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合同法辅导讲义.doc

《合同法》辅导讲义第一讲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行为是具有法律定义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是当事人双方都希望的。
这就使合同行为与一般的社交活动区别开来。
一般社交活动,如朋友之间的聚会,虽然也带有协议的性质,但这种协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失约者可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其次,合同可以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调整,因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有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分。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且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该类行为无论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只要事实上有此行为,即当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之分。
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的,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才可成立的,属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而且各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意思表示,且就意思表示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便是一厢情愿,合同不能成立。
(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指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样本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协议法关键笔记关键一: 债概念和要素问题对此, 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民事关系。
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权利。
债权含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权能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
应明确债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 下列相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包含对债权性质了解。
债权和物权不一样。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 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所以, 本题选项应为BD.关键二: 债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财务债务和劳务债务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和某农机企业签署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协议。
甲即和某农机企业发生了债关系, 从性质上看, 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包含对债分类标准了解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 协议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 单一之债是指债双方主体仅为一人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 简单之债债标物是单一, 选择之债债标物不是单一。
故本题选项应为BC.关键三: 债推行主体问题债推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 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确保债务人。
应该明确是, 依法律要求, 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推行。
如题目:甲和乙签署了一份大米买卖协议, 甲为卖方, 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 甲将大米发货给丙, 因为乙和丙签署了一份大米购销协议, 乙为卖方, 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大米存在质量问题, 为此, 引发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包含代为推行责任负担问题。
对此, 应坚持债相对性标准。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的调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效力司考合同法辅导:旅游解释诉讼主体1.最丰富的形态(1)基于给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非债清偿;超过20%的定金给付(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2)非基于给付:因受益人行为;因受损人行为;因第三人行为;因法律规定;因自然事件2.构成要件:①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②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情况)③因果关系④无法律上根据3.内容:区分善意(不知)恶意(明知)(1)关于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恶意:所受一切利益(2)关于孳息返还:善意:有则返还;恶意:应当所生孳息(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返还义务。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单选)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法律敎育网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考点】不当得利之债【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三)

司法考试合同法精华笔记(三)保全项目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要件1、债权人债权合法并期满2、债务人债权也期满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因此危机债权人利益1、债权人债权期满2、债务人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管辖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为无独第三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相关内容1、费用承担: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2、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3、诉讼冲突的解决债权人已诉债务人,向同一法院再提代位之诉:成立的,受理,但在前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之诉;不成立的,告其另行起诉;两个债权人诉同一次债务人,可合并审理债权人已提代位之诉,债务人再就余额诉次债务人的:受理代位之诉法院应告债务人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受理,代位诉判决前,后诉应中止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诉讼时效1年,除斥期5年合同转让一、债权让与1、条件:债权有效/可让与/达成协议2、法律效力:内部:地位取代,从权利随之移转,瑕疵担保外部:一经通知,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人可援用抗辩权和法定抵消权3、表见让与:债权让与一经通知,即使让与未发生或无效,债务人因信赖而对受让人的履行仍然有效i二、债务承担1、种类:免责式,并存式2、合同订立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应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须债权人同意合同的终止解除清偿抵销免除混同提存适用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种类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法定、合意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代为清偿:第三人须有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意思 1、互负债务;2、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消1、单方行为2、无因行为3、不得撤回 1、事实行为2、实际第三人利益的混同,债不消灭标的:债的标的物、变价款效力1、到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有异议提起确认之诉2、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视情况3、一般无权要求违约金,定金责任4、因主物不合约定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清偿费用如无约定由债务人负担自通知抵达对方即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风险,孳息,所有权归债权人,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期间形成权,约定除斥期间,否则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为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形成权5年除斥期间,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特殊规定——任意解除权:赠与人,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之定作人,货运合同之托运人,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委托合同的双方,无保证期间的额保证人,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特别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人,分歧付款买受人欠款1/5以上,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承揽人擅自转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合伙企业除名,退伙——明令不得解除:保险人,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还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用人单位。
司法考试合同法笔记(六)

司法测试合同法笔记(六)借款合同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②禁止复利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3.未约定偿还期,如何偿还利息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4.鼓励提前还贷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种、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1.双务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4.诺成合同5.有期限的合同1)不得超过二十年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
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二、权利、义务出租人的义务1.适租义务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2.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承租人的义务1.正当使用义务见第217条2.妥善保管义务见第222条3.禁止添附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4.禁止转租见第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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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四)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
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
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
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
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
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
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
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 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
赔偿金。
b. 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
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
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
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 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
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
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 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 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 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
制:
a.可预见规则;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
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
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
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
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
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
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
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
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
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
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00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
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121条。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因为丙的原因对乙违约。乙不能直接追究
丙的责任,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
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处理办法:
(1)一并行使: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择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