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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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和功能扭曲

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和功能扭曲

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及对策分享到:推荐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增加融资渠道,促进国有企业解困和转轨,为企业发展筹集资金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中国国情,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制度缺陷,以形成目前许多难以解决的辣手问题,从而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步扩大和发展。

本文不揣冒昧,对此发展一点意见。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制度缺陷,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发行股票的计划价格,同股异权,退市机制,以及国有股票流通等方面。

1、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经济转机时相关制度安排不合时宜和制度的短缺,传统国有企业向现代股份公司转制的过程中,在规范治理结构方面,显得制度缺乏,以至形成上市公司普遍质量不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股权过份集中导致非效率的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健全的股份制企业,其投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不同性质的投资主体所占的股份比重及其相互关系即股权结构。

在公司中应该合理规范,由于片面强调绝对控股地位,致使国有股“一股独大” ,而国有股代表均为政府官员,董事长,......(本文共计4页)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建议分享到:收藏推荐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1.融资高于一切的证券市场。

多年来,管理层过分看重股权融资,甚至把融资数量作为考核市场发展的主要业绩指标。

市场的发展始终没有摆脱数量扩张的思维定式,这造成了上市公司“圈钱”的超常规发展。

其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由于股市的资金不需要支付利息,上市公司都抱着“不圈白不圈”的心理,无论企业經营是否需要这些资金,都极力争取“圈钱”机会。

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打通各个环节,通过包装和造假获取上市资格,而钱一旦到手,便立刻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将几亿甚至几十亿元的资金闲置,或者回流到证券市场进行投机,对上市公司的本身发展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

其二,表现在企业的再融资上,包括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和次级债券等。

浅析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二 、保 荐 代 表 人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 一)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共 同体 ,合谋造假上市成为可能 保荐代表人主要依靠发行公 司成功上市获得收益 ,二者属于利益共 同体,因此 ,为达到发行上市的 目的会 出现互相包庇的可能。 发行人将公 司股票成功上市 , 券商投资银行部门的保荐代表人才 能 够得到应有提成 。因此 ,为了协助发行人成功上市 ,券商会使 出浑身解 数达到监管部 门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 绿大地 到万福生科 ,从 中小板到创 业板 ,中 国 I P O造 假 的黑 幕 , 被撕出了一个 口子 ,也给现行的发行制度 敲响了警钟 。万福生科 被投资 者斥为 “ 创业板造 假上市 第一股 ” 。经 自查 ,发 现万福 生科 2 0 0 8年 至 2 0 1 1 年 累计虚增收入 7 .4 亿元左右 ,虚增营业利润 1 .8 亿元左右 ,虚 增净利润 1 .6亿元左右 。平安证 券作为万福 生科 的保荐 机构被处史 上 最重罚单 :暂停保荐 三个 月 ,罚款 7 6 6 5万 ,出资 3亿设赔 偿基金 开快 速补偿先例。 从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创业板挂牌之后 , 上市公 司的业绩的变 脸成为 了一种 巨大的隐患 , 迅速变脸 的业绩 ,而与之相关 的机构却只是 “ 荐而不保”,习惯 以高价送 向市场的方式将诸多劣质企业推上市。就拿 创业板来讲 ,Wi n d今年统计 的数据 来看 ,从 2 0 0 9年 开始办起 来 以后 , 已经有 3 5 5加的上市公 司在创业板正 式挂牌进 行交 易。从 2 0 1 3年过去 几个 月来看 ,这些看似有着 “ 高成长” 光环的各 家企业过去三个季度总 过的净利润 同比下降了 6 % ,而在这 之 中,有 1 5 6加企业 已经开始利 润 的下滑态势 ,占的比例将近 4 0 % 。更严 重的是 已经有 1 1家企业 的营业 额出现了亏损 的现象 。 ( 二) 、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 ,审核形式化严重 部分保 荐代表人 由于种种原因对发行人没有做到尽职尽 责 ,为了 自 身利益 ,过分追求 上市数量 带来 的丰厚 利润 ,在 尽职调 查 的审查过 程 中,没有做到应有 的审核 ,导致很多企业在上市后缺乏核 心竞争力 ,在 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保荐代 表人判断公 司质量 的专业 能力上有所 欠缺 , 审查过于形式化。 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保荐人员疏忽的另一大原 因。事实上 ,在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会 比较有难度。 比方说 ,在对发行 人财务进行调 查时 ,只有有 了国务院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利进行 法人银行账户 的调查 ,但是从 目前法律来 看,并没有授予这项权力。因此 ,保荐代表 人查询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 时,就无法做到追根溯源 ,同时发行 人也存在故意隐瞒和不合作的情况 ,这就更加剧了核查 的难度 。2 0 1 1年 1 1月平安证券的两名保荐 代表人林 辉、周凌 云曾 因胜 景 山河 造假案 被 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 。证监会在对平安证券的警示函 中就指 出,其在保

