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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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受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国家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推动全球发展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和不断适应国际关系变化的灵活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是国家间互动的法律准则。

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包括各类国际合同、条约、惯例等。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

其次,国际法是以国际共识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形成需要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承认和接受,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国际法的适用是普遍的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而且其规范力量需要国家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履行和尊重。

最后,国际法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在不断演进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社会需求。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合同和一般原则:首先,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上普遍接受的一种用法规则。

国际惯例源于国与国之间长期的实践和相应的普遍接受,如外交特权和豁免、领土主权等。

其次,国际合同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合同可通过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等形式达成,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行为,如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

第三,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包括比较广泛的法理原则,如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武力威胁和使用的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应用领域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人权法是保护和促进全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体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通过国际人权法,国家和国际社会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益。

国际人道法致力于保护受冲突影响的人群,包括战俘、平民和人道救援人员。

它规范战争行为,禁止滥用武力和采取残忍行为。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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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20. 什么是国际法?500字
国际法是一种国家间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内部的外交或金融活动。

它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由各国在国际上认可,目的是将这种法律规范以国际性的角度施加在各个主权国家之上。

《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法是指
所有国家就解决其共同关心的问题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人们就开始思考国家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古罗马时代,国际法作为一种实体学科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西西里法”、“马其顿法”、“拉丁法”、“维也纳法”等国际法原则。

随后,16世纪欧洲新教运动以及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国际法有重要影响。

20世纪
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际法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坚持守法,追求共同的外交政策,不断研究和完善国际法。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之上的,保护着国家的权力和利益,促进了各国之间友好互助的氛围,并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

它可以通过国际协定或国际法律文件,以及重要的国际实践和慣例来体现,国际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约束力,促进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相互建立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和工具,它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推进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一些解答。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以规范全球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与发展。

国际法的意义国际法是全球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保护国际社会成员权益、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的基础和工具。

国际法通过设立国际条约、建立国际法院和人权机构等手段,推动不同国家协商合作,从而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为全球社会构建更加公正、和平、繁荣的国际秩序。

二、国际法的分类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大类,它们的规则与内容不同,具有不同的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稳定的作用。

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在不同国家、各类国际组织和非国家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优先适用性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公法下,双边之间、多边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均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国际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人权、环境和国际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商事活动,即以个人、公司、企业或组织为主体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经济、金融、贸易等领域。

三、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需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实际行为产生的实践法,而另一个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国际法的实践法国际法的实践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相互之间的实际行为,真正反映出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实际意图。

比如,成文条约、硬性规则、国际习惯等。

法律文件的形式国际法的来源之一是法律文件的形式。

这些文件包括各种国际法合同、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等。

这些法律文件是在全球各国通力合作、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普遍性和强制性,成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

四、国际法的特点国际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的法律形式;是确立国家及其他国际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基础。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②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国际法上的国家和政府、领土、居民、国家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责任、国际争端的解决等。

③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国际航空法、空间法、条约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等。

二、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某种范围或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下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故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

②制定方式不同。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是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故国家订立国际条约表现了国家的明示协议;国家长期的交往实践中确立国际习惯法的原则及制度表现了国家的默示协议。

*国内法是由一国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

③强制方式不同。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通过国家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的。

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各国之上的强制实施国际法的机关,尽管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但它们并无管辖权。

*国内法的实施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关(军队、监狱、警察和法院)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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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1.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的罗马举行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建立的。

《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于当天正式成立。

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2.性质和地位:国际法院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机构。

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法院,没有期限。

3.成员国:到2010年6月,已经有114个国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37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以及以色列均未加入该规约。

4.组成和机构:根据《罗马规约》第34条,国际刑事法院有四个内设机构:法庭;院长会议;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庭,包括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由18名法官组成。

5.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定在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现行的管辖权只涉及规约生效后实施的有关犯罪。

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不具有追溯力。

罪行发生地或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安理会根据第七章行事具有强制性质,即使犯罪发生地国或被告人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一)属人管辖权作为刑事被告人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人及国家均被排除在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范围之外。

《罗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有所差别。

官方身份不能作为管辖豁免的理由,即无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官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罗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

(二)属物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属物管辖权范围只限于那些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前三类罪行都在《罗马规约》中明确列出,并对其定义、犯罪要件等进行了精确界定。

由于罗马会议没有达成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侵略定义,有关侵略罪的定义、犯罪要件和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在经缔约国谈判达成协议之前,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而根据《联合国宪章》,只有安全理事会有权断定是否实施了侵略行为。

因此,目前国际刑事法院主要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这三种罪行。

6.适用法律:(一)《罗马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二)条约和国际法原则及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中已确立的原则(三)一般法律原则(四)国际刑事法院先前判决所阐述和解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7.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我国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一直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认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将起到补充作用,这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与进步的体现。

但在对《罗马规约》进行表决时,中国却投了反对票。

中国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理由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第二,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有严重保留。

第三,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

目前国际社会对有关侵略罪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为防止因政治上的原因滥诉,在具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前应当由安理会首先判定是否存在侵略行为,但是《罗马规约》没有对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侵略行为进行判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罗马规约》对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履行职能而要求法院中止运作,只规定了12个月的期限,这明显不利于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能。

