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精编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推荐】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8月20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第四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直招士官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工部(处),参与部门为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
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六条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
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七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含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应(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征兵网”,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汇总后统上交到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军区•【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晋财教〔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武装部),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军区动员局2023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XX大学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实施细则

XX大学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实施细则为鼓励我校学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项目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项目包含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三项。
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二、资助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被我校新录取的或正在我校就读的计划内统招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本资助政策。
三、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并由是XX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转付。
四、资助标准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3、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4、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五、资助年限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2、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II:应征入伍服兵役者
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II:应征入伍服兵
役者
背景
在中国,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制度是为了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然而,对于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他们可能面临着一些特殊情况和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这些学生制定适当的教育资助政策。
政策建议
1. 免除学费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应当免除学费,以减轻他们在服役期间的经济压力。
这将帮助他们专注于履行军人职责,而不用担心学费问题。
2. 提供生活补贴
为了满足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我们建议提
供适当的生活补贴。
这可以帮助他们支付食宿费用,并减轻他们在
服役期间的经济负担。
3. 灵活的研究安排
为了照顾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的时间安排,我们建议提供灵
活的研究安排。
这可以包括延长研究期限、提供远程研究机会或者
安排特殊的研究计划。
通过灵活的安排,学生可以更好地平衡学业
和服役责任。
4. 心理支持和就业辅导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能会面临心理压力和就业困难。
因此,我们建议提供心理支持和就业辅导服务,帮助他们应对挑战并顺利
过渡到学业或就业阶段。
结论
通过为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提供免除学费、生活补贴、灵活的研究安排以及心理支持和就业辅导等政策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支持他们完成学业并顺利过渡到社会。
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教育机会和未来发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附7-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ok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年月日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学制年限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剩余就读年限
申请学费减免
(退役入学不填)
总计(元)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学费(元)
学费(元)
照片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是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否
第一学年 学费(元)
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月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月日
学校复核 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 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 认, _________同志 ______年 ______ 月入伍 服兵役 ,______年 ______月 退出现 役。退 役证书 号为: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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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
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受助年限
第五条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
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7-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学生
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
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Ⅰ
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