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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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新旧对照

建设施工合同新旧对照

建设施工合同新旧对照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施工合同作为建筑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新旧建设施工合同进行对照分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修订后的内容。

一、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新《司法解释》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和合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法规,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新法规还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1.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价款及支付在合同价款及支付方面,新《司法解释》对价款的确定、调整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法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价是指在约定的范围内不再调整的价格,可调价是指根据约定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的价格,成本加酬金是指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计算价款。

关于支付方式,新法规明确了以下规定:1.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保修新《司法解释》对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及保修条款进行了完善。

新法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合同签订双方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对新旧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比较和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新版合同的变化和优点。

二、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于旧版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了显著的特点:1. 法律适用范围更广新版合同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仅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也适用于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境外工程。

这一变化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提供了更加规范和便捷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条款更加详细和规范新版合同相对于旧版合同,在合同条款的编排上更加详尽和规范。

合同中增加了对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索赔与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使合同更加明确和具体。

3. 强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新版合同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合同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4. 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新版合同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要求。

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避免和控制工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新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比下表为新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的对比:主要条款旧版合同新版合同法律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国内工程适用于国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工程工程质量没有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要求和验收标准工程款支付没有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条件工期没有具体规定规定了工程工期和延期的处理办法索赔与争议解决没有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工程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四、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于旧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法律适用范围更广,适应了国际工程承包的需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本文将对传统施工合同和新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旨在探讨其在合同条款、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差异和优势。

1. 传统施工合同的特点传统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的合同条款和标准化的格式,其主要特点如下:•模板化:传统施工合同通常使用固定的合同模板,合同各项条款几乎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殊情况缺乏灵活性。

•规范性: 传统施工合同的合同条款较为规范,涵盖了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可能存在冗余和不够精准的问题。

•风险集中:传统施工合同通常将施工风险主要承担在承包商身上,业主的责任较小。

2. 新型施工合同的特点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改革,新型施工合同逐渐应运而生。

新型施工合同相对于传统施工合同有以下特点:•灵活性:新型施工合同更加灵活,合同条款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更能满足各方的需求。

•专业化:与传统施工合同相比,新型合同多由专业团队制定,更加注重细节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风险分散:新型施工合同更注重事故风险的分散,通过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的明确,合理分担各方责任。

3. 新旧合同的对比3.1 合同条款传统施工合同的合同条款通常比较固定,且使用范围较广,对于特殊情况可能难以适用。

而新型施工合同更加注重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条款的制定,以满足各方的需求和特殊要求。

3.2 风险分担传统施工合同中,施工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业主风险较小。

而新型施工合同更加注重风险的分散和合理分担,通过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的明确,以减少各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纠纷。

3.3 违约与索赔传统施工合同通常通过罚款和赔偿的方式来追究责任,而新型施工合同更加注重通过合同条款的明确,以及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来规避违约和索赔的风险。

3.4 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传统施工合同在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方面较为繁琐,涉及时间和成本的消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项目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业主与承建商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不断地演变和更新。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新旧版本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变化和影响。

新旧版本对比1. 合同的组成部分•旧版合同:通常由封面、正文、附件等部分组成,格式相对固定。

•新版合同:除了上述部分外,可能还会增加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内容,以更全面地规定工程的要求和要求。

2. 合同条款的变化•旧版合同:条款相对简明扼要,注重合同的履行和支付等方面。

•新版合同:在原有的条款基础上,可能会增加或修改关于质量管理、施工监理、工期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款,以适应现代建筑项目的需求。

3. 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旧版合同:往往以书面形式存在,需要双方签字盖章,具有明确且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

•新版合同:除了书面合同外,也可以采用电子合同形式,但仍需满足法定的要件和条件,具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4. 对承建商的要求•旧版合同:着重承建商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新版合同:除了施工能力和经验外,可能还会增加对承建商的技术、管理和安全能力的要求,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5. 对业主的权益保护•旧版合同:主要注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新版合同:除了工程质量的要求和赔偿责任外,可能会增加对业主权益的更多保护,例如变更管理、索赔权利、保留金的支付等。

6. 对纠纷解决的规定•旧版合同:通常约定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新版合同: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可能还会增加采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便利性。

影响与展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版本的对比显示,新版合同更加注重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更加注重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效率。

这些变化体现了建筑行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求,也反映了社会对建筑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和双方权责。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不断演变和改进。

本文将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以探讨其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差异。

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采用传统的合同格式,包括合同标题、引言、条款和签名等部分。

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工期、工程价格、支付方式等。

在形式上,旧版合同一般采用纸质格式,并需要手写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

,旧版合同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其形式上的限制,纸质合同容易丢失或损坏,给合同的执行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合同内容较为简单,难以全面表达双方的权责和约束。

旧版合同在支付方式和工期方面较为僵化,无法满足项目的灵活需求。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解决旧版合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版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了创新和改进。

在内容上,新版合同更加详细和全面,增加了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条款,更好地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新版合同还引入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内容,提高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形式上,新版合同采用了电子文档的形式,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签约。

这样可以避免纸质合同的丢失和损坏,并且方便了合同的存档和管理。

新版合同还引入了在线合同管理平台,可以实时监测合同执行进度和支付情况,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新旧版对比分析通过对新旧两个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内容上的差别新版合同相比旧版合同在内容上更加详细和全面,增加了风险防范、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条款,更好地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形式上的差别新版合同采用了电子文档的形式,并引入了在线合同管理平台,提高了合同的存档和管理效率。

灵活性的提高新版合同在支付方式和工期方面更加灵活,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效率的提升新版合同的电子签名和在线管理平台提高了合同的执行效率和管理准确性。

新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比表格

新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比表格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意见稿第十条与正式公布稿第十条对照,详见正式公布稿第十条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1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1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用于规定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的变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新旧版本中有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新旧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变化和影响。

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新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于旧版本来说,更加注重合同的完整性和明确性。

是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1. 条款增多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于旧版本来说,常常会增加更多的条款,以弥补旧版本合同在规则制定上的不足。

这些新条款通常涉及施工期限,质量验收标准,支付方式等方面。

2. 形式更加规范新版本合同通常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对合同的形式进行更加规范化的要求,要求合同必须有纸质正本和电子版,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等程序。

3. 引入新的责任追究机制新版本合同常常会引入一些新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追责机制,合同解除或终止条款等。

这些条款的引入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可控性。

旧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旧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于新版本来说,主要存在特点:1. 条款较少旧版本合同通常只规定了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基本约定,而没有详细说明一些具体细则。

这导致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一些争议和纠纷。

2. 形式较为随意旧版本合同对于合同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合同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性。

这对于合同文本的保存和维护带来了一些困难。

3. 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简单旧版本合同对于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和单一,一般主要涉及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这种简单的责任追究机制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新旧版本对比及其影响新旧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条款、形式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这些差异对于工程建设各方都有一定的影响。

1. 建设单位新版本合同的条款较多,规定较为详细,使得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加强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合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明确指出合同的标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者谈判方式订立,但在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方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等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商议一致,并按照约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如建设单位发生工期延误、支付款项逾期等情况,承包商有权要求相应赔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况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双方商议一致终止。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进行工程结算,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第十四条如一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商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 工程设计图纸3. 工程报价明细表4. 施工计划表5. 质量验收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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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于2020年12月 29日正式公布,针对新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的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司法解释》,右侧为旧《司法解释》,针对条文(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一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条文被吸收进《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一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一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解释二第5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工期相关问题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释一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6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解释二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释一第27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价款相关问题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6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解释一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18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第19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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