保荐工作的风险

保荐工作的风险

保荐工作的风险一.信息安全风险保荐机构内部可能存在员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自律规范和保荐机构内部制度开展保荐业务,与保荐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能存在将信息透露给其他利益相关机构,导致保荐工作风险增加,降低了保荐业务质量二.组织体系风险缺少健全分工合理、制衡约束、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无科学合理的保荐业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导致保荐业务风险三.操作风险未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从而无法确信所保荐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也无法确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四.承销风险保荐机构未能科学合理地评估承销风险,未慎重选择市场时机,未审慎控制发行失败或包销风险;同时未做到尽责地从事持续督导,因督导不力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违规风险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择优立项保荐项目立项阶段是风险控制的关键阶段之一。

保荐机构在遴选项目时应当坚持择优的原则,从源头上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项目立项的制度和程序,制定明确的立项标准和条件,立项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责任明确明确了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发行审核、定价与销售、上市保荐、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各阶段的制度建设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对各个对应节点内部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相应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三、设立专门负责承销的机构作为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应当做到: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专门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工作,协调内部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建立健全询价与定价、证券发售与证券承销等环节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加强证券发行定价、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等措施有效控制承销风险。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以确保研究报告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试析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析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析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上市公司出现,那么就涉及到新股的发行,在新股发行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机制管理,健全的体制建设,才能够保证新股的顺利的发行。

但是在实际的发行过程中,近几年时间里,我国却出现了破发的显现,并且所占的比例不在少数,不仅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对我国的经济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要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我国在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发行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相关的机制不够健全,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本文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且在制度上不断的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就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

标签:新股发行;保荐制度;询价制度;完善新股发行,又称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非上市公司首次向不定向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

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初的政府额度审批制到现在的保荐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证券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的。

经过一轮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新股破发现象层出不穷,2010年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出现破发,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场面前,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鉴于此,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1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安排我国新股发行实行上市保荐制。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荐制,由保荐人负责拟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其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

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在实施“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公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主要采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拟发行企业及其主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

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

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摘要]介绍保荐人制度的法律特征及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分析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一、保荐人制度的法律特征保荐人(sponsor),其原意为负责人、保证人或者赞助人的意思。

在保荐人法律制度中,它特指对保荐对象履行保荐责任的金融中介机构。

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

保荐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严格的资质条件。

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它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保荐人除了必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

第二,法定的担保责任。

保荐人制度最具特色的是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其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较长的职责期限。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是保荐人履行职责行为在时间上的维度。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荐人履行职责的效果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保荐人制度的作用保荐人制度是股票发行制度中的一种。

我国目前实施的保荐人制度相对于以往的行政审批制和通道制有着明显的优势。

1.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行政审批制下,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方可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是由地方政府的证监会决定的而证监会同时又是股票市场的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一旦出现问题,既要由证监会来处罚,又要追究证监会审核失职的责任,因此,这种制度的内在矛盾性决定了最后损失的还是投资者。

保荐制度取消

保荐制度取消

保荐制度取消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保荐制度的取消对于市场的影响。

保荐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由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进行发行和销售的制度。

