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工程质量治理规定第一节总那么第一条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第297 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国务院第293 号令〕及«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2004〕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的质量治理工作。
第二节质量治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公司工程质量治理的原那么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明确参建各方的质量治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制定项目质量打算、质量操纵措施和治理方法,规范质量治理,确保达到项目预期的质量目标。
第四条公司工程质量治理指导思想是树立质量〝零缺陷〞和〝谁主管、谁负责〞、〝质量治理人人有责〞的理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各方面质量治理的作用,分级操纵,分项把关,把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成为:符合规范、功能齐全、质量合格、本质安全、运行稳固的优质工程。
第五条质量治理目标是工程项目质量操纵覆盖率100%、质量问题整改率100%、质量验收合格率100%,大机组试车和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一次成功。
第六条公司工程质量治理体系组织机构图四川石化公司监理公司1 监理公司2 监理公司3 监理公司n质量监督站EPC 1 EPCn E+PC E+P+C图1.1 四川石化公司工程质量治理组织机构图总体设计院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治理手册质量操纵工程师1 质量操纵工程师2 质量操纵工程师3 质量操纵工程师n图1.3 四川石化公司各生产和辅助单位质量操纵组织机构各生产和辅助单位部长各生产和辅助单位质量主管〔设备副部长〕生产一部总经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生产运行处财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质量安全环保技术进展处审计法规处机动设备处党群工作处〔企业文化〕商务部工程部行政部生产二部图1.2 四川石化公司工程质量操纵组织机构图生产三部生产四部生产五部生产六部仓储运输公用工程部设备检修部生产监测部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治理手册第七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质量治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一) 建立公司的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对公司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治理,并监督检查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形,明确直属单位、各部、机关处室、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二) 制定工程建设的质量治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贯彻并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各部、机关处室、监理单位、承包商等参建单位执行情形;(三) 参加对监理单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招标工作,参与国内外重要设备、材料、构配件采购的技术谈判、招标工作;(四) 参加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审查,监督检查设备监造过程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形,并负责向集团公司质量治理部门举荐申报«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的监造单位;(五) 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工程设计、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的质量治理进行监督,负责督促对不合格问题的处理;土建质量工程师静备质量工程师动设备质量工程师配管焊接质量工程师图1.4 四川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操纵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负责人电气质量工程师仪表质量工程师防隔热质量工程师无损检测质量工程师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治理手册(六) 负责向集团公司质量治理部门举荐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对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七) 负责对采购物资合格供应商质量评审、采购合同中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质量指标审查、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负责采购物资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制订采购物资的质量监督抽检打算,并组织实施;(八) 负责受理监理单位、承包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咨询和质量投诉;(九) 参加装置质量分析检验设备的选型选商、技术交流、合同会审工作;(十) 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申报,起草、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十一) 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审查,负责质量监督费用打算的提交;(十二) 组织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的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的规定目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有关费用规定总则 (1)其他费用和有关费用组成 (2)其他费用 (4)应列入工程费用中的几项费用 (28)预备费 (32)应列入总投资中的几项费用 (34)附则 (35)附件附件1:关于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意见 (39)附件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治理规定》的意见 (42)附件3:关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治理规定》的意见 (44)附录附录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标准(试行节选) (48)附录二: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标准(节选) (51)附录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建筑治理规定(节选) (5)8附录四:关于加大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承包及工程总承包工作的通知(节选) (60)附录五:关于规范环境阻碍咨询收费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节选) (6)3附录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节选) (65)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进一步提升投资效益,规范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治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有关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及《关于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意见》、《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有关服务收费治理规定>的意见》和《关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治理规定>的意见》。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的国内油气田、长距离输送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炼油化工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包括液化天然气、地下储气库、都市燃气、加油(气)站、油库、装备制造等)执行油气田建设项目有关规定(专门讲明除外)。
集团公司投资的海外建设项目和合资建设项目可参考本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试行

• 取消了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 考虑到提前进厂生产人员工资从项 目投产后生产成本中列支,因此取消 了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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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三)与工程费用相关费用调整内容 • 降低了进口设备材料从属费用标准 根据调研资料,重新测算了国外运 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外贸手续费、 银行财务费。各项费用都比原费率有 所降低。
• 修编的依据 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 参考和应用各项文件130余项。 地区公司典型工程资料和数据。 调研收集整理了25家地区分公司的110多个建设项目。 相关行业其他费用规定。 收集了中石化、电力等8个行业其他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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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一)整体修编情况
• 修编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 费用规定》 • 配套编制了—— 1.《关于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意见》 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意见》 3.《关于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意见》。Βιβλιοθήκη 9三、主要修编内容
(二)其他费用内容修编情况
1. 新增费用项目10项。
