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之枫叶诉鳄鱼案
中科大知识产权法试题(三)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三)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法律特征是【】A、客体的非物质性B、国家授予性C、专有性D、时间性和地域性2.著作人身权中不能单独行使,通常需要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结合起来才能行使的权利是【】A、署名权B、发表权C、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3.作者主动向杂志社投稿,杂志社决定是否采用的法定时间是【】A、15天B、30天C、3个月D、6个月4.我国著作权立法的重心在于【】A、协调作者与公众的利益B、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C、维护作者的权益D、鼓励优秀作品传播5.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哪一权项由原件所有人享有【】A、发表权B、复制权C、展览权D、发行权6.在赈灾义演中,甲、乙表演了丙创作并发表的小品《亲情》,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应【】A、经丙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B、经丙许可但不须向其支付报酬C、不经丙许可也不须向其支付报酬D、不经丙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7.确定发明创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A、发明日B、申请日C、审查日D、授权日8.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9.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A、最先发明人B、最先使用人C、最先申请人D、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人10.计划许可制度只适用于何种专利【】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外国人1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12.1994年,北京百盛商业中心在其出售新加坡“鳄鱼”牌服装的专柜上,将其购入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换上“鳄鱼”商标,以高出原“枫叶”服装数倍的价格出售。
北京百盛商业中心的行为属于【】A、假冒B、反向假冒C、冒充D、淡化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该合同【】A、须经商标局核准B、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C、须经甲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D、须交甲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报商标局备案14.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只能是【】A、注册商标所有人B、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C、利害关系人D、任何人15.下外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A、中成药B、调味品C、电冰箱D、无包装的烟丝16.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A、名称、商号、装璜B、名称、包装、工艺C、字号、包装、装璜D、名称、包装、装璜17.下列公约中属于保护邻接权的是【】A、《罗马公约》B、《日内瓦公约》C、《卫星公约》D、《布达佩斯条约》18.下列不属于《知识产权协议》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是【】A、最低保护标准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优先权原则19.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该幅画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摘要: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6.案例六:某游戏公司诉某平台侵犯游戏版权案7.案例七:某软件公司诉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8.案例八:某电影公司诉某网站侵犯电影版权案9.案例九:某商标代理公司诉某企业侵犯商标权案10.案例十:某画家诉某画廊侵犯著作权案正文:在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对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设计权、音乐版权、软件著作权、电影版权等方面。
在2021年,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出台了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某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销售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于是将电商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某作家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其作品,于是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出版社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某歌手发现某音乐平台上有人未经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于是将音乐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音乐平台赔偿歌手损失。
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某企业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损失。
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某设计公司发现某制造商未经许可使用其设计,于是将制造商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设计公司损失。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汇报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东进通讯技术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
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这是国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 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
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
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分公司在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

浅谈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摘要】近几年,一系列反向假冒的案例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尽管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反向假冒出现的原因和时间方面决定了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因此,我国的相关制度仍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立法完善从我国反向假冒第一案“枫叶”诉“鳄鱼”案到株洲假冒五粮液案,人们对于反向假冒越来越熟悉。
但对于反向假冒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立法上还有待完善。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分类和危害新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我国2002年9月出台的新商标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定。
反向假冒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根据假冒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显性反向假冒与隐性反向假冒。
显性反向假冒(express revere passing-off),指侵权人在购得他人商品后,未经他人同意,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
隐性反向假冒(implied reverse passing-off),指侵权人在合法购得他人商品后,除去他人贴在商品上的合法商标,在没有商标的情况下投入市场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自己获得商誉为目的,前者是利用他人优质商品为自己获得商誉,而后者行为中侵权人并不以自己获取商誉为目的。
