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余刑犯的改造困境及出路
短刑犯改造: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短刑犯改造: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来自广东省某监狱的调查乐昌监狱蒋若亭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并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目前,我国短刑犯的现状究竟如何?改造质量如何?应如何加强对短刑犯的管理教育?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最近深入广东省某监狱,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召开小型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短刑犯数量激增,队伍庞大,思想复杂,问题严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刻不容缓。
一、短刑犯的现状及变化趋势以1990年、2000年、2010年三个年度为例,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呈现以下几方面的显著特征:1、短刑犯比重呈上升趋势1990年,收押短刑犯378人,占全部押犯的37.8%;2000年,收押短刑犯512人,占全部押犯的42.6%;2010年,收押短刑犯868人,占全部押犯的72.3%;2010年短刑犯比1990年增加490人,增长129.6%。
2、短刑犯年龄呈年轻趋势1990年,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的55.5%,35—50岁的罪犯占36.5%,51岁以上的罪犯占8%;2000年,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的64%,36—50岁的罪犯占30.5%,51岁以上的罪犯占5.5%;2010年,35岁以下的罪犯占短刑犯总数的76%,36—50岁的罪犯占20.5%,51岁以上的罪犯占3.5%。
3、短刑犯文化呈走高趋势1990年,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25.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6.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1.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8%;2000年,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20.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9.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2.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7%;2010年,文盲半文盲的短刑犯占17.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1.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3.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3%;4、短刑犯罪名呈多样趋势1990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在押短刑犯主要以盗窃罪、走私罪、破坏罪、故意伤害罪、挪用公款罪、侮辱罪等为主;200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重婚罪、破坏选举罪等明显增多;2010年,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抢劫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诽谤罪、受贿罪、渎职罪、侵占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明显增多。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对短刑期罪犯的认识管理

对短刑期罪犯的认识及管理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监狱刑罚执行的首要职能得到进一步的纯化与发挥,“大管教”已经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格局。
检验监狱工作成效的关键在于是否提高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率。
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不能机械的套用老的方法和经验,因押犯结构具有多样性特点的客观事实决定了我们在对罪犯的教育管理的上要有针对性,要创新。
短刑期罪犯作为押犯结构中一个群体,因他们固有的特点使得他们在改造中的种种表现与其他结构的犯群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分押分管没有完全落实的情况下,随着关押长刑犯监狱的短刑犯增多,受刑期短的影响,这部分罪犯负罪感少,悔罪意识不强,或受减刑、奖励无望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因此自然而然的会出现改造意识不强的行为,特别是这部分罪犯所暴露的问题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如我们不能加强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能力,会给我们的监管安全工作造成被动,因此,保持对狱情的清醒认识,科学对待这部分罪犯,综合分析其行为,采取有效的管理教育方法应对,显得十分重要。
一、对短刑期罪犯的认识从字面的解释上看,是指刑期不长的罪犯。
而《刑法》、《监狱法》对什么样的罪犯是短刑期罪犯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可见"短刑期罪犯"是个比较相对的概念,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如:对关押对象大多是无期徒刑、死缓罪犯的监狱,那么原判X年以下徒刑的罪犯应相对的看成是短刑期罪犯;又如:经过多年的服刑,余刑在X年以下的罪犯也可以相对的看成是短刑期罪犯,当然每个监狱在认识短刑期罪犯出于的角度是不一样,界定的标准也不一样,但是界定的出发点还是从刑期上考虑的多。
本文所指的短刑犯是原判刑期较短的罪犯。
刑期短是这部分罪犯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正是有了这样的特点,使得这部分罪犯改造中的表现与其他押犯结构的犯群显得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1)认罪意识差,角色意识不强。
