医务人员。

同时审核员应将处理过程记录在相应的处方管理系统中,以便随时查询。

三、药品配药1. 配药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药学专业知识,并应正确地按照处方所规定的药品名称、数量、规格及用法等进行配药。

2. 在配药过程中,配药员必须子细检查所配药品的质量,防止浮现质量问题。

同时,应按照国家医疗器械使用规定,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配药。

四、药品发放1. 发药员应严格控制药品的质量和数量,并在发药时核对所配药品名称、数量和规格是否与处方一致,同时核查患者的号码、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是否与处方一致。

2. 在为患者发药时,发药员需要向患者介绍药品的基本情况,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不良反应等。

第三章处方管理措施一、医务人员教育1. 医务人员应接受国家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知识和处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以提高其药物知识水平和处方管理水平。

2. 医务人员还需要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考试和教育,以确保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得到改善。

二、处方管理系统1. 在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系统。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处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定义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医疗机构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诊断明确、合理用药、安全有效的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并注明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等。

第五条处方审核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合法、合规、合理。

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权:医师是否具有开具处方的资格;(二)处方格式:处方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三)处方内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和药物说明书;(四)药物相互作用:开具的药物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影响疗效或安全性;(五)特殊人群用药:是否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六)药物不良反应:是否关注药物的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七)用药禁忌:是否违反药物使用的禁忌规定;(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处方调配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医师开具的处方,准确调配药物,并注明调配日期、签名等。

第七条处方核对药师或其他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调配好的药物进行核对,确保药物品种、剂量、用法等与处方相符。

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将药物交付患者。

第八条处方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处方,确保处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处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处方使用患者应当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品种、剂量、给药方式等。

患者对处方有疑问的,可以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使用、管理处方药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开具1. 处方开具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2. 处方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等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商品名。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4.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6.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二、处方使用1.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2. 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保存期满后,经诊所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3. 处方药应当在医师的指导下使用,患者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或更换药品。

4. 处方药不得转让、赠与或出售给他人。

三、处方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开具、使用、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2.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小组,对处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处方质量。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干预和纠正。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患者用药安全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具和使用药品处方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有效地管理药品的使用和流通。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细节。

一、规范处方开具1.1 准确诊断和合理用药:医生在开具处方前应进行全面系统的诊断,确保准确了解患者的病情和需要,以便开出合理的处方。

1.2 遵循规定的处方格式:处方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必要信息,并按规定格式填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3 遵循药品管理政策: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相关的药品管理政策,如限制使用、禁忌药品的规定,以保证药物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二、加强处方审核2.1 专业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师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用法、用量等方面的合理性。

2.2 处方审核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记录,记录药师审核的结果和意见。

这些记录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参考,改进处方管理制度,提高用药质量。

2.3 处方审核反馈:药师审核后,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医生,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医生应积极接受并改进处方,以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药品配送管理3.1 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采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采购药品,并对药品进行验收和入库管理。

3.2 药品配送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包括药品的名称、数量、配送时间等信息。

这些记录可以为药品的追溯和管理提供依据。

3.3 药品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确保药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同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过期药品,避免过期药品的使用。

四、加强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4.1 电子处方系统的应用:医疗机构应推广和应用电子处方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处方管理制度(实用16篇)

处方管理制度(实用16篇)

处方管理制度(实用16篇)处方管理制度第1篇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章处方的调剂篇一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各级临床医师应严格遵守。

2.《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4.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由药剂科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5.如发现末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将按规定处理,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1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7.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时,需向医教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医教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进修医师由医务科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8.处方的开具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
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7)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
用量。

(11)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12)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3)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
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