2. 提高了4项费用标准。 3. 调减2项费用标准。 4. 取消了1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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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其他费用新增内容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1]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1]](https://img.taocdn.com/s3/m/897da04a2b160b4e767fcf2c.png)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增强顾客满意度,增强分公司市场竞争力,维护分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分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工作方针,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归口管理分公司质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分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定实施质量改进措施,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三)组织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培育名牌产品,负责分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程质量监督和重要采购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协助和检查重要采购产品的驻厂监造工作;(四)负责组织分公司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负责质量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五)规划并提出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建议,指导分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机构业务工作;(六)会同专业处室组织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大质量纠纷的调解;(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员质量教育和质量管理、检验人员的培训,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八)负责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质量工作经验交流,质量技术、质量改进和质量科研工作,组织对质量的优秀项目、优秀成果和在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评审,表彰和奖励。
设备、材料监造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保证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设备、材料加工制造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以确保设备、材料产品质量满足要求,明确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在设备、材料监造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xx有限责任公司xx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建设阶段设备、材料监造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
3.1设计管理部1)负责向机电动力部提供监造过程所需要的设计文件资料。
2)及时反馈、传递与监造有关的设计变更和设计联系单。
3)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参与质量控制点的现场见证和最终验收。
3.2机电动力部1)督促第三方监造单位完成监造工作,参与关键设备的质量控制点见证和最终检验工作。
2)对第三方监造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月度质量考核工作。
3)负责提供设备关键性等级划分。
4)负责监造交工资料的审查和监造工作评价。
5)审定监理公司的设备、材料监催监造大纲,建立监催监造台账。
6)检查监理公司执行监理大纲情况,抽查监理公司设备监理质量。
7)对监催监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影响施工总进度的质量、进度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负责纠偏工作的跟踪落实。
8)对生产厂家和监理公司提出考核意见;3.3项目部1)对监造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督促问题的处理。
2)定期总结监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在质量例会上汇报相关信息;收集和整理有关监造的各种会议纪要、技术资料等。
3.4设备监理单位1)制定设备、材料的监催监造大纲、监造方案(或监造细则)并在监造开展前实施监造交底。
2)负责向项目部汇报监造工作情况,提交监造报告。
3)根据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厂家制定生产计划,分解关键质量控制点、重要进度节点,提供项目部对监催监造过程中验收节点。
4)跟踪落实生产计划;5)对监催监造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对照生产计划滞后一周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单位并督促生产厂家进行整改。
影响施工总进度的质量、进度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项目部,并负责纠偏工作的具体落实;6)有权对影响设备质量及进度的生产工艺、技术处理方案提出意见,对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有权叫停作业并通知机电动力部和煤化工事业部;7)按照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提供监催监造过程中检验、试验等相关资料;8)有权对生产厂家工作依据合同、技术协议提出考核建议;9)及时提交监催监造资料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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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编目的和原则
• 修编目的 完善投资计价体系;规范其他费用编制 与管理;满足投资控制需要。 • 修编原则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直辖市、自治 区)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平 均先进的原则;完善、适用的原则;既要 符合实际,又要控制投资的原则;与其他 行业水平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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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编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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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修编内容
其他费用调减内容
• (1)调减了进口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标准。 在调研了海关有关进出口检验收费情况后,调减 了进口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费率。 • (2)调减了施工队伍调遣费标准 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及近几年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降低了施工队伍调遣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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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其他费用取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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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一)整体修编情况
• 其他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主要内容共分七章。 内容包括其他费用、应列入工程费用中几 项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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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一)整体修编情况
• 适用项目范围: 适用集团公司投资的国内油气田、长距 离输送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炼油化 工等新建、改扩建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包 括液化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城市燃气、加 油(气)站、油库、装备制造等)执行油气 田建设项目有关规定(除特殊说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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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编内容
其他费用新增内容
• (7)项目管理承包(PMC)费 根据《关于加强石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及 工程总承包工作的通知》规定,增加项目管理承 包(PMC)费。 •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增加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
油勘字[2009]77号附件:中国石油油气田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油勘字[2009]77号附件:中国石油油气田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a3272dbad51f01dc281f152.png)
中国石油油气田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油气田基本建设是油气田开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油气田生产安全、有效运行、提高油气田开发效益中具有关键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油气田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油气田基本建设管理应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油气田基本建设必须实行项目管理,确保实现“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环保”等控制目标。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四条油气田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油气田基本建设按照前期工作、工程实施、试运投产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油气田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相当于油田开发概念设计中的地面工程部分)、可行性研究(相当于总体开发方案中的地面工程部分)和初步设计。
第六条油气田基本建设的工程实施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物资采办、工程开工、施工建设、完工交接等。
第七条试运投产主要包括编制投产方案和组织试运行。
