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定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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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婚礼方案

明制婚礼方案

明制婚礼方案在明代,婚礼是一项非常正式的仪式,需要进行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仪式。

下面是明代中常见的婚礼仪式流程和注意事项。

婚期确定在明代,从订婚至结婚一般需要三年的时间,这样能确保两家的情感认知和家庭情况,更好地考虑婚姻的可持续发展。

在婚期确定后,便开始进行婚礼的筹备工作。

请帖发放在明代,婚礼请帖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发放,需要将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清楚地写下来。

同时,还需要写上人数,以便新郎新娘家庭准备婚宴。

婚礼请帖要在婚礼前一个月左右发放,并请亲朋好友尽快回复,以便安排座位和准备婚宴材料。

婚礼仪式流程1.在婚礼当天,新郎穿戴整齐,带着请帖前往新娘家,由新娘家的亲戚代表迎接,并宣读婚姻条款。

2.新娘出门迎接,两人合影,新娘带着红盖头,由新郎抱出家门,进入花轿,抬花轿前往新郎家。

3.到达新郎家后,首先进行拜堂仪式,新郎新娘向祖先叩拜,然后向父母行礼致意,双方互赠礼品。

4.新娘更衣,换上家训色,在祖宗牌位前三叩九拜,并与新郎互相贺喜。

5.客人上座,开始敬酒环节。

先敬新郎新娘的长辈,然后是其他亲友,最后是明珠(即新娘的闺蜜)。

随着敬酒的节目,还会有各种节目表演和游戏,增强气氛。

6.客人离席,开席,称谓为“酬酢”,即互相敬酒,以祝福新人百年好合,新郎新娘还要回馈宾客,以示感谢。

宾客们在宴席上共进美食,品尝各种佳肴。

7.宴席结束后,新郎新娘一同出席洞房蜜月之夜。

为了祈求夫妻幸福美满、永结同心,需要在床榻上铺上荷叶、菖蒲等草药,并在床的四周点上香烛,表示阴阳之感完全合一。

注意事项1.婚礼当天的服饰要精美,既符合传统风格,同时也要与时俱进。

新娘要穿着红色婚纱,并佩戴发饰、珠宝等装饰。

2.婚礼需要有主持人,统筹现场秩序,引导婚礼仪式的顺利进行。

3.婚礼现场的音乐、表演、灯光和布置都要经过仔细的规划和设计,创造浪漫、温馨而隆重的氛围。

4.在进行敬酒环节的时候,要注意饮酒不过量,以免出现尴尬和矛盾。

5.婚礼结束后,要及时发送感谢信或短信,向参加婚礼的宾客表示感谢。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

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

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

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

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

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

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

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

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

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

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

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

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

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正副使奉命行礼,皇帝起驾回宫,正副使取节及制书放置彩舆中,由仪仗大乐前导,出大明门,释朝服,乘马前往皇后府第相亲。

皇后府第也设相应礼仪恭候正副使者到来。

使者到来时,引礼导入幕次,执事官陈礼物于正堂,使者奉制书于案。

明代婚礼流程

明代婚礼流程

此方案以《大明会典》中所载内容为蓝本,少许杂糅其他内容。

其他参考资料《明史》(此书在史料方面因为满清的删改并不严谨,但在礼仪舆服方面依旧有较大参考价值,一则满清无删改必要,二此书编篡时,编者有不少都是明朝的遗留臣子,所以真实度不低)《大明集礼》等日月昭昭,故国有明——明制婚礼流程整理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大明会典卷七十一》(今人则以法定婚龄为准)1.采纳(议婚定亲)人物:新郎、男方家长、媒人、执事、女方主婚人及其随从。