二、反向假冒产生的原因及我国现行法对反向假冒的规制究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一)被反向假冒的商标价值方面,被反向假冒商标通常具有较高的商业声誉,公众广为知晓,对消费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
在反向假冒案件中,行为人将原商标权人的商品换上自己的商标,割裂了原商品与商誉之间的有机联系,同时用被反向假冒者高质量的商品提高自己商品的商誉,从而获得长远利益。
(二)消费者偏好方面,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一般认为知名商标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商品的高质量,因此在消费时偏向于选择知名品牌。
论劳动法的社会正义原则

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国对于反向假冒商标的明确规定。 对于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这种行为,国外的法律
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第 1125 条 有一系列的规定。其中 127 款标题为“假冒”(他人商品),第 128 款为 “反向假冒”(即将他人商品冒为自己的商品)。意大利 1992 年商标法第 11 条、12 条规定:任何收货人均无权撤换供货人商品 上原有的注册商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8 年曾出版过一 部“Introduc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当时的“商标权权利范 围”一节中,尚不涉及“反向假冒”问题。在 1997 年该组织重新 编辑出版该书时,则在解释“注册商标所产生的权利”时,明文 写出了“消除注册商标人合法附贴在自己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 后再进行出售”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权”。
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法律规范的某些条文会进行修 改,社会正义的原则将永远不会改变,因此,社会正义原则是最能保 证阶段性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连续性。
在劳动法及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符合社会正义的精神,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
社会正义原则也体现在劳动法的执行中。如果不能做到公正执 法,执法得力,劳动法就无尊严、权威可言,社会正义成了一句空话, 成了空中楼阁。一旦无正义可言,劳动者基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特别是危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时,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大增加,从而严重 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政治稳定。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其背景是劳资双方极端的不平等, 归根结底是有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造成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决定 了利润追求是资本家的永不枯竭的动力,而利益的最大化的最终结果 是工人劳动条件恶化,非人的、过长的劳动时间,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自然得不到保障,几近于零的福利、微薄的工资危及工人的生存,例 如,在 18 世纪后半期到 19 世纪初期的西欧工业国家里,工人每天在 工厂的劳动时间一般在 14 个小时以上,甚至长达 18 小时。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知产案例之枫叶诉鳄鱼案

审理“枫叶”诉“鳄鱼”案的几个问题2005年12月02日来源: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一案情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 (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BRAND)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商品。
同益公司早于同年 2月1 8日即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活动。
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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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枫叶”诉“鳄鱼”案的几个问题2005年12月02日来源: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一案情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 (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BRAND)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商品。
同益公司早于同年 2月1 8日即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活动。
1994年4月15日,同益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北京服装一厂所属的经营部以每条188.0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男西裤26条,随后将其中的25条男西裤的“枫叶”商标更换为“卡帝乐”商标,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进行销售。
1994年4月28日,服装一厂工作人员在百盛购物中心鳄鱼专卖点以每条560元的价格购买已更换成“卡帝乐”商标的男西裤2条,百盛购物中心出具了销售发票。
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对该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称的所购西裤为“鳄鱼”牌,但经庭审勘验,实为“卡帝乐”牌)。
于是,原告服装—厂以被告百盛购物中心构成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根据审理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将鳄鱼公司、开发促进会追加为共同被告。
1994年6月19日,同益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1993年度企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服装一厂更名为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厂。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原告北京服装—厂诉称:1994年4月,原告发现百盛购物中心二楼鳄鱼服装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
1994年5月3日,原告从该专卖店以每条560元购得西裤两条,经检验发现,该“鳄鱼”西裤系原告的产品,仅将原告的“枫叶”商标换上了“鳄鱼”商标,且其售价远远超过了原告每条200元左右的销售价格。
原告认为,百盛购物中心、北京同益广告公司 (以下简称同益公司)、鳄鱼公司作为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其此种不劳而获,冒用他人产品谋取暴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损害,又是对原告的产品信誉、声誉的恶意败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败坏了原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
同益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其已被撤销,其—卜级单位开发促进会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在百盛购物中心内,对外经营及所出具发票均以百盛购物中心的名义进行,故百盛购物中心应承担连带责任。
鳄鱼公司虽与同益公司有委托协议,但在该经营场所没有任何表明这种代理关系及同益公司身份的标志,使公众无从知晓这种代理关系的存在,同益公司实际上成为鳄鱼公司的代表,有关责任应由鳄鱼公司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 (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赔偿原告100万元,包括被告非法获利及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害;(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告百盛购物中心辩称:为在该中心设立鳄鱼服装专卖店,其曾与同益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约定:该公司对于所陈列或销售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等不法事宜,如有违反,该公司除须负法律责任外,亦须赔偿百盛购物中心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原告所称被告于百盛购物中心二楼专卖店出售的“鳄鱼”牌西裤是经过改装的原告生产的“枫叶”牌产品若属实,亦与其无关,其责任应由同益公司承担。
