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事件
“新拆迁条例”出炉

现 实 :荒 诞 惨烈 的 闹剧
给 大 家鞠 躬 了… _.,’2010年 12月6E l,青 岛拆 起的实际作用是 ,使现实中的强制拆迁和暴 迁 户 王 国栋 在 微 博 上 公 布 “遗 书”,要 “用 力 拆 迁 “于 法 有 据 ”,也 使 执 法 部 门 可 以轻
“元 月 8El天 刚 亮 ,三 九 的天 气 寒 气 袭 鲜 血捍 卫 自己的私 宅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国有土 “盛宴 ”。刚刚过去的2010年 ,由此被 称为 症 结 :旧条》。条例草 “有 史 以来 拆 迁 形 势最 糟 糕 的一 年 ”。
究 竟 是谁 “绑架 ”了王 进文 ,谁 “绑
案 对 被 征 收 人 的 补 偿 、征 收 范 围 、征 收 程
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房屋夷为 院,回来后发现房子已成为一片废墟。
然 成为一片 废墟。当一头是握 有公权力 的
平地 ;或是光天化El之下 ,‘大侠’突现,冲
新年伊始 ,挖掘机 依然不知疲 倦地开 公安 、城管、规划部门,一头 是保卫 自己财
进 ‘钉子 户 ’家 中,抡 起 大锤 、铁 锹 ,一 通 动,一 出出以强拆为主题的闹剧也依然在这 产 和 权 利 的个 人 ,横 在 拆 与 不拆 之 间的 ,只
外飘动着 红色的被面 ,几 位不放 心的邻居 况 下 被 强 拆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王 进 文 向 者 之 一 、北 大法 学 院 教 授 姜 明安说 。
大妈上前 一看吓 了一跳 ,只见刘老 夫妇互 潍坊市长许立全写了这样一封公开信 。
姜 明 安 经 常 会 接 到涉 及 拆 迁 的 信 访 案
当现 实 中的暴 力 拆 迁 比 电影 阿凡 达 镇 在 拆 迁 期 间 发 生 一 起 烧 伤 事 件 ,拆 迁 户 迁管理条例》。
普世价值与信仰重建.txt

试论思想政治教育与信仰重构——我们的危机来自哪里?【正文】(一)我们真正的危机是看不到危机。
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中央人口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正式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他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我认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其工作重心也应该突出一个字,那就是“人”。
著名学者俞可平曾讲:“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这句话做了阐释和进一步说明:“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全面发展的条件”。
在这里所讲的人不是概念的、抽象的人,而是一个一个真实存在的、活生生的人。
我认为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心正是应该落在这一个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
可是,我们现在正面临着一个重大的危机,那就是人的“精神危机”抑或叫做“信仰危机”。
因为我们没有信仰,所以什么都不信,所以我们什么都不怕;因为我们没有信仰,所以那些本不该被原谅的罪恶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都可笑的被允许了。
所以我们日复一日的被身边的悲剧和谎言包围着,而在这包围之中我们又不知不觉丧失了对他们的同情和对自身的反省。
我们不是为他们的正当权益受侵犯而呼吁和呐喊,却是作为一个看客“欣赏”着他们的悲剧。
看着他们受难我们连基本的恻隐之心都丧失了,相比那些受难者,我认为我们才是真正的“受难者”。
一个缺乏了信仰,一个缺乏了基本感情的人,谁又能说他是一个幸福者、他是一个完整的人呢?反观我们自身,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有这么多诸如矿难,诸如自杀,诸如司法中的冤狱事件,诸如形形色色的暴力拆迁?我这里有一组数据,是关于我国自杀事件的:我们国家每年自杀人数是28.7万,平均每两分钟自杀1人,五倍于世界的平均数字。
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中,我们死了6万人,我们举国悲恸、我们国家降半旗致哀、我们全国人民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可是又有谁想到过这自杀的28.7万人,又有谁为他们降过半旗,又有谁为他们流过眼泪呢?有人会说,他们是自杀、是自己选择的死亡,可是你又想过他们为什么自杀吗?蝼蚁尚且偷生,若不是比死亡更大的痛苦他们会自杀吗?究其深处,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发生与我们国民的“精神危机”不无关联。
拆迁之伤:转型期的沉痛代价

是被拆 迁人 的合法权 益才 能得到保 障 。 能否 让群 众分 享城 市化及土 地升 值所 带来 的溢 价 收益 , 以
及合 理提 高征地和 拆迁 的补偿 标准 , 是拆迁 立法