服饰:男方家庭告于家中祠堂时可用明制深衣。

女方主婚人着公服。

执事随从推荐着礼服。

(襦裙、袄裙、道袍、直裰皆可,士人之礼服,庶人之常服也)物品:双方书信、告于祠堂的相关香火牌位。

礼物、雁(盖宋史载,庶民行昏,若无雁者,以鸡代之。

今山东、安徽等地皆有此俗,此宋礼留存)等选择良辰吉日,男方家庭当日早起(是日夙兴),告于家中祠堂(先祖)曰:、某之子某、年已长成、未有伉俪、已议娶某郡某之女。

今日纳采、不胜感怆。

后男方派遣宾(男方本人或委托他人)及其媒人挟书并带上雁、礼物前往女方家中求亲。

(带上执事)宾和媒人到达女方家门口后,女方家庭的主婚人(一般人女方家长、长辈,长辈不在则为长兄或叔伯)出门相迎。

二人相对行礼。

而后进入门内,宾、媒人从门右侧进门,主婚者从左侧。

进入堂中后,宾左主右,媒人立于宾南,皆再拜(行礼两次)。

此时,执事端着带来的雁礼物书信来到厅中。

媒人对主婚人行礼后曰:“吾子有惠、贶室於某。

某亲某有先人之礼、使某请纳采。

”主婚人还礼并曰:“某之子蠢愚、又弗能教。

吾子命之、某不敢辞。

”执事将新郎家的书信交给(双手)媒人,媒人交给(双手)主婚人。

后将礼物和雁交给主婚人,主婚人交给随从。

主婚人告于家祠,后升堂。

宾主西东相向坐,宾起身,诣主婚人曰:“某慎重婚礼,将加卜筮,请问名。

”主婚人进曰:“某第几女,妻某氏出。

”主婚人将女方的姓名字生辰八字写在红色丝绸或金纸上,附上回信交给宾和媒人。

明代宗室婚娶研究

明代宗室婚娶研究

明代宗室婚娶研究宗室是皇室家族成员,属于古代社会等级结构中的特殊群体。

他们的婚娶活动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婚姻行为,更多的是会对王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而明王朝一直都十分重视宗室的婚娶。

明立国之初,太祖就制定了一系列等级森严的宗室婚娶礼制,并设有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其后,这些制度随着王朝的兴衰不断调整,其核心永远是体现皇权至上的根本准则。

洪武年间,宗室诸王被赋予种种特权,以强大的宗藩力量制衡武臣和勋贵集团。

在这一政治格局中,宗室婚娶主要是作为一种维护皇权的政治砝码而被统治者运用,皇帝通过与开国勋戚和军事将领缔结婚姻,确保他们对皇族的忠诚。

朱棣以藩王身份登基之后,意识到原有的政治体制不利于皇权的统一和政局稳定,逐步削弱宗藩的特权,并创立以文官士大夫集团为首的“内阁”,使之成为此后政治运作的核心机构。

洪熙、宣德年间,随着新型政局的形成,宗室地位由此发生急剧变化。

宗室婚娶同样弱化了原有的政治功能,越来越倾向于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产生负面作用。

从正统开始,少数皇帝的昏聩直接导致朝政的败坏,由此引发了明朝中后期的社会动荡和经济危机。

正是在这种整体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宗室成员的婚娶出现了种种问题,主要表现为选婚难和违制婚娶现象泛滥;由宗室婚娶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出现的宗禄问题和宗室犯罪,反过来进一步激化了社会矛盾,愈发加深了明朝的统治危机。

嘉靖、万历时期,统治者采取了种种限婚措施,试图将宗室婚娶问题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因牵连甚广,这些政策很难付诸实施。

与此同时宗室人口膨胀所产生的宗禄已经严重超出明朝财政所能负担的程度。

一些藩府的宗室成员在面对这种殃及自身的危机时,非但没有遏制自身的种种劣行,反而变本加厉,对种种婚娶禁例置若罔闻,直至明亡仍滥婚滥娶不止。

崇祯帝自缢身亡后,南明福王、鲁王、桂王等政权也相继灭亡。

种种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宗室作为明王朝统治的重要象征,早已丧失了其应有的号召力。

明代婚礼流程

明代婚礼流程

此方案以《大明会典》中所载内容为蓝本,少许杂糅其他内容。

其他参考资料《明史》(此书在史料方面因为满清的删改并不严谨,但在礼仪舆服方面依旧有较大参考价值,一则满清无删改必要,二此书编篡时,编者有不少都是明朝的遗留臣子,所以真实度不低)《大明集礼》等日月昭昭,故国有明——明制婚礼流程整理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

