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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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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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3.09•【文号】•【施行日期】1988.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三章车辆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五章车辆装载第六章车辆行驶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章道路第九章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8.07.04•【文号】•【施行日期】1988.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公路正文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条例》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一、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所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

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

三、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灯信号。

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的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

第(五)项中的“黄灯闪烁”信号,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第十一条中的“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

五、第十五条中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86)中规定的标志、标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增加的标志、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国家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颁布的一部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有序、平安、高效,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这项规定意味着要让城市市民、乡村人民、学生、幼儿园、中小学生等所有人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以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应对,积极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交通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桥梁、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交通信号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通过加强交通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提高道路、桥梁、隧道等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增强了人民出行的舒适度和安全度。

同时,这也为交通执法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严格交通管理法规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交通违法行为者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应当对法规宣传教育、司法审判、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协调,打造铁腕治理交通的工作机制。

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严格执法、精准打击,杜绝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公共安全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优化了交通管理服务理念。

四、推广智慧交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交通正在逐渐普及。

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加强对交通行业发展趋势的科学预判和分析,以便在未来的道路管理中可以提高科技化水平,实现信息化管理。

同时,智慧交通还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精准度和便捷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水平正持续提高,为建设交通强国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服务保障和管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9/11/23 13時1分39秒
机动车安全检验责任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 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9/11/23 13時1分39秒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 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 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 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19/11/23 13時1分39秒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 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 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 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19/11/23 13時1分39秒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 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 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 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 习和考试。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执法监督
法律责任
19/11/23 13時1分39秒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于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第49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405号国务院令,实施条例将与道路交通 安全法一起于2004年5月1日同时生效实 施。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起共同 构成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的法制 体系,必将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起到
重要的推动作用。
19/11/23 13時1分3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年6月2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xx年6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者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当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者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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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伴我行板报稿
法律规则:《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安全防范,人人有责:
铁路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不可缺少的地位,但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铁路事故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乘客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

安全与生命紧紧相连,有些人就是因为不注意安全才受到了血的教训。

“安全防范,人人有责”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

人的生命是宝贵而短暂的,大家都应该珍惜生命,远离事故,让“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深深烙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脑海!让我们的每一天,每一刻都平平安安!
铁路安全童谣:铁路道口是虎口,一停二看三通过。

铁路轨道路虽好,不能坐卧和行走。

穿行桥隧爬护栏,酿成苦果自己尝。

轨上莫摆木竹石,害路害人又害己。

铁路设施休破坏,人人有责来爱护。

运输安全保畅通,爱路护路记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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