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包括:
1. 资金扶持:成都市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
包括对企业专利申请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用以及知识产权交易费用等给予一定补贴。
2. 培训和培育项目:成都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创新项目,旨在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运作和保护能力。
资助培训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培训、专利培训、商标培训等。
3. 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成都市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包括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
4. 创新载体建设:成都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5. 国际交流与合作:成都市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成都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成都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成都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个月内;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月日前办理。
.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成都市武侯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模板】

xx市xx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鼓励xx区自主创新,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及专利成果转化,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纳入xx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一)xx区内注册,纳税关系在xx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户籍所在地在xx区的居民;所持居住证在xx区的非本区居民(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就读于武侯辖区内的院(学)校而户籍地不在xx区的学生(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校就读期内)。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四)以上专利申请地点在xx区辖区内。
—11—第二章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第五条申请专利阶段资助条件(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二)申请的发明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符合xx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同一单位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超过10件时,需在申请专利前向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申报、备案,否则不予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自实审通知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经当年在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后,服务xx区发明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请资助。
第六条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标准:1200元/件。
第七条授权专利资助条件(一)经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
(二)正常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企业专利原则上要具有产业化条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知字〔2017〕17号),提升成都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助推产业生态圈和创新生态链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五条资助重点重点资助电子信息、汽车制造、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五大支柱产业,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五大优势产业,人工智能、精准医疗、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等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重点发展产业。
第六条管理部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指南发布、评审(审核)、立项、实施、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遴选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第七条专利授权资助(一)资助对象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奖励政策汇总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专利的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的资助。 5 《成都市战略性新兴 成科字【2013】 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 35号 发补贴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 成都市金牛区关于鼓 金牛府发【2008 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 】69号 资助的办法 战略性新兴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研发补贴资金由成都市应用技术 研究与开发资金列支,战略性新兴产品补贴经费100万元,重点 新产品补贴经费20万元。 ①职务发明 5000元/件; ②非职务发明 3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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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务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成都市金牛区关于鼓 金牛府发【2008 励发明创造实施专利 】69号 ①职务发明 资助的办法 外观设计专利 涉外专利
1000元/件;②非职务发明 500元/件;②非职务发明
500元/件; 300元/件
10000元/件(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两 个国家或地区) 发明专利:职务发明5000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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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申请资 川知发【2010】 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5】 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 113号 指南》
国际技术标准
同一国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总额为60万元,其中,担任牵头 单位不高于40万元,参与单位不高于20万元。 分类
单位 第一承担单位 国家技术标准 行业技术标准 联盟技术标准 25 15 8 12 8 4 10 6 4
国内专利 7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 成青府发【2008 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 】81号 管理办法(试行)》 涉外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8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1.申请PCT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 性:职务发明 10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元/件。 2.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 澳大利亚)发明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 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 元 /件的资助。对提交 PCT 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 请给予2000 元/件的资助。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 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 2000 元/件的资 助;其他国家(地区)1000元/件的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 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 发明,分别给予4000 元、3000 元的资助;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 200 元/件的资助
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汇总

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汇总一、四川省专利相关政策有关依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0-9-20)1.资助对象本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的(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2.资助范围1)用于资助本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本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本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2)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3)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
3.资助标准1)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2)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二、成都市专利相关政策有关依据: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1.资助范围1)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及获得港、澳、台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2)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则提交PCT国际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专利申请和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涉外专利申请。
3)获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涉外专利。
2.资助条件1)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在本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外地具名,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4)专利资助申请由第一权利人提出,PCT国际阶段资助和涉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提出。
中国及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全面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特对我市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利资助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
第四条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个人。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市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也可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三)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1、职务发明5000元/件;2、非职务发明3000元/件;(二)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三)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四)涉外专利3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七条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索取,也可到成都科技网、成都知识产权网或成都公众信息网/政务大厅/科技局下载)。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专利权人申请资助资金,还需提供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八条资助申请。
申请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由窗口统一受理。
第九条审查受理。
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内进行检索核实(一般在授权公告日三个月内才能入库),对涉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我区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第二条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在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专利资助原则上是政府对授权专利的经费补助。
专利转化补助是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成果转化后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实行部份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和定额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青羊区知识产权局(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专利资助、转化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专利资助第七条资助条件申请专利资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第一专利权人为工商、税务注册关系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地在青羊区地域内的社团组织或居住在青羊区地域内的个人;(二)专利申请地址和第一权利人地址在青羊区;(三)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申请PCT 国际资助的应自国际检索报告签署之日)起12 个月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资助标准(一)涉外专利1.申请PCT 专利进入国际阶段且国际初步检索报告具有新颖性:职务发明10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5000 元/件。
2.国外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发明专利:30000 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
(二)国内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职1.发明专利职务发明5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3000 元/件。
务发明1000 元/件,非职务发明800 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00 元/件。
第九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区内资助。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青羊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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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
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
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
12月31日前办理。
4.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800元/件的资助。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开后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4.对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且是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非同一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资助;
2.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三)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专利类别美、加、日、韩
及欧洲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非职务职务非职务
发明30000 8000 15000 4000
实用新型
(类似)
10000 4000 5000 2000 工业品外观设
计(类似)
5000 2000 3000 1000 (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 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
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4.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
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专利资助的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成都科技网”
()或“成都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进入成都市专利资助申报系统注册登记,提出资助申请,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成都市政务中心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
窗口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背面加盖“成都市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窗口负责人审批。
(三)审核批准。
窗口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在《成都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窗口人员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经窗口审核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审批。
通过复核、审批的资助申请交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建设银行储蓄卡账号)。
第十条(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单位对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60%以上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由第一专利权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生效,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原《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