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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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学校

大额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学校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大额资金定义本制度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笔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的款项。

四、管理原则1. 预算控制: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2. 集体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需经学校相关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3. 分级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4. 财务统一支付:大额资金支付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合规。

五、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使用的预算编制、审批、支付和监督工作。

2. 学校相关决策机构负责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工作。

3.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大额资金使用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六、审批程序1.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新建基建工程项目、新建重大项目、校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和调动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金(人员工资除外)。

2.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学校购置的重大设备、重大专项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重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购置的汽车。

3.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策: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部门购置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重要专项建设;2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以及5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经济活动项目。

4. 学校预算已批准各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购置的重要设备等,不需再经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七、监督与考核1. 学校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学校审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学校对各部门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银行大额交易标准

人民银行大额交易标准

人民银行大额交易标准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大额交易标准如下:
1. 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及其他现金收支业务;
2. 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的单笔交易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包括但不限于汇款、信用证、保理等业务;
3. 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单笔交易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业务;
4.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类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上大额交易标准,人民银行还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不需要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1.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以及银行金融机构与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网银系统办理的各项电子支付业务;
2.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客户明确要求不进行大额交易报告的,可以不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3. 金融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的各类报表及报告中涉及的交易信息。

此外,对于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之间的跨境交易,如果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需要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总之,人民银行的大额交易标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规定
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同时,对于例外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3篇)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3篇)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现金支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付、现金存取、现金调拨等。

第三条现金支付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平、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现金支付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加强现金支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第五条承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现金收付账户,明确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身份,确保现金收付过程留下有效的记录。

第六条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应填写相关汇总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现金收付行为应按照法定货币单位进行,不得接受禁止流通货币。

第八条承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定期向银行存取现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现金支付行为应尽量使用电子化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收付环节。

第三章现金存取管理第十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取现金行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从银行存取现金需要填写存取单,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存取现金行为应遵循不得逾期、超额取款、冒领等原则。

第十三条存取现金行为应尽量采用无现金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流通。

第四章现金调拨管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现金支付的特点和规模,合理安排现金调拨。

第十五条现金调拨行为应遵循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现金调拨应制定调拨计划,并对调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现金支付机构管理第十七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营活动。

第十八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二十条现金支付机构应定期报告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额现金支付在市场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大额现金支付往往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和问题,如资金安全、洗钱、逃税等问题,建立完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的操作和相关流程,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透明性,防范洗钱、逃税等风险,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外部合作伙伴之间的大额现金支付事务。

四、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流程1.申请与审批(1)大额现金支付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明确支付的目的、金额、时间和相关交易主体等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大额现金支付申请需由申请人所属部门经理审批,并提交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3)财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和初审,并将申请资料交由风控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1)风控部门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主体的信誉、合规性、交易目的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2)如风险评估结果正常,风控部门将向财务部门出具《大额现金支付风险评估报告》。

(3)如风险评估结果存在异常情况,风控部门将向申请人发出风险提示,并就风险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解释。

3.支付执行(1)财务部门在收到风控部门的风险评估报告后,根据申请情况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大额现金支付。

(2)如决定进行支付,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相关支付流程和规定完成支付程序。

(3)支付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支付信息及时记录并备案。

五、风险防控措施1.支付主体审查(1)财务部门对支付主体进行审查,确保其正当性和合规性。

(2)对于高风险行业和地区的大额现金支付,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查和把控,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资金安全防范(1)确保大额现金支付的安全性,财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要采取安全措施,如使用安全通道、验证身份等。

财务制度现金规定

财务制度现金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现金管理原则1. 现金应充分利用,加强管理,谨慎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2. 现金应分类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划分权限负责。

3. 现金支出应合理合法,遵守相关规定,保证用途明确,核准合理。

三、现金收入管理1. 公司各项业务收入及其他资金入账,应由财务人员核对,登记入账,确保真实准确。

2.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存。

规定现金可暂存金额一万以上需每日存银行。

3. 各部门应按规定操作,及时上缴现金,确保公司资金流动。

四、现金支付管理1. 现金支付应按照预算、审批流程进行,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2. 现金支付应确保用途明确,票据真实,金额准确,签字审核严格。

3. 现金支付涉及大额支出需经过严格审批,确保资金安全,责任明确。

五、现金保管管理1. 现金保管应实行限额负责制,规定每人每日最高随身携带金额。

2. 现金应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进行定期点钞、清点,确保数目准确。

3. 禁止私自挪用公司现金,一经发现,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六、现金监督管理1. 设立现金监督检查机构,对公司各项现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2. 定期对公司现金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3. 加强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财务意识。

七、违规处理办法1. 对违反公司现金管理规定的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监督检查机构和财务人员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或败事之人者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更,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

