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事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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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21号关于加强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钢筋调直、成型加工企业:为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用于工程的调直钢筋和成型钢筋(以下简称加工钢筋)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质检联[2010]26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建设工程加工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工钢筋应满足标准要求用于建设工程的成型钢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要求,盘卷热轧带肋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相关技术要求,盘卷热轧光圆钢筋调直后的质量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相关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对钢筋调直和成型加工的企业(简称钢筋加工企业)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实施备案管理。

(二)钢筋加工企业在钢筋调直加工时,只能使用调直切断设备,严禁使用延伸设备对钢筋进行冷拉处理。

(三)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调直钢筋时,应提供调直钢筋质保书,并附原盘卷钢筋的质保书;钢筋加工企业向施工项目供应成型钢筋时,除提供原材的质保书复印件外,应提供钢筋成型质量合格证。

(四)加工使用的钢筋原材应进行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质量检测,原材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不合格原材不得进行加工。

三、施工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加工钢筋的使用行为(一)在施工现场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优先安排自行调直盘卷钢筋,加强对钢筋调直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将取得备案证书的钢筋加工企业列入合格供应(加工)商名录,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钢筋交货质量验收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图审机构和检测机构: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遏制钢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合格钢筋流入施工现场或用于工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现对施工现场钢筋采购、使用、加工及检测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钢筋选配应满足计算要求、符合抗震规范规定、保证构造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筋的品种、型号及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且在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中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证新版抗震设计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强钢筋使用过程的质量控制1、严把钢筋采购及验收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使用单位要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钢筋采购,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劣质钢材。

当设计采用抗震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时,不得用普通钢筋代替。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在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采购。

对同一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钢筋,提倡使用知名品牌产品。

当钢筋由施工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报建设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当钢筋由建设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征得施工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监理单位应严把钢筋质量验收关,严格执行先验收、再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程序,严禁先使用后复检及边使用边复检的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理单位报告钢筋进场时间和数量,建立钢筋进场登记和使用台账,明确记录每批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验收情况、复检结果、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根据台账可追溯钢筋验收和使用情况。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各相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证书审核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总分包安全协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1、督促申报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

审核应包括: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10〕229号西宁市建委,各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在我厅组织开展的建筑工程钢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在建工程所用的小规格加工成型钢筋的直径和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现场闪光对焊的焊接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在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立即对本辖区的所有在建工程所用的现场钢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钢筋,已进场未使用的要立即清理出场;已使用未隐蔽的全面返工处理;已隐蔽的应查清使用部位,对钢筋现场见证检测,将检测结果提请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的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厂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生产的钢筋加工厂。

二、施工单位要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3.3 规定,钢筋调直优先采用专用盘条钢筋调直设备等机械方法,严禁使用强制冷拉(拔)设备,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直径。

一律不得委托不良钢筋加工厂加工钢筋。

现场闪光对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必须严格控制冷拉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 HRB 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同时按照《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等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钢筋尺寸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劣质钢筋流入本市建设工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砼构件生产企业、钢筋加工企业等钢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采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产品必须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钢筋质量验收制度,核查《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账》(以下简称《综合台账》)中予以记录。

使用单位应当收集并保存产品标牌。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使用现场的钢筋应按产品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质量检测状态等。

三、钢筋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持有《取样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证书》,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取样和样品封存,截取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应当带有表面标志。

检测单位收样时应当查验送样人员的证件,核对取样员和见证员签字,核查样品的表面标志及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在检测委托单上记录相应核查内容。

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样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8.10.28
【实施日期】2008.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查
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094号)
各区(县)、专业监督站:
今年以来,市安质监总站连续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检查,发现受建材价格上涨等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在本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建材质量呈现波动下滑态势。

钢筋、商品混凝土、建筑砂将以及建筑节能材料等主要建材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确保世博工程的顺利完成,全市各区(县)、专业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报验监理审核要点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报验监理审核要点

3、GB/T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
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
4、沪府【2003】65 号《上海市禁止和限制生 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
(上海建设工程通用硅酸
批)
盐水泥质量检验报告) (3d、28d)
5、沪建受【2009】27 号《关于统一本市专业 类建材类交易备案受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范》
坍落度测试记录 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
5、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
见证取样的抗压强度试验
报告(标养、同条件养护) 6、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见证取样的抗渗试块试验 7、 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报告
8、 DG/TJ08-2034-2008《预拌混凝土和预制
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管理规程》
9、 沪建安质监【2010】第 50 号《关于加强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

一、钢筋 土 混凝土外 案证明及交易合同备案凭
9
混凝土 外
加剂
证》
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
结构 加
产品合格证
见证取样复试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

一、钢筋 土 混凝土泵 案证明及交易合同备案凭
圆钢筋》
一、钢筋
2、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热轧光
混凝土 钢
圆钢筋》
结构工 筋
3、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

4、沪建安质监【2006】第 089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督、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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