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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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则

刍议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则

刍议反向假冒及其法律规则来源: 一、反向假冒之现行法律规制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反向假冒行为是应制止的非”诚实”的商业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可以作扩充性解释以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但这二者没有明确什么是商标权和商标侵权,因此,《民法通则》应与特别法如《商标法》等相结合共同调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9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从消费者角度,反向假冒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该行为通过撤换、去除原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构成误认,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根据第49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向假冒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把反向假冒涵盖在内。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行为,有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利用广告等方法对其反向假冒产品进行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进价之价格在相同市场上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商品,构成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反向假冒人可据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商标法1993年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去除或撤换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其规定反向假冒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商标是企业识别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探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1. 法律定义与要素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情节严重2. 罪责轻重的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轻重程度取决于以下因素的综合评定:- 制造、销售商品数量的多少- 取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 影响的范围和后果- 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权益受损程度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罪责和处罚力度,并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增加执法力度与合作执法机构应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合作,及时掌握、处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打假能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加强对商标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辨别能力,减少对假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

4. 提高技术手段与保护措施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商标进行保护至关重要。

例如,应用数字水印技术、条码技术和RFID技术等,有效防范和减少假冒注册商标的发生。

5.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假冒注册商标罪行常常存在跨国性,因此国际合作和交流也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确保商标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三、结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提高技术手段与保护措施以及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措施,可以有效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庞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说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庞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专门严峻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峻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专门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冒商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假冒商品罪量刑标准

销售假冒商品罪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假冒商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销售假冒商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销售假冒商品罪,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一、销售假冒商品罪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出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出售伪劣商品属于同一罪名,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销售的商品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产生误认,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

出售伪劣商品是指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或者虚假标注质量标准,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二、销售假冒商品罪的量刑标准1. 一般情况下,销售假冒商品罪的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种情况下,判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销售的商品数量和金额;(2)销售的商品种类和质量;(3)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4)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5)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

2. 情节严重的销售假冒商品罪的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这种情况下,判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销售的商品数量和金额;(2)销售的商品种类和质量;(3)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4)被告人是否有组织、计划、领导等情节;(5)被告人是否有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等情节;(6)被告人是否有逃匿、抵赖、毁灭证据等情节;(7)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

三、量刑标准的适用量刑标准是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但在具体的案件中,量刑标准的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适用量刑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要根据销售的商品数量和金额来确定刑期和罚金的数额。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与保护假冒伪劣产品和商标侵权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权益,刑法和民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与保护。

一、刑法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打击刑法是国家用来打击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行为中,刑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打击:1. 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刑法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罪。

这些罪行包括商标权侵犯罪、专利权侵犯罪、著作权侵犯罪等,违法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刑法对商标侵权行为也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于盗用他人商标、销售伪劣商品、制造假冒商品等行为,刑法将侵权行为定为商标权侵犯罪,侵权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3. 打击制售劣质商品刑法还规定了对制售劣质商品行为的打击。

制售劣质商品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对社会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制售劣质商品行为进行打击,并对违法者予以相应刑事处罚。

二、民法对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保护民法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方面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在假冒伪劣与商标侵权的保护方面,民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 商标权的民事保护民法明确规定了对商标权益的保护。

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商标权被侵犯时,持有商标权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赔偿损失等。

民法对商标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损害赔偿的要求当假冒伪劣或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损失时,民法允许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

被侵权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侵权者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民法通过赔偿制度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违约责任的追究民法中还规定了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 决书】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奇虎公司(360公司)干扰他人互联 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 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正常经营秩序。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质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经营者需 要遵守的是《反法》的全部规定,而不仅仅是第十二条。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第2款列举了3项网络不正 当竞争行为,同时设立了兜底性的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原则性条款。
新增的3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 1)“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的是“劫 持流量”行为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浅析反向假冒行为

浅析反向假冒行为

[法律纵横]浅析反向假冒行为高艳军 南振兴(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51)[摘 要]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擅自撤换他人商品原有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又重新投入市场的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反向假冒行为是我国一种新兴的侵权行为,规制其相关制度仍有空白和缺陷。