被告同益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未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前)辩称:其是在取得鳄鱼公司的合法授权后,在百盛购物中心销售鳄鱼公司“鳄鱼”牌牙口“卡帝乐”牌产品。
其更换商标的行为服装—厂是知道的,但并未反对,故同益公司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没有恶意败坏服装一厂的产品声誉。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鳄鱼公司辩称:该公司产品所用的“鳄鱼牌CROCODILE”、“卡帝乐CARTELD"等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该公司长期以来在消费市场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与原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该公司对原告无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益公司于1993年12月取得该公司的授权,作为该公司的销售商,负有不得出售假冒鳄鱼牌、卡帝乐牌商品的义务。
作为独立法人的同益公司仅为该公司的销售商,其更换商标的行为不应代表鳄鱼公司,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行为不负有任何责任,鳄鱼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被告开发促进会辩称: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材料看,该会为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但实质上同益公司与该会仅为挂靠关系。
该会从未向同益公司提供过开办及注册资金,也未派人参与工作,未对同益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领导;同益公司也从未向该会交纳过管理费等费用。
故该会不应对同益公司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陈树新(原同益公司法定代表人)述称:同益公司已不存在,其个人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参加本案诉讼。
三。
审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服装——厂对其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益公司虽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授权,在北京贩卖鳄鱼牌(CROCODILE BRAND)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服装、服饰等,但原告并未授权其可以更换原告产品的商标再行销售,且该授权并不意味着同益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货源而将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高价销售。
同益公司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
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影响。
因此,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开发促进会系同益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同益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故开发促进会应代其履行本案的法律责任。
被告百盛购物中心并未参与同益公司侵权行为的实施,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因此百盛购物中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授权虽不完备,但更换商标的行为系同益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实施,且该行为已超出了授权范围,属被授权人滥用权利。
因此鳄鱼公司对同益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第(9)项、第(10)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四、评析此案是一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对涉及的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试就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谈点看法。
(一)本案纠纷的性质对同益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北京服装一厂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虽然《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中没有明确规定同益公司实施的这种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但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来讲应当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的学者还列举了国外的大量规定和实践来证明这是——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即提出了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
即使不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同益公司的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因此就不能扩大解释商标法而认定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笔者认为,对同益公司的行为既可以适用《商标法》,又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
原告是以侵犯商业信誉和不正当竞争起诉的,故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请求原则进行审理。
(二)原告享有什么权利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被告同益公司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是否造成损害。
原告服装一厂为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使其“枫叶”牌西裤在版型设计、面料选择、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点。
其产品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占有了——定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定信誉,“枫叶”商标也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因此服装一厂对其享有的商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本案认定侵权的理由就本案而言,同益公司曾得到过被告鳄鱼公司的书面授权,在北京贩卖鳄鱼牌(CROCODILE BRAND)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服装、服饰等。
贩卖从商业上讲是指将他人的商品买进后卖出。
因此鳄鱼公司的“商标授权书”并刁;意味着同益公司可自行组织货源而将已进入市场流通中的他人产品的商标撕下,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再高价销售。
而且,原告也未同意同益公司可以将原告产品的“枫叶”商标更换成“卡帝乐”商标后再行销售。
同益公司的行为表面上是通过购买行为使原告对售出的服装的商标权权利用尽,而想使其行为合法化,但同益公司并非商业活动中的最终用户,同益公司实质上是在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牟取暴利,其行为无偿地占有了原告为创立其商业信誉和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而付出的劳动。
同益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妨碍原告商业信誉、品牌的建立,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正当竞争的权利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同益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由于同益公司所述其工作人员更换商标的行为得到了原告许可的辩称,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如果原告从商标侵权角度主张,笔者认为仍然应当认定同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同益公司的行为不利于建立公众对“枫叶”商标的合理评价,从而影响原告商标信誉,这是从更高层次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