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QSY 1134-2008 产品驻厂监造规范

1.1.1.1.1.2 Q/C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1134-2008产品驻厂监造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urveillance at the Supplier2007-××××-××××发布2007-××××-××××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Q/Y 1134-2008目次前言 (1)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缩略语 (2)4 各方责任 (2)4.1买方责任 (2)4.2监造方的责任 (3)4.3供方责任 (3)5 监造工作的等级 (3)5.1 A级 (3)5.2 B级 (3)5.3 C级 (4)6 通用要求 (4)6.1监造方的资质 (4)6.2监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4)6.3监造工作的基本要求 (5)6.4检测仪器设备 (7)6.5监造的档案文件 (8)6.6安全 (8)Q/SY 1134-2008前言本规范的目的旨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提供指南。
本规范建立了一套通用指南,涉及买方、供方和监造方三者之间用于产品驻厂监造的要求。
各方的作用和责任应在买方和供方,以及买方(此时称为委托方)和监造方的合同中予以约定。
本规范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制定,并参考采用API RP 5SI的相关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康布尔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石油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石油工业井控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石油工业防腐保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抚顺石化检测监理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瑞华、王欣、马秋荣、王渤、贾延彪、张斌、赫连建峰、苗一。
公司产品监造管理办法

公司产品监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公司的产品监造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品指以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品牌销售并由外协厂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产业部门为产品监造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产业部门按照产品类别编制产品监造作业指导书,按照《公司产品类技术文件审批流程》(编号:AT-P-ZL-004)规定,完成文件的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各部门制定的监造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造工程师职责;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工艺流程;
(四)检验项目(包括抽检方法,检验仪器、人员资质等);
(五)关键过程(热处理、焊接、无损检测等)的控制方法;
(六)现场HSE要求。
(七)监造档案。
第六条各产品监造工程师必须对监造产品熟悉,经过培训(产品执行标准、监造作业指导书等),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监造工程师开始监造前填写《产品监造审批单》。
第八条产业部门领导审批后由监造工程师到外协厂按照监造作业指导书执行监造。
第九条监造工程师完成监造后将监造档案由部门领导审批进行归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产品监造审批单》
2。
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严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 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监造(催缴)管理细则

