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前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验收是电力行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工程质量完好的关键步骤,也是对施工过程进行总结和归档的必要手续。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可靠性,特制定本施工验收规范。

二、验收程序1. 阶段性验收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进行验收是必要的。

每个施工阶段的验收都应有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包括初步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每个阶段的验收都要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竣工验收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整个工程的最终验收阶段,也是决定工程是否合格的最后一道关。

竣工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质量验收两个方面,验收内容包括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质量、设备安装等方面。

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要认真核查验收资料,检查工程现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

三、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是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的重点。

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工程结构强度、设备安装质量、电气线路布置等方面。

工程质量验收要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来确定,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安全管理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施工过程中的首要考虑因素。

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检查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防护设施是否完整,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标准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3. 材料设备标准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验收过程中要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予以更换或修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验收结果处理1. 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应当予以合格认定。

验收结果应当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录,并由相关单位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使用和运行阶段。

2. 不合格处理对于经过验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应当予以不合格处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 年10 月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 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 2 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 3 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 4 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 5 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 6 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 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 280-90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建工作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实行日期: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的通知能源基[1990]976号为适应电力建设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我部委托中电联组织有关单位,对1979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篇)》(SDJ59—79)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贮灰坝”工程,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

该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规范(SDJ59—79)即行作废。

属火电水工结构工程的“水泵房”及“双曲线型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已纳入《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仍按该规范继续执行,待以后修订时再将其编入本规范中。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不妥或需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告部基建司及中电联基建工作部。

本规范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订购事宜可向该社联系。

199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0M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特点,以主要水工结构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

第1.0.3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水工结构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工艺时,应经试验论证,通过现场工业性试点,并经技术鉴定,因地制宜地予以使用。

第1.0.5条主要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以使工程顺利进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1.4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
电建(1996)159号
DL/T 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版)》
3.3.1.2电力建设工程文件及相关规程
编号
名 称
原标准号
DL5190.9-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9部分:水工结构工程》
3.3.1.1.3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47-95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
3.3.1.1.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DL/T 5011-92
3.3.1.1.16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管道篇)(2000年版)
国电电源(2001)116号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
3.3.1.1.17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2001年版)
国电电源(2001)210号
DL/T5210.6-2009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电安生(1994)257号
国电总(2000)465号
3.3.1.2.5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 612-1996
3.3.1.2.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 647-1998
DL/T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3.1.2.7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94
DL 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GB/T 19001-2008
3.3.1.2.19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发(1982)22号
3.3.1.2.20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劳人锅(1982)6号
3.3.1.2.21
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劳锅字(1992)1号
3.3.1.2.22
DL/T 5161.16—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6部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DL/T 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3.3.1.1.39
10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及竣工验收规程
(83)水电基字第4号
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1.4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
电建(1996)159号
DL/T 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版)》
3.3.1.2电力建设工程文件及相关规程
编号
名 称
原标准号
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1.0.3条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1.0.6条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

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1. 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力建设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对社会的稳定运行和人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的高质量和安全可靠,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

2.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电力施工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设计与评审电力建设施工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设计与评审工作。

设计与评审过程应确保电力工程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标准,评审过程应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2.2 采购与交付施工前需要确保所需材料的采购和交付工作有序进行。

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采购法规进行,材料交付应确保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2.3 施工许可施工前必须获得所需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标准。

3. 施工过程电力建设施工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1 施工组织施工组织应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施工区域,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2 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的工艺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施工工艺应保证施工的质量,确保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

3.3 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现场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的监测、记录和报告。

4. 验收过程电力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力设施的功能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1 设备验收电力设施的各项设备需要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和测试。

