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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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的流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以及与药品流通管理有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国家建立健全药品流通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来源、质量、运输和销售的安全。

第二章药品流通的许可和登记第四条从事药品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登记。

第五条药品流通许可或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药监部门进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药品流通许可或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要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监督第七条国家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合规运营。

第八条对不符合药品流通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药监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GMP认证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药品质量标准的监督。

第十条药品流通环节中的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需要按照药品流通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第四章药品的采购和销售第十一条药品的采购和销售应当依法进行,禁止非法药品买卖和代购代销。

第十二条药品的销售应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有效期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购药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场所应满足相应的卫生标准,并进行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医疗机构等需要搭建药品销售网点的,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违法和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药品流通行为,国家药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药品流通环节中发生的严重事故,国家药监部门将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药监部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药监部门负责解释。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流通,是指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符合法定标准。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假药、劣药。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二)生产、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三)生产、经营变质的药品;(四)生产、经营被污染的药品;(五)生产、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使用药品,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药品,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剂型、规格、剂量。

第四章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记录,如实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保留药品流通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对药品流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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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 督管理
加强药品分类管理(18、20)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凭处方销售 处方药 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 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 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不得搭售、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不得邮售、网上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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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销售凭证(11)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开具标明
• 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 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开具标明
• 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 的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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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储存药品(26)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 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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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禁止行为(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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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购进票据和记录(24、25)
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 票据
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 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 年,但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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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The bones should be firm, the air should be soft, the aspirations should be big, the courage should be small, the heart should be vacant, the words should be real, the wisdom should be increased, the good fortune should be cherished, worry is not far, worry is nea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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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下面是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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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 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 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 生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 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 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 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共47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 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 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 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 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 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 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 药品。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 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 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 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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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
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药品流通的背景、管理办法的
出台目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药品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药品市场乱象也逐渐凸显,存在着假药、劣药、过期药品的流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健康风险。

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药
品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通过规范药品流通环节,加强各个环
节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减少假药、劣药流入市场,提高药品质量
和安全水平。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建立健全的药品流通
体系,确保居民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降低用药风险,减少不必要
的健康损害。

3. 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药
品流通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药品经营许可:明确了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药品经营者的监管,保证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2. 药品生产和流通环境:规定了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厂房、设备、人员、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品质量控制:强调了药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包括药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4.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了药品价格的管理办法,包括定价原则、价格监测、价格干预等方面的内容,以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

5. 药品信息管理:强调了药品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包括药品信息的采集、存储、传递等方面的规定,以提高药品流通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影响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药品流通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1. 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减少假药、劣药的流通,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2. 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有效的药品,降低用药风险。

3. 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为、保障
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并
遵守这项管理办法,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药品市场环境。

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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