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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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以下是一些中国名律师常用的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1.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平的,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保障。

2. 案发当时,我的当事人并非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直接犯罪行为。

3. 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4. 案发时间和地点等有关重要证据存在疑点,证据链条不完整。

5. 罪名不明确,指控罪名与事实不符。

6. 采取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存在问题,违反了法定程序。

7.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可信等问题,无法作为准确可信的证据。

8. 我的当事人没有过往犯罪记录,是一位良善的公民,不应当被过度惩罚。

9. 我的当事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

10. 我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悔过表现,有立功的可能性,应当减
轻惩罚。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用辩护词代理词的示例,实际的辩护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表述。

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

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

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一、引言律师论辩是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诉讼时运用的一种重要技能。

它不仅要求律师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辩论技巧和策略。

本文将就律师论辩的策略与技巧展开讨论,以帮助律师在实践中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二、律师论辩的基本原则律师论辩作为一种专业技能,有其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下面列举了几个重要的原则:2.1 理性与客观原则律师在论辩过程中应以理性和客观为准则,即通过逻辑和证据来说服法庭。

避免使用情感和主观偏见影响辩词,以免破坏自己的信誉和形象。

2.2 专业知识原则律师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司法解释,以便在论辩中能给出有力的证据和法理依据。

2.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作为律师,首要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并遵循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采取欺骗、压制对方等不正当手段。

三、律师论辩的策略为了更好地进行律师论辩,律师需要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技巧。

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策略:3.1 证据策略在论辩过程中,律师应注重收集和运用证据。

律师需要先确定自己的证据是否充分和有效,然后根据对方的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攻击。

通过合理运用证据,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和争取胜诉的机会。

具体的证据策略包括: - 收集充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和物证等; - 合理排列证据的次序,以形成逻辑严密的推理链; - 运用专家鉴定、调查取证等手段,进一步强化证据的可信度。

3.2 论辩策略律师论辩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活动,需要善于运用论辩策略。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论辩策略:3.2.1 演绎法演绎法是从一般原理出发,推理出特殊结论的论辩方法。

律师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从而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削弱对方的论证。

3.2.2 归谬法归谬法是通过揭示对方的谬误和矛盾来反驳对方的观点。

律师可以分析对方的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漏洞和非法推理,指出其错误之处,并通过对比和对照,展示自己的正确观点。

林维清律师辩护意见

林维清律师辩护意见

林维清律师辩护意见林维清律师是中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经担任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并帮助了很多无辜的被告人洗脱罪名。

在辩护中,他经常提出一些独到的辩护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意见。

一、认罪认罚从宽林维清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常常会强调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认为被告人应该在案件中及时认罪悔罪,主动赔偿受害人,以此取得宽大处理。

他认为这样不仅有利于尽快结束案件,还能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有利于恢复被告人在社会上的声誉。

二、合法性防御在辩护工作中,林维清律师还提出了合法性防御的观点。

他认为,合法性防御是指被告人有权利提出合法证据作为自己的抗辩依据。

比如说,在搜查和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警方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有缺陷等情况,就可以以此作为指控的抗辩依据,让指控失去合法性。

如果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性防御,往往可以使案件的审理陷入瓶颈,从而推动案件的有利解决。

三、证据抗辩林维清律师在辩护工作中,还非常强调证据抗辩的力量。

证据抗辩是指在证据方面提出的抗辩,是一种通过抗辩证据的关键环节来有效辩护的方式。

由于证据通常是刑事案件审判的核心内容,因此,抗辩证据是刑事辩护中非常关键的一个方面。

林维清律师常常会从证据获取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入手,来进行相关的证据抗辩。

如果能够成功地抗辩证据,就有望让法院对被告人担负的法律责任降低或撤除。

四、观点澄清林维清律师在辩护工作中还经常会提出观点澄清的要求。

他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往往会发生言语或行为的滥用,从而给被告人带来无谓的诋毁、污蔑等。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有机会的机会就要及时对相关的言论或行为进行澄清,让公众以及相关的人员对案件及客观事实能够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意见凭借其严密的推理、巧妙的策略和对细节的敏锐观察,为无数被告人洗脱了罪名,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刑事案件法律辩护方案(3篇)

刑事案件法律辩护方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本次刑事案件中,被告(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嫌(具体罪名)被刑事起诉。

本辩护方案旨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

二、案件事实概述(在此部分,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动机、目的、后果等。

)三、辩护策略1. 实体法辩护(1)犯罪构成要件辩护: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分析是否存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如主观故意、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