期, 而拆迁 悲剧 的集 中 出现 则显化 了转 型期 的 问
问题 , 如何 解 决 公权 力与 私权 利 的矛盾 , 何 实 如
现 拆迁 的法 制化 与 民主 化 ,这些难 题 的破 解 , 不 仅 将为推进 城市 化进程 找到 合理路 径 , 且也将 而 为我 国社会 实现 成功转 型探索 出一条解 决之道 。
对社会 公平与 正义 的一 再拷 问。 而拆迁 悲剧不 断
上演 的深 层次原 因或可追 究于此 。 法制 与民主并进 曾于 2 0 0 9年 1 2月请 求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对
现行 《 市 房 屋拆 迁 管理 条 例》 城 进行 合 法 性审 查
的 5 北京 大学法 学教 授 , 近又对 拆迁 立法 问 位 最 题 进行 了研 讨 。他 们一 致认 为, 如何通 过 拆迁立
拆 的 目的 。有 媒体称 , 这种 高度 组织化 的手 段足
以印证强拆 背后 的涉 黑化倾 向。 这或 许是近 来拆
迁 悲剧 频发 的直接原 因 。 强拆事件 的发生还与信息不公开、 操作不透 明,
法解决 拆迁 事件背 后 的深层次 问题 , 不仅 关乎公 民财产权 益保护 , 更关乎 社会稳定 。《 国有 土地上
方 的突 击拆迁有 直接 关系 。 当务之 急是抓 紧制 定 出台系统 的征地 、 拆迁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201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盘点1、药家鑫案:全民审判司法狂欢法宝评论:为什么会有“药家鑫不死,法律必亡”的呼声?背后隐藏的是社会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以及法院被权力玩弄和操纵的担心。
说到底,不是公众不够宽容,而是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伤不起!同时,民意对药家鑫案“激情杀人”的争辩以及狂欢式的审判,也让我们深深地明白:普法仍然任重而道远!2、李庄案:中国法治进退的猜想法宝评论:李庄一案,前前后后,曲曲折折,一言难尽。
但它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因为对于中国法治来说,此案是一方试金石。
以学者和律师为主体组成的“律师团”,为一名普通的律师审判进行“把脉”,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从江平、贺卫方等学者和律师们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他们守卫中国法治的决心。
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层层雾霾,众多国内外人士正在密切关注。
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打捞沉默的声音法宝评论:个税法的修正,创造了单项立法征求意见书之最,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中国今后走向公民社会的前兆,也为中国未来民主转型奠定了基础,我们要做的普法不再是告诉他们单一的法条,而是如何为权利争取的精神!4、夏俊峰案:司法要给民众信心法宝评论: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我们认为: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
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5、李昌奎案: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法宝评论: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相反却赋予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能判死缓,个中分寸全由法官拿捏。
这种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缓都能说得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
新闻评论信息含量的提升策略

收 稿 日期 :2 1 .22 0 0 1.3 作者简介 :罗迪英 ( 9 1 ) 17 一 ,女 ,江苏苏 州人,江苏省 常州工 学院人文社科学院传媒系副教授 ,硕士 ,研 究方向 :新 闻理论 与实务、广告理论与实务 。 7 9
表达人们对新 闻事件的判断 、对 由新 闻引发的各类社会 问题的思考 ,无论它承担的是舆论引导 、表明态度还是 舆论监督 、释疑解惑 的功能 ,都应该是为 了消除受众原 ^
确清醒 的判 断,一种峰 同路转 的开悟 ,一种 高崖建瓴 的 预言” 在对新 闻的解读 比对新 闻的捕 捉更 具现实意义 。
的今天 ,论点 中的信息含量是 整篇评论 信息含量大小的 关键 ,只有新颖 、高远立 意才能达到扩 大评 沦的信息含 量 的作用 。
有认识中的不确定性 ,可 以说 ,信息含量 的多少对新 闻
一
新闻评论可以说表达了媒体、作者特定的认识——对具
体新 闻事件 的认 识。此外 ,新闻评论还能帮助人们通过 新 闻媒 体对 于公共 事务进行 意见交流 。在现代社会 ,新
闻话题本身是人们 观念冲突和意见交流最经常的媒介。 通过 “ 闻事件 ”这个 特殊 的议 论对 象和 “ 闻媒 体” 新 新
.
