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

国际海洋法与领海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作为一门涉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学科,旨在协调各国之间的海洋权益分配和合作。
领海争端则是指各国在划定领海范围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的纷争。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海洋法在解决领海争端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合理利用、区域合作、公平与公正、生态平衡等。
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领海和领土的主权享有合法权力,同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合理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应在合法范围内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区域合作原则要求相关国家通过沟通与协商解决海洋争端,并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公平与公正原则主张各国在资源分配和争端解决等方面应按照公平原则来行事。
生态平衡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
二、国际海洋法框架国际海洋法的框架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补充法律文书。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国际海洋事务的国际法条约,被誉为海洋宪章。
它确立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规定了海岸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概念和范围,以及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领海争端解决方式1. 双边协商双边协商是解决领海争端的首选方式。
各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友好对话,以争端解决为目标,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各方应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定,以争端的合法性、历史背景、地理因素等为考量,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2. 第三方调解若双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国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常见的国际调解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等。
这些机构通过独立、公正的方式,对争端进行调查、判决,并提供具有约束力的解决方案。
3. 国际组织介入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组织等可以在领海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通过调查、监督、调解等手段,推动各国达成共识,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
解析国际海洋法世界海洋资源与海洋争端的法律规定

解析国际海洋法世界海洋资源与海洋争端的法律规定国际海洋法是为管理和利用全球海洋资源,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解决海洋争端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在全球化时代,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际海洋法在管理海洋资源和解决海洋争端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资源管理1. 划定领海和领土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有权划定自己的领海和领土。
领海是指从岸线向外延伸的一部分海域,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领土则是指国家对陆地和海洋的主权和控制权。
通过划定领海和领土范围,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
2. 专属经济区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还有权利在距离其基线200海里以外的海域划定专属经济区(EEZ)。
在EEZ内,国家享有石油、天然气、矿产等海洋资源的开采和管理权。
通过划定EEZ,国家可以更好地开发和保护自身的海洋资源,同时遵守相关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
3. 国际渔业管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管理。
联合国食品及农业组织(FAO)通过制定渔业管理计划和渔业合作协议,推动不同国家在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合作。
例如,国际鱼类资源公约旨在保护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的渔业资源。
二、海洋争端解决1. 国际法庭和仲裁当涉及到海洋争端时,国家可以通过国际法庭或仲裁机制来解决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负责解决涉及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和解释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最高司法机构。
仲裁机构例如国际仲裁法庭和常设仲裁法院等,也提供了解决海洋争端的途径。
2. 谈判和协商除了法律手段外,国家还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海洋争端。
双边和多边谈判机制可以帮助不同国家就海洋边界划定、资源分配和海洋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对话和协商。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是维护海洋秩序和和平稳定的理想方式。
3. 国际合作与保护环境国际海洋法公约强调了各国间的合作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
通过国际合作,国家可以共同管理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减少污染和海洋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

解析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国际海洋法是指规定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利用、保护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和规则的总称。
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因为海洋资源的利用和领土的划定而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背景和原则、海洋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背景和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分,不同国家都需要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合作,以共同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和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土的划定、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包括领土主权、合作利用、公平对待、可持续发展等。
二、海洋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海洋资源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
其中,石油和天然气是海洋资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引发海洋资源争端的主要原因。
为了管理海洋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包括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
此外,不同国家还要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来确定各自的海洋资源权益。
三、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海洋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谈判、仲裁和国际法庭的裁决。
在谈判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在仲裁过程中,不同国家可以选择第三方进行裁决;而在国际法庭的裁决中,最高国际法院(国际法庭)将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法的原则来作出裁决。
总结:国际海洋法是解决海洋资源与领土争端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明确资源的分类和管理方式、解决争端的途径等,有助于不同国家在海洋空间中进行合作、共同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海洋和平与稳定,各国应遵循国际海洋法的原则,积极寻求和平解决争端,并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海洋秩序和法治环境。
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海洋法与领土争端

• 政策建议与实践应用的拓展:本研究提出的政策建议和实践应用具有一定的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但仍需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调整。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 关注政策建议的实践效果,为推动海洋法与领土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更有力的 支持。
海洋划界争端
海洋划界是指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根据国际法原则和相关规定,通过协议划定两国间的海洋边界。由于海洋资源的 丰富性和战略地位的重要性,海洋划界往往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因此容易引发争端。例如,中国 与菲律宾在南海部分岛礁和海域的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
海洋资源开发争端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的不断深入,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身海洋 权益,采取单边行动或加强与他国的合作,从而引发资源开发争端。例如,中国与日本在东海油气资源开发问题 上存在争议。
THANK YOU
国际法在海洋法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提供法律框架和原则
国际法为海洋法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基 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如《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UNCLOS)等。
促进和平解决争端
维护国际海洋秩序
国际法有助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确 保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 保障。
国际法鼓励各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海 洋法争端,如谈判、调解和仲裁等。
02
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 决概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法确认国家主权原 则,各国享有独立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
力。
平等互利原则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 等,应相互尊重、平等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国际海洋法与领土争端