应采取隐性反向假冒行为的立法完善、实行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和完善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相关法律。

[关键词]商标权;反向假冒;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80(2009)07-0109-03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及种类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1946年的美国兰哈姆法。

在我国依据新商标法的规定,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擅自撤换他人商品原有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又重新投入市场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贴上自己的(注册)商标又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如1994年新加坡鳄鱼公司将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换成“鳄鱼”商标销售案就是典型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这种行为学理称之为显性的反向假冒行为。

二是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去除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未加贴商标又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学理上称之为隐性的反向假冒行为。

依据商标法之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商品上有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商标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注册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的结合,从而使其注册商标发挥其指示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

商标反向假冒是与商标假冒相对应的一种假冒行为,以假冒行为主体为中心,一般假冒行为是正向的,即假冒行为人通过他人注册商标,将自己的商品假冒成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其本质是利用他人所辛勤积累的商誉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商标反向假冒则是假冒行为人通过撤、换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假冒成自己的商品,其本质是利用他人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优势来使自己获取商誉。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某商家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 售,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该商 家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 处有期徒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某印刷厂未经许可,擅自制 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多个商 家使用,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 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依法判处 该印刷厂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判处有期徒刑。
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在保护商标专 用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 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侵权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法律适用不统一、刑罚力度不足等,需要进一步 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Leabharlann 研究不足与展望03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提高法律适用 的统一性和刑罚的威慑力。同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共同打击跨国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THANK YOU
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 侵权刑事立法探究
汇报人:XX 20XX-01-27
目录
• 引言 • TRIPS协议下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概述 • 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目录
• 国际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侵权 刑事立法实践
• 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刑事立法,加大对商标
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
明确刑事追诉标准
02
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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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犯罪。

文中探讨了反向商标假冒行为的概念、国外的立法例、危害以及是否入罪的问题。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社会危害犯罪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434-021994 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以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此举被北京市服装厂察觉而成诉讼。

这是我国首发的反向假冒商标案,对其定性,实务界、学术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从阐释其由来、概念入手,剖析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终以刑法相规制。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1.概念工业社会初期,英国的判例法就开始反对模仿他人商品标识或名称。

随之产生的假冒之诉在一些案例中有了相当的发展。

在案例中,原告因竞争者的误导而失去消费者。

而普通法的依据则是,没有人拥有任何权利将自己的商品扮演成他人的商品,[]这也算是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制裁最质朴,最本质的依据。

商标反向假冒的正式文本源自美国1946年的兰哈姆法(lanham act)。

该法第1125条第127款在界定这一行为时“reverse passing-off”,即“相反的仿冒”或“颠倒的仿冒”。

商标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向公众隐瞒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表述的行为。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将商标反向假冒分为显性和隐性。

显性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

这是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然后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

不论是显性还是隐性反向假冒,都反映了商标反向假冒的根本特征。

只有把隐性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才能全面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2.性质关于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学者们的意见也不尽一致。

有依据其行为方式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有依据其行为的目的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反向假冒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仅仅依据某一方面或者从某一部门法的角度来判定其性质是有失偏颇的。

考虑到前文对反向假冒行为定义的分析,可以知道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涉及假冒人、被假冒人以及消费者三方的利益,是一个具有多重性质的行为。

从假冒人自身角度来说,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借用他人的产品,省时省力地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或扩大了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无形中贬低他人产品的信誉度;从被假冒人角度来说,它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破坏了商标与产品的不可分离性;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隐瞒了产品来源的最真实的依据,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一)现行刑事立法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规制的缺陷严厉打击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如澳大利亚商标法第148条规定,未经许可撤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出售这种撤换商标后的商品,均构成刑事犯罪。

葡萄牙1995年《工业产权法》第264条规定:若将属于他人之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再出售,造成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的后果,则对撤换商标者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处以罚金。

法国知识产权法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否则,情节严重的可视为犯罪等等。

我国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尚未引起人们重视,此,1993年的《商标法》对此行为未做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均未将此行为纳入其中进行调整。

