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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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有哪些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有哪些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有哪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中国经济发展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办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而面对公司的种种表现,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制止一些无资本公司的出现扰乱社会的现象,那么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有哪些规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证券类公司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法第127条)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7条)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二、基金类公司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册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第1项)6、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项)7、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项)三、信托公司8、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9、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第1项)四、商业银行10、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 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基本信息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名称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负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四章企业基本信息第六条企业注册本钱实行认缴制,企业认缴注册本钱______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注册本钱、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企业盖章。

企业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本钱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名称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本钱金额出资方式(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责负责。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负责违约负责。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责赔偿负责。

股东滥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负责,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负责连带负责。

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答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九)对企业合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者变动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以前我们国家公司法对成⽴公司有⼀定额注册资本要求的,⽽近些年却放松了限制,具体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应⾃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出资的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次⾜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时股东(发起⼈)的⾸次出资⽐例以及货币出资⽐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区别: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是国家授予企业法⼈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

3)“注册资本”适⽤于公司,“注册资⾦”适⽤于依照《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制法⼈企业。

相关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次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降⾄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500万元。

公司设立流程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流程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流程法律法规一、筹备阶段1.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审查公司名称:根据《公司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并要进行名称预审,预审通过方可进行后续注册手续。

3.预设总部所在地:选择公司总部所在地,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确定适用外资企业的股权结构。

4.评估注册资本:根据不同地区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实施注册资本控制措施,确保企业设立资金合理、真实。

5.准备设立文件:确定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组织形式等之后,需准备设立文件,包括设立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投资者声明书等。

二、申请阶段1.提交设立申请:将准备好的设立文件提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投资者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认缴证明等。

2.土地使用权申请:如企业需要使用土地,需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

3.获得核准通知书:经过行政审批后,审批机关将发放核准通知书,表示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核准,该通知书是公司登记的重要凭证。

4.签署企业租赁合同:如公司需要租赁办公场地,需与房东签署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装修责任等。

三、登记阶段1.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公司设立后需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领取营业执照1.领取执照登记公告:根据《公司设立登记办法》规定,公司设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放《营业执照》及《执照登记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设立流程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审批,确保企业的设立合法、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地方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还应留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遵守。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出资)两类。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当中就应当对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另外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公司成立后半年之内办理,并且报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一、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二、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关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一、股东出资制度第四十七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大法学博士李建伟观点:1.在出资期限层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之前认缴出资的公司,应逐步调整其股东出资期限,国务院的具体办法会设置一个过渡期,而不是立刻要求存量公司调整到位。

遵循法律一体适用原则,假设暂不考虑过渡期,存量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9年6月30日。

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长于2029年6月30日的存量公司,其将面临修改章程、调整股东出资期限的问题。

2.在出资数额层面。

尽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数额既无上限也无下限之规定,但是在“五年缴足”的压力下,当初股东认缴出资数额过大的存量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减资程序调减股东认缴出资数额。

《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所谓“出资额明显异常”,结合“五年缴足”规定来看,“出资额明显异常”,应当主要是指注册资本明显不合常理的过大情形。

因此,存量公司在应对“五年缴足”规定时,或需要做出既减期限又减资的双重调整。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减资,没有规定逐步调整,而是及时调整,所以应当不会设置过渡期,具体办法还得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2016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2016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区别: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相关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之后股东必须对公司进行出资,出资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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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公司法》最主要的修订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 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

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

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

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根据以上规定,创业者在创设公司时有必要考虑:如何设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怎样出资?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绝大多数创业者而言绝非难事,但是是否将注册资本设定为3万元则需考量。

在商业信用普遍不高的今天,太低的注册资本无疑自贬信用;此外,公司在申请相关特定资质或者贷款时,相关部门或银行也会有注册资本要求。

因此,如果条件许可,应当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因此,在设定注册资本额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公司运营的资金需求、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能力、两年内后续出资的能力、两年内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公司的融资渠道等。

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即可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额以及出资时间表。

应当说明的是,可以分期出资并不意味着可以只出首期,除非经依法减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前面提到,股东除可以货币出资外,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且出资比例可以高达70%。

当然,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此外,对内,该出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就补足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新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如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这一规定的具体操作尚待工商部门确认,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时,一些以登记为财产权转移条件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法转移。

原来规定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转移则较为合理,且这种转移应当以相关部门受理文件证明,毕竟某些财产权如商标权转移耗时较长。

是否任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能作价出资呢?尚待工商等部门明确。

公司登记条例已经明确,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因其不能依法转让,因而不能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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