取消保荐制度将带来市场的变革和挑战,对于公司融资、市场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文章首先介绍了保荐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分析了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随后探讨了取消保荐制度可能引发的影响和挑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保荐制度的由来和发展保荐制度起源于英美,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发行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核心是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负责发行上市公司的新股,并提供发行咨询、销售等服务。

二、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1. 垄断和不公平竞争问题:保荐制度造成了少数优势的证券公司垄断了市场,限制了其他证券公司的发展和竞争,导致资本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2. 利益冲突问题:由于保荐公司同时担任发行人、承销商和研究员等角色,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3. 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由于保荐公司掌握了大量上市公司的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来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取消保荐制度可能引发的影响和挑战1. 市场融资模式的变革:取消保荐制度后,上市公司需要寻找其他渠道来进行融资,如银行贷款、信托、私募股权等。

这将对融资成本、融资效率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2. 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取消保荐制度将打破现有的市场垄断格局,提高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这对于中小型证券公司来说是一种机会,但同时也会面临更大的竞争挑战。

3.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改善:取消保荐制度后,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管力度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应对策略1. 加强市场监管:取消保荐制度后,需要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加大对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证券保荐制度及其完善(金融课程论文)

证券保荐制度及其完善(金融课程论文)

浅析我国证券保荐制度及其完善学生:范慧杰(经济学院金融二班,学号200640803207)摘要:保荐制度是从国外引入并运用于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的发行上市正从计划走向市场。

保荐制度的引入将助于完善股票发行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针对保荐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在运行、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就此提出几点完善的措施。

关键字:保荐制度认定标准自律监管证券保荐制度是指符合法定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和证券上市,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及发行人所披露的质量和承诺提供规定的持续督促、指导和担保的制度。

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对发行人的证券发行及上市进行推荐和辅导,并有责任核实公司的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正确、完整。

我国证券保荐制度的确立是从2003年12月开始的,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之后,2005年1O月27日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证券保荐制度。

结合《办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并联系我国的实践,可以洞察出我国保荐制度的功能定位,也可以通过对我国保荐制度的研究,从中找到不足,并提出完善的构想。

一、我国证券保荐制度的沿革我国证券保荐制度是证券发行制度逐步演变、发展的结果,是核准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过审批制、核准制下的通道制,现在实行的是核准制下的保荐制。

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这种体制是在实质管理的内容中加入了计划管理的因素,任何意欲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不仅须取得发行额度的许可,而且在发行前还须取得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管理机构的批准,发行审批部门对于发行人的申请采取实质审查制度。

在1998年《证券法》实施之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进入核准阶段,核准制的实质是核准机关对证券发行行使部分实质审查权,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理解为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过渡形式。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2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2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审批制度的改革,核准制和审批制并存的局面,未见得比以前单一的审批制有进步,相反会造成一些管理体制的不统一:一是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不统一;二是公司债券的审批体制不统一,这会涉及多个授权部门主管和审批。

前者的不统一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混乱,造成管理机构的臃肿和庞大,尤其在当今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

后者的不统一,造成层层审批,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前几年,许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上市的企业,就是利用审批的体制缺点,层层“攻关”,最终获取了不应有的发行权或上市权,结果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

而且审批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元机构仍然存在,它割裂了市场的统一性,增加了运行成本。

证券发行市场存在二元机构,需要两套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来规制证券发行市场,加重了发行成本,增加了监管负担,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合理运行。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结构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完善。

《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不健全。

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会出现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等违法行为,这将加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这不利于对权利受害人的保障。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宗旨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但由于民事责任机制的不健全,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市场定价制度不完善。

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

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

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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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缺陷(1)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保荐机构担任证券发行主承销商的制度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建议今后的制度设计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使保荐机构能更好的起到对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担保作用。

一、保荐制度简介
保荐制度又称为保荐人制度,来源于英、美、德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发行上市制度。

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保荐人还要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于2003年在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引入了保荐制度,并在2005年《证券法》中确立了保荐制度的合法地位。

二、我国现行保荐制度的缺陷
2005年的《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关于保荐人的管理办法最初为2003年的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年10月修订了《暂行办法》,将修订后的办法定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又于2009年4月进行了修订。