第四,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有严重保留。

《罗马规约》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缺乏必要的制衡,授予预审庭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容易造成不负责任的滥诉。

《罗马规约》所规定的检察官自行调查权不仅赋予个人、非政府组织、各种机构指控国家公务员和军人的权利,同时也使检察官或者法院因权力过大而可能成为干涉国家内政的工具。

第五,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

中国政府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危害人类罪应当发生在战时或者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

但是《罗马规约》的最后定稿在危害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战时”这一重要标准。

由于《罗马规约》明确规定,缔约国不得对《罗马规约》有任何形式的保留。

因此,由于我国政府对上述五个方面有所保留,不能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

我国没有参加《罗马规约》,但是自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中国一直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和运作情况,还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大会。

2002年10月,在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代表表示,虽然中国尚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但是中国政府将继续本着认真和负责任的态度,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并愿为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做出进一步的贡献。

8.影响:2009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以涉嫌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为由,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

科特迪瓦前总统巴博2011年12月5日在国际刑事法院(ICC)首次出庭受审,他因此成为ICC自2002年成立以来首位被审判的前国家元首。

2012年3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以涉嫌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为由签发了对现任苏丹国防部长阿卜杜勒·拉希姆·穆罕默德·侯赛因的逮捕令。

侯赛因涉嫌于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在达尔富尔地区犯下了上述罪行。

2012年3月14日,国际刑事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前武装领导人卢班加被控战争罪一案做出有罪的裁决,成为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近十年来做出的首例此类判决。

国际刑事法院是惩治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案件,促进国际和平,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组织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象征并包含着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某种基本价值和期望,是国际法制划时代的一步。

国际刑法1.概念与特征是指国际社会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制定或认可的,规定国际犯罪、刑事责任和司法制度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①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②国际刑法在内容上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统一③国际刑法适用模式有直接适用模式和间接适用模式④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2.基本原则①尊重国家主权原则②合法性原则③普遍管辖原则④个人刑事责任原则⑤罪刑法定与保障人权原则⑥国际合作原则3.国际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刑法规定的,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特征①对国际社会具有危害性②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③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①有罪必罚原则②个人责任原则③罪刑均衡原则5.历史发展(一)国际刑法发展的肇端(1919年以前)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的认识肇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海盗一直被认为是逐出法外之人,一种“违反人类的罪行者”。

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认为是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2自1841年至1982年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可适用于海盗罪的国际性法律文件,虽然当时海盗罪行少有发生,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认为“海盗”是一种“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将该罪行列入国际犯罪种类之内,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典型的国际犯罪。

因此,在以后界定国际犯罪种类时常以海盗罪作为蓝本,即考察犯罪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和国际谴责性。

3此后,贩卖奴隶行为4和战争行为5应受国际谴责的特征逐渐显露出来,因而成为国际社会谴责的对象。

这些罪行不仅危及国家利益,而且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然而,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尚未考虑从事国际罪行法典的编纂工作。

(二)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峰(1919—1955)两次世界大战爆发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的同时,也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这一期间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个高潮。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国际刑法进入发展高潮的直接诱导因素。

此时,国际刑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发展并驾齐驱。

从实体上讲,人类社会认识到战争罪行和反人道主义罪行的严重危害结果,进一步明确战争罪和违反人道主义罪属于严重的国际犯罪;从程序上讲,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国、英国、美国、意大利等战胜国经过多一致的地方。

两年后,国际法委员会遵照决议的精神开始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中的基本原则”,并起草“违反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法典草案。

”1954年草拟的法典草案虽然仅有5个条款,列举了13种独立的国际罪行,但是国际罪行法典草案的积极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的成功进行共同构筑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繁荣景象。

(三)国际刑法发展的低谷(1955—1992)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国际性的刑事审判,国际法委员会仍在继续从事一些有关国际罪行法典的编纂工作。

这几十年中,尽管国际社会在编纂国际法和创建国际法院方面的兴趣较低,但有关国际犯罪种类的界定却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逐渐从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极其严重的国际犯罪转向一些新型的犯罪,诸如侵略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国际恐怖主义罪行以及非法贩运毒品罪等。

(四)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性武装冲突,1994年卢旺达境内的武装冲突中也出现了灭绝种族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再次推动国际刑法朝着一个新的峰值迈进。

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显著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国际刑事特设法庭的建立。

其二,罪行法典草案的编纂与草案的通过。

其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诞生。

6.法律渊源国际刑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刑法的辅助渊源,包括司法判例、国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学说。

7.现有问题①国际刑法的主体范围②国际犯罪的界定③管辖范围有限④基本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欠缺。

8.发展趋势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家间及地区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交通、通讯手段的不断进步,为人员、货物及资金往来提供了极为方便的条件。

同时,这种大环境也促使国际犯罪和跨国犯罪呈现出趋重态势。

犯罪的国际化和跨国性倾向增强,要求在超国家层次上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法律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因而,旨在同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做斗争,主要以规定国际犯罪和国际禁止行为,调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原则和制度为研究内容的国际刑法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并在客观要求的推动下进一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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