——《大明会典卷七十一》(今人则以法定婚龄为准)1.采纳(议婚定亲)人物:新郎、男方家长、媒人、执事、女方主婚人及其随从。

服饰:男方家庭告于家中祠堂时可用明制深衣。

女方主婚人着公服。

执事随从推荐着礼服。

(襦裙、袄裙、道袍、直裰皆可,士人之礼服,庶人之常服也)物品:双方书信、告于祠堂的相关香火牌位。

礼物、雁(盖宋史载,庶民行昏,若无雁者,以鸡代之。

今山东、安徽等地皆有此俗,此宋礼留存)等选择良辰吉日,男方家庭当日早起(是日夙兴),告于家中祠堂(先祖)曰:、某之子某、年已长成、未有伉俪、已议娶某郡某之女。

今日纳采、不胜感怆。

后男方派遣宾(男方本人或委托他人)及其媒人挟书并带上雁、礼物前往女方家中求亲。

(带上执事)宾和媒人到达女方家门口后,女方家庭的主婚人(一般人女方家长、长辈,长辈不在则为长兄或叔伯)出门相迎。

二人相对行礼。

而后进入门内,宾、媒人从门右侧进门,主婚者从左侧。

进入堂中后,宾左主右,媒人立于宾南,皆再拜(行礼两次)。

此时,执事端着带来的雁礼物书信来到厅中。

媒人对主婚人行礼后曰:“吾子有惠、贶室於某。

某亲某有先人之礼、使某请纳采。

”主婚人还礼并曰:“某之子蠢愚、又弗能教。

吾子命之、某不敢辞。

”执事将新郎家的书信交给(双手)媒人,媒人交给(双手)主婚人。

后将礼物和雁交给主婚人,主婚人交给随从。

主婚人告于家祠,后升堂。

宾主西东相向坐,宾起身,诣主婚人曰:“某慎重婚礼,将加卜筮,请问名。

”主婚人进曰:“某第几女,妻某氏出。

”主婚人将女方的姓名字生辰八字写在红色丝绸或金纸上,附上回信交给宾和媒人。

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

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发布时间:2009-6-6 阅读次数:468 字体大小: 【小】【中】【大】婚姻习俗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

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

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礼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

但是实存的婚姻形态状况表明,这一规定除被宗室诸王遵奉外,其它各阶层的婚嫁行为和礼仪并不受其约束,法令规定形同虚置。

其是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社会上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性生活美满,个性解放以及纳妾盛行等时尚,对传统的婚姻论理观念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嫁习尚,并不受明朝规定与礼制所限,保留了各自的民族性特点。

(一)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天子的纳后婚礼,可谓是国婚,其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物之丰厚、动用人力物力之浩大,都是明代其它任何一个社会阶层所无法与之比拟的。

华贵、典雅、隆重是其主要特点,明代天子纳后,其完婚成礼的过程,基本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而行,要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

其中纳彩、问名是相亲阶段,纳吉、纳征是定亲阶段,告期、发册奉迎是成亲阶段。

此外,完婚的帝后,还要拜见皇太后,分别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至此婚礼方告结束。

纳彩、问名纳彩就是男方请使者到女家纳雁为礼,表示向某女求婚的意愿:问名就是女家同意,便将该女之名及生辰告知男方媒人。

明代天子行纳彩、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

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品官婚姻及婚礼:明代统治者依据当时的情形,对不同品级品官的婚姻作了很多的限制与规定,并且对品官的婚礼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及完善。如洪武五年(1372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通书,经女方家长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六礼"需齐备,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的行礼、回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方才成婚。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明朝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姻礼仪程序,亦照六礼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宗室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权地位。如《明史·亲王婚礼》条款中写明:亲王纳妃,要皇帝"临轩本醮戒"。凡行婚姻之礼,均派遣使者持节前往。使者持节前去行纳采、问名前,要宣制,讲"册某氏为某王妃"。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对亲王的纳采礼,明代有严格规定。整个婚姻的程序,均要按照"六礼"的程式进行,以表明他们在国家的特殊地位。

明代嫁娶礼仪

明代嫁娶礼仪

明代嫁娶礼仪篇一:明代礼仪首先发个至少是大家都知道的一般明清未出阁女子要在额前留刘海,不能绞清汗毛,头发一开始是把头顶头发扎起,其他头发扎成小辫子垂下来拿个红楼梦的图举例子!然后呢?长大一些,便把两鬓头发扎起,但是后面的头发要扎辫子垂下或者挽起,但是绝对不能拿簪子弄到头顶!那是已婚妇女发饰!然后就是已婚妇女了已婚妇女要开脸子,就是把脸上的汗毛和鬓角绞干净,就不能有刘海了,以及要把头发全部扎起来别误会,左边两个还没有开始做姿势是双手交叠放在小腹,目视下微屈膝记住左上右下,中国古人以左为尊,左右左右以及作揖也是这个道理,右手在左手上的是凶拜、大家闺秀笑的时候不能露牙!别给我扯什么豪放不羁古代这叫没礼貌,没家教大多摘自红吧作揖的正确手势是:作揖的基本手势是右手握拳,左手成掌,对右拳或包或盖,这样的作揖手势是“吉拜”,反之,“右手成掌,左手握拳”则为凶拜,一般用于吊丧。

