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守则.doc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一)生活关怀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
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责任科室:民政办)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
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责任科室:民政办、经济办)4、扶持就业创业。
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径、扶助对象条件、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扶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和制度运行模式,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3〕60号)规定,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2023年的扶助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
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
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
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一、引言独生子女家庭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当独生子女遭遇意外伤残或死亡时,这些家庭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为了给予这些家庭关怀和支持,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势在必行。
本试点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扶助措施,帮助这些家庭缓解困境,重建生活信心。
二、试点目标1、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改善其生活质量。
2、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帮助家庭成员走出阴霾,恢复正常生活。
3、探索建立长效、可持续的扶助机制,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提供经验和参考。
三、扶助对象试点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1、独生子女因意外导致重度伤残(一般指一至二级伤残),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
2、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
四、扶助内容1、经济扶助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_____元,并每月发放生活补贴_____元。
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_____元,并每月发放生活补助_____元。
2、医疗保障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定期体检和基本医疗服务。
3、教育支持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学杂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在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优先支持。
4、就业援助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于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和税收优惠。
5、心理疏导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热线和服务机构,为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组织心理健康讲座和团体活动,帮助家庭成员缓解心理压力,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6、养老保障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提高养老金待遇。
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并给予费用减免。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1、申请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等。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现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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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残疾补助标准
残疾人补助及独生子女【1】
低保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以低保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
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必须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低保。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是指对于独生子女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特别资助政策。
其相关参考内容如下:
1. 政策对象
本政策针对的对象为全国独生子女,包括父母均已去世的孤儿和家庭中有一方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的独生子女。
2.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国家将给予一次性资助。
资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申请资格
独生子女应当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独生子女在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伤残;
(2)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治疗费用,且无其他渠道获得
资助;
(3)已经完成相关手续,经医疗专家确认该伤残需要治疗或
手术等。
4. 政策实施
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进行审核,并按照标准发放资助。
发放资助时,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对象公平公正地受益。
5. 政策宣传
政府应加强对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人知晓相关政策。
同时,要加强宣传防止盲目按照政策进行申请,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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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推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
度-
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今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在全国推行。
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说,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这些家庭,他们作出了奉献,他们理应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这些年有些家庭出现了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比方说年老的时候劳动力缺乏、缺乏保障、身体不好等等,解决这些实际困难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报道说,中国将逐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优生筛查以及住院分娩补助等政策措施,给予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子女高中及职业教育优先优惠的教育福利政策,节育手术保险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制度以及养老保险等政策措施。
我国将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商务部官员日前在出席“2006中国龙头企业首脑峰会”时表示,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以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商务部外贸司农产品处官员徐森介绍,我国政府鼓励从事出口贸易的农产品企业投保,并给予保费支持。
去年年底,全国已有500多家农产品企业投保,投保金额14.4亿美元,商务部希望在“十一五”期间投保企业数量能达到1000家。
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例如,把风险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报关出运后覆盖到出运前,取消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完善新保项下的融资功能等。
另据介绍,2005年,我国一共有260家企业通过信托保单获得贷款36亿元。
今年6月1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也获准开办
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为下一步信贷产品开发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此外,减免农产品出口检疫费等政策也在研究之中。
新华网·马杰张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