2. 对于本规定未涵盖的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以上即为我公司财务制度现金规定,希望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与稳定。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1. 现金支付限额: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可以对现金支付金额进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个人现金支付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的交易需要使用其他支付方式。

2. 禁止使用大额现钞:为了防止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许多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使用大额现钞。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最高现金支付金额为2000元,超过这个金额必须使用其他支付方式。

3. 现金交易记录:商家和个人应该保留现金交易的记录,包括交易日期、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这些记录可用于税务和其他监管目的。

4. 银行存款:商家应定期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以减少现金存放和管理的风险。

银行存款还可以获得利息收入。

5. 现金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制度,包括收付款流程、授权权限、安全措施等。

这些制度旨在保护企业的现金资产,防止现金损失和盗窃。

6. 现金管理责任划分:企事业单位应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划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负责收款的人员应及时入账并存入银行,负责付款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支付。

7. 防止假币:商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接受和使用假币。

这包括培训员工如何辨别假币、使用专业的验钞机等。

8. 现金盘点和对账:商家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对账,以确保现金账面和实际存款一致。

如发现现金盘亏或盈余,应及时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请参考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现金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使用行为,加强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的效率,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使用行为,包括现金收支、保管、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现金使用应遵循便民、安全、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合法合规、规范有序。

第二章现金收入管理第四条各类单位和个人接收现金收入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规程提供相应的凭证,明确收入来源和金额。

第五条各类单位和个人接收现金收入时,应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不得私自占用或挪用。

第六条各类单位和个人接收现金收入时,应进行现金清点工作,并进行现金收据登记。

第七条各类单位和个人接收现金收入时,应当向纳税机关报备相关信息,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税款。

第八条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现金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纳税。

第三章现金支付管理第九条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支付时,应遵循金额合理、安全可靠、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支付时,应提供相应的凭证,明确支付用途和金额。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现金支付时,应尽量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报销费用等场景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个人之间进行现金支付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支付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四章现金保管管理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现金财物安全,防止丢失、被盗抢或损毁的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明确现金保管的责任人和保管标准。

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现金的保管管理,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核对,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大额现金保管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现金保管人员,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现金的安全。

大额款项支付财务制度

大额款项支付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额款项支付操作流程,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申请、审批、支付大额款项,涉及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支付活动。

三、申请流程1. 部门申请:申请部门需填写《大额款项支付申请表》,说明支付事由、金额、收款方信息等,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 财务初审: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步核对,包括确认支付事由的合理性、金额准确性等,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3. 部门复核:申请部门主管对申请表进行复核,确认支付事由是否符合公司政策、预算等要求,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4. 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操作。

四、支付方式1. 电汇:大额款项支付优先选择电汇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和快速到账。

2. 支票:支付金额较大、对方要求用支票的,需填写支票,并在备案后由两名以上财务人员签字确认,方可送达对方。

3. 现金: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大额款项,如因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需提前报备并经董事长同意。

4. 其他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需提前报备并经董事长审批。

五、资金监管1. 支付前需确保公司账户余额充裕,确保支付活动顺利进行。

2. 确认款项支付对象的真实性,避免造成资金损失。

3. 实行资金监管制度,对每笔大额支付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流向监管。

4. 定期对大额支付进行核对,查漏补缺,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决策机制1. 大额款项支付需经过董事长审批,确保公司领导层对该笔支付有清晰的了解和支持。

2. 部门需按照程序依次提交申请、审批材料,确保决策流程的透明和规范。

3. 如支付事由或金额有争议,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保障支付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七、风险控制1.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大额款项支付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2.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大额支付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3. 定期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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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各开户银衍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开户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

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四、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严禁公款私存各开户银行应继续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有关规定。

对于单位付给个人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六、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存取现金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

开户银行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七、加强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

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八、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是开户单位,不是开户银行。

鉴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保留超过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为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于当日营业结束前上缴开户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开户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

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九、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的监管开户银行应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行为进行调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制定本地区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总行。

十、加强开户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发行库和业务库中选择一个,缴存和领取现金,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库缴存和领取现金。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核定当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库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及时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业务库。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行库管理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出人库服务措施,及时满足各商业银行每日现金收付和缴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业务量为由拒收商业银行及时缴存的现金。

十一、加快各商业银行及全国金融系统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监测系统建设各商业银行要改进现有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系统,加强科技手段监控力度,完善电子制约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现金的漏洞。

设置必要的制约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结算工具超额大额支取现金。

尽快建立本系统内部大额现金支取的检测网络,系统掌握本系统每月及每日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人民银行将建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监测网络,监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十二、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在2002年2月1日前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大额现金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管机制的运作情况。

通过检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典型案件教育从业人员。

根据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内现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岗位,确定管理人员,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

健全和完善开户银行临柜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以及备案制度,定人定岗,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各商业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现金收支情况。

各商业银行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各家银行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要认真落实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辖区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同时,要组织本辖区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

原有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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