中国古代讲究以左为尊(中国说左右是用“左右”这个词),直至今天,中国官方依然是继承这一传统的。

比如领导人的排序,二号领导人一定在一号领导人的左侧。

国际通行的惯例则是以右为尊(比如英语说左右是“rightleftright”),所以在接见外宾时,外宾都是坐在右侧的。

老版里面,不管男女老少,都注意这个问题,没有谁会随便右手抱左手弄个凶拜,请看:祭祖时,左手抱右手,吉拜篇二: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明朝习俗史之婚姻习俗发布时间:20XX-6-6阅读次数:468字体大小:【小】【中】【大】婚姻习俗明代的婚嫁制度与礼仪习尚,在继承传统礼制的同时,对古代礼制既有损益也有发展创新,表现出了明代的社会发展风貌。

如在婚制方面,明代的《会典》、《明史》等典籍中,对天子的纳后仪礼,皇太子的纳妃仪、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品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以及婚俗中存在的纳妾、重婚、退婚、改嫁与冥婚、指腹婚等,都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定。

其目的就是想利用礼制这个治理国家的精神武器,宣扬维护尊卑贵贱、上下有等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从而企求达到封建国家的长治与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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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定婚制度一、定婚之构成要件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

”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凭媒而立与现代婚约必须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相反,古代中国,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是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定婚行为首先要由媒人往来两家通言致意,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第一要件。

《文公家礼》议婚条规定:“议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若女方许诺,“次命媒氏纳采、纳币”。

定婚各个步骤,都有媒人参与,乃至定婚的婚书仍需“凭媒写立”,经由媒人签字、画押,方有效力。

媒人的报酬“谢媒礼”,是当时社会、官方认可的报酬,一般由男方负担,时人有言:“从来媒人哪有白做的!”媒人往往由利益驱动,欺骗男女双方,“俊的矜夸,丑的瞒昧”。

媒人被男女双方看作婚姻之造意者,若引起诉讼纠纷,要追究媒人责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惩罚一般要比主婚人低一等。

《大明律》规定:凡媒人知情者,各减凡人一等。

司法实践中,也有媒人负主要责任的案例。

明末一案例记:许谦与陈应绵邻居相友,许男陈女系指腹为婚,……。

今年应绵妻故矣。

妻陈氏在时,于今夏许配黄周耀子黄福为室。

为媒者,陈朝荣也。

此案中,女方定婚后悔婚,本已经违反法律,应受刑罚;媒人与许谦为邻,法官推断其应当知晓许、陈两家已有婚约,且男方可能不知情,故判决黄周耀出银二两五钱,陈朝荣赔银一两五钱,共四两,偿还许谦原来的聘礼;陈朝荣作为媒人受到了笞刑。

对不知情之男方主婚人只作经济惩罚;媒人陈朝荣既知陈氏女已与他人定婚,仍为其保媒黄家,按明律属“嫁娶违律、媒人知情”,故将陈朝荣作为第一责任人,施以刑罚,法官又着陈朝荣部分赔偿许家原聘。

(二)由尊长主婚在古代,婚姻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被看作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长辈,尤其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从法律上将主婚权赋予了男女双方的家长。

具体到定婚,从缔结婚约,到收受聘礼,无不由尊长进行。

主人、女氏主人分别指男女主婚人,可见明代定婚过程中主婚人起的作用是绝对的,享受的权利多,承担的法律责任重。

定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

对于男方没有“父母之命”缔结的婚约,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婚姻已成事实的前提下,“卑幼”自主定婚才能得到承认。