以我监区为例,原判10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简单的盗窃,一般的抢劫行为,经了解,他们犯罪时候的主观恶习是不深的,犯罪时的手段也是简单的,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没有其他重刑犯那样严重,犯罪性质的轻微使得短刑期罪犯对他们的犯罪事实不以为然,没有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将之所以判刑归结到自己运气不好等客观因素,所以大多短刑期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多数没有意识到会触犯刑律,犯罪概念的模糊对端正认罪态度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法院必须依法量刑,给予这部分罪犯的惩处力度也不会太大,即使判刑几年,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监狱执行期限一到必须放人,加之现在监狱人性化管理制度的优越环境,减少了许多高压管理措施,坐牢比以前受的苦要少多了,也使得罪犯的角色意识淡化了不少。
“80后、90后”罪犯改造对策浅析

“80后、90后”罪犯改造对策浅析“80后、90后”罪犯改造对策浅析引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新一代的“80后、90后”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力军。
然而,近年来,也有一些“80后、90后”涉及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公众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如何有效地改造这些年轻罪犯,使他们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其原因分析、改造对策等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原因分析1.社会环境因素(1)经济压力:随着入职就业的竞争加剧,生活成本的不断上涨,80后、90后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一些年轻人面对经济困难动辄就选择不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渴望,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亲情关系的破裂:过度的工作压力和忙碌的生活节奏使得年轻人与家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亲情关系逐渐疏远,一些年轻人未得到家庭及亲人的关心和教育,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2.教育体制问题(1)教育质量不高:一些学校的教育质量不高,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不适应时代的需求,未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智能素养,缺乏对学生的正确引导。
(2)缺乏人文关怀:一些学校注重学术成绩和竞争,在培养学生的同时忽略了人文关怀的培养,导致年轻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
3.心理层面问题(1)自我认同困惑:由于社会变革时代艰难复杂,年轻人面临职业选择和生活目标的困惑,缺乏正确的人生规划和对未来的自我认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情绪管理困难:一些年轻人由于心理上的不健康或情绪管理不善,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和不理性的决策,在一时冲动之下选择犯罪。
二.改造对策1.改善社会环境(1)加强社会福利保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减轻年轻人的生活压力,降低犯罪诱因。
(2)加强社会关怀:注重家庭教育和亲情关系,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个层面加强对年轻人的关爱和教育,在社区中建立关爱年轻人的公益项目,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如何加强短刑犯的管理

如何加强短刑犯的管理目前,我监区短刑犯已占据罪犯人群的相当一部分,而且其数量呈上升趋势,他们消极的改造价值观已成为各监狱改造工作之难点。
如何管理教育短刑犯是一个经常遇到而又必须做好的工作。
“短刑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但其心理行为特征仍有一定的共性,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伏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服刑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所以,他们自投监服刑开始,就没有早日新生的念头。
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这类短刑犯在平时改造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
2、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
3、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
结合监狱短刑犯管理教育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对短刑犯的管理教育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个教和心理矫治工作。
针对“短刑犯”身份意识淡薄,心理压力的突然加大和自我约束力减弱的特点,广大监狱警察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深入罪犯三大现场,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进行严格的直接管理。
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强化个教和心理矫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做好防范工作。
二、对短刑犯进行集中关押,便于干警的管理和教育。
短刑犯有着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点,相对集中关押并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竞赛活动,能使短刑犯在相互竞争中激发改造的积极性,从而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自我改造。