:
新 闻评论信息含 量 的提升策 略
罗 迪 ( 常州 工学 院 ,江苏 英 常州 230 10 2)
摘
要 :具有丰 富信 息量的新 闻评 论能够 消除 受众原有认识 中的不确定性 ,满足 受众 内在 需求 ,因此 能取得较
好的评论效 果。选题 关注热点 、难 点、争议点 ,立意 力求新颖 高远 ,选好 由头和论据 以求论 证的新颖 以及评论搭 配
一
位 ,而是更加注 重新 闻背后 的隐性信 息的解读 和事实
小组学习实践报告

小组学习实践报告组员:尹星晨周鲁辉宋龄楠张稷宁《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拆迁安置问题研究》一、摘要现如今,土地资源回收的举措日益增多,大量的拆迁现象时有发生。
其主要原因在于城市化发展的目标。
基于中央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我们国家需要以城市化为手段有效改变城乡二元化的格局,进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但实际上,拆迁现象的日趋频繁在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拆迁补偿与现今房价的落差,城乡居民的生活习惯的差异,造成了居民们不愿拆,不敢拆的心态。
从而引发了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等种种恶劣的社会现象。
我们就城市化进程中住房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展开研究。
通过深入群众,切实了解到居民们对待房屋拆迁问题的态度,以及在拆迁过程中引发冲突的矛盾点。
同时,就2011年1月19日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群众生活中的影响展开深入调查。
从实际结果中展开分析,提出看法。
二、目录●城市化进程对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住房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特点三、正文●城市化进程对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城市化的本质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从农村生活向城市生活的升级转化过程。
从市场经济的供求角度看,可把城市生活视为一种特殊商品,城市化就是城市生活这种特殊商品的普及化。
实施城市化战略对于我国未来20年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的意义。
首先,城市化是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的必然选择。
按照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处在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存在一种二元的经济结构,即以传统的自给自足方式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低下、收入微薄的农业部门,和以现代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劳动生产率高、收入高的工业部门。
劳动力的增长、土地资源的有限及土地质量的下降,造成传统农业部门边际生产率低下、劳动力过剩,这为现代工业部门输送着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使工业部门的剩余产品和资本积累增加,而工业部门资本的积累、生产规模的扩大将吸收更多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直到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被吸收为止。
1232101251181孙航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思考专业法学本科年级12秋学号1232101251181学生姓名孙航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4 年11 月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拆迁的主体不明确;在进行房屋拆迁中,补偿标准偏低,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不力;搬迁、拆除、补偿的先后顺序颠倒,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进行;拆迁中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没有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迁问题比较突出,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
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要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把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范围;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征收决定程序;要坚持依法行政,打击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改革干部考核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对违法建筑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形成原因区别对待;对非公共利益拆迁要建立行政许可、平等协商等制度;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要参照国有土地征收办法加以规范;要在制定《征收条例》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房地产征收法》,用法律来规范房地产的征收行为,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关键词】房屋拆迁合理补偿程序公正依法行政目录一、前言 (1)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补偿标准偏低 (1)(二)滥用行政权 (2)(三)强拆制度违宪 (5)三、原因分析 (6)(一)评估工作不公正 (6)(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度设计不合理 (8)(三)政绩工程和腐败官员在作怪 (9)(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等法律相抵触 .. 11 四、建议与思考 (11)(一)建立合理的评估制度,明确补偿范围 (11)(二)征收决定程序公开透明 (14)(三)坚持依法行政,改革干部考核制度 (14)(四)违法建筑认定应区别对待 (15)(五)尽快出台《房地产征收法》 (19)参考文献: (17)一、前言当前,我国正处于农村城镇化的转型时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但受到国家实行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对城市旧城区及其临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已经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房屋拆迁问题之矛盾解析

黄 冈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a 昏I oyeh i o ra fHuI agP ltc nc l
V0 . 2 N 2 1 1 o. Ap . 01 t2 0
房 屋 拆 迁 问题 之 矛 盾 解 析
张 舒
( 四川大 学 法学院 ,四川 成都 ,104 60 6 )
关键 词 : 房屋拆 迁 矛盾 ; 共 利 益 ; 宪 ; 利 矛盾 公 违 权
中图分 类号 : F 2 D 5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2 0 7 2 1 )2 0 9 4 17 —14 (0 0 0 —09 —0
D I1 .9 9 . s .6 2 0 72 l .2 3 O :0 3 6 /ji n 17 —14 .0 O o .O s
摘 要: 近年 来 不 断 出现 的 各种 城 市拆 迁暴 力 事件 , 不难 让社 会各 界 开始 关 注城 市房屋 拆 迁这一敏 感
话题 。 法律位 阶上 的 矛盾 、 府 等各 方利 益 的 冲 突、 政 多方力 量 大 小的抗 衡 已足 以影 响 国 家利 益 、 公共 利 益
及公 民个人 利益之 间的 平衡 。
的现象 尤为 严 重 。在 各地 各 种拆 迁 活 动 中不 难 发 现 , 乎全 部 的拆 迁行 为都 被冠 以“ 几 公共利 益 ” 的名
长期存在?其存在 的根 基又是什么?以上诸多 的 剥夺 。而在房地产开发 、 拆迁过程中这一概念泛化
、
无论 即将 开 发 的是 商 业 建 筑 抑 或 私人 住 宅 , 无 正如多位学者所言, 房屋是普通老百姓终其一 义 , 生努 力奋 斗 而拥 有 的最 为 重 要 的 私有 财 产 。房 子 不 以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拆迁 , 甚至强行拆迁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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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台征地拆迁落实检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颁布实施,从“拆迁”改为“征收”, 透过这些词语的变化,可以看到条例更加 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 强调阳光征收、公平补偿,使公共利益和私 人利益得到更的协调与平衡。它的实施是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折 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 治理念的进步。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
公共利益的界定: 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的国防、外交的需要,能 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 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 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 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 利益的需要。
•
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 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 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
唐福珍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人们 对拆迁及拆迁条例修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9年 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书全 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2001年的《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
