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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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规约》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从《罗马规约》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喻 迪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2 4 ) 029
【 摘
要】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国际刑法的核心文件。《 《 是 罗马规约》 在序言和第一条便规定对国际刑事犯
罪的 管辖 为 国 内刑 事 管辖 的补 充 管辖 , 是 签 署条 约之 时就 有 国 家认 为其 中部 分规 定侵 犯 了国家主 权 而投反 对 票 , 但 近 年 来 国际刑 事 法院超 越 国 家与 民族层 面 的管 辖 审判 更是 受到 越 来越 多国 家的质疑 和 非议 。本 文从 《 罗马规 约 》 条
对 国际 犯 罪 进 行 管辖 。
内法 院的刑事管辖权 , 只是希望在 能够对 国际罪行有效地
打 击 和 防范 的主 旨下 对 国 内刑 事 管 辖权 起 必 要 的延 伸 和 补 充 作 用 。 这 就是 国 际刑 事 法 院 国际 管辖 权 的补 充 属 性 。
从 《 马规 约》 罗 的条 文 可 以看 出 , 于 整 个 国际 社 会 比 对
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 的最严重犯罪对 个人刑事管辖 , 并
对 国家 刑 事 管 辖权 起 补 充 作 用 。 ” 国际刑 事 法 院 管辖 权 的属 性 是 指 国 际刑 事法 院在 国 际 犯 罪 的 管辖 上所 体 现 的精 神 实 质和 管辖 宗 旨 。 从上 述 条 文 及 《 马 规约 》 篇 反 映 的 立法 精 神 和 司 法 实 践 来 看 , 国 罗 通 当 际犯 罪 发 生 时 , 并 非 要 以 强硬 的方 式 剥 夺 和 取 代 一 国 国 其
的内容 , 更是迈 向国际刑法实体性意义的标志 。有关管辖 权 的确定也是国际刑法与 国家主权原则的融合和多角度的
延伸 。 于 国 际刑 事 法 院管 辖 权 与 国 家主 权 原 则 者 的 分 对 二 析研 究 既 便 于更 深层 次地 理解 国 际刑 法 中对 于 危 害全 世 界 的犯 罪 的打 击 和 国 际 刑事 法 院存 在 的必 要性 , 同时 也 为 进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回复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 -回复

法国国际私法条文-回复法国国际私法条文是法国民事法典关于跨国私法的一部分。

它主要规定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和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的规则。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法国国际私法条文的问题,并对其作用和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法国国际私法条文的起源和背景法国国际私法条文最早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但是其条文被视为是法国自身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适用范围有限。

为了解决跨国民事纠纷的问题,法国在19世纪末开始逐步制定一系列关于国际私法的特别条文。

这些条文的制定目的是确保法院能够在涉外案件中正确应用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关系。

二、法国国际私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法国国际私法条文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人具有国籍或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涉及到涉外财产;2. 涉及到国际婚姻、离婚、继承、遗嘱等家事关系;3. 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涉外经济合作。

三、法国国际私法条文的主要原则1. 主权原则:法国国际私法条文认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法院应当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将适用权交给相关国家的法律;2. 私权原则:法国国际私法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利益,尤其是在涉及家事关系方面,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法定原则:法国国际私法条文具有详细的规定,法院在涉外民事纠纷中必须依据这些明确规定进行判断和适用;4. 相互承认原则:法国国际私法倡导国际司法合作,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的裁决结果。

四、法国国际私法条文的具体内容法国国际私法条文涉及到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和民事法律行为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文有:1. 第3条:规定法院适用法律的标准,包括国家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等;2. 第14条:规定曾经在法国居住的外国人享有的特殊权益;3. 第46条:规定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财产等因素;4. 第5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5. 第97条:规定法院对外国法律的了解可以通过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和证据。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国际社会为应对严重国际犯罪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该规约自成立以来,成为保障国际人权、促进全球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以下为《罗马规约》的相关内容和特点。

《罗马规约》首先在序言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实现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目标而设立的,这些目标包括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实现国际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权利并免受罪行侵害。