同时,集中关押管理也有利于干警不断总结管理教育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促进监管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随着短刑犯在监区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短刑犯的研究也将成为一个长期性和挑战性的课题,作为监狱干警我们要以坚韧的毅力和信念,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向这个难题发起挑战,为短刑犯的管理教育献计献策,为监管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浅析监狱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措施

浅析监狱短刑犯的改造难点和措施摘要:本文所说的短刑犯,是指入监时余刑不足两年的罪犯。
短刑犯难以管理,是监狱管理工作中必须面对并急需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罪犯维权意识高度膨胀的当今社会。
近年来,随着国家打击犯罪活动的深入,《刑八修正案》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我省短刑犯的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应投送到监狱服刑改造”规定的实施,短刑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数量大幅攀升,消极改造,混刑度日,致使监狱对短刑犯的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
根据监狱近年来罪犯违规违纪数据的统计,短刑犯的违纪率明显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短刑犯改造难一方面是由于刑期短,普遍存在混刑度日、消极改造心理,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狱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的缺陷所造成。
(一)心态消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间的最大愿望,也是他们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的原始动力。
短刑犯由于其刑期较短,减去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时间,剩下服刑争取改造考核成绩的时间较少,又因减刑假释的申报审批时间较长,导致所能获得的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非常有限。
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政策之规定,根据其认定的悔改表现:如考核成绩无或不够的,则罪犯根本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因此他们往往会忽视改造的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讲只是一种被迫服从而已,混刑度日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日常的改造表现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行为抗拒。
考核成绩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减刑、假释认定悔改表现的硬性条件。
当这类罪犯失去减刑、假释的机会后,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就形同虚设,也就失去激励和牵制他们的改造作用了,从而会导致他们在日常改造中频繁出现抗改行为。
如:服刑身份意识差,行为规范差,缺乏罪恶感;在劳动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出工不出力;频繁无理取闹,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甚至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改造。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短刑犯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研究如何对短刑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的综述和案例分析,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包括加强心理疏导,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以及建立良好的监管与社会融入机制等。
这些对策有助于促使短刑犯积极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关键词:短刑犯,管理,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引言:短刑犯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这类罪犯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他们的刑期较短,往往未能接受到足够的管理和教育,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然而,有效的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可以帮助这些罪犯改变行为,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心理疏导二、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短刑犯在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就业问题。
缺乏职业技能和教育背景使得他们更难找到稳定的工作和融入社会。
因此,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非常重要。
通过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和机会,帮助短刑犯学习技能、获得证书,可以提高他们就业的机会,减少再次犯罪的概率。
