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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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的关注程度和践行程度存在严重不足。被不起诉人往往难 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 酌定 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 条件 :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 为触 () 犯了刑法 , 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 已经构成犯罪 ;2 犯罪行为 () 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参
的有罪认定 ; 另一方面 , 酌定不起诉更多地承载着贯彻宽严相
案件范围过窄。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 第一 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 犯罪情节轻微 , 即“ 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 。根据该规定 , 酌定不起
诉 的适用 , 必须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 二是
实践 中显露 出以下问题 。 ( ) 一 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法定条件 范围过窄 .
件, 笔者认为 , 法律应 当规定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综合案件情 况, 没有起诉价值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 , 可以不起诉 :1依照 ()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 ;2 涉嫌犯罪的情 () 节较轻 , 可能判处缓刑 、 管制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3所犯 ()
解决对策略陈管见 。

定时间 的观察 , 或者需要其遵守一定义务 。由于法律没有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 的权力 , 一些本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 用 裁量不起诉 的案件 最终难 以适用不起诉 。
( ) 障制 度 的缺 失 三 保

我国酌定不起诉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实 践中 , 最棘手 的障碍之一首先在 于酌定不起诉后 的 监管 、 教育 问题 。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 , 在基层社会 中, 办案机关 、 家庭 、 学校 、 企业 、 居 ) 村( 委会之间普遍没有建立有 效的共同监管机制 , 政府在相关 的机构设置 和活动组织方 面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及应 当数 罪 并 罚 的案件 、 罪嫌 疑人 有 过 虚假 供 述的 案件 、 赔偿 损 失员 主持 . 罪 嫌疑 人及 其 代 理人 、 犯 近亲 属 , 害人 被
及其 代 理 人 、 近亲 属 . 犯罪 嫌 疑 人单 位 、 活社 区 或 就读 学 校 的有 关 人 生 员 以及 侦 查 机关 的 人 员 、 民 监督 员 、 民 陪审 员等 人 员 参 加 , 开 听 人 人 公 取被 害 人 陈述 和犯 罪 嫌 疑人认 错 与道 歉 以及 侦 查机 关 的相 关意 见 。其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 民陪 审员 作 为公 开 审 查 的主 体 , 员 数 量在 3 7 将 人 人 — 人 . 为 单 数 . 案件 是 否作 相 对不 起诉 处 理 以公 开审 查 主体 的多 数意 且 对 见执 行 。当然 . 开审 查 的主体 应 当是 客观公 正 、 思表 达 自由、 法律 公 意 对
( 1 解相 对 不起诉 工作 机制 的 适 用条件 三 和
和解 相对 不起诉 工作 机 制 的适 用 条件 包括 五 个方 面 : 一是 犯罪 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供述 。如果没 有 犯罪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 供述 这一 前提 条件 , 则 无法 达到 为被 害人疏 通情 感 阻滞 的预期 效果 。二 是 当事 人双 方 自愿 。和 解相 对不起 诉是 以被害人 与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愿 为 前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被 害人 的同意 三 是案件 性质 符合 和解 相对不 起诉 的适 用对象 和 范 围 四是 不得 损害 国家 、 体和其 他公 民的合法 权利 , 得损 害社会 公共 集 不
用 对 象 为 : 成年 犯 罪嫌 疑 人 , 未 以及成 年犯 罪 嫌 疑人 中的过 失 犯 、 犯 、 初 偶 犯等 : 适用 范 围为 : 一是 犯 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 法判 处 3年 以下有 期 徒 依 刑 、 役 、 制 的案 件 ; 是 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五章 规 定 的对 被告 人 可 拘 管 二 第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 李建玲 ( 一 , , 1 5 ) 女 山东临沂入 ,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 司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秀春(92 , , 杨 17 一)女 山东 聊城人 , 山东省阳谷县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刑事诉讼法学 。
10 l


刑事 政策 的普遍 发展趋 向 , 由于我 国长期 因“ 打 ” 严 形
调 查情 况及 实证 分析
成 的从 严 、 重影 响难 以在 短 时 间转 变 , 了促 使 主 从 为
笔者以交通肇 事罪 、 故意伤 害罪 、 盗窃罪 为样
① 06 20 流刑 事政策能 够早 日复归衡平 与理性 , 对宽严 相济刑 本 , 对某市 20 、07年 的酌 定 不起 诉 及 轻刑 判 决 事 司法政 策总体 应 更 注重 强调 宽 缓 的一 面 。酌定 不 情 况进行 了实证对 比研究 ( 见表 l表 2 。 、 ) 起诉是 检察机关 对 于存 在足 够 犯罪 嫌 疑且 符 合起 诉 条件 的案件 , 职权 斟酌具体 情形而做 出 的不 起诉 依其 处分 , 对不必要 采取刑 罚手段 的轻微犯 罪进行 了非 其 刑罚 化处置 , 现 了刑法 谦 抑原 则 , 司法 实 践 中检 体 是 察机关 贯彻宽严 相济 刑事 司法政 策 的 重要 司 法裁 量
酌定 不起 诉
比 例
1 4
O2 % .9






