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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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监理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监理是维护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为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与规范,推动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电力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综合权威资料和相关政策,就电力监理资质的申报条件、管理要求以及审批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电力监理资质的申报条件电力监理资质的申报条件是筛选合格监理机构及人员的重要标准,准确把握条件要求是评定监理能力的关键。
申请方应满足以下条件:1. 监理机构规模:申请方应具备相应规模的监理专业队伍,包括具备电力工程监理经验的工程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团队的规模和专业性能力是判定申请方实力的重要指标。
2. 专业资格要求:申请方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建造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3. 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申请方应具备一定的电力监理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电力设施验收、工程监督等工作。
同时,申请方还应拥有丰富的电力工程技术经验,并且能够应对各类施工问题和风险。
三、电力监理资质的管理要求电力监理资质的管理要求是确保监理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其规范性和实施性对提升监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 资质证书管理:监理机构和人员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资质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书应定期更新,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2. 资质变更和注销:监理机构和人员如发生注册信息变更或者资质终结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3. 监理质量评价: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电力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质量评价,评估其工作质量和能力,为用户选取优质的监理服务提供参考。
四、电力监理资质的审批机制电力监理资质的审批机制涉及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申请方,是确保监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监理质量的重要环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监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审查申请方的资质申请材料。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电力部关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电办[1993]22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日期:1995年8月11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11日)废止【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3.07.23【实施日期】1993.07.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7月23日电办〔1993〕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理业务范围,颁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人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一)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工业部审批。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电建[1995]503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3号)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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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设备质量,保证监造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工作,其它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设备监造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监造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监造单位必须向电力部设备监造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造业务范围,颁发监造资质等级证书后,再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监造单位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及监造业绩复印件;
(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造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
(五)自有资金数额;
(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设备监造的业绩;
(七)技术装备情况;
(八)拟申请的监造单位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造单位的资质审批:
甲、乙级监造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部监造资质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按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三类,各分为甲、乙两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承担1~2个300MW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
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1~2个300MW或100MW 以上火电建设项目设备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
4.监造业绩好。
水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100MW或转轮直径5.5m 以上水轮发电机组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
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50MW或转轮直径3m以上水轮发电机组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
4.监造业绩好。
输变电工程类
(一)甲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33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
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
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过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的监造任务;
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3.自有资金不少于50万;
4.监造业绩好。
第九条各监造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火电工程甲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各类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300M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及各相应的控制保护设备等。
水电工程甲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国产水电单机为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及各相应的主辅设备的控制保护设备。
输变电工程甲级监造单位可监造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电气设备。
(二)火电工程乙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国产200MW及以下大、中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0MW及以下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及各相应的主辅设备的控制、保护设备。
水电工程(项目)乙级监造单位可监造国产水电单机为20MW或转轮直径3m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及各相应的主辅设备的控制保护设备。
输变电工程乙级监造单位可监造220kV及以下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等主要电气设备。
第三章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条监造单位的资质等级由电力部设备监造资质领导小组每两年核定一次。
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
申请升级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监造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监造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监造单位分离或合并,应交回原监造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报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监造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总监造师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其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监造单位如违反《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或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的,由电力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