在这种背景下修改的1997年刑法,在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不可能将反向假冒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体系之中。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识日益深刻,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名牌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且有越演愈烈的趋势。

因此,通过立法规制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已经迫在眉睫。

那么,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可否使用刑法进行规制呢?笔者认为,对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向假冒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欺骗了消费者;又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向假冒行为中,侵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向消费者提出虚假信息,造成了消费者对行为人和其竞争对手关系的误解及对他们生产产品的混淆,可能损及其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侵犯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者地位权,谋取了不正当之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一些驰名或知名商标拥有者可能通过秘密手段大量收购市场上质优价廉的同类商品,然后换上自己的品牌再行出售,既可以阻挡其他品牌创名牌的道路,又增加了自己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其他品牌商品则将因为销售量少及商誉不高而逐步失去市场,因而被迫接受不合理的价格及生产安排。

因而,与假冒商标行为相比,反向假冒是一种更为复杂、隐蔽的危害社会行为。

隐蔽性表现在这种行为并不是商标法上明文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也不构成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假冒的不是商标本身,而是注册商标的载体。

复杂性表现在表面上的合法性。

被反向假冒的企业在短期内利润不但不会受损,反而可能增加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及利润。

2.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严重危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表面看,被侵权人没有受到不良影响。

但是,侵权人为了更多地购买商品进行反向假冒,使被侵权人的商品能够即刻卖出。

从这一点来说对被侵权人是有益的。

但长期以来,侵权人的行为将会对被侵权人产生消极的影响,即被侵权人通过出卖优质商品,优化自己的商品信誉,可以扩大需求而赚取更多利润,使自己的经济状况好转。

但是反向假冒却改变了这一过程,减少了消费者对于原商品依赖价值的增加。

这样就使被侵权人的商品在一段高销之后处于停滞不前状态,而其应得利润却被侵权人无偿占有了,对于原商标所有人是不公平的。

3.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主要内容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合格证明等情况的真实信息。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擅自更换商标的标识,造成以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消费者误认,是对于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可能使得消费者因为所购买的产品质次价高而利益受损。

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刑法规制刑法规制的对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只有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才会被认定犯罪,那么何谓情节严重?我们可以参照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指含有以下情节之一者:(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2)因反向假冒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反向假冒商标的;(3)反向假冒人用药品商标的;(4)反向假冒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5)反向假冒商标引起严重后果的;(6)给被侵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7)反向假冒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反向假冒的;(8)抗拒检查、毁灭证据或者制造假象嫁祸于人,企图逃避责任的等等。

将情节严重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视野中,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性手段,但因其侵犯的客体和行为的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不宜以该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声誉罪论处。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而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散布虚伪事实,行为人一直都是使用自己的商标,不但不会使生产该种商品的厂商受损失,反而可能增加该商品的销售量,使其受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论处。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破坏的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

而反向假冒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但主要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

第四种观点认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反向假冒行为作为犯罪,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缺少法律依据,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1)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符合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表现。

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上要求在自己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反向假冒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2)假冒与反向假冒虽相似,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主观上,假冒者主要在于借他人商标声誉销售自己的产品牟利,而反向假冒者主要是盗用他人产品声誉为自己刨品牌及谋取不当利润;行为对象方面,假冒者指向他人之注册商标。

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注册商标声誉,而反向假冒者着重指向他人生产的产品,其实质在于盗用或贬损他人产品声誉。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司法解释对我国现行刑法对假冒商标罪的明文规定做扩张解释,即在我国刑法第213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通过司法解释对现行刑法第213条进行扩充解释,从而将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切实保护和鼓励我国民族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

根据前述分析.笔者设想对《刑法》第213条修改为3款:(第1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掏役,并处或者单处侵权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侵权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罚金。

“上述修改在于:把洼册服务商标、很冒注册商标的四种客观行为方式均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并采用倍比罚金制以削弱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参照了《刑法》第20l条关于偷税罪罚金刑的规定,以商标犯罪的侵权数额为基准,规定单处或并处侵权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罚金(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在1倍以上5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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