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李某与北京某知名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

北京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案例一、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王某1982 年7 月参加工作,于2001 年8 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 年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
2011 年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 年3 月24 日,王某提出辞职。
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
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1990 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
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 年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 年7 月15 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
2011 年10 月27 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务合同。
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玉林公司签订的合同尽管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doc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2015)2015-05-14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
【案例一】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裁判要义】来源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
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情概要】来源金某于2004年12月2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甲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朴偿金。
次日,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乙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年7月29日,乙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9月27日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为由向乙公司、甲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并入该公司。
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用人单位虽然安排劳动者从事为其创造直接经济收益的工作,但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内容,双方协商确定其他相关工作要求,并以劳动者创造的经济收益为衡量标准并约定收益分成方式,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协商的特点,并未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民事关系。
正文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其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在合同期内,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设备和直播室,负责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全权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可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合同;李某有权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商业活动的策划过程、了解直播收支情况,并对个人形象定位等事项提出建议,但一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均由其自行确定,其每月获得各直播平台后台礼物累计价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过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进行四六分成,超过9000元部分进行三七分成,超过12000元部分进行二八分成。
从事直播活动后,李某按照某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入驻2家直播平台,双方均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李某每天直播时长、每月直播天数均不固定,月收入均未超过3500元。
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解除《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某文化传播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思政课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在大学思政课中,法律案例教学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它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治思维。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与大家分享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以期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增强法治意识。
二、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大学在校生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为逃避责任,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通过监控录像锁定李某,并将其抓获。
经调查,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警示我们,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切勿逃逸。
同时,这也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服装公司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服装。
经调查,这些假冒服装的生产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品牌商标,侵犯其知识产权。
品牌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经典案例一、劳动合同的争议调解案例案例一【案情简介】应届毕业生李某,2008年4月8日到A企业实习,A企业与李某签订了实习协议,说明实习期结束后,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6月底,李某正式从学校毕业,并口头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A 企业一直未回应。
2008年10月13日,李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A企业,之后一直没有回用人单位上班。
11月5日,A企业做出了关于解除李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
与此同时,李某一直未领取9月、10月的工资。
12月13日,李某以劳动合同纠纷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A企业向李某支付2008年7月到2008年11月的双倍工资;2、因A企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A 企业支付本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A企业支付本人9月、10月的工资。
案例分析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但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劳动合同未能签订,而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作出了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意味着用人单位承认与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外的双倍工资,以及9月、10月的工资。
调解经过与技巧:1、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立即着手成立协商调解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为宜。
(协商调解小组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自己企业内部组建,成员包括工会、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或单位,由企业内部组建的条件,必须要具有熟悉劳动法律的专业人士;另一种就是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法律顾问,与企业共同组建协商调解小组。
从实践来看,后一种模式协商调解成功率比较高,其原因可使员工感觉具有公平性,增强信任感,容易平息和稳定员工激烈的冲动情绪。
下文不再作详细解释。
)在此案例中,立即着手成立调解小组:用人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法律顾问为调解员,人力资源部主管配合,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本次纠纷的协商调解。
劳动争议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压力增大,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对员工进行了一系列裁员、降薪等调整措施。
这些措施引发了员工的不满,进而导致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二、争议案件概述1. 案件一:张某与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于2010年1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张某入职期间,公司曾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案件二:李某与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李某于2013年5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岗位。
在李某入职期间,公司曾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公司以李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案件三:王某与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于2011年7月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行政岗位。
在王某入职期间,公司曾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3月,公司以王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的劳动纠纷案
案例:李某的劳动纠纷案事实经过李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他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一直受到上司的歧视和虐待。
最近,李某因为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和裁员未给与合理补偿而产生不满,决定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法规,雇主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加班费,同时在解雇员工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李某的情况,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1.与公司进行协商:律师建议李某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达成一个和解的解决方案。
这包括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和合理的裁员补偿。
2.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律师建议李某提起劳动纠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代表李某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和进行辩护。
案例:张某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事实经过张某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付清了购房款。
然而,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的一周,张某收到了另外一位买家的投诉,称他们是先一步与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房产中介承认了错误,并表示退还给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但是张某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公平,并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公平、自愿、等价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房产中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进而引发了房屋买卖纠纷。
建议1.妥善处理资金问题:律师建议张某先妥善处理已支付的购房款,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会受到损失,并尽快与房产中介取得联系,要求退还购房款。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房产中介拒绝进行合理的退款或无法联系,律师建议张某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将代表张某起草起诉状、提出证据,并为其辩护。
事实经过王某和他的妻子张某结婚多年,但是最近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引发了一场复杂的离婚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家庭法规定,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高某与北京某外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高某与北京某外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高某与1993年11月25日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03年4月7日,高某因怀疑部门主管未按规定向其发放工作服,而与主管发生争执。
同年5月8日,北京某外资公司以高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端猜疑他人,并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扰乱了工作程序为由,依据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第3.2.3.11款的规定,即"对主管、同事使用恐吓威胁或其它不法行为,造谣生事,损害他人名誉。
"做出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高某于1990年12月曾因精神疾患到了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就医,2003年6月10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为高某出具诊断证明书,内容为:"1990年在我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现仍在门诊用药巩固。
"高某于2003年6月12日取得残疾人证,基本上注明高某为精神残疾人。
北京某外资公司称高某从未告知公司其患有精神疾病,且其未因此报销过医药费。
北京某外资公司为高某发放工资至2003年4月30日,高某的月工资为823元。
高某在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至2003年5月8日,其尚未领取5月份工资345.92元。
高某于200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回公司上班。
仲裁裁决驳回高某的申诉请求。
高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北京某外资公司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让其回单位上班;2、由北京某外资公司承担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北京某外资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做出的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高某所述患精神病一事与我公司无关,首先,高某作为近十年工龄的职工,我公司从未发现高某言行有何异常。
高某也从未因精神病报销医药费或请病假。
如果是高某隐瞒了精神病史,应当是她本人及监护人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司的不负责任,过错不在公司方面。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2015)2015-05-14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
【案例一】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裁判要义】来源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
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情概要】来源金某于2004年12月2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4日止,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甲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朴偿金。
次日,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乙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年7月29日,乙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1年9月27日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为由向乙公司、甲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并入该公司。
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文章属性
•【案由】劳动争议
正文
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据实赔偿等内容。
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某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承担了违约责任。
某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李某赔偿损失等请求。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某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的时间、离
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某公司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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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北京某知名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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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李某在北京某知名公司应聘保安,被安排到项目部试用,由于其有犯罪前科,无法办理保安员证,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10天后辞职。
用人单位结清了10天工资。
2013年11月20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7月17日至11月20日拖欠的工资以及在2013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了劳动关系,发放10天的工资表不能证明李某辞职,支持了李某的申请请求。
于是,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某不符合保安任职条件,试用10天,之后结清工资后就终止了劳动关系,于是对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支持了单位的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仔细研究分析了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及申请请求,发现李某的申请事项与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入职辞职时间上相互矛盾,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人民法院传唤了证人,证人在庭审质问中,对前后证言矛盾之处不能合理解释,在追问之下,终于承认是受李某教唆违心作出虚假证言。
人民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的意见,认为李某的申请仲裁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并判决不予支付李某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