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号:CAPEC-S111:2003本号:A改号:0态:有效放号:设备监理评审管理文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设备监理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1.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依供货合同而签定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二章设备监理活动第六条(监理招标)委托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设备监理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合同)设备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
被监理单位应当按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委、经贸委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规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重要设备定义)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设备监理定义)设备监督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供货合同而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监理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三)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二章设备监理活动第六条(监理招标)委托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备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设备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设备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合同)设备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法人书面通知)委托人在与设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书面通知设备制造企业等被监理单位,说明有关设备监理活动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主要人员等。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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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标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请、核准及其监视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设备监理单位,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本方法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在核准资格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范围按业务分为假设干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所有设备,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监理核准专业中的局部设备。
设备监理专业和设备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技术负责人具备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四)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六)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取得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必须已经取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二)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
第十条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章程;(三) 人力资源状况,并注明持有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四)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五) 设施和设备情况;(六) 质量管理手册;(七)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提供设备监理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1.总则1.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1)《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第28号局长令)3)《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4)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5)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6)《FIDIC职业道德准则》(1996)1.3 术语和定义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1)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
2)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5)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6)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织。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工程设备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1.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设备监督管理机构,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职责一)定期检查和审批工程设备的购置计划,确保设备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3. (职责二)组织对工程设备的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职责三)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5. (职责四)制定工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措施。
三、工程设备购置和配置1. (购置计划)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需要,制定工程设备的购置计划,并报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2. (设备采购)采购部门应按照购置计划,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购买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工程设备。
3. (设备配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需求,合理配置工程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工程设备验收1. (验收标准)工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2. (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由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包括设备材料的检查、技术参数的核实、功能试验等。
3. (验收记录)验收工作应生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包括验收合格证明和不合格设备的处理意见。
五、工程设备维修保养1. (定期维护)施工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备品备件)施工单位应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确保设备维修保养的及时和有效。
3. (维修记录)施工单位应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和维修人员等。
六、工程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1. (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设备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要求和安全措施。
2. (培训交底)施工单位应对使用工程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交底,确保他们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监理管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经济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备监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人员第四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章监理职责第六条设备监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二)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定期向设备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监理情况。
第七条设备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并掌握设备监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二)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程序开展工作;(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八条设备监理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标准和责任;(二)制定监理计划,包括监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三)开展现场监理,包括检查、测试、监督等活动;(四)编制监理报告,记录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五)组织监理总结,评估监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监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设备监理师之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最主要的区别是监理的( )不同。