(2)罪与非罪辩护:若当事人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虽有犯罪嫌疑但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则进行罪与非罪的辩护。

(3)此罪与彼罪辩护: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分析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适用的罪名,若存在,则进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2. 程序法辩护(1)非法证据排除辩护:若侦查、起诉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情况,则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2)管辖权异议辩护:若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则提出管辖权异议。

(3)辩护人权利保障辩护:若辩护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则提出保障辩护人权利的申请。

四、具体辩护要点1. 犯罪构成要件辩护(1)主观故意: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如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意志因素等。

(2)犯罪客体: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侵犯特定的犯罪客体,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犯罪主体: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如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

(4)犯罪客观方面: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如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

2. 罪与非罪辩护(1)情节轻微:若当事人行为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则提出情节轻微的辩护。

(2)自首、立功:若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则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3. 此罪与彼罪辩护(1)犯罪对象相同,犯罪手段不同:若当事人行为符合多个罪名,但犯罪对象相同,犯罪手段不同,则提出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辩护律师辩词模板

辩护律师辩词模板

辩护律师辩词模板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代表被告{被告姓名},担任其辩护律师。

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向您展示{被告姓名}的无辜,并就本案的关键问题提出辩解。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本案的起诉方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犯下指控罪行。

我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瑕疵和不准确之处。

这些证据既没有明确指向被告,也没有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的可靠性进行怀疑,并认为被告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证人证词不可信其次,本案涉及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可信之处。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评估。

很多证人在证词中存在矛盾和漏洞,其陈述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表明他们的证词不可靠,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我会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动机和可能存在的偏见,以证明他们的证词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有罪。

三、合理怀疑原则第三,根据合理怀疑原则,即使有证据说明被告可能有罪,但如果存在合理怀疑,法庭也应当对被告的无辜给予足够的保护。

在本案中,存在一些事实和证据可以对被告的无辜提出合理怀疑。

这些怀疑应当引起法庭的关注,并成为对被告无罪释放的理由之一。

四、其他辩护理由此外,我还会就其他辩护理由提出相关观点和证据,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辜。

如{列举其他理由}。

我将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维护被告的权益,证明他的无罪。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重申被告的无辜,并请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

我相信,在深入的辩论和仔细的评估后,您将能够公正判决,保障正义的实现。

谢谢!。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

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法庭辩论是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为争议解决提供了公正和公平的平台。

在法庭上,辩论是通过律师的争论和证据的呈现来展开的。

而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舞台上取得胜利,律师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原则和技巧。

首先,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事实与法律。

在辩论中,律师必须通过引用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

这包括书面证据、目击证词、专家证词等。

律师应该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并且能够清楚地阐述这些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

通过严密而逻辑的论证,律师可以使法官和陪审团信服,并赢得胜诉的机会。

其次,法庭辩论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沟通和表达能力。

律师需要善于辩论,能够以清晰、简练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律师应注意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或太过简单的词语,避免头脑风暴和自我陶醉,以免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误解或厌倦。

律师还应学会适时使用比喻、事例和个人经历,以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

此外,法庭辩论还需要良好的组织和时间管理能力。

律师应该提前规划和准备自己的辩论大纲,了解每个证据和议题的重要性,以便能够有策略地推进自己的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律师应该能够适时切入关键点,并对对方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

同时,律师需要妥善利用有限的辩论时间,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得到充分的呈现和辩称。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分析和解剖对方观点的能力。

律师应该学会辨别对方论据的薄弱之处,并利用法律、事实和逻辑推理来击溃对方的观点。

在辩论中,律师应该保持冷静、沉着的态度,以应对可能的挫折。

律师还应该学会如何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回答从而有利于自己的案件。

最后,法庭辩论还需要律师具备辨别眾多观点的能力。

律师应该能够担当不同的角色,从不同的视角看待问题。

这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分析和理解争议,帮助他们在庭上取得成功。

总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技巧是律师成功的关键。

通过坚持事实与法律、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良好的组织和时间管理能力、分析力和批判性思维,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展现出优势,为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3篇)

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多样。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辩护策略等方面,对刑事案件的法律论辩进行深入探讨。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刑法适用从轻原则刑法适用从轻原则要求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充分利用这一原则,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犯罪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外在表现形式,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从客观要件入手,论证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事实。

