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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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矛盾规范合用有关的制度讲堂笔录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独有的一些制度:辨别、反致、法律躲避、公共次序保存、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经过学习,帮助我们成立起国际私法的思想模式,明确合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剖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可以知足于照本宣科基本观点。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 Preliminary question )又称为“附随问题” ,是相对于矛盾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立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一定第一解决的独立的附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立当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以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该依照法院地国的矛盾规范来确立;另一种主张则以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该依照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矛盾规范来确立。

第二节辨别一、识其余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辨别(Qualification ),是指依照必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纳入必定的法律范围,进而确立应援用的矛盾规范,并对有关矛盾规范进行解说的过程。

识其余过程包含两个互相限制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辨别,进而确立应援用的矛盾规范。

其二,是对矛盾规范自己的辨别,即对矛盾规范“范围”和“连结点”中的有关法律观点进行解说。

辨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合用矛盾规范,正确地确立合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辨别在客观上还拥有另一个作用,即辨别实质上拥有限制和解说内国矛盾规范,进而限制或清除有关外国法合用的作用。

二、识其余依照识其余依照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点进行识其余问题,是辨别问题的重点所在。

归纳起来有以下不一样主张: 1、依法院地法; 2、依剖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 3、依准据法; 4、对不一样状况采纳不一样的依照进行辨别。

【推荐下载】国际法中的时效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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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时效有那些广大朋友们,关于“国际法中的时效有那些”是由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一、关于时效在国际法中地位和含义的争论时效原是国内法的概念,是各主要法系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国内法中,时效的目的在于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以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从而起到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它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与法律上奉行的“权利胜于事实”原则恰恰相反。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律秩序尚不发达,以有效性为基础的事实状态常常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因此,大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国际法上也应该有时效制度。

被尊称为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最早提出了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

最初,他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后来又限定了他先前做出的论断,认为国际法中不存在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但采用了远古占有概念。

应该说,格老秀斯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观点并不十分明确。

一方面,他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另一方面,又将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远古占有概念引入到国际法,而且,在适用远古占有时,他又建议了100年的时间期间。

格氏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模棱两可态度,给国际法学界埋下了纷争的因子。

围绕国际法上是否存在着时效,形成了格老秀斯学派和法泰尔学派。

而且,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基本上属于格老秀斯学派,来自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公法学家基本上属于法泰尔学派。

格老秀斯否认物权取得时效,引入了远古占有。

但后来的格老秀斯学派并不总是遵循这种区分,他们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

理由是,国际法没有规定时效期间,而且不要求善意占有。

另一方面,该学派承认国际法上存在着远古占有,并且认为,远古占有不是作为时效存在的,而是国际法的一项独立制度。

法泰尔学派认为,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有两种形式,即远古占有时效和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称为国际物权取得时效)。

例如,法泰尔认为,“远古占有时效…是建立在远古占有基础之上的”,取得时效是“建立在既没有间断也没有被提出异议的长期占有之上的领土取得”,时效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2篇)

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在国际社会中,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性一直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争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以期为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法律对于国际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也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然而,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二、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的重要性1. 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通过适用国际时效的法律,国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防止他国侵犯。

2. 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保障国际秩序的稳定。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减少冲突和争端。

通过适用国际时效的法律,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国际秩序。

3. 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在国际法实践中,各国对时效问题的探讨和适用,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国际法理论,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实践基础。

三、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1. 法律冲突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

不同国家对于时效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达成共识。

2. 法律适用困难由于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困难。

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如何处理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成为一大难题。

3. 法律空白在国际时效的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法律空白。

由于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导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多变,各种国际事件层出不穷,而促进和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自然人或组织机构之间,或者说国家之间制定的针对领土、贸易、外交、战争等各类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

然而,国际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静态体系,其中的时际法成分更是变幻莫测。

那么,什么是时际法?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时际法,又称实时法,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当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的规则、原则和判断标准等,具有特定时效性的国际法。

它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一些分支领域中,例如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

时际法的内容,往往随着时代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国际社会中产生广泛的影响。

时际法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快速反应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和调整国际法的规定,确保其与国际形势相适应。

例如,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经贸体系中的地位日渐提高,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相关规定便不断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当今国际经济形势。

其次,时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加强了国家间的互信和合作,促进了国际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对于各种国际争端和纠纷,时际法可以快速制定合理且公正的裁决标准,引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在调查和审判国际刑事犯罪方面,就充分利用了时际法的特点,以全球视野和国际法上的新兴规则为基础,保障了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时际法也有利于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提高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尊重和认可程度。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种问题和挑战层出不穷,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和关切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需要更加适应新形势和新状况的国际法规定。