否则违背尊长意志,坚持自己订立的婚约,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

《警世通言》中讲了一则故事:王娇鸾与周廷章私订终身,立有婚书,并有媒人为证。

周归家乡,其父已经为其与同乡魏氏女定婚,周遂背前盟,致使王怀恨自缢身亡。

故事反映出在明代社会,法律赋予以父权为代表的尊长代理儿女行使定婚权的权利,“卑幼”个人主张的权利与尊长代为主张相比要小得多,甚至可以完全被否定。

法律虽然统称父母,一般情况下母亲对子女的婚姻是没有决定权的,只有父亲才拥有决定权。

这在明代小说中多有反映:京师白孺人欲将女许给兄之子,恐丈夫阻拦,遂背夫写下文书,将钿盒分作两处,以做凭证。

白氏丈夫归乡,将女儿许给了同府陈家,白氏虽写有私约在先,也不敢提出异议。

只有在“夫亡(母)携女适人”的特殊情况下,其女才能“从母主婚”。

不过,即使如此也需母亲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才能拥有儿女婚配的发言权,而明代妇女一般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在封建男权社会中,女性作为主婚人抛头露面是违背礼法的。

《莆阳谳牍》记载的一件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此项法规具体的施行方法:方养盛病故,遗下四女。

妻蔡氏带四女改嫁邹征聚。

蔡氏有家资二十两随带。

“(邹)征聚内抽出六两已遣嫁长女矣。

所余原备三女日食妆资。

”此案符合“夫亡(母)携女适人”的条件,四女之母蔡氏虽然有财力,主婚人仍是女子的继父。

可见立法的本意不在承认女性尊长的主婚权,而在维护男方利益——使遣嫁他人的女儿不浪费男方的财产,根本目的仍在于维护男性家长支配家中经济大权的权利。

(三)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婚书即婚约,纳征礼(即纳聘礼)行后,婚姻关系即算确定,需要用一定的文字形式固定下来,故有婚约。

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家长订立,内容应写明男女双方年龄、行次、聘财,主婚人、媒人分别画押,两家各执一纸,以做凭证。

《大明律》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将婚书作为定婚的要件之一。

但并未规定婚书格式,仅有明人小说中的拟婚约可供参考:立婚约人金声,系徽州人。

生女朝霞,年十六岁,自幼未曾许聘何人。

今有台州府天台县儒生韩子文礼聘为妻,实出两愿。

自受聘后,更无他说。

张、李二公与闻斯言。

嘉靖元年某月某日婚书作为婚姻关系订立的证明,常在民事纠纷和诉讼中被当作主要的书面证据,是地方官判决的主要依据。

如上文中立婚约人金声后因嫌儒生韩子文家贫,欲毁约,韩生提供的证据中婚书即为主要一具,太守依婚约判定“韩氏新姻、彰彰可据”,维持婚约的效力。

同时明律又有:“虽无婚书,曾受聘财亦是”的规定。

法律虽然规定嫁娶须写立婚书,在民间能起决定作用的还有聘财。

只要女方接受了男方聘礼,婚约就算定立。

有无聘礼以及聘礼多少,往往能决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明末宁波府推官李清审理的一件“逼嫁事”可做例证:袁尚鼎有女二女,鄞民何挺求姻,袁、何二人以红帖(即婚书——定婚帖)往来,何挺十余年不曾下聘礼,二女二十五岁时孔弘祖聘娶成婚。

何挺告袁尚鼎悔婚,推官判词中写道:“不闻挺以聘礼往……顾以一纸空言,必欲责二女为罢舞之孤鸾。

”认定前约无效,承认后婚。

可见在整个定婚行为中,聘礼处于关键的、核心的地位。

(四)双方自愿、意思表达一致一般说来,定婚需男女两家自愿。

这主要是由于明代倡导“门户婚”——男女双方需要门当户对,身份不同的婚姻一般不为世俗所容。

“良贱为婚”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自愿原则才得以载入法律。

《大明律》有云: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双方均无异议,才下聘礼,写立婚书、缔结婚约,凭借权势硬性强娶往往不能达到目的。

成祖仁孝皇后去世后,欲得皇后幼妹继位中宫,因为得不到女方主婚人的首肯而作罢。

成祖虽然贵为皇帝却也强求不得,表明明代定婚制度的双方自愿原则已被广为遵守,连具有立法权的皇帝也不例外。

违背一方意志的抢夺婚,更是为法律所不容,即使已成事实,也要判决“离异”。

昆山县祁圭堂弟妇范氏守寡,只有一子一女。

祁圭擅做主张欲将侄女许给宋家,范氏不同意,没有接受宋家的聘礼,接受了陈家的聘礼,宋家串通祁圭等人抢婚。

至判决时,范氏女已有身孕三月,法官仍判决离异,“着范氏领归,俟分娩后,同族长主婚,明属于陈家”。

此案中,女方享有主婚权的人范氏不愿受宋氏之聘,认同双方自愿订立的与陈家的婚约,得到法官的认同,说明自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所遵循。