2.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所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等。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针对主观要件进行深入分析,论证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心理。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法律论辩应充分考虑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全面论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四、证据规则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要求,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审查、使用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论辩应论证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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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自从2009年发表《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后,我在以后的四、五年来不断的接到国内同行先后数十次的电话联系和电邮。询问《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困局及对策》一文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询问此类醉酒犯罪案件在辩护时如何进行醉酒精神病法医鉴定前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调查材料如何撰写才能符合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机关的要求,以及该类案件具体操作上的原则、细节等问题。在此,根据本人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及本人对此类问题的理解,一并答复如下。并根据本文的内容要点,命名为《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原则及方法》。 一、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一个原则。 就是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工作“不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则”。 此原则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此款,任何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须在醉酒犯罪以后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只要你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论具体的情节有什么变化,不论你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中得到什么鉴定结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你在实际的辩护中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这样做的原因如下: 1、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将与《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这条规定正面相撞和对立。首先在法理上将自己至于被动不利的境地,更不利于自己为当事人整个辩护工作的继续进行和开展。在国家立法机构对《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前,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念头连想都不要想。 2、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审判法庭对立起来,与公诉机关对立起来。致使你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准备的一切辩护观点和内容,会被整个法庭法官、检察们置若罔闻,听都不愿意听,更何来采信多少一说。 3、辩护律师进行“进行无罪辩护”,必将直接与该案件的受害人家属、朋友等等统统对立起来,他们及其他们的家族和所有的社会关系及其他们所能够影响到的的人,都会千方百计的为该案的审判工作设置障碍。使你的辩护工作举步维艰,寸步难行。 所以,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都不能“进行无罪辩护”。 2

二、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辨别被告人醉酒是否达到“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标准时,需要掌握的标准、方法和技巧。 (一)、辩护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时,如何确认该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如何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首先要熟悉和熟练掌握进行醉酒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相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这些相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如下: 1、2000年我国制定的醉酒精神病病名标准及相关一些基本概念。

2000年我国制定了最新的精神病诊断标准,在最新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在精神疾病分类标准的第二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中的第一个病名就是: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s due to use of alcohol [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的概念。就是:“精神障碍由饮酒所引起,可在一次饮酒后发生,也可由长期饮酒形成依赖后逐渐出现,或突然停饮后急剧产生症状。除精神障碍外,往往合并有躯体症状和体征。” 2、我国国家制定的醉酒精神病的分类诊断标准。

在相关的诊断标准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中最典型的三类分类诊断标准分别是: “10.1111单纯性醉酒(普通醉酒,也叫生理性醉酒)[F1x.00无并发症的急性中毒]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并在饮酒后急性发病,至少有下列1项: ①意识障碍; ②兴奋、自控能力下降、易激惹、或行为鲁莽,类似轻躁狂; ③抑郁、少语; 2吐词不清、共济失调、步态不稳、眼球震颤,或面部潮红等。 3通常与所用酒量有关,在大量饮酒后容易发生。 4并非由于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所致。 10.1112复杂性醉酒[F1x.8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

[症状标准]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并有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脑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 2在一次饮酒后突然发生意识障碍,并至少有下列2项: 3

①病理性错觉或幻觉; ②被害妄想; ③情感或行为障碍,如兴奋、焦虑、紧张、恐惧、惊恐,或易激惹; ④无目的的刻板动作; ⑤冲动行为; ⑥痉挛发作; 3发作后对发作部分或完全遗忘。 [严重标准]自知力受损或社会功能受损,如丧失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 [病程标准]通常为数小时或1天。 [排除标准]排除单纯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10.116病理性醉酒[F10.07]

病人在饮酒后突然发生暴力行为,这并非其清醒时的典型行为,其饮酒量不多(对大多数人而言,该量不会引起这类症状)。 [症状标准]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饮酒量虽然不大,但在酒后突然发生意识障碍,并至少有下列2项: ①病理性错觉或幻觉; ②被害妄想; ③情感障碍。如兴奋、焦虑、紧张、恐惧、惊恐,或易激惹。 ④暴力行为; ⑤痉挛发作; 3发作后对发作完全遗忘。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如丧失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有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在酒后突然发生,通常历时数小时或1天。 [排除标准]排除单纯醉酒和复杂醉酒。” 3、上述与醉酒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有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的来源——《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法律性质。 毫无疑问,上述与醉酒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有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的来源——《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法律性质,在法律分类上属于是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具体来说其所包括的内容有:历法制度、度量衡制度、文字使用和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在为了维系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切有关自然科学、行业制造产品质量、规格的强制性的制度和标准。 4

