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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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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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整合后的前3届,对超出500个标准展位后实际销售的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 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附件4
《xx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原 条 文
修 改 后 条 文
说 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73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前3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 100、200、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展位200、250、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用于培育本地展览项目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活动。

1.3 专项资金是指公司为实现特定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拨付、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2.1 专项资金申请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2.2 专项资金审批财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2.3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4)其他相关材料。

三、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3.1 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2 专项资金支付专项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合同约定支付;(2)按实际进度支付;(3)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3.3 专项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专项资金监督与评价4.1 专项资金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审计检查。

4.2 专项资金评价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五、责任追究5.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2)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5.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6.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3 各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广元级展会展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广元级展会展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广元市市级展会展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展会、展销活动资金管理,提高“广元造”产品品牌效应,推动本地产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元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展会、展销活动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组织的对外展销广元产品、展出广元品牌、展示广元形象以及招商引资等“政府搭台、经贸唱戏”的重大经贸活动。

第三条展会、展销活动经费是指在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商贸、农业、旅游业发展以及招商引资等活动的财政专项资金中,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对应的展会、展销活动的经费。

第四条展会、展销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展位租赁费、展场装修费、广告营销宣传费、展会会议场租费、参展产品运输费、商务洽谈支出以及组织参加展会、展销活动人员按照《广元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的差旅费等直接用于展会、展销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展销活动,减轻参展企业负担,市财政对确定参加展会、展销活动的企业实行定额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参加省内展会、展销活动的企业每次补助1000元,参加省外国内活动的企业每次补助2000元,参加国(境)外展会活动的企业每次补助3000元。

— 1 —对参会参展企业的补助纳入展会、展销活动经费统一安排,由组织展会、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补助给参会参展企业。

对参加展会、展销企业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补贴且高于市定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市财政补贴政策。

第六条展会、展销活动经费的申报程序为:主办单位按市政府领导审批的活动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开展展会、展销活动,活动结束后附相应的支出依据,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并按审定的金额下达展会、展销活动经费。

第七条展会、展销活动经费由主办单位先行垫付,活动结束后再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特殊情况可以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的预算额度预拨部分经费,活动结束后再清算拨付。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济商务字〔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商务字〔2023〕50号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制定《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2023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标准、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促进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由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具体执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核,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负责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

1.3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效益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分级管理原则:按照财政预算级次和部门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与分配2.1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导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2 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报告;(2)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目标、用途、期限、规模等说明;(3)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3 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2)重点支持原则:优先支持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3)绩效评价原则: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调整资金分配。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3.1 使用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和用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3.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3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2)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4)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价4.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分配的依据。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三章扶持培育第四章规范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特色节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会展协议,负责招展办会、宣传推广、安全保卫等具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会展活动应当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一、导言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良好的资金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加强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细则。

二、资金流动管理1. 资金流动计划企业应根据经营需要,制定资金流动计划,明确每日、每周、每月的资金收支情况。

资金流动计划应当包括预计的收款和付款时间,以及对应的金额。

2. 预测现金流企业应根据历史数据和经验,预测未来的现金流动情况。

预测现金流应考虑到季节性变化、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3. 提前偿付企业应提前偿付到期的债务和费用,以避免逾期付款和可能产生的罚息。

提前偿付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信誉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4. 管理应收款项企业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跟进和催收逾期款项。

对高风险的客户,可以采取预收或分期收款的方式,以降低拖欠风险。

5. 控制存货水平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预测,合理控制存货水平。

过高的存货水平会占用过多的资金,过低的存货水平则会影响生产和销售。

三、流动资金管理1. 设置资金预算企业应根据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设定合理的流动资金预算。

资金预算应包括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计金额,以及对应的时间安排。

2. 优化现金管理企业应加强现金管理,提高现金利用效率。

可以采取缩短支付周期、提高收款速度等措施,以减少现金占用的时间和数量。

3. 合理安排短期借款企业在资金紧张期间,可以适当安排短期借款,以满足经营需要。

短期借款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借款方式和利率。

4. 控制贷款规模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和债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贷款规模。

贷款规模过大会增加财务风险和负债压力,贷款规模过小则会限制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1. 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资时间等具体内容。

2. 风险评估与分析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

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主要用途:(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第六条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拨付;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见)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大型展会、招商洽谈等活动的经费申请、招标采购、绩效评价,负责市场运作会展补贴项目征集、申报、筛选、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奖励范围及标准第八条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展会项目的主(承)办单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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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市鼓励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市展会管理办法》、《XX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XX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我市展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细则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的举办者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用于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以及用于展会业的招商引资,引进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展会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展会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展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省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30%以上。

第三章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在本市成功举办展会的,对展会举办者予以资助。

资助的展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展览项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展览需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三)展览规模至少需达到5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连续举
办的展览,从第2届起每届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
(三)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需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
(四)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六条展览资助标准:每个标准展位资助300元;
第七条资助的会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会议必须是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的会议,且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住宿超过2个晚上(含2晚)的要求。

第八条会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国际性会议: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区域性会议:XX区域外的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按XX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条招揽展览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奖励项目需经申请符合条件并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展览给予奖励;
3、展览面积至少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至少达到1000个以上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招揽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0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奖励;
2、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500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展览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200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以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超过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10万元;
4、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招揽会议奖励的条件:
1、招揽的会议项目经申请符合条件已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会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按照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按照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员数量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资助。

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
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细则第六条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细则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额外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
(二)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者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
(四)参展商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市商贸服务业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八条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日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展会资助与招揽展会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申请展会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60%以上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招揽材料证明;
(五)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六)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七)其它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单位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申请者应当向市商贸服务业局上报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商贸服务业局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材料后及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展会项目,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奖励或者资助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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