三、建立良好的监管与社会融入机制对于短刑犯来说,监管与社会融入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短刑犯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同时也应加强对他们的帮助和指导。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为短刑犯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社会融入机制包括提供住房、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都有助于减少短刑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结论: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的研究是保障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心理疏导,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以及建立良好的监管与社会融入机制等对策,可以帮助短刑犯积极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为短刑犯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教育支持,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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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短余刑犯的改造困境及出路短余刑犯的教育管理一直是监狱改造工作的难点,短余刑罪犯消极改造问题明显。
短余刑犯刑期较短,在现行刑释政策下减刑无望,一些短余刑犯对服刑改造持消极懈怠的不良心理,混刑度日;有的甚至形成对监狱管教干警有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对监管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也严重影响着改造质量的提高。
有效地提高短余刑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确保监管安全和实现监狱治本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一、短余刑罪犯消极改造困境1、刑期短,鲜有激励,改造目标不明确毫无疑问,希望获得减刑、早日出监是推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内在原动力。
但由于种种原因,短刑犯特别是剩余刑期二年以下的短刑犯,在实践操作中却很少有获得减刑的机会,或减刑的幅度明显小于长刑犯。
除减刑机会少外,短刑犯也很少有人能获得其他奖励。
当一个人缺乏激励时,很难产生向上的动机,消极改造也就不言而喻了。
这就导致了罪犯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改造目标不明确。
从调查的众多刑期较短的罪犯来看,有绝大多数人改造目标不明确,在改造中只求早点出监,部分人甚至有混刑度日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改造的目的。
2 、改造心态不端正身份意识淡薄,纪律观念不强,对于改造存在逃避对抗心理。
如有些短刑犯罪犯,为了逃避改造,在纪律上放松自我要求,常觉得出现小问题无所谓只要不被干警发现,导致其在改造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在劳动方面,老是偷懒自称身体不好,能坚持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已相当不错了,干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态度极差,影响极坏。
而众多短刑罪犯是减刑无望的罪犯,混刑度日,持无所谓的心理,反正行政处分背得再多,也不影响刑期。
而正是这种心理导致了对抗管教的现象加剧。
3、改造时间短、难度大罪犯之所以犯罪,一般地说是因为他们受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受腐朽没落的思想毒害而走向犯罪的。
一方面,短余刑罪犯很多在社会上本来就是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自制力差,无法自食其力,综合素质低。
加上他们认为自己刑期短,干警拿他们没有办法,实施“软对抗”。
更有甚者,以维护自身权利为幌子纠缠民警。
另一方面,正因为短余刑犯人刑期较短,文化水平大多数都不高,劳动技能也不高。
刑期短就注定了其接受技术培训机会少,而且主动学习劳动技术的热情也不高。
这就导致了短余刑犯大多从事劳动技能不高或经常变动的工种进行劳动改造。
容易导致部分服刑人员劣根性改造不彻底又未获得自食其力的劳动技能,出监后容易重蹈覆辙。
二、影响短余刑犯改造的原因针对改造中存在的消极状况,找准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才能有的放矢,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
通过调查发现,短余刑犯在改造中的消极表现可以归因于两大方面: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
(一)影响短余刑期罪犯改造的心理因素通过对短余刑罪犯的心理分析,可以发现短余刑罪犯存在以下消极改造心理。
1.悲观心理。
首先,法律对其作出的评价是否定的,社会对其做出的评价也是消极的,法律与社会对其的双重否定,让其在无形中产生了悲观心理。
其次,一经判刑,即身败名裂。
判刑入狱后其人生自由受制,功名利禄也化为乌有。
最后,劳改释放犯的恶名挥之不去。
即使刑满出狱,档案上也会有所记录,影响前途。
多种原因之下使其产生了悲观的心理。
2.临时作客心理。
有的人长年离乡别井与家人关系疏离认为服刑二、三年无所谓,全当在外面“打几年工”再者,有的人不从思想上找其犯罪根源,不用实际行动去积极改造,改造目标失落,缺乏改造动力,把服刑仅当作一个经历。
3.急于出监的心理。
很多短余刑犯都具有一种急于出监,重返社会的心理,时常陷入对出监后的各种幻想之中,改造注意力不集中,改造成绩普遍不理想。
4.阳奉阴违的心理。
行为上服管,思想上不服“教”。
抱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好汉不吃眼前亏等心理进行改造,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认罪悔罪而进行改造。
5.混刑期的心理。
短余刑犯人,除极个别罪犯能够一如既往地遵规守纪,积极改造外,大部分罪犯自恃自己刑期短,也不指望再获得减刑了,认为监规纪律对自己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行为养成严重滑坡,身份意识日趋向社会人心态转变,在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方面消极对待,认为不用减刑就不怕扣分,反正要坐到北京时间出监,甚至认为警察拿自己也没办法,导致监狱的惩戒手段功能弱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消极改造,混刑度日。
典型个案:罪犯李某。
因盗窃罪被判十个月,入监时,余刑只剩几个月,且有多次前科。
心理分析:该犯属于财罪犯、累犯。
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精神状况不佳,捕前无业。
该犯早已把服刑当过场,混刑度日思想严重,遵守监规纪律意识差。
分析其投监开始,就没有安心改造早日获得新生的念头,服刑对其来说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关押,忽视了改造过程和意义,混刑渡日成为其最真实的想法。
