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公众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安全稳定。
第四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促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各类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供全体工作人员执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施工全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维护施工环境的安全,实施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确保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供货合同、进货单、检测报告等,对假冒伪劣、次品材料和设备应当严格把关。
第三章安全投入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施工地点、工作内容等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投入的费用应当不低于施工总投资的3%。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和要求,建立专项安全资金,用于应急事件的处置和救援费用等。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开工前,施工单位法人要对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本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各种规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方面资金到位,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监督和上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6、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7、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
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指施工单位法人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施工单位法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好相关安全措施和管理工作,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法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施工单位法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投入:施工单位法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环境的风险程度,合理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同时,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提高安全意识。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施工单位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

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为了加强建设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我们特制定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明确了施工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期建设施工单位能够切实做好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面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并公布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和领导者,并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
2、要承担领导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对于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纠正并上报,并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1、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
2、要对员工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和工艺,要严格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
4、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且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条施工员工的安全责任1、要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了解施工安全作业规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岗位防护措施,配备全套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同事、下属也要做好安全防护。
3、要积极参与安全隐患通报,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督促整改。
4、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私自擅离岗位,或做超过自己技术能力的工作。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

工程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机具和设备等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得擅自离岗,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施工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进行定期演练。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
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及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落实安全经费,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给予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处罚权力;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査,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的措施,吸取事故教训;8、督促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作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并将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跟个人工资挂钩;9、加强对班组负责人的管理,积极给予安全部门政策支持,及时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措施、定时冋)督促每次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xxx项目经理部2021年04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2、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根据项目实际配备冇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3、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4、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检査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5、参加工程验收手续;6、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釆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7、参加安全检査工作,对发现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8、组织危险源的识别、分析和评价,编制危险源清单;9、参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安全方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1. 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2. 职责分工的原则建设单位是项目的业主和总负责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承担工程设计、招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管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的规定,并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则是具体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负责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组织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任务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 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都有安全责任,其划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职责分工的原则、组织管理的原则以及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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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罚款行政处罚的特别规章,它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行政处罚进行最为详尽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60%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80%的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建设工程安全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布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紧张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于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