该规约详细界定了什么是罪行,罪行范围包括:1.大规模杀戮罪:包括种族灭绝、集体屠杀等。

2.战争罪:包括针对平民的破坏、非人道行为、攻击平民等。

3.侵略罪: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侵略行为。

4.人道主义罪:包括强迫劳动、奴役、酷刑等。

5.种族灭绝罪:即故意消灭一个民族的整个或部分人口。

6.追加罪:当上述罪行被个人犯下且其是该罪行的组织者、命令者,或者有其他特定身份时,个人还可以受到追加起诉。

此外,《罗马规约》还明确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所涉及的所有罪行拥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和证人陈述决定是否对被控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并可以裁决被告的无罪或有罪。

此外,规约也规定了关于追诉时效和司法程序的规定。

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是国际刑事法院无论被控犯罪行为何时发生,都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罗马规约》还特别强调了对受害者的关照。

规约要求国际刑事法院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受害者在法庭上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包括提供合适的援助和支持,以及尊重其隐私和安全。

此外,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包括成员国的参与和合作,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命与任期。

《罗马规约》签署后,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截至2021年,已有123个国家成为该规约的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

从《罗马规约》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从《罗马规约》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其 他 方 式 支 助 以 共 同 目 的 行 事 的 团伙 实 施 或 企 图 实 施 这 一 犯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法律原则
《 罗马 规 约 》 三 编 规 定 了 “ 法 的一 般 原 则 ” 包括 罪 刑 法 第 刑 ,
定 原 则 、 溯及 既往 原 则 、 人 刑 事 责 任 原 则 、 职 无 关性 原 则 、 不 个 官
马 规 约 》 20 于 0 2年 7月 1日正 式 生 效 , 标 志 着 国 际 上 第 一 个 这 国 际刑 事 法 院 的 正 式成 立 。国 际 法 学 界和 国际 刑 法 学 界给 予该
行 , 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用 的 方 式 不 符 合 将 有 关 的人 绳 之 以法 而 采
该 犯 罪 再 由 另一 法 院 审 判 。 ( ) 于 第 六条 、 七 条或 第 八 条所 3对 第
列 的行 为 , 已经 由另 一 法 院 审 判 的 人 , 得 因 同 一行 为受 本法 院 不
审 判 , 非 该 另 一法 院 的 诉讼 程 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为 了包 除 1 是 庇 有 关 的 人, 使其 免 负 本 法 院管 辖权 内 的 犯 罪 的刑 事 责 任 ; 2 或 . 没 有 依 照 国 际法 承 认 的正 当程 序 原 则,以 独 立 或 公 正 的 方式 进
自愿 地放 弃 其 犯 罪 目的, 按 犯 罪 未遂 根 据 本规 约 受 处罚 。4本 不 () 规 约关 于 个 人 刑事 责 任 的任 何 规 定 , 影 响 国家 依 照 国际 法 所负 不
免 责原 则 。此 外 , 约 还 规 定 了其 特 有 原 则 , : 充性 原 则 、 规 即 补 一
罪 不二 审 原 则 、 人刑 事 责 任 原 则和 无 罪 推定 原 则 。 个

国际刑法中的经典案例剖析追求正义与国际合作

国际刑法中的经典案例剖析追求正义与国际合作

国际刑法中的经典案例剖析追求正义与国际合作国际刑法是指通过国际协定或多边条约建立的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体系。

它旨在保护全球社会免受跨国犯罪的伤害,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为各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框架和标准。

在国际刑法领域,有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国际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展现了各国在追求正义与国际合作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第一,南斯拉夫前总统米洛舍维奇案。

米洛舍维奇是南斯拉夫前总统,曾在1991年至2000年期间执政。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裁决,米洛舍维奇应对南斯拉夫战争期间的战争罪行负责,包括种族灭绝、罪行反人类等。

该案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史上的重要案例,展现了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严肃态度,以及国际刑法对统治者权力的制约作用。

第二,国际刑事法院成立案。

国际刑事法院(ICC)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它成立于2002年,总部设在海牙,旨在追究个人在种族灭绝、战争罪、罪行反人类等方面的责任。

ICC成立案标志着国际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加强了针对严重国际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程。

第三,拉迪斯拉夫•米切尔案。

米切尔是前南斯拉夫联邦军事指挥官,曾在波黑战争期间涉及战争罪行。

2007年,米切尔被引渡至国际刑事法庭受审,并最终被定罪。

这一案例体现了国际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无论涉案人的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当接受公正的司法审判,为受害者争取正义。