A.内容B.方法C.对象D.性质【答案】 C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 )。
A.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B.大学以上学历,累计从事设备监理工作15年C.工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D.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案】 D3、根据设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差距分析模型,( )差距是主要的质量差距。
A.服务规划B.服务认知C.服务提供D.服务感知【答案】 D4、设备监理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是( )。
A.良好的思想品德B.过硬的心理素质C.广博的知识背景D.丰富的实践经验【答案】 B5、在设备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冲突原则上应由( )负责协调。
A.承包商的项目经理B.设备监理公司总经理C.业主D.设备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答案】 A6、设备监理单位属于独立的社会( )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A.咨询服务B.代理服务C.托管服务D.中介服务【答案】 D7、组织是指为了特定( )而设置的人的职务及其关系的体系。
B.目标C.项目D.工作【答案】 B8、根据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提出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S111:2003),设备工程监理服务规范中的服务特性可归纳为功能特性与( )。
A.技术特性B.质量特性C.管理特性D.组织特性【答案】 A9、具体研究与工作方法上的整体化、分析技术应用的综合化、程序持续的科学化三大基本特征,着眼于项目整体管理的方法理论是( )。
A.决策方法论B.可靠性分析方法C.系统工程方法D.创新工作方法【答案】 C10、监理例会实际是监理项目情况评审会,一般需要( )召开一次。
A.每个月B.半个月D.每天【答案】 C11、设备工程监理资料是没备工程监理单位在( )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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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工作,加强对设备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设备的监造管理。
第三条 设备监造是指公司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对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标准执行、加工工艺、检验结果、生产进度等进行监督的行为。
设备监造的范围主要包括电池组件、逆变器及主要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设备监造需依据设备有关技术标准及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有关规定进行。
设备监造不能代替设备检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直接进行设备监造工作。
在公司自身不具备设备监造的情况下,为提高设备监造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公司可委托专业的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设备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
要职责为:
(一)起草设备监造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监造工作计划;
(三)制定有关设备的技术规范文件;
(四)提出设备监造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设备监造的技术规范文件;
(五)考核设备监造工作;
(六)负责设备监造工作的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公司采购部按照公司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监造单位的委托管理,安排与设备供应商、监造单位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及监造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协助工程管理部协调项目公司(项目部)、设备制造单位及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公司(项目部)是设备监造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明确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并按周将设备监造情况反馈至工程管理部。
项目公司(项目部)根据需要派出代表对监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和进度的不符合项、缺陷等应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监造单位接受公司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及驻厂监造代表
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并将项目组成员报公司采购部确认;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工作计划》,报项目公司(项目部)审批;
(三)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制造进度;
(四)每周定期向项目公司(项目部)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五)设备监造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对制造单位进行整体评价,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项目公司(项目部)。
第三章 监造内容、方式与要求
第十条监造内容。
设备监造内容应涵盖:
(一)确认制造单位及其主要供应商的资质、制造能力、工装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查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三)审查设备所用材料、元器件的质量;
(四)监督主要工序的加工及装配质量;
(五)按图纸核查主要部件的几何尺寸偏差;
(六)核查检测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七)监督实际制造进度,避免发生计划进度偏差;
(八)参与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验收;
(九)报告监造情况;
(十)协调共同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质量监造。
设备监造的重点为质量监造,要点包括:(一)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运行情况,主要工序的加工及装配质量;
(二)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检人员资格,以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情况;
(三)审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各工序的工艺文件、产品图纸的有效性,执行标准、规范、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的情况;
(四)审查设备所用原材料、元器件的质量,监督检查产品生产、组装、调试、试验、性能参数、外观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
(五)监督检查包装入库出厂,包括清污、除锈、防腐、防护、喷漆、包装、标识、标签、技术资料、铭牌、搬运、入库、出厂、运输等细节;
(六)监督检查取样测试及测试结果真实性,加强产品关键质量点的监控;
(七)做好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及监造验收报告,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进度监造。
设备监造的进度控制,必须采用事前控制
与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将影响进度的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
重点监督以下环节:
(一)落实生产计划。
监造人员应根据设备的制造周期同制造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争取排产计划。
(二)落实采购计划。
监造人员应积极核实各类原材料是否满足制造进度的要求,督促制造单位的采购部门与原材料供应商联系,直到采购计划全部落实;并定期与制造单位的采购部门联系,以获取供货进度信息。
(三)落实制造加工的连续性。
监造人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相关部门联系,保证生产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能够满足设备制造的需要;保证外协件能够根据进度按时交货回厂;保证设备生产各项工序的连续性,减少生产过程的停滞时间。
(四)落实设备的成套性。
监造人员应根据设备的明细表,检查和督促设备的成套性制造和成套性发运,避免因某种配件的滞后影响生产、发运或装配。
第十三条关键点监造。
(一)关键生产环节、关键零件或部件组装、调试、试验时,监造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键材料监造。
关键材料或部件入库、产品出厂必须经监造人员验收签字。
(三)监造单位应对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项目公司(项目部)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监造方式。
监造方式分为文件见证(R)、现场见证(W)及停工待检(H)三种。
(一)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监造设备所用的原材料、主要元器件、外购元器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等资料进行核对,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对所监造设备的制造、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签署书面意见。
(三)停工待检(H):该检验、试验项目必须有监造人员代表参加并签署书面意见,若不签署意见制造单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五条监造人员应按要求必须全时到制造车间进行监造,监造时应认真了解、仔细观察设备制造过程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制造单位立即改正。
第十六条 监造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质量或生产进度与采购合同有较大偏差时,监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单位,要求制造单位做出回复,并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立即向工程管理部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监造设备在发货前,监造人员应在制造单位的配合下,认真核实是否具备发运条件,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署放行通知。
工程管理部可将放行通知作为设备接货证明的依据之一,但放行通知不能代替工程管理部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