• 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 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 政府有作出征收决定 及协商不成后作出强制性 补偿决定的权力 。
(八)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
2011年9月9日, 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 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 紧急通知》,通知指出, 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 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 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 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 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 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的人身安全。
•
1994年7月5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 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 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 方政府的深入 进行,拆迁越来越多, 新情况不断出现,原 有的《拆迁条例》已 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于是2001年6月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了对《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的修改, 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 施。
“恶法”、 “违宪”、 “地方政府逐利的保护伞”
•
修改后的条例, 仍然没有区分公益 和商业拆迁,其运 作模式依然是建设 单位向政府申请拆 迁许可,获批后实 施拆迁,发生纠纷 由政府裁决;被拆 迁人拒绝拆迁的, 实行强制拆迁。
•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该 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 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 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分总则、征 收决定、补偿、 法律责任4章,共 35条。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 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 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 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 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 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 迁。
2009年11月13日早晨,唐福珍在前夫胡 昌明房屋被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行拆 迁时,为了抗拒拆迁保护自家三层楼房,在 楼顶天台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 月29日晚11时许,医治无效死亡。
结论
经过金牛区政府认真调查,初步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成都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胡昌明所修建的位于金华村四组的房屋属违法 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 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
2、胡昌明及部分唐、胡两家亲属在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 法执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予以阻挠, 已涉嫌妨害公务犯罪,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 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
结论
3、在金牛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唐 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导致严重烧伤,经医院全力救治,但 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在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 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 不力。对此,区政府已于昨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按照市委、市政 府的要求,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若发现在执法过程中还 存在其它问题,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
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 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 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 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 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 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三)征收过程程序化, 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 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 • 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 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 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房屋的 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 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 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 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 地产的市场价格。
2009年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 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 授在内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 意见。 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 次组织专家座谈,听取专家的意见。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 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 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 见稿)》,并于 2010年1月29日公开征求民意。 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 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 选定等方式确定,这 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 收人的权益,有利于 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 正。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
《征收补偿条例》 则明确了“实施房屋 征收应当先补偿、后 搬迁”。“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前,征收补 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 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
10年后的2007年10月,被成都金牛区 认定为违法建筑,要予以拆除,城管执法 局向胡昌明下达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 • 同年12月,胡不服提行政复议;城管 执法局于2008年2月维持原决定。 • 2009年4月10日,成都市城管依法对唐 福珍前夫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当 时唐福珍往身上浇汽油阻止,拆除被迫终 止。 • 成都当局按“1996年建材成本价赔偿” 约200多万元,但胡要求800多万元。
•
2001版《拆迁条例 》与1991版相比,进行 了进一步的改善,如改 “作价补偿”为按照房 屋的区位、用途等市场 估价给予被拆迁人货币 补偿等,但实际上只是 起到了“政府拆迁的依 据”的作用,对被拆迁 人考虑过少。
•
2001版《拆迁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 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1991年前后,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 得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 和综合配套改革的阶段。随着房改的实施, 被拆迁区域中,越来越多的私有住房出现, 地方政府应该怎么拆?被拆迁对象应该怎么 安置?地方政府需要依据。于是,1991年6月 1日,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
1996年,金华村还是典型的农村面貌, 闭塞、落后,唐福珍和丈夫胡昌明当时在成 都市区做服装生意。一天,村支部书记、村 主任找到他们,说金华村搞招商引资,兴建 一条“农民街”。胡昌明觉得不错,决定回 家乡投资办厂。当时,他以5万元优惠价格 和村委会签订了969.8平方米的《建房用地 合同》,建房后投资数百万元,做了精心的 设计和装修。 • 胡昌明夫妇成为政府招商引资成功的一 面旗帜,报纸上有名,电视上有影,胡昌明 被当地政府授予“勤劳致富带头人”等荣誉 称号,妻子唐福珍还被区妇联评为女性自主 创业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