第四,《罗马规约》及《罗马规约》生效案。

《罗马规约》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基础,包含了针对战争罪和罪行反人类的定义和规定。

该条约于2002年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立法水平和司法权威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五,克罗地亚独立战争案。

克罗地亚独立战争发生于1991年至1995年,期间涉及大量战争罪行。

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了一系列与该冲突相关的案件,对参与者进行了起诉和审判。

这一系列案件展现了国际刑法在处理地区冲突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正义、法治和国际合作的共同追求。

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探析—以《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为视角

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探析—以《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为视角

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探析—以《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为视角一、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相比于刑法学以及国际法学,国际刑法学产生的时间较晚,是国际法学和刑法学交叉的产物,归责问题是法学理论最终都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国际刑事责任这一概念就自然的涌入了学者视野。

何为国际刑事责任,我国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的学者指出:国际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或个人对严重违背国际义务从而构成国际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承担和国际社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或个人所作的最严厉的否定评价。

[1]有人认为,国际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团体或组织)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社会的谴责。

[2]从上述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国际刑事责任系国际犯罪的主体违反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后果。

这一概念看似清晰明了,但是承担这一后果的主体究竟是谁却在国内外引起了诸多争议。

从目前国际刑事审判的发展以及实践中看出,目前的国际法庭无论是联合国成立的特别国际法庭还是国际刑事法院,都仅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观念从未及于国家,所以本文将从目前的国际规约以及审判历史出发,探究国际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其实就是国际刑法中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一)个人成为国际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国际刑事法院法庭将个人责任主体划分为三层:第一个层次是官方身份人员,即政治领导者。

这些人一般就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这一级别的官员,他们在国际罪行中起着他人所无法取代的作用,并不因为他们的官方身份而差别对待,既不可以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也不可以从程序上而免于审判。

因此,这些人应对策划、预谋、教唆、煽动、决定等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承担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指挥官和其他上级。

指挥官系军事指挥官以及以军事指挥官身份有效行事的人,另外若行为人非指挥官身份,但是具备上级身份,实施了《罗马规约》中规定的特定行为,同样认定他们都是有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自2002年7月1日起的生效运作,无疑是当今经济、政治、法治协作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不能不重视的崭新事物和重大问题。

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但是作为推行改革开放、重视法治建设并且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运作。

日前,“‘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会议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位于香港的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共同主办,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承办。

来自国内外刑事法理论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等出席了此次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不少建设性和合理化的意见。

一、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宏观问题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意义,有学者指出,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彰显了联合国公正、正义、和平与进步的主张及维护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一罪不二审等原则;有效地发挥了惩治已然犯罪、威慑未然犯罪的作用;弥补了国际社会以往应时、应事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庭的局限性、脆弱性和适用法律的不一致性;推动了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发展等等。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公平和公正的程度是建立公平和高效国际刑事法及其审判的关键所在,而国际刑事法院的公平和公正程度主要取决于各个不同的审判阶段,法庭保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程度;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刑事审判公正代言人的关键,从而决定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持久发挥效能。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合作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管辖权之合作问题蕴涵在《罗马规约》的各项规定中,而这种有效的合作则既源于缔约国,也源于非缔约国。

国际刑事法院立场

国际刑事法院立场

(四)国际刑事法院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

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

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我国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一直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认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基于此,我国积极参加了《罗马规约》的起草工作,并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为《罗马规约》的制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与这一积极态度不相符合的是,在对《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中国却投了反对票。

中国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理由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认为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的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也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二,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有严重保留。

因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具有明显的优势。

并且,目前《罗马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国际习惯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

第三,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目前国际社会对有关侵略罪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为防止因政治上的原因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应当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但是《罗马规约》没有对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行为进行判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只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第四,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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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的基本态度
陈达
【期刊名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9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是惩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案件,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组织,然而在履约过程中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之间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困境.文章仅探讨法国在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实践.
【总页数】2页(P101-102)
【作者】陈达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9
【相关文献】
1.法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的基本态度 [J], 陈达;
2.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融合与借鉴——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视角 [J], 苏敏华
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被害人赔偿与补偿程序 [J], 苏敏华
4.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主客观之争——《罗马规约》第12条“有关行为”之辨析 [J], 陈珍;
5.从人类中心主义到超越的环境伦理观:论战争罪的完善
——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2)(b)(iv)条为视角 [J], 孙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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