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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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

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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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范文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函范文(一)尊敬的xxx先生/女士:为进一步满足第二语言教学对汉语句式研究的迫切需要,促进语法研究新成果向国际汉语教学应用的转化,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学院拟于 20xx 年 x 月 xx 日在北京语言大学举办汉语国际教育语境下的句式研究与教学专题研讨会。

鉴于您在第二语言研究领域的丰厚学术成果,诚邀您出席并发表鸿文,嘉惠学林。

有关会议安排如下:一. 会议时间:20xx 年 x月xx 日-xx 日二. 会议地点:北京xx大学三. 会议主旨:促进前沿语言学理论的创新及其向国际汉语教学的转化与应用; 推动语言学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四.会议议题:1)类型学视角下的汉语句式研究;2)汉语句式研究的跨文化视角与相关语言事实;3)跨文化视角下的汉语第二语言句式教学;4)汉语教材、大纲、教学设计中的句式问题;5)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句式教学中的相关问题五.遴选参会论文,出版论集《汉语句式研究与教学》。

1 / 13六.20xx 年 x 月 x 日前,将论文题目及摘要以 Word2003 文档发至会务组邮箱。

摘要 1000 字,标题用三号宋体,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摘要请标注作者姓名、单位、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请于 x 月 xx日前提交论文全文,以便制作论文集。

七.会议日程x月 x日下午,在北京语言大学会议中心大堂报到。

报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15 号。

乘坐地铁 2 号线到西直门换乘 13 号线五道口下车(A 西北出口),步行至北语会议中心。

X 月 XX 日,8:30 开幕式、大会发言、分组研讨X 月 XX 日,上午分组研讨,下午闭幕式 X 月 XX 日,文化考察一天(京郊)。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7.05.09•【文号】人发[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52号)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和服务于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努力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加速统计改革和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现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5月9日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统计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统计工作的实践,主动、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统计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团体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要求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所在单位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教外留[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苏卫科教[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25号)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在研科研项目的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管理,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与信用意识,确保项目按照科技项目课题合同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必需的时间、经费、设备和支撑条件等予以支持和保证,要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的科研自主权。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和困难、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离开本单位1年以上的,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我厅报告。

必要时,可及时中止或撤消项目。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修改项目研究内容。

2、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

发现此类行为者,一律撤消项目,追回已拨款,取消本人再次申报我厅项目资格,并停止所在单位1年申报我厅项目资格。

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处理。

3、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据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科技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各自的知识产权。

违反者,各有关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以及经济赔偿等处理。

4、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和系统外有关单位每年底须将本地区、本单位在研项目管理情况报我厅科教处。

我厅将参照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

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术会议管理,规范申办程序、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和总结工作,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议界定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学术会议包括学院或校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承办的(国际级、级、省级)学术会议。

第二条国际级学术会议应达到包括主办国在内的至少2个(或地区)以上;与会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我校教研人员应有5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外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占与会人数的5%;按照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数,将国际会议划分为以下三类:A类:大型国际会议,指正式代表在200人以上的会议;B类:中型国际会议,指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的会议;C类:小型国际会议,指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会议。

第三条级学术会议与会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0人,我校教研人员5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

按照级学术会议分类规定,划分为以下三类:A类:部委或一级学会主办。

B类:部委的各司主办,或一级学会分会主办。

C类:各学科学会主办。

第四条省级学术会议应由省级学会举办或其他具有省内影响的学术会议,应有我校教研人员8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校外专家20人以上参会。

第二章申请审批笫五条申请条件:1.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对会议的学术领域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教学、科研水平较高,一般应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征集到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并能够邀请国际及国内的著名学者出席会议;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会议经费落实,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会务及接待工作的能力。

2.申请举办级会议的单位对会议的学术领域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科研水平较高,一般应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征集到国内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能邀请国内著名学者出席会议;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会议经费落实,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会务及接待工作的能力。

学术会议通知

学术会议通知

学术会议通知学术会议通知1各有关部门:一一为做好20xx年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计划,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于20xx年10月20日(周五)前将填写完整的《20xx年北京理工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计划汇总表》(每学院1份)、《北京理工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表格中“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上相关部门意见都要填写)和所申报会议的'请示报告(每会议1份),由学院外事干事统一交到国际交流合作处。