“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他是一个国家和整个经济社会运转的基础,也是整个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运转的基础。不允许任何人对他的不服从,否则将造成天下大乱。而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就是我国精神病的病名和诊断的国家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与我国属于社会法律科学的《刑法》《刑诉法》相比,“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也同样是《刑法》《刑诉法》的基础。离开“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 ,《刑法》《刑诉法》将会在犯罪的数量、性质上无法界定、认定、惩处相关犯罪活动和犯罪主体的。 4、复杂性醉酒是辩护律师必须重点全面掌握和运用的醉酒类型。 在前述的“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中最典型的三类分类诊断标准中,单纯性醉酒(普通醉酒,在国内教科书和理论中也叫生理性醉酒),在我国的刑事法医鉴定理论中属于要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醉酒类型。而病理性醉酒虽在我国的刑事法医鉴定理论中属于要部分承担或不承担刑事责任的醉酒类型。但是,病理性醉酒由于在刑事实践中所占比例极小,所以它和单纯性醉酒(普通醉酒,在国内教科书和理论中也叫生理性醉酒),不属于辩护律师重点掌握的醉酒类型。而复杂性醉酒是辩护律师必须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的醉酒类型。 5、律师如何掌握复杂性醉酒中,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状态以外的,“并有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脑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 辩护律师掌握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复杂性醉酒中,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状态是很容易的。只要将醉酒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状态,对照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就可以了。但是要弄清“并有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脑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的本质和来龙去脉,就要从头说起。 首先说一下它的本质,它的本质就是这些证据就是复杂性醉酒的复杂性的所在和所指。就是因为这些证据的存在,而产生了复杂性醉酒的“复杂性”。而这个“复杂性”的证据,就是辩护律师必须掌握和必须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寻找、搜集和固定的证据。 下面按照这个“复杂性”的证据的分类解释一下他们的分类。实际上他们的分类与精神病产生的原因是有些类似。具体是: (1)产生精神病的第一类原因就是人的基因遗传因素。每个人的基本形态及其身体结构的形成,首先来自自己父母及祖先的基因遗传因素,自己父母及祖先的基因遗传因素是每个人能够区别于其他人的先天因素。当然,在人类长期的进 5

化过程中,自己父母及祖先的基因遗传因素中,难免存在一些负面的基因遗传因素,就会使少数的个性的人体存在一些遗传的先天性的疾病。如这个“复杂性”的证据中的“癫痫等”遗传性脑疾病。而这些“癫痫等”遗传性脑疾病,就是第一类“复杂性”因素的所在和所指。当然,家族中有遗传的精神病的人那更是我们要重点收集证据的重要事实证据。 (2)产生精神病的第二类原因就是人在发育成长过程中,因发育不全或受伤、生病形成的各类“颅脑损伤、脑炎……等脑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的症状和体征”。如因受外伤形成的脑震荡等颅脑损伤;因感染疾病形成的脑炎及其后遗症;因发育不全形成的各类脑器质性损害的症状和体征;等等。而这些,因发育不全或受伤、生病形成的各类脑类疾病,就是第二类“复杂性”因素的所在和所指。具体表现为被告人本人是否受过脑外伤,如车祸、摔伤等等。 (3)产生精神病的第三类原因就是人在正常的生活中,因传染疾病而服用的各种药品,如某些戒毒药品就明确标明,其后遗症包括:精神错乱。因饮食等原因进入人体内的各种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如酒依赖症等等。还有就是误食化学药品、接触农药等等。这就是第三类“复杂性”因素的所在和所指。 (4)最后一类“复杂性”因素则与以上产生精神病的原因无关,他就是因人在日常生活中因患有能够阻碍酒精在人体内正常循环、分解的疾病及其状态。具体就是“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如肝硬化等肝病等等。这就是第四类“复杂性”因素的所在和所指。 以上,这四类因素的存在及其证据的搜集,就是我们辩护律师在确定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是否需要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时,必须掌握和必须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寻找和固定的证据。只有醉酒状态和犯罪的状况及证据,没有这些“复杂性”因素的存在和这些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是无法将可能的“复杂性醉酒”鉴定成功。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工作,将会一事无成,或进行后得不到预想的结果,并导致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工作最后遭到失败。 三、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其中的一部分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的范围。 1、在相当一部分的醉酒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作案时已经意识中断,一般都说不清自己在醉酒以后为什么要进行犯罪和怎样进行了犯罪。就是说,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犯罪中的主观方面是缺失的。而辩护律师恰恰可以以这一点为依据,设定和开展自己辩护工作的第一步。 根据醉酒犯罪的律师辩护工作“不要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则”,根据我多年来的实践和思考,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应为为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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