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厦工信投资函〔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要求,为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做好2024年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工作,现将《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按要求申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方向(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
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以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升级为重点的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政策标准(一)支持对象本市工业企业2023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科技创业助推厦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

学 研 合作 . 引 导 和鼓 励 企 业 建 立 研发 机 构 。 加 大 研
发 投入 。 截 至 目前 , 厦【 、 3市高新 技术 企业 已达 到 7 - 7 2 家. 经认 定 的 高新技 术 企 业 可享 受 1 5 %企 业所 得税 等 税收 优惠 政 策 . 同时 还 可获得 厦 门 市科 技局 等政
策 的 出台和 落 实 .为 广大创 业 者提 供信 贷 支持 , 有
效解 决创 业 者 融 资 难 问题 上发 挥 了 积 极 而 有效 的
作用。
强化 企 业 创 新 主 体 地 位 ,激 发 科
技 企 业 创 业 积 极 性
企 业是 科技 创新 创 业 的主体 . 建 设 国 家级 创业 型城 市 . 必 须充 分调 动 和激 发 广大 企业 科技 创 新创 业 的积极 性 和 主动性 。近年 来 , 厦 门市 科技 局 充分
方米 , 累计 毕 业企 业逾 干家 . 在 孵企 业逾 干 家 。 已形
发挥 在 推动 科技 创 新方 面 的 引领作 用 . 大 力培 育高
新 技 术 企业 . 支 持企 业 加 强 与 高 校 、 科 研 院 所 的 产
成 投 资 多元 、 形 式 多样 、 专 业性 强 , 适 应 各类 创新 创 业 需 要 的孵 化器 集群 ,为 厦 门市 科技 成 果转 化 、 科 技 企 业孵化 提 供 了 良好 的发 展 环境 。
法》 和《 科 技 与 金 融 结合 支持 人 才 创新 创 业 实施 办
法》 等; 在 扶 持 中小 企 业 发 展 方面 , 出台了《 厦 门市
科技 创新 贷 款 担保 扶 持 资金 管理 办 法 》《 厦 门 市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信 贷风 险 补偿 专项 资 金管 理办 法 ( 试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年我省开展创新型省份、福厦泉自创区建设后,省政府层面与厦门市(计划单列市)在创新扶持措施、力度等方面的差距正逐步缩小,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出台后,大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我市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厦府办〔〕号,简称“原办法”),已无法吸引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双一流”大学、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在厦成果转化。
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各类主体创新创造活力,吸引先进成果来厦,有必要对照不足、对标先进,加大扶持力度,亟需修订出台我市研发机构的新举措。
二、主要内容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提升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增加了研发机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要求,突出可操作性、可持续性。
(一)总体考虑厦门市作为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在深化改革、创新措施、扶持力度等应适度超前,同时注重精准施策,注重可操作性。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原办法实施经验,创新主体在厦设立研发机构一般先试点,从小做大,因此将研发机构按规模分为新型、重大和特别重大研发机构类,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虽不高,如能在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内发展成为重大研发机构,则初创期建设经费补足万元,并纳入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如无法在五年内转型为重大研发机构,说明该机构创新能力有限,我市财政扶持资金相应减弱,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
(二)主要突破点.比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略大。
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厦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继续落实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厦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建设,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定期评估、优胜劣汰、规模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四)审核转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科联〔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15号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推动我市产学研用合作和优秀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在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发起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组织。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厦门市“双千亿”工作方向,围绕生物医药、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科研实体,主要功能包括:(一)开展技术研发。
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二)孵化科技企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突破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5月7日厦门市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不断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打造高素质创新名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功能定位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科技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产业龙头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不少于5-7家企业和不少于2-3家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紧密合作层+一般协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生态系统,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7个。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计划在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分批组建10个左右的创新联合体。
优先在柔性电子、新型显示、第三代半导体、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设计、云服务、生命健康等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三、建设要求(一)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可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对接融通,有一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难题,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方向,能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发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关于印发《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原《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厦经技[2002]235号),市经发局牵头组织制定了《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经技[2002]2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市经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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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厦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确认的科技研发机构。
(二)根据《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三)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三条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的条件: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以上;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0亿元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3%以上;
4、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
企业研发人数不少于50人或研发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2%以上。
第五条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备案时,企业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关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或企业文件)
3、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4、企业研发机构未来两年的研发经费预算
5、企业专兼职研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所在岗位等)及其社保证明
6、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主要研发设备清单
8、研发场所说明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近两年研发项目情况、研发机构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等。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研发机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调研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经核实或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研发机构证书。
第七条对已经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具体事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考评优秀的,企业除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外,可连续三年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连续两次未通过考评的研发机构,取消备案并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备案。
第八条研发机构经过确认、认定、备案的企业,通过以下措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适当加分,优先立项并推荐上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请自主创新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时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辅导培育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鼓励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政产学研用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市级重大产业技术项目攻关。
(五)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先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补贴。
第九条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四年内最多可申请两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且
资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第十条研发机构已经备案的企业,在报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研发机构备案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已建立研发机构但未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企业,在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除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