设备验收过程应对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2 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过程应对电力设施的建设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艺的符合性、施工材料的合格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4.3 安全验收电力设施需要通过安全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强度验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执行。 (2)在建筑结构上凿孔时严禁使用大锤直接锤击,必须切断钢筋时应先加固
再切断。对切断主筋必须提出补救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进行。 (3)不得任意在重要建筑结构上施焊、切割或开孔。必须进行时应通过一定
的批准手续。 1.4.6 汽轮机组的施工必须经常保持施工现场、设备和机具清洁、整齐,每日
(3)无论正式或临时封闭都必须采用明显外露的方法,禁止用棉纱、破布或纸团等塞 入开口部位。封闭应牢固严密。
(4)不允许在已封闭的设备或管道上施焊、开孔或拆封,必须进行时应取得一定的批 准手续。对重要设备应提出保证清洁和安全的措施,由监护人监护执行,并作好记录。 开封作业完成后应重新检查,确认符合规范有关规定后,再行封闭。
(4)装机部分的厂房应封闭,不漏雨水,能遮蔽风沙; (5)土建施工的模板、脚手架、剩余材料、杂物和垃圾等已清除; (6)各基础具有清晰准确的中心线,厂房零米与运行层具有标高线; (7)各层平台、步道、梯子、栏杆、扶手和根部护板装设完毕,而且焊接牢
固,各孔洞和未完工尚有敞口的部位有可靠的临时盖板和栏杆;
(1)起吊时应按箱上指定的吊装位绑扎吊索。吊索转折处应加衬垫物,防止损 坏设备。
(2)搞清设备或箱件的重心位置,对设备上的活动部分应予固定,并防止设备内 部积存的液体流动和重心偏移,造成倾倒。
(3)对刚度较差的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 1.2.4 设备和器材应分区分类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区界和消防通道,并具备可靠的消防设施和有效的照明。 (2)大件设备的存放位置应根据施工顺序和运输条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2)特大件和超重起吊均应制订专门技术措施,经施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3)凡利用建筑结构起吊重件者应进行验算,并须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的保管、施工、验收、启动及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工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

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小于200MW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以及采用与本标准类似设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50177氢氧站设计规范GB/T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41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543 电厂用水处理设备质量验收标准DL/T665 水汽集中取样分析装置验收标准DL/T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r5(}0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1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T503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223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J69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劳人护(87)36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3 总则3.1 一般规定3.1.1 本标准规定各类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应与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配合使用。

3.1.2 主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无规定时,就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进行。

3.1.3 各类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采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应经过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将修改设计变更单或代用设备、材料等技术文件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3.1.4 本标准未列入的非标准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照合同或参照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引进的设备,应根据合同书中的有关技术条文确定相应的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标准。

3.2 设备及材料的验收与保管3.2.1 根据订货合同,开箱检查供货清单、说明书、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齐全。

按照清单检查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包装及外观质量,并应做好开箱记录。

如发现设备或材料有锈蚀、冻裂、变质、损坏或缺陷等问题,应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3.2.2 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照DL/T 855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3.2.3 防腐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验收时必须重点检查防腐层的质量,应进行“外观检查”和“漏电试验”检验。

如发现缺陷,应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3.2.4 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等使用的专用材料及药剂,应符合订货合同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所列的质量要求。

运到现场后,应抽样检验,并按要求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3.3 对土建工程的配合要求3.3.1 设备安装就位前,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土建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a)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b)钢筋混凝土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其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c)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20mm。

3.3.2 与水处理相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进行验收。

有防腐蚀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建筑物应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3 施工现场做防腐层时,应由施工单位逐层自检,发现有裂纹、鼓泡、孔洞等缺陷必须立即消除。

防腐层施工完毕须按照建筑部门防腐工程的规定进行验收。

3.3.4 钢筋混凝土容器应做灌水试验。

3.3.5 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a)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排水、排渣沟道畅通无阻,沟盖板齐全,板面与地面平齐;b)水处理室内部粉刷、油漆,地面、平台、阶梯及门窗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c)试验室上下水、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源及试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d)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3.6 制氢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a)制氢站围墙、避雷针、接地网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验收合格;b)制氢站内上下水、采暖、通风和照明电源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验收合格。

3.4 设备系统的严密性试验3.4.1 各类管道及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严密性水压试验,以检查各连接部位(焊缝、法兰或丝扣接口等)的严密性。

钢制管道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

试验方法及注意事项应按照DL /T5031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 衬胶、玻璃钢、塑料及其他非金属材质的管道,其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

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做系统水压试验。

3.4.3 不锈钢管道应使用除盐水进行水压试验。

3.4.4 水处理系统中的离子交换器、离子再生器等在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单体工作压力水压试验,以确保与其连接的各阀门的严密性。

3.4.5 承压设备容器应按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具有出厂证件能确证出厂前水压试验合格者,可不再作此项试验。