行为表现:有了上述心理,决定了其行为表现为:遵守监规上行为养成差,随意性强,受其文化素质限制,认知能力较差,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消极劳动,对其他罪犯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影响短余刑期罪犯改造的社会因素1.法律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罪犯需获得相应成绩才能呈报,有的则根本无机会。
另外,法院办理罪犯减刑的时间周期太长,即使有可能申报减刑,等法院裁定下来,减刑幅度可能只有一两个月甚至几天,减刑的激励作用大大下降。
短余刑犯的减刑机会是有限的,获得一次减刑后的罪犯,经过一定时间的间隔期后,再次获得减刑的可能性很小,客观上,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必然会下降。
短余刑犯刑期在一年左右,根据相关规定以及裁定流程所需要的时间,大部分罪犯能获得一个月甚至不够时间呈报减刑,这必将打击短余刑改造的动力。
2.家庭因素。
刑满后的衣食住行,养家糊口,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及挑战,社会公众普遍存在的对刑释人员的观望甚至歧视心态,也很难让即将出狱的短余刑犯坦然面对自己行将不久的未来。
对于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就如同蒙住耳朵的蝙蝠,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独居的罪犯甚至不愿早日出监,担心出监后生活没有着落。
四、提高短余刑罪犯改造成效的措施首先,严格管理,科学考核,充分发挥监狱的改造功能作用。
以理性的“高压”态势确保罪犯改造状态的规范化。
监狱行刑是国家刑事司法体系的最后一环,而短余刑犯的管理教育改造又是监狱行刑的最后一关。
“行百里者半九十”,对短余刑犯的管理教育不能严格执行刑罚政策和规范管理要求,最终只会导致监狱行刑的最终溃败。
尽管目前减刑政策存在着对短余刑犯缺乏激励和约束的困境,但决不能一味地放松管理,让日常管理的考核奖惩工作流于形式。
可以根据不同的表现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在奖励、通信、会见、购物等管理方面有所差别。
在政策感召、鼓励积极改造的同时,对短刑犯中无视监规纪律、抗拒改造、混刑度日的,实行从严管理,坚决打地打击;对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
第二,落实好5+1+1的模式,充分发挥教育日的教育功效。
必须要明确思想教育是核心,技术教育是重点。
思想教育要包括认罪服法教育、道德教育、感恩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提高罪犯身份意识,树立改造心态,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投入到改造生活当中。
同时要创新技术教育形式,科学设置反映现代社会职业特征的职业技能课程,为罪犯提供优质的教育和职业导向。
尽可能使短余刑犯获得有实用价值的一技之长,为刑满后就业谋生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监狱结合社会就业需求联合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如开办美容美发师、园艺师、茶艺师、美甲师的获证培训,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出监后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
第三,根据短余刑犯的心理特点,充分发挥监狱心理矫治功能。
监狱开展心理健康课程和心理咨询,帮助罪犯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其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对少数有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障碍的罪犯,给予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提高改造质量。
在劳动改造中,注意劳教结合,合理确定短刑犯的劳动定额,科学考核。
通过劳动,帮助短型犯矫正罪犯好逸恶劳的思想,树立自食其力的观念,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增强短余刑犯出监后的就业积极性。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第五,重视出监教育工作,达到实现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化。
短型犯虽然刑期短,但是失去自由的服刑生活带给他们身心上的巨变,使得参加出监教育尤其重要。
对短型犯开展出监教育主要侧重于法制教育、前途教育、社会形势教育、婚姻家庭咨询和就业指导。
大部分短型犯法律意识淡薄,出监教育要求罪犯进行自我反省,深刻体会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意义,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其次,要加强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和释前心理辅导,引导罪犯要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积极转化消极态度,培养抗挫折能力,开展释后前途教育,对出监后的前途进行客观分析。
最后,要加强罪犯的就业指导培训,帮助进行职业设计,提供全新的职业信息,组织就业洽谈,帮助实现成功求职,避免他们在出监后无所适从,确保他们不再在迷茫、诱惑中重操旧业。
第六,完善罪犯出监评估制度,做好与社会衔接。
通过综合性的评估可以掌握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高低、目标完成的情况,开展针对性谈话教育,引导罪犯做好回归社会的规划,巩固监狱的教育转化成果。
同时又可以为下一步的社区矫正或者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帮教参考,确保罪犯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无缝对接。
第七,精心选材,及时收集典型案例,建立对刑释人员的回访机制。
回访时,具体了解刑释人员现实情况、创业经历、成功经验和感想,采集视频、记录影像,制作典型案例教学记录片,宣传介绍成功创业的事迹和经验,让短余刑罪犯借鉴。
其次,通过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反面案例,对犯罪性质、危害等进行分析和思考,追踪刑释人员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一步警示短余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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