二、定婚的法律后果及婚约解除的法定事由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即算确定,男女双方成立为婚姻关系,互相负有结婚的积极义务及不得与第三人定婚之消极义务。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确定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家长以亲家相称。

此在明人小说中多有反映。

江西赣州府石城县鲁家与顾家儿女自小定婚,双方家长即“来往间亲家相呼”。

表现之二是男女被视为夫妻,《醒世恒言》卷三十中,张廷秀与王氏女定婚后即称对方为“媳妇”。

法官的判牍中,也将定婚男女双方视做夫妻。

明末推官祁彪佳《莆阳谳牍》中将定婚类案件定性为“夺妻事”。

法律既然承认定婚男女的未婚夫妻身份,所以民间保媒、聘女一般都避开已经定婚的女子,连皇帝选秀女,都要如此。

嘉靖元年,浙江讹传点秀女,大富商金声急欲嫁女,路遇贫儒韩子文,许以女嫁之,急言:“但是有人定下的,朝廷就不来点了。

”这正是明代社会中国家承认定婚法律效力的生动反映。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它也为各级司法部门广为遵循。

宣德年间,唐王第五子选县民之女为妃,后有民王家诉此女已经受了他家的聘礼。

经核实后,唐王只得另外为儿子择妻。

定婚虽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但明律中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婚约的法定事由,婚约的解除可产生两方面的效力:身份上的,双方解除未婚夫妻身份;财产上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责任。

明律规定婚约解除的法定事由可分为两类:(一)自然因素男女定婚后,因故身亡,婚约自动解除。

至于聘礼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地方官在实际审案中也会考虑家庭经济状况酌情处理。

如:生员方汪之子聘林汉臣之女,据林汉臣及臣之叔宗潘称,止受聘金六两。

今方汪之子死,莆例无尽还之理。

于是县官判女方还银一两,推官祁彪佳考虑方汪家境贫寒,儿子还未下葬,而女方尚有再嫁他人的可能,又断给男方三两。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判词中并未提及律条,引用的只是地方习惯,判决结果证明明代甚至整个中国古代的法官“并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他们具有“宁愿使判决合乎情理的司法判决风格”。

(二)人为因素1.男方无故不娶及逃亡不还者成化年间条例规定:“定婚五年无故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告官改嫁”,又“聘定与人,其夫逃故并买卖在外,年久不回者,许令照例改嫁”。

因婚娶费用大,导致民间“聘定于数年而不能备数,以至婚姻失时者往往有之”。

如上文江西赣州府鲁男、顾女自小定婚,后男方家道中落,数年不能毕姻,以致后来引发命案。

加上“逃亡不还”的流民现象从明中叶起大规模出现,至明末仍存,这使婚约解除的案件频频发生。

如莆阳府陈旺聘定同府林延庆侄女,聘银七两。

林趁陈逃亡在外,将女又许配黄家,得聘银七两。

陈旺的叔叔代为申诉。

推官判女方返还原聘。

并另赔偿男方六两。

判词中并未言及男方“出外”年限,推测应不满三年,所以才能追还聘礼。

2.男女或有犯奸盗明律在此方面语焉不详,只规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不在追不追聘礼之律)”,故律学家补充解释道:“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有犯奸盗、通奸”者,“义不可复合,听其别娶别嫁,不用悔亲之律”。

注律者只是私家著述,并不为官府认可,没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明人对此问题的一般看法。

三、违约婚姻明律规定违约行为可分为两类:其一,欺诈婚姻;其二,为定婚后的违约行为即男女悔亲行为。

二者均按照过错主义原则追究过错方责任。

(一)定婚中的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调整订婚中的欺诈行为,明人称为“妄冒”,即违反婚约以假男可假女冒充。

《大明律》规定:女家妄冒,杖八十,男家可追还聘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明代有一怪风俗:京师专门有人家,嫁妇女为外家人妻妾,初看时以美貌的女子相看,临娶时以丑女调换,名曰“戳包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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