《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证券发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管理办法》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2003年的《暂行办法》第六条为“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虽然
2008年《管理办法》第六条与2003年的《暂行办法》相比,已经有了改进,引入了联合主承销,即主承销商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但仍然没有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进行完全分离,联合主承销中,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需要与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不足。

《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可能是考虑到我国券商目前尚未没有较为明确的市场细分和专业化分工,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将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

由于证券承销会给证券商带来非常可观的利益,高额的承销费用和相对较低的发行风险,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有着较大的利益诱惑,由于内在利益的驱动,保荐机构将努力促使拟上市公司上市,尽力美化准备上市的公司,很有可能将一些低质量的公司推上市;保荐机构兼作主承销商,由于存在利益诱惑,也难以保证保荐机构公正地出具保荐意见书,尽到勤勉责任,从而影响其作为保荐人的公正性。

虽然此次《管理办法》已将原来《暂行办法》中的“由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修改为“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引入了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主承销工作,但由于担任发行和上市的保荐机构仍参与其中,由于利益驱动,仍然难以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与公正性,在制度设计仍然存在缺陷。

有效解决的
方法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分离,将保荐机构作为独立的推荐和担保机构,不担任被保荐的证券上市的主承销工作,只有这样才会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负责保荐的券商不得担任被保荐公司的证券承销工作,而可以担任非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工作,这样既能保证保荐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又不会减少保荐机构的收入。

目前有很多关于保荐制度法律分析的文章,大多数文章都着重强调明确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等,却少有文章涉及到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分析。

对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人违规的处罚措施,在《管理办法》及《证券法》中都作了很多规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至七十四条,有大量关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的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如第六十六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保荐制度设计的本身就存在缺陷。

只有将保荐人与证券承销商相分离,这才是防止违规行为的真正有效的办法。

承担责任只是事后的事,一旦保荐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推向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损害就成为无法挽回的事。

在出现损失以后再来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进行处罚,无论如何都无法挽回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因此从风险控(下转第127页)(上接第121页)制的角度来讲,保荐制度设计本身就应当科学严谨,将保荐人与证券承销商相分离,从制度设计上预防违规事件的发生。

从保荐制度的立法层面来分析,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科学合理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中,只有做到立法的科学合理性,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通过社会反馈机制可以证明它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从立法的科学性角度来讲,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由于主承销商可以有一大笔可观的佣金收入,因此主承销商与上市公司有密切的利益关系,保荐人再担任主承销商,则很难保证保荐机构的公正性。

从《管理办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反馈来看,在实践中,诸多违规现象的出现,不能不使我们思考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制度科学性与合理性。

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如何使得保荐人能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上就应当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当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即与证券发行有了关联关系,当存在关联关系时,就难以保证其作为保荐人的公证性;保荐机构的作用就是向公众起到一个担保和证明作用,而如果保荐机构又担任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这与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而“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法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分离。

只有将保荐人主承销商完全分离,才能使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互监督,为证券发行的诚信和公平提供更多的保障。

证券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如果承销商即是保荐人,由于保荐人已核查过证券发行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为承销商的保荐人通常不会再次进行核实,因而少了一道核查程序。

如果由非保荐人担任主承销商,则可以增加一次审核程序,更好地起到对证券发行上市的核查监督作用。

《管理办法》配套措施应当与《证券法》有很好的制度衔接,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从而增加一道监督程序,
这也是保荐制度的国际惯例。

三、改革方向
保荐制度的国际惯例是,保荐人与主承销商相分离,因此在将来的《管理办法》修改时,应当将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完全分离,即作为发行证券的保荐人,不能同时担任所发行证券的承销商,“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障诚信和公平原则的实现。

与其设定很多的违规处罚原则,不如在制度设计的源头上就加以防范,这样才能真正减少保荐人的违规行为,保证保荐人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参考文献:
[1]韩秋实.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法律分析
[2]作者不详.论证券发行上市中保荐人职责制度的完善..商业经济管理.2008(1).
[3]周正义.以什么来拯救中国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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