一一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交电子版存档,电子文档的提交要求如下:下载文档(1)每个学院一个压缩文件夹,以学院名字命名;(2)汇总表的命名:学院名称-汇总表(3)请示报告的命名:会议-请示报告-学院会议负责人如:20xx北理工斯威本论坛-请示报告-国际处张xx(4)申请表的命名:会议-申请表-学院会议负责人如:20xx北理工斯威本论坛-申请表-国际处张xx联系人:刘xxx电话:4207地址:2号办公楼138室电子邮件:附件:1.《20xx年北京理工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计划汇总表》2.《北京理工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3.会议请示报告模板(请联系本学院外事干事)国际交流合作处20xx年xx月xx日学术会议通知2校内各单位: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师生的科研积极性,活跃学术氛围,促进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定于20xx年1月15日以前召开“20xx年度学术研讨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和评审程序1.本年度学术研讨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统一安排,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进行。

2.各二级学院由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

3.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审核与监督,受理申诉,并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评奖要求和细则1.各二级学院根据自己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状况,确定本年度学术研讨会的主题。

2.机关、后勤等部门的'研讨论文按学科属性提交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研讨活动。

关于规范我所国际交流活动的程序

关于规范我所国际交流活动的程序

关于规范我所国际交流活动的程序国际交流活动是指我所正式职工因公进行的国际合作,出国访问考察,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业务培训,来华外宾的学术交流,访问考察,在华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等1.出国项目:a)凡因公出国的人员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出国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承诺书和出国申请表,出国申请表由所在的课题组和研究室签署意见后,将承诺书、申请表(各1份)和邀请信的复印件(2份)报到外事办,由外事办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外事办拟文报院审批。

(承诺书和申请表在本所内网-外事-文件下载)b)出国在30天以上(包括30天)的项目,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需要提交在国外的工作计划、预期达到的目的和经费来源的文字报告。

c)在完成出国项目回国后的1个月内,写出出访总结报外事办,完成财务报销事项。

(总结大纲在本所内网-外事-文件下载)2.来华项目:a)凡由我所科研人员为主邀请的外宾来华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项目,由邀请人填写来华申请表,由所在课题组和研究室签署意见,报外事办,由外事办与邀请人办理来华邀请手续。

b)来所的外宾如需要进行野外考察,邀请人还需提交野外考察的目的、地点和时间的文字报告,c)来华外宾野外考察应严格控制到非开放地区,如确因工作需要,要到非开放地区和西藏进行野外考察的项目,应在外宾来华前4-5个月提出文字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考察的目的和意义,外宾名单、单位、性别、护照号码,考察的具体时间和线路图,单位背景材料和来访人的经历。

是否携带样品出境等。

在没有征得部队和当地政府的同意之前,我所将不发出邀请信。

d)接待任务完成后,在一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外事办(总结大纲在本所内网-外事-文件下载)。

e)来所顺访的外宾,由各研究室秘书统计,年底报外事办。

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a)凡申请由我所在华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大型会议应在举办时间一年前提交申请报告,小型会议应在举办时间的6个月前提交申请报告,由外事办报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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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我院承办的“中药化学研究进展暨中药健康产业发展国际学术交流会”即将于本月21~23日在重庆举行(会议议程详见12月11日院办公系统通知),现已邀请国家科技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领导以及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知名专家、院士、学者亲临大会并做学术报告。

请我院各部门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本次学术会议,以部门为单位统计各部门参会人员,将参会人员名单于15日下午5:00前办公系统发至科研处刘静、梁旭明、蒋渝,办公室吴诗礼、张艳,财务处王玉宏、黄琼,以便会务组根据人员情况做好会议资料、会场布置、会议签到等准备,请按时将参会人员名单返回。

请准备提交会议论文的科技人员16日前发至科研处和信息中心。

现将参会人员统计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我院参会人员不收取注册费,22日上午8:00—8:50 在会场外(具体地址详见11日办公系统第二轮会议通知)签到领取会议资料,凭代表证进入会场,中午为自助餐;
2.我院专家指导培养的在院研究生亦可参加本次会议,有关要求同上;请各部门统计参会研究生时在“备注栏”写
明我院导师姓名;
4.会务组将根据提交的参会人员名单准备会议资料等,填报了参会人员名单的方可签到领取资料进入会场,请各部门抓紧时间返回统计表;
5.会议期间,保持会场纪律,请将手机关闭或调为静音,严禁在会场拨打电话、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等。

附件:部门参会人员统计表
科研处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部门参会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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