以及亲友 、 里 、 邻 同学同事 等纠纷 引发的案件 , 符合 不 起诉 条件 的 , 以依 法适用 不起 诉 。其 中的“ 可 ” 不起诉 ”
从 表 1表 2中可 以看 出 ,06年该 市 检察 机 关 、 20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的缺陷及完善
纵观 国外立 法对酌 定不 起 诉 的适 用标 准 , 国 采用 公 共利 英 益 的衡量 标准 , 日本则有 “ 诉 犹豫 ” 考查 因素 。对 于我 国 酌 起 的 定 不起诉 的“ 犯罪情 节轻微 ” 当是 什么样 的标准或 者应包 含 哪 应 些 因素 。笔者认 为犯罪是 行为 人实施得 具有 社会 危 害且 为刑 法 所 禁止并 应受刑 罚处 罚 的行 为 。即犯 罪 的 特征 是社 会 危 害性 、 刑 事违法 性和应 受惩罚性 。被 不起诉 人是 在构成 犯 罪的前 提下 由人 民检 察作 出不予 追究其 刑事责 任的不 起诉 决定 的犯 罪嫌 疑 人 。是立 法对应 受处罚性 这一 绝对标 准 的灵活 应对 。 因此酌定
为辅 的原则 , 加 了酌定 不起诉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国 《 增 刑事 诉 讼法 》 中的重要 制度 , 以罪刑 法定原则 、 它 起诉 便 宜主 义 、 共 公
利益原 则和 宽严相济 的形势政 策为指 导原 则 。但是 酌 定不 起诉 的适用 条件存 在着规 定模 糊 和抽 象等 情 况 , 如何 具 体 化其 适 用 条件成 为司法 实践 的重要课题 。
定 的情况 , 当适 用绝 对不 起诉 ; 果 是情 节 严 重 盼 , 当提 起 应 如 应

心理进行 的犯 罪 ;2 犯罪 目的 。实 施犯罪行 为想要 达到 什么样 () 的 目的 ;3 罪 过形 式 及 其程 度 。是故 意 还是 过 失 ,4 犯 罪 后 () () 的认罪 态度 。是否具 有 自首和立功 等情节 ; 否真诚 悔 悟 , 是 积极 配合 司法机关 的侦查 和审查 起诉 工作 ;5 悔罪表 现 。对 于有 被 () 害人 的案件 , 犯罪嫌 疑人是 否对其 进行积极 赔偿 和精神 补偿 。 客 观情况 包括 :1犯 罪时 间 ;2 犯罪 地点 ;3 犯 罪手 段 ; () () () () 4 危害后 果的程 度 。是 否 给被 害 人 的身体 造成 严 重损 害或 对

司法考试简答题训练

司法考试简答题训练

司法考试简答题训练【问题1】试分析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回复】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派生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3)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传闻证据只是言辞证据。

传闻证据可能是原始证据,这与传来证据相对应。

【问题2】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回复】1.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可以不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可以不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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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该款规定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相比,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变化:除将“可以免予起诉”修改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性规定。

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部门,错将酌定不起诉混同于免予起诉的现象仍然存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因此,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正确认识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首先应当从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谈起。

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清楚地阐述了修改案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原因:“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

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

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可见,人民检察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免予起诉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再具有确定有罪的实体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确定有罪的权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否则,不得对任何公民确定有罪。

基于此项原则,由于人民检察院已作不起诉(包括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都不可能具有确定有罪的法律效力。

确实,在起诉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只具有程序意义,属于控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确定嫌疑人有罪,则应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就酌定不起诉而言,尽管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必须具备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但是,由于酌定不起诉决定终止了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再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因此,就法律性质而言,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一个程序性决定,是一个不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其法律效力相当于一个无罪判决,即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此,有必要对作为酌定不起诉前提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予以科学的解释。

诉讼法学界普遍承认,达到法定起诉条件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案件尚未达到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而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

因此,对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必须同起诉条件联系起来。

我国立法对起诉条件要求较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

在这里,我国立法同样采用了“犯罪事实”的表述方式,但其实质含义却是“人民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从立法风格看,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亦应作类似的解释。

即,此处的“犯罪”,只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单方认识,由此只能产生一种程序性权利(人民检察院据此享有对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因而具有了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空间),
而不具有实体法上确定有罪的价值,更不能据此认为被不起诉人“已经构成了犯罪”。

换句话说,尽管立法以“犯罪情节轻微”来表述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并不等于说,检察机关决定酌定不起诉时,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就确实构成了犯罪;而只是表明,检察机关已经尽其所能查清了案件事实并认为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起诉条件。

酌定不起诉制度体现的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任务。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认错悔改、行为危害不大的嫌疑人,由于已经没有继续追诉的必要,或者说,不追诉比追诉更有助于实现教育和改造,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在符合142条第2款的条件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追诉并作无罪处理。

在此意义上,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刑罚论为理论基础,追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物。

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已经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公民应当恢复工作,除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处理的案件外,应遵循宽大处理的立法精神,一般不宜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

总之,酌定不起诉与其它不起诉形式尽管在适用范围上各有不同,但就法律效力而言,并没有实质性差区。

酌定不起诉亦具有不起诉的一般特点:(1)在程序上,具有终止刑事追诉程序的程序性效力,对于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终止相应的追诉程序。

(2)在实体上,相当于无罪的法律认定。

因此,尽管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尽管酌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可能写有“触犯刑法第××条”,但是,就其刑事实体意义而言,酌定不起诉决定书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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