第八条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环境保护验收、职业卫生验收、消防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和档案验收等)和总体验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勘探与生产公司地面建设管理处工作职责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是中国石油负责油气田基本建设归口管理的唯一单位,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面建设管理处是油气田基本建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1. 负责组织审查、批复重点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的油气集输及系统配套工程的方案、重点油气田(区块)地面工程和有关对外合作区块的地面工程初步设计、油气田开发方案中地面工程部分的设计等,负责协调、控制油气田开发地面建设项目投资,参与地面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2. 负责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和队伍的准入,监督、审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 审查批复油气田基本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油气田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管理。
4. 负责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及地面系统的日常管理,组织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环保的控制和系统的优化运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等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支持境外业务发展,服务于国际化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境外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统称境外项目)的物资采购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统称我方)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的项目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其他参股公司或非实际控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外项目所在国法律或其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项目物资是指境外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生产建设物资,不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供应商寻源建库和物资采购实施要求等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统一管理制度,组织建设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供应商库和采购信息平台,组织签署总部管理物资框架采购协议,管理和指导所属企业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总部管理物资供应商准入和框架采购协议谈判,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确定本企业境外项目物资管理授权权限,组织实施本企业境外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境外项目所需物资按照品类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大宗、通用、长周期、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服务依赖性强的物资(以下统称总部管理物资),由总部负责管理;其他物资(以下统称地区管理物资)由所属企业负责管理。
总部管理物资具体目录由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编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境外项目物资采购应当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项目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境外项目的投资模式或承包方式,确定并实施相应的物资采购权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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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
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
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 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贷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
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5年。
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
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
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六条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
第十八条委托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
项目监造组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参与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
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条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监造合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
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产品的制造质量由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
监造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被监造单位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监造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可;(二)核查产品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三)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四)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的要求;(五)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六)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七)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以及产品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八)查验产品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九)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产品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十)监造人员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被监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十一)监督产品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十二)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报告产品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情况;(十三)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监造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造资料。
第二十九条监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被监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
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对应当实施监造的项目,未委托实施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被监造单位和委托人不配合监造单位的监造,非法干涉和阻挠监造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造单位不得承揽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造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造单位提供的任何有关影响监造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利益要求。
第三十三条监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二)与被监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监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7年7月12日)附件产品驻厂监造目录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反应器、再生器、外取热器;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空冷器;3.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4.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进料泵;5.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6.PTA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腈装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7.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8.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9.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10.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1.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海洋平台;12.油气输送管、油气输送管防腐、油套管(高压气井用、特殊用途的非API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