监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采购部。采购部设监造主管1名,负责监造 工作的总体协调及对监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根据需要安排监造人员, 具体实施驻厂监造。 第五条 监造人员职责
1、在监造主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监造人员以采购合同为依据,严格控制制造过程的质量、进 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问题。 3、对设备分阶段交货和整体交货负有催交职责。 4、对制造过程中所有的质量见证全面负责,及时填写监造日记及 填报各种报表。 5、参与设备出厂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6、对合同外制造成本要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合同内材料数量、价 格等相关情况要进行摸底,对以后合同谈判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7、每日必须反馈监造日志,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 8、监造过程中与供应商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
1、按国家标准; 2、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3、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4、引进国外技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5、必要时,由买方、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多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 标准。
一、前期质量控制 前期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检查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2、对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审核; 3、抽查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供应质量; 4、评定制造设备的能力及状态; 5、检查质量检测系统设备、方法、标准; 6、检查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二、过程质量控制 查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加工工艺,和检验标准是否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 (一)过程监控注意事项: 1、原材料和半成品必须有检验记录和合格标示。 2、焊接材料、预热温度、焊接参数、焊接变形、焊后保温应符合 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要进行探伤、拍片抽查、材料要进行机械性能试 验。 3、关键加工件必须在制精度合格的机床上加工,对加工设备应进 行加工前的检查,调整和认可,以确保加工精度对零件的尺寸精度、形 位公差、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施工图样要求。 4、热处理前按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热处理介质,炉温的均匀 性,热处理的工艺曲线必须符合热处理工艺规程,热处理后必须保留热 处理过程记录曲线。 5、在进行整体装配前,调试应检查部件灵活性和配合件的配合公 差,若有异常或超标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直至灵活无卡阻,符合各项 公差要求为止。 (二)过程监控的要求: 1、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2、质量事故未经处理不得继续生产;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更换; 4、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立即报告; 5、使用经审查不合格人员上岗操作要求整改。 (三)过程监控检查纪录内容: 1、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记录; 2、半成品检查、检验纪录; 3、重要部件焊缝检查、检验记录; 4、主要焊接件装配检查、检验记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2007-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 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 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 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一) 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 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 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食品驻厂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驻厂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驻厂检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1.3 驻厂检验、监督和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要求。
二、驻厂检验人员管理2.1 驻厂检验人员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监督。
2.2 驻厂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驻厂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市场。
2.4 驻厂检验人员应做好检验记录,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5 驻厂检验人员有权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对严重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三、驻厂监督人员管理3.1 驻厂监督人员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卫生条件和操作人员进行监督。
3.2 驻厂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3 驻厂监督人员应按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进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4 驻厂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5 驻厂监督人员有权对违反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四、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4.1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4.2 企业应定期对驻厂检验、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3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4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4.5 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原料和半成品的安全和质量。
设备、材料监造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保证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设备、材料加工制造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以确保设备、材料产品质量满足要求,明确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在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建设阶段设备、材料监造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
3.1设计管理部1)负责向机电动力部提供监造过程所需要的设计文件资料。
2)及时反馈、传递与监造有关的设计变更和设计联系单。
3)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参与质量控制点的现场见证和最终验收。
3.2机电动力部1)督促第三方监造单位完成监造工作,参与关键设备的质量控制点见证和最终检验工作。
2)对第三方监造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月度质量考核工作。
3)负责提供设备关键性等级划分。
4)负责监造交工资料的审查和监造工作评价。
5)审定监理公司的设备、材料监催监造大纲,建立监催监造台账。
6)检查监理公司执行监理大纲情况,抽查监理公司设备监理质量。
7)对监催监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影响施工总进度的质量、进度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纠偏工作的跟踪落实。
8)对生产厂家和监理公司提出考核意见;3.3项目部1)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督促问题的处理。
2)定期总结监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在质量例会上汇报相关信息;收集和整理有关监造的各种会议纪要、技术资料等。
3.4设备监理单位1)制定设备、材料的监催监造大纲、监造方案(或监造细则)并在监造开展前实施监造交底。
2)负责向项目部汇报监造工作情况,提交监造报告。
3)根据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厂家制定生产计划,分解关键质量控制点、重要进度节点,提供项目部对监催监造过程中验收节点。
4)跟踪落实生产计划;5)对监催监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对照生产计划滞后一周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单位并督促生产厂家进行整改。
影响施工总进度的质量、进度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项目部,并负责纠偏工作的具体落实;6)有权对影响设备质量及进度的生产工艺、技术处理方案提出意见,对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有权叫停作业并通知机电动力部和煤化工事业部;7)按照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提供监催监造过程中检验、试验等相关资料;8)有权对生产厂家工作依据合同、技术协议提出考核建议;9)及时提交监催监造资料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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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 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贷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
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
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
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六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
第十八条委托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项目监造组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参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
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产品的制造质量由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
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被监造单位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监造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可;(二)核查产品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三)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四)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的要求;(五)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六)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七)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以及产品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八)查验产品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九)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产品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十)监造人员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被监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十一)监督产品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十二)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报告产品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情况;(十三)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造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造资料。
第二十九条监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被监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
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对应当实施监造的项目,未委托实施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被监造单位和委托人不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非法干涉和阻挠监造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造单位不得承揽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造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有关影响监造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利益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二)与被监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监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7年7月12日)附件产品驻厂监造目录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空冷器;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进料泵;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6.PTA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腈装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海洋平台;12.油气输送管、油气输送管防腐、油套管(高压气井用、特殊用途的非API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