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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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X]66号)的精神,结合阳江市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要求和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法定年龄6周岁(低于6周岁原则上不给予入学),按就近原则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下列所属区域内的儿童入学:一是未入学的超龄儿童,二是有自理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三是未就读过学前班或幼儿园的适龄儿童。

初一新生入学按区域就近入学,已参加小学水平测试的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到相应的初级中学入学。

对外县(区)要求来我县就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少年儿童,要求其家长到所属地教育局写《就读联系函》并凭户口簿到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入学注册通知书》手续,家长凭《入学注册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少年儿童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二、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除尘滤布按以下要求办理:1、学生或家长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函》;2、转出外县的学生,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到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转出备案手续;3、县内转学或外县转入学生,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和学生户口簿复印件(A4纸复印户主页和学生页)到我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提出转学申请,教育局根据学生就近就读意向和学校学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出《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4、学生或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原转出学校提取学生学籍档案资料中的《学生评价表》;5、学生或家长凭《学生评价表》和《转学注册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6、压滤机滤布厂家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接受未经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7、县内转学和外县转入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10天。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

广东省小学生学籍表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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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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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学年
成绩
工作单位

补考







关系
姓名
年龄
单位和职务



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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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补考



学期
成绩
学年
成绩
补考
转学、休学、复学、辍学、情况登记



学期
成绩
时间
摘 要
学校负责人
学年
成绩
补考
学校名称:学生统编号:造册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学年
学年
( 年级)
学年
(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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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成 绩 考 核
任队、班干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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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品德
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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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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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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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第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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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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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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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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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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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第一学期
第一学期
四年级
第一学期
第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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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
第一学期
六年级
第一学期
第一学期

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同时,省教育厅将逐步推行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广东省教育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封面)—学年初学校:校长:学籍管理员:电话:新生班,人,其中女名册共页审核单位:审核日期:年月日—16 —新生名册(内页)20 —20 学年初年级班(本页人)—17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封面)—学年学校:学籍管理员:审核:日期:年月日—18 —在校生名册(内页)20 —20 学年年级班(本页人)—19 —第页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20 —注:黑框内项目由家长或学生填写。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封面)年学校(章)校长(章)学籍管理员(章)电话:审核单位:审核人:年月日—21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内页)20 年年级班(本页人)—22 ——23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20 年)—24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存根)拟转学学生姓名,年级年级(学号:),拟转学到县(市、区)。

学生家长:;联系电话:学校(章)20 年月日转学联系函[ ]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式样)转学联系函[ ] 号县(市、区)教育局::现介绍我校年级学生(学号:)到贵单位联系转学事宜,请予接洽。

学生现就读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学校(章)20 年月日—25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存根)转学学生原县(市、区)学校年级(学号:),同意转入县(市、区)学校年级。

转入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20 年月日()转学函[ ] 号………………………………………………………………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式样)()转学函[ ] 号县(市、区)学校::经批准,同意原你校年级学生(学号:)转入县(市、区)学校年级,请你校将该同学的《学生评价表》直接函寄该校,以便建立该生学籍档案。

转入学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批准单位(章)20 年月日—26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式样)(存根)学校年级班学生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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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卡日期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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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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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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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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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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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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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转入()出生____年__月__日国籍(中国公民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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