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法内容)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其中民法典的制定被视为关键的一步。
民法典综合了我国多年来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社会发展需求,对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
而其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合同法。
合同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形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八条,分别对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
以下分别对部分条款进行阐述,并给出相应的解释:第一条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该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
其中电子合同是当今社会高度发达技术的产物,条文中强调了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第三条合同的效力本条阐述了合同效力的原则,即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如合法、真实意思表示等。
第五条合同的内容该条明确了合同内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义务、价格、质量要求等。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情况下的依据。
第六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变更。
本条规定了修改和变更合同的主要方式和条件,确保了合同修改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该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如一方违约、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合同解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而本条详细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和要求。
同时,该条还明确了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通过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解决合同争议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一方面,它能够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
然而,民法典合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一、引言本文档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旨在对民法典中合同编有关规定的解释进行阐述和讨论。
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定义与要素2.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平等自愿、真实和善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等要素。
2.2合同的要素合同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意思表示和形式等。
1.主体: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权益或义务。
3.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权益的内容、条件和期限等。
4.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应通过语言、书面、行为等方式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5.形式: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的种类与效力3.1合同的种类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协议。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将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权授予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租金的协议。
3.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房屋买卖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款的协议。
5.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诺按照约定从事一定工作,业主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协议。
3.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程度。
根据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情况,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存在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被迫或者误解等原因,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107对应民法典(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分析《合同法》第10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探讨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二、《合同法》第107条内容《合同法》第107条原文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第578条、第579条、第580条、第581条分别对应《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1.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第578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第579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第58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应关系分析1.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和《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均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两者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2. 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法》第107条并未明确规定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民法典》合同编第578条明确规定了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二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合同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法律适⽤范围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适⽤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合同成⽴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或者履⾏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合同发⽣的纠纷,适⽤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确认合同效⼒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适⽤当时的法律合同⽆效⽽适⽤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再审,不适⽤合同法。
⼆、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
它对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重要内容和法律意义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的制定,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要求,推动合同法治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而随之而来的是,针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需要相应地不断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正是源于对合同法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并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合法的需求。
让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该司法解释主要围绕着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代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对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内容的约束、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合同的转让条件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合同法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也予以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也进行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们来评价一下《民法典合同通则编司法解释》的法律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无疑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和贯彻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法的治理,并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提供更为明确的裁判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为合同法的适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减少了合同争议的发生,推动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实践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构建。
民法典买卖合同篇的解释

我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效力·违约救济】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民法典544条对应合同法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在民法典中,合同编是其中重要的一编,其中第544条对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第544条,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第544条内容解读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第544条对应合同法条款分析1. 对应《合同法》第94条原《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解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与民法典第544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具体对比如下:《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对应《合同法》第96条原《合同法》第96条对合同解除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与民法典第544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具体对比如下:《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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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法内容)内容提要《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民事立法经验和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合同效力体系,司法解释亦就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大量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
现行法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区分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从而为准确界定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依据。
在认定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时,既要注意区分原则的运用,也要注意其与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之间的区别,合理划定各自的适用范围。
在判断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不仅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且要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审慎考量不诚信一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
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违反规章的合同无效,须进行充分说理,不能仅以规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为由就认定合同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146条不仅为处理法律规避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无效合同的转换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效力区分原则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一、合同效力制度的发展合同是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疑难问题之一、从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合同效力的规定看,我国合同效力制度在不断完善。
198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198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采取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二分法”,并对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经济合同法》第7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第10条)。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4条),采取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效力待定”的模式,不仅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第55条),而且就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无权代理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分别进行了规定(第58条、第59条、第66条),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条件(第62条)。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专章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第三章),采取的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效力待定、未生效”的模式,在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4条)。
此外,与《民法通则》比较,《合同法》不仅缩小了合同无效的范围,例如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从无效修改为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第47条)、将违法无效的合同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2条),而且增设了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例如将无权代表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第50条、第51条)。
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首先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且与《合同法》相比较,不再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可变更,从而形成“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的模式;其次根据理论界与实务界形成的共识,不仅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作出例外规定(第153条第一款),而且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修改为“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二款),并在删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同时,增设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行为无效,但被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应按有关法律处理的规定(第146条)。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面继受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并在删除与《民法总则》有重复或者有冲突的规定的基础上,将《合同法》纳入《民法典》作为合同编,但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民法典》合同编还总结了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将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吸收到《民法典》,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删除《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登记”,仅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并就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报批义务的履行与救济作出明确规定(第502条);二是删除《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在“买卖合同”一章增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第597条)。
《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标《民法典》,就以往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或者修改了与《民法典》有冲突的规定,删除了与《民法典》有重复的规定,保留了与《民法典》的内容与精神相一致且仍具实践意义的规定。
就合同效力问题而言,较为重要的变化有:一是为避免与《民法典》第597条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删除该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二是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解释》),删除该解释第11条关于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规定;三是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破产财产批复》),将该批复关于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的规定修改为未经审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明确“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与担保制度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新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就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大量规定,较为重要的有:其一,明确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表,除构成表见代表外,该代表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第7条),并对无须公司决议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作了规定(第8条、第9条);其二,明确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或者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第37条);其三,明确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除外,并规定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9条);其四,规定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或者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50条)。
值得注意的是,因《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被废止,故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但未来得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考虑到这三部司法解释的大量规定与民法典的内容和精神并不冲突,且对司法实践仍具有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发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在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第1~12条)。
据此,上述司法解释关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认定等规定,对当前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仍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就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指出“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8条),从而为人民法院解决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提供了依据。
总之,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我国民法已经形成高度科学的合同效力制度,从而构建了较为复杂的合同效力体系。
为此,有必要对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进而为准确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供理论指导。
二、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民法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区分为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前者是指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后者则是合同实际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应具备的要件。
显然,合同只有具备有效要件,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有效是我们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
一般情形下,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也就可以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合同有效但却暂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亦即履行效力,例如当事人就合同发生效力约定了条件或者期限,再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只有经过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02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所谓“依法成立”,应指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具备《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有效条件;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应指《民法典》第502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情形;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第160条的规定为合同生效约定了条件或者期间。
可见,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所有合同发生效力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我们在讨论“生效要件”时,针对的并非所有合同,而是特殊情形下的合同,如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以及须经行政审批的合同。
基于此,我们也可以将合同的有效要件称为一般生效要件,而特殊情形下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要件,则为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只有具备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才有讨论是否具备特别生效要件的必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合同具备有效要件是合同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且合同欠缺有效要件也常常是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有效条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就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呢?显然不是。
根据《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多种情形,有的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诈、胁迫),有的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重大误解),也有的是通谋虚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