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生产法》宣贯重点
新安法解读课件

十大亮点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
度。
(三)修改过程
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研究“7.23” 事故,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工作。 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正稿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修改原则、总体思路及亮点
修改原则
• • • • • •
加强顶层设计 适度超前 增强可操作性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预防治本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二)修改原则、总体思路及亮点
总体思路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 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6.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督办制度。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新安法 第38、 43条
排查治理制度
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
大隐患的报告权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7.矿山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 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矿山 建设项目
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
新法第九条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 6.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
新安法 第 8条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

2014安全生产方针1、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来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出自《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自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度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2017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方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3、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什么?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百合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2017最新版本)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度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2014安全生产方针扩展资料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问依、执法不严,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任务依然繁重。
安全生产不能好了伤疤答忘了疼,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安全生产法﹝2014﹞11号-文档

中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件中安宣培﹝2014﹞11号关于举办“2014年《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大力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帮助企事业单位充分理解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差别,我中心决定举办2014年《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省、市、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局、安监站、应急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道路交通、矿山等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工会领导及劳动保护监督人员。
二、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制定、修订过程回顾;2、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过程及几次调整的思路;3、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及员工的权利和义务;5、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包括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责任和权力;6、中介机构的从业范围及所负法律责任;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内容;8、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及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三、培训时间、地点第一期:2014年10月15日—10月20日(15日报到) 杭州市第二期:2014年10月29日—11月03日(29日报到) 北京市第三期:2014年11月12日—11月17日(12日报到) 厦门市第四期:2014年11月26日—12月01日(26日报到) 成都市第五期:2014年12月10日—12月15日(10日报到) 海口市第六期:2014年12月17日—12月22日(17日报到) 深圳市第七期:2014年12月24日—12月29日(24日报到) 南京市第八期:2015年01月16日—01月21日(16日报到) 哈尔滨(详细培训地点及乘车路线另文通知)四、培训方式专家授课,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请学员自备近期两寸免冠彩照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宣贯材料(5篇)

安全生产法宣贯材料(5篇)第一篇:安全生产法宣贯材料一、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方面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国家层面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修改的背景、必要性、过程1.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原《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实施12年以来全国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准确,为了修改积累了一大批系统的、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中国国情的可靠经验,到了修改的时机。
国务院发布了一批重要文件;修改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出了一大批新的经验。
安全生产的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修改。
安全生产法12年来,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好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主要死亡指标相对下降。
但是,安全生产工作只能继续加强,表现在:全社会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
另一方面,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
解决原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法的定位与发的地位不相符的问题;法的适应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缺乏工作原则(机制、格局)的问题;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求的问题;非法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缺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问题。
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201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方针
2014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在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
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1960年周恩来总理视察河南井陉煤矿和我国第一艘万吨运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时,再次强调安全第一;1979年,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一份工作文件中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文件,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1987年3月26日,原国家劳动部在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方针予以确定,称为“八字方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如何做好安全工作也有了全新的视角,2005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随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重申了这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2008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一次把这一方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正式确立。
2014年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
2014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年10月,中国国家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以下是该法全文的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定义和重要性。
第二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任务和指导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
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和减少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
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包括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和责任追究,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生产、关闭停产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制度,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和司法救助等。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包括监督检查的机构和职责、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追责等。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律的施行和附则,包括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对其他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等。
通过对该法全文的解读,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新安法重点内容
新安法重点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对于保
障和改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了对需要特许经营或者特种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需要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审批和监督。
3. 安全生产监督: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并加强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4.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5.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并规定了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 奖励和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技术、
先进管理和先进单位,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上述内容是新《安全生产法》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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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新《安全生产法》宣贯重点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内容。
要求各地把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强化依法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明确安全责任。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调要加强事前预防,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强化执法手段。
新法明确规定,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严格责任追究。
重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