但应参与相连管道系统的严密性水压试验。

3.4.6 对开口容器作灌水试验或对焊缝进行渗油试验,应严密不漏。

3.4.7 设备和容器内的浮筒须作灌水试验,确保严密不漏。

3.4.8 水泥结构的容器设备应按照SDJ69的有关规定进行。

3.4.9 各设备、容器以及系统的灌水试验、渗水试验、渗油试验或水压试验,应在涂漆、保温前进行。

涂衬层的设备容器,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

4原水预处理4.1 一般规定4.1。

1 澄清器(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集水槽孔眼中心线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其偏差不应超过±3mm。

b)集水槽、隔板应焊接严密。

c)取样管:1)伸入器内的取样管端头应向下弯垂直深度50mm~100mm;2)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3)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4)取样阀门应布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固定牢固。

d)加装的蜂窝斜管或斜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时应排列整齐,相互贴紧,不得松动。

组件间的空隙不得大于孔径。

e)溢水管及出水管标高应符合要求,其偏差不得超过±5mm。

4.1.2 澄清器(池)、滤池及容器的爬梯应满焊、防腐蚀。

4.1.3 澄清池和滤池的进水分配箱的相邻堰口高度,偏差不超过+5mm。

4.1.4 凡采用水帽的过滤器(池),安装前应进行水帽的完整性及缝隙检查,安装时紧满扣,并作喷水试验,检查水帽有无脱落或损坏。

4.1.5 滤料及承托层材质的物理、化学性能,级配、粒度、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2 空气分离器及泥渣悬浮式澄清器4.2.1 空气分离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壳垂直误差不得大于其高度的0.4%。

b)伸入空气分离器的原水管中心线与空气分离器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5mm,分水盘的上部边沿应水平。

c)支撑环与基础之间应有30mm一40mm的间隙。

支撑环应水平,其误差应小于0.1%。

4.2.2 泥渣悬浮式澄清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外壳的椭圆度应小于2%,垂直误差应小于0.25%。

b)上部集水槽、内筒及内筒集渣管的中心线与澄清器外壳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得超过其外壳直径的0.5%。

c)内部水平及垂直稳流板焊接应牢固,孔径与孔距应符合图纸规定,孔的边缘应光滑无毛刺。

d)进水喷嘴的锥形部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加工,内表面应光洁。

喷嘴与套管应安装成水平。

两个喷嘴要求相互平行,并与澄清器的锥形部分成切线。

e)内、外筒的连接支架应焊接牢固。

内筒和锥形部分的人孔应严密不漏。

f)内筒同层进渣孔的上下边缘应在同一水平线上,孔的边缘要求光滑无毛刺。

g)澄清器的灌水试验应先进内筒,后进外筒。

4.3澄清池4.3.1 水力循环澄清池应符合下列要求:a)集水槽、喷嘴和反应室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应超过集水槽直径的0,5%,集水槽、反应室喉管喇叭口的椭圆度应不超过1%,反应宰垂直度、水平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b)喷嘴应按设计图纸加工,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喷嘴与喉管中心线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c)喉管上下滑动导杆应在喷嘴、喉管、提升器就位后再行安装,并应保证喉管上下自如,无卡涩现象。

4.3.2 机械搅拌澄清池应符合下列要求:a)第一反应室、第二反应室与澄清池中心线的偏离误差,不应大于澄清池直径的0.25%。

b)机械搅拌装置的轴承及传动部分的安装,应按照DL/T5047的有关规定执行。

c)搅拌装置的主轴中心线与第二反应室中心线偏离误差,不应大于第二反应室直径的0.5%。

d)下列部件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1)浆板的加工尺寸及连接角度。

2)叶轮升降调节器底部冲洗装置的位置整定及喷嘴角度的调整。

3)投药管、泥渣浓缩斗、排污管及澄清池底部排污管的插入高度。

4)刮泥板与池底的距离,若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5mm,误差±4mm。

5)伞形板的水平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4 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4.4.1 虹吸辅助管管口、滤池出水口、进水分配箱堰口、进水管U形弯底部以及排水井堰口的标高,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其偏差应不超过±10mm。

4.4.2 滤池顶盖下的挡水板应保持水平,其偏差应不超过±2mm。

4.4.3 安装虹吸辅助管时,不应采用直角弯头;焊接时管口不应伸入虹吸弯管内。

而虹吸弯管顶部的抽气管管口则应插入虹吸管内约10mm~20mm。

4.4.4 作强制冲洗用的15°斜管应按设计图纸施工,斜管角度允许偏差为±2°。

斜管管口应尽量靠近抽气管,同时,两者应安装在虹吸辅助管的一侧。

4.4.5 虹吸管及其液位计、虹吸辅助管、抽气管、虹吸破坏管,均应严密不漏。

4.5 过滤器4.5.1 机械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a)过滤器应安装垂直,外壳垂直误差不应超过其高度的0.2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