时际法的灵活性和实时性,对于满足国际社会这方面的需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时际法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快速反应国际形势变化,加强国家之间的互信和合作,提高国际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法律冲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郭嘉的民商事法律,对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竞相调整,适用于该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相抵触的现象。

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以及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冲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的根据。

系属公式: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或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识别: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同时对有关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跳管辖规则和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对同一法律事实构成做出的定性或分类不同,或者对冲突规范中的同一法律术语做出的不同的解释,从而导致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和适用不同准据法的法律现象。

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间接转致:甲国法院依据自己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的行为。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

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国际法作为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科目,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包括贸易、国际人权、战争等等。

在这些领域,国际法的适用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国际法如何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进行任何国际事务时,小议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至关重要。

时际法是指在一定的时间点上适用的国际法。

例如,某个条约在某个时间点签署并生效,那么这个条约的适用时间就是从生效之日起开始的。

还有一些国际法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例如战时国际法或国家的紧急状态下适用的国际法。

因此,时际法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

时际法还包括了一些国际法的规则和惯例,针对国际关系在不同的时间点上的变化制定。

例如,在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的时候,国际贸易法中的诸如起证、付款、装运、通知等规则都需要遵守。

还有一些规则和惯例是针对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如有关战争捕俘的规则。

时际法的适用还涉及到一些政治和历史因素。

例如,二战后国际法适用的范围向人权领域扩展,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而在未来,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将为时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时际法的适用还与国际法的条约有关,因为条约是国际法的基础。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实施和适用是基于《罗马规约》的。

而且,不同条约的适用时间有时会发生冲突,需要依照条约之间的规则和惯例进行判断和解决。

在实践中,时际法是非常复杂和含糊的,需要以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诉求为指导。

这包括国际法的普遍原则、普遍实践以及国际惯例等。

同时,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到各国的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以避免对其他国家的冒犯或影响,从而避免引起国际矛盾和纠纷。

综上所述,时际法在国际法中是至关重要的。

它是国际法适用的基础之一,并且在实践中极其复杂和有挑战性。

我们必须注意时际法的发展和变化,以满足国际社会的需求和要求,同时也需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文化、法律和政治制度,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国际法在时空坐标系中的位置和应用。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一、“时际法”之考证时际法(ntetmpoanaw)或称过渡法(rnsoy]av)是指解决法律时间抵触的法律,也就是决定法律时间适用范围的法律。

[1〕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Mter在20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enporalesRech”一语的。

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droitinertonpoie”或“droitinterenpoia-e、英文“intemnpoalla”和中文的“时际法”。

“时际私法”、“时际刑法”、“时际民事诉讼法”等术语随之产生,“时际国际法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

从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a)”和“法(lw)”这两部分构成。

“时际(ntetmpoa)”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mporal)”和“际(ner”这样两个要素,都可以追溯到拉丁语的“emPus(时间“tmp?al(时间的)”和“ine(…之间)”。

因此,“时际法”一词字面上的含义就是“时间与时间之间的法律”。

在国内法上,时际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兹决定:法律和敕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于范型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事实而规定的,但是明文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

这个命令是时际法上的一个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奠基。

该原则在民法上以既得权保护理论为基础,体现在不少国家的民法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很多国家的宪法也明文宣告禁止追诉性的刑事立法,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项、第10项分别禁止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

〔5〕国内法对时际法的规定,在于任何国家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稳定与安全,时际法正是对这两方面的平衡。

与国内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的变革和稳定这两者的平衡。

但在国际法上,时际法的发展比国内法晚。

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是1928年美国和荷兰帕尔马斯岛争端中由仲裁人胡伯(MaxHubes)首次引入的。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引言“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

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

[1]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本文由收集整理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代写论文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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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作者:蒋圣力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作者简介:蒋圣力(1989-),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摘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其功能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层面上的冲突问题。

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相应地,解决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国际法规范;而解决消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则应当是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做出例外的规定。

【关键词】国际法;时际法;法律事实;发生和存续;法不溯及既往一、引言“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

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

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

[1]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

[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

”[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

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实则是对时际法概念和原则的混淆;而若要对时际法概念作出正确、周全的定义就应当以分析和消解得出这一释义的理论误区为基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首先出现在胡伯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

胡伯在其裁决中首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随后又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

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

”[4]据此,胡伯实则从两个不同的层面论及了时际法。

其一,是时际法的概念,体现在“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这句话中。

这句话说明的是“什么是时际法问题”,实则就是给时际法概念作出定义。

依据这句话,所谓“时际法问题”即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亦即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时际冲突问题,而时际法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

此外,在该裁决的另一处,胡伯对时际法的概念或者说功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表述,“(时际法决定)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些规则。

