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口岸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这些都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
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
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
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
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
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
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
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
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务院日前下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通过“互联网+外贸”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实现优进优出,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
专家表示,外贸形势的低迷和电子商务如火如荼的发展使得出台此项政策成为必然。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开放型经济的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提供了更多选择,是“一箭多雕”之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
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
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
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
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
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争 力的战略 选择 .是提 高政 府服务 和监管能 力 的必然要 求 .有 利于政 府充分获取 和运 用
信 息 .更 加 准 确 地 了 解 市 场 主 体 需 求 ,提 高 服 务 和 监 管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 有 利 于 J l l  ̄ ? d
府 职 能 : 有 利 于 加 强 社 会 监 督 ,发 挥 公 众 对 规 范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的 积 极 作 用 :有 利 于 高 效
利 用现代信 息技 术 社会 数据资 源和社会 化 的信息 服务 .降低行政 监管成本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和 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 府 要 结合 工 作 实
务 发 展 .有 利 于 用 “ 互 联 网 +外 贸 实 现 优 进 优 出 ,发 挥 我 国制 造 业 大 国优 势 ,扩 大 海 外 营 销 渠 道 .合 理 增 加
进 口 .扩 大国 内消 费 ,促进企 业和外贸转型 升级 :有 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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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加就 业 .推进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打 造新 的经 济
府 服 务 和 监 管 能 力 提 出 了 新 的挑 战 也 带 来
企业 合作 .通过规 范的 “ 海外 仓 ”、体 验店和配 送网店
等 模 式 .融 入 境 外 零 售 体 系 .逐 步 实现 经 营 规 范 化 、管 理 专 业 化 、物 流 生 产 集 约 化 和 监 管 科 学 化 。通 过 跨 境 电
维护 国家统一 、提升 国家治理 能力 、提高经
济 社 会 运 行 效 率 的重 大 意 义 。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的 先 进 理 念 、技 术 和 资 源 .是 提 升 国 家 竞
河北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73_真题无答案-交互

河北公务员(申论)模拟试卷73(总分8, 做题时间90分钟)1.一、注意事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组成。
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
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
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资料 1.互联网创新不仅是当前全社会最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党和国家应对经济新常态挑战、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发展方向之一。
在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互联网+”战略: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从余额宝到微信红包,从在线外卖到滴滴打车,技术进步和政策鼓舞的双重激励使各种互联网创新商业模式高潮迭起、层出不穷。
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提出具体措施推动互联网与各行业深度融合。
专家认为,这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互联网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活跃领域。
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互联网经济占GDP比重升至4.4%,已达到全球领先国家水平。
并预测,2013年至2025年,互联网将帮助中国提升GDP增长率0.3至1个百分点,带动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7%至22%。
顺应这种趋势,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
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1.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2%,远高于全国货物贸易总额的增速。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中国商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增强,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2. 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不断优化,传统的纺织品、鞋帽、家居用品等大宗商品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高附加值的电子产品、新材料产品、医疗器械等新兴产业也在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中快速增长,产品结构不断升级,有利于中国商品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提升。
3. 贸易模式不断多样化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贸易模式不断多样化,传统的B2C模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跨境电商对接动物卫生、国际物流、跨境支付等服务的不断健全,B2B、C2C等多种贸易模式也在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有利于提高贸易的效率和降低成本。
4. 政策环境不断改善中国政府对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包括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退税政策、优化关税政策等,为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 服务贸易将成为发展重点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消费者对服务类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未来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重点将逐渐转向服务贸易领域。
包括教育、旅游、医疗、金融等服务类产品将成为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新蓝海,届时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企业参与,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不断升级。
2. 创新技术将成为发展新动力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未来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将更加注重创新技术的应用,包括智能物流、跨境支付、国际营销等方面将迎来更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国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的效率和品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 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7.1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7.1.3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环节
以跨境电子交易买方为主要视角,可以把一般跨境电子交易过程分为:注册/登录 环节,契约/交易环节、支付环节、通关环节、物流环节、评价/结算环节。不同类 型的跨境电子交易的交易过程有所区别,可能不需要完整包含全部的环节,或跳过 某些环节直接进入关键环节,各个环节之间也可灵活组合(参见图7-1)。
引导案例跨境电商保税仓刷单案?2015年年初李某已另案处理指使广州志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冯某某业务主管江某某兼职人员刘某某利用志都公司可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对外承揽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再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
第7章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新领域。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 见》,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2017年,经中国海关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 进出口清单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达6.6亿票,进出口商品总额为902.4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80.6% 。本章介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和分类,重点阐述了 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环节的主要法律规范。
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商在接受委托前应了解货物情况告知委托人通关流程和基本 规则,对于限制通关或禁止通关的货物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7.2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7.2.4电子通关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 策的意见》 提出,要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对出口商品进行集 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为进一步落实这一 要求,2014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 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明确规定了监管范围、企业注册和备案要求、电子 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通关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物流监控等方面 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