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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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穗财综[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广州市非税收入汇缴和清算账户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7〕148号)各有关代收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综〔2006〕134号)规定,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环节需开设的账户包括: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主办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待处理款项专户,上述各账户均应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

现将各账户相关核算问题明确如下: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各代收银行主办行负责将当日晚12点前本行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次日上午11点前全额划缴到非税收入清算账户。

二、非税收入清算账户清算银行负责将当日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下午4点前,按财政部门下发的清算指令执行清算。

即将待报解预算资金全额按预算级次上划国库,预算外资金全额划缴到财政专户,不明账款全额划入待处理款项专户。

三、待处理款项专户待处理款项专户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用于归集非税收入代收过程产生的资金信息不完整的不明账款。

不明账款查明后如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先划入清算银行的非税收入汇缴户转做代收处理,如不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缴款人信息明确的(缴款人姓名,账号等)则退回原缴款单位(人)。

若12月31日由于通讯、数据核对等原因不能在清算时间内清算,则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入待处理款项专户,在第二年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回清算户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不得将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所属的经营性服务机构办理,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教育、医疗收费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物价部门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与经营者定价两种形式。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或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动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定价是指除政府定价以外,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政府定价的收费管理第六条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范围:(一)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以及公共福利性的经营项目;(二)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认为需要强化管理的经营项目;(三)国家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收费项目。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11/12/31 0:00:00作者:来源:字体:大中小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当前财政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为解决好该问题,近来,财政通过不断夯实非税收入管理基础,创新管理机构,加大改革步伐,尤其是将非税收入转入专门的管理机构一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非税中心,更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达到应收尽收,应罚则罚”的目的。

本文就当前非税收人征收管理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现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改革。

因此,在推进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与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做到改革同心、工作同步、业务协调,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一整合财力,与部门预算对接首先是参与编制部门预算,抓好非税收入项目核对环节,与部门预算中收入项目转换对接。

其次是抓好非税收入测算环节,组织专班进行科学测算,在一下阶段,由非税局根据前三年收入实现平均数下达非税收入建议数,在二下阶段,非税局对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进行审核,保证收入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为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的编制提供翔实基础数据。

(二把好关口,与国库集中收付衔接是把好银行账户关。

全面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非税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实行结算汇缴。

二是把好资金划解关。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划解,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划缴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资金高效运行体系,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正常运行。

三是把好资金甄别关。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代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性质进行严格清理甄别,发现收入混库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实行国库、非税局、执收单位三方同步调账更正解决,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三信息共享,与部门管理科室衔接部门管理科室要准确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月度支出计划,这就要求非税中心每月分单位分收入项目明细将收入报表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科室,同时将财政综合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单位申报、非税中心审核分解、局领导审批、预算科将指标上线、传送部门管理科室、下达支付计划、国库科执行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

办法-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办法-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穗财预〔2004〕28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5个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

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广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

广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广州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出租,按规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必须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 1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淘汰、报损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第四条除土地矿产、建设工程、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许可,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我市下列公共资源的交易,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水域、滩涂、岛屿、森林、地热等,土地矿产除外)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包括文体活动及公用设施冠名权、特许经营场所经营权、临时摊位经营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等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三)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有物业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四)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的竞价发放;(五)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及其它公物的处置(其中,以销毁、回收方式处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 —(六)城市行政及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七)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偿配置的其它公共资源。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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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8日市政府第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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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税收入管
理办法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中国网 | 时间: -10-08 | 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经过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它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它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它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经过招标、拍卖或者其它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经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它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它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它单位代征非税收入。

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

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能够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

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经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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