”[5]由此可见,所谓时际法,就是这样一类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功能是决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诸种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或者说在旧法和新法中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而只要具有这一功能的法律规范就都是时际法规范,无论其决定应当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6]其二,是时际法的原则,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这句话表明,胡伯认为应当据以判断事实的法律只有一个,即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而该法律必然是确立于作为其判断对象的事实发生以前,并且在该事实发生时仍旧有效的法律。

据此,该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与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在其命令中规定的时际法原则,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精神却是一致的,其精髓亦即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7]然而,必须着重强调的是,胡伯的这句话并非是对时际法概念的阐释,其说明的并不是“什么是时际法”或者“什么不是时际法”的问题,而是确立了一项具体的时际法原则;至于完整的时际法的内涵则应当是包括但并不限于这一项原则的。

由此,罗奇在其专著《明基埃群岛与埃克里荷群岛案》中针对胡伯的这句话及其之后进一步的分析(即“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所作的总结,“因此时际法有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是行为必须按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来判断;第二个是,依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有效地取得了的权利可能丧失掉它们的效力,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带来的发展加以维持的话。

”[8]虽然正确地将胡伯所确立的时际法原则划分为两个部分,但却并没有区别该原则与胡伯所述的时际法概念之间的界限,而是简单地认为所谓时际法就全然包含在了上述时际法原则之中,其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的,并且混淆了时际法的概念和时际法的具体原则。

故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不溯及既往”作为时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并无二致,但其终究只是时际法在解决法律于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时的一种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时际法内涵的全部。

因此,时际法的概念不能与这项时际法的具体原则划上等号,时际法并非是法律(国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二)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法律总称如前所述,就胡伯对时际法的概念所作的陈述而言,其认为,所谓“时际法问题”就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时际冲突问题;而所谓“时际法”则是决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诸种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的一类法律规则或原则。

事实上,在国际法学界,与之相同的观点不在少数:法语版《国际法术语词典》将“时际法”解释为,“为了指示那些可以决定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的诸原则而经常使用的术语。

”[9]德国学者施瓦曾伯格对“时际国际法”的解释为,“对于特定的案件,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各种国际法规则的适用的决定。

”[10]荷兰国际法学家弗兹尔同样将时际法问题看作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其对“时际法”的理解为,“时际法,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重要问题。

”[11]纵观胡伯与上述各家的观点,尽管在文字表达上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即“时际法”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其功能是决定在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特定案件应当适用哪些或哪一法律;亦即是说,时际法就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

可见,这一时际法概念的核心在于“法律冲突”;而倘若将“法律冲突”的定义与时际法在国际法上的实践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的话,则会发现这一概念仍然是并不周全的。

法律冲突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法律现象,其可以被定义为“广义上是指至少两个法律互相歧异的(即不一致的)事实”,或者“为解决某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复数并存、呈现出相互歧异的外观状况”。

[12]由此,倘若将时际法定义为“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那么时际法就只有在“存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然而,国际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况,即在只有一个国际法规范的情况下同样会发生如何确定其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举例而言,在多个国家首次缔结有关劫机或海盗问题的条约之前,各缔约国中可能已经出现过劫机或海盗事件,而在这些事件发生后方生效的国际条约能否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发生的事实,同样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问题。

在上述情况中,只存在一个新生效的国际法规范,而不存在复数个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即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故倘若将时际法定义为“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法律”则不能包括上述情况,就与时际法在国际法上的实践情况产生了出入。

因此,所谓“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应当是指时际法的功能,而不能以此作为时际法概念的完整定义。

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在国际法上的体现,即是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在一个法律事实发生和存续的不同阶段存在着复数个国际法规范竞相对其进行调整,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和消极冲突(在一个法律事实发生的当时并无与之同时的国际法规范可以予以调整,而在其发生之后方开始生效的国际法规范能否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已发生的该法律事实)。

至于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义为,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既包括划定复数个相互连续的国际法规范分别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也包括确定一个单独的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

三、国际法上的时际法规则既然时际法的功能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那么时际法的规则亦就是时际法解决法律的时际冲突的方法。

如前所述,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形,因此,亦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确立与之相对应的时际法规则。

(一)适用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解决积极冲突国际法在时间范围内的积极冲突的定义在前文中已作阐明,而解决这一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实则就是胡伯在帕尔马斯岛案的仲裁裁决中首先陈述的观点,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

”在此有必要指出,尽管前文提及,李浩培先生认为胡伯所作的这一时际法规则实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表达,但笔者认为,胡伯的这句话所要说明的是,当存在时间上相互连续的复数的法律时,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的问题,而并不是要说明因事实发生争端时的法律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对该事实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因此,仅就胡伯这句话的文义而言,其旨在确立在复数个法律竞相对事实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对其进行判断的时际法规则,而并没有直接表达一项单独的法律对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事实不具有溯及力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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