国际海洋法与领土争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海洋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一种规范,尤其在处理领土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领土争端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在特定地区的领土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而解决领土争端则需要符合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定。
国际海洋法,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社会关于海洋管辖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法律框架。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平台,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领土的合法性原则,即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确定的国境线来确定领土的归属。
这个原则要求各国不侵犯他国领土,同时要尊重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此外,国际海洋法还规定了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
根据公约,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领土争端时,应优先选择谈判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通过平等和互利的方式进行谈判,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如果谈判破裂,各方还可以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手段,如国际仲裁或诉讼程序。
这些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决策结果。
国际海洋法的实施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存在历史和地缘政治因素的领土争端中。
领土争端常常涉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主权认定,因此解决起来更加困难。
例如,南海领土争端是当前世界上最著名的领土争端之一。
该争端涉及到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多个国家的领土主权问题,也涉及到海洋权益和资源开发的分配问题。
国际海洋法提供了框架和原则,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遵循这些原则并成功解决争端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尽管面临一些困难,国际海洋法仍然被广泛视为解决领土争端的有效工具。
它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以促进对话和协商,防止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然而,单靠国际法本身并不足以解决所有领土争端,还需要各方的政治意愿和合作精神。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才能找到解决领土争端的最佳途径。
总之,国际海洋法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规范和框架,通过明确的原则和程序来解决争端。
0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争端

从国际法角度看南海争端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级世界史班戴琳指导老师:王雅红老师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但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因素致使南海未平静过,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并且争端日趋复杂化。
我国对南海的主权确认可以从国际法的多角度来证明。
为了和平有效的解决南海争端,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法的途径来解决南海争端,为我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关键词:南海争端国际法解决途径On the Dispute over the South China Sea from the Viewpoint ofInternational LawAbstact: The 21th century is the century of the oceans. Since ancient times , Nanhai have been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our country .However, the dispute of Nanhai have been lasted a long time from 1960s for so many reasons that heavily infringe our country's territory. Furthermore, it becomes complicate gradually. It can be proved that Nanhai belongs to China 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a number viewpoints. To resolve the Nanhai dispute peacefully and effectively , we can make the best us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olve the dispute in order to 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Keywords:the dispute of Nanhai, the International Law, Solutions前言海洋是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斗争到底舞台,是世界格局中增强大国地位与政治、外交发言权的重要领域。
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与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

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与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领域之一,也是国际社会关注和争夺的焦点。
国际海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分支,旨在规范国家在海洋领域的行为,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
在海洋事务中,国内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领土主权的维护是每个国家的重要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合作在国内海洋权益保护和领土主权维护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海洋权益保护、领土主权维护以及国际合作之间的法律机制。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使各国在海洋事务中能够依法行事,共同维护海洋秩序和和平。
其中,平等主权、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要求。
平等主权要求各国在海洋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
合理开发要求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保护环境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海洋污染。
二、国内海洋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国内海洋权益保护涉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领域。
我国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确保国内海洋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领海的范围和管理权。
其次,我国设立了海洋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国内海洋权益。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海洋执法力量,通过巡航、巡逻等方式维护海洋秩序和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国际社会积极宣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其他国家尊重和遵守国际海洋法。
三、领土主权的法律机制领土主权是每个国家的核心利益,海洋领土主权更是各国争夺的焦点之一。
国际海洋法确立了领土主权的基本原则,即“领土的领域和领土中的该国享有绝对权力和管辖权”。
各国通过多种手段来行使和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
例如,通过划定领海基线的方法来确立领土主权范围;通过巡逻和巡航来监督和维护领土主权;通过谈判、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领土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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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一、“时际法”之考证
时际法(ntetmpoanaw)或称过渡法(rnsoy]av)是指解决法律时间抵触的法律,也就是决定法律时间适用范围的法律。
[1〕一般认为是德国法学家阿福尔特(AfMter在20世纪初的一些著述中开始使用“interenporalesRech”一语的。
此后这一用语被译成了法文“droitinertonpoie”或“droitinterenpoia-e、英文“intemnpoalla”和中文的“时际法”。
“时际私法”、“时际刑法”、“时际民事诉讼法”等术语随之产生,“时际国际法这一用语也是由此而派生出来。
从用语的结构上看,它由“时际(a)”和“法(lw)”这两部分构成。
“时际(ntetmpoa)”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时(temporal)”和“际(ner”这样两个要素,都可以追溯到拉丁语的“emPus(时间“tmp?al(时间的)”和“ine(…之间)”。
因此,“时际法”一词字面上的含义就是“时间与时间之间的法律”。
在国内法上,时际法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44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为其东方领土发布的命令,“兹决定:法律和敕令是对将来的行为给于范型而颁布的,而不是为过去的事实而规定的,但是明文为过去和未决的行为规定时不在此限”。
这个命令是时际法上的一个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奠基。
该原则在民法上以既得权保护理论为基础,体现在不少国家的民法中,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很多国家的宪法也明文宣告禁止追诉性的刑事立法,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1条第9项、第10项分别禁止联邦议会和州议会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
〔5〕国内法对时际法
的规定,在于任何国家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稳定与安全,时际法正是对这两方面的平衡。
与国内社会一样,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的变革和稳定这两者的平衡。
但在国际法上,时际法的发展比国内法晚。
国际法上时际法的概念,是1928年美国和荷兰帕尔马斯岛争端中由仲裁人胡伯(MaxHubes)首次引入的。
他所表述的时际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事实应当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所实行的法律或解决这个争端时所实行的法律予以判断。
6〕对涉及过去缔结条约的案件,菲茨莫里斯认为,“对此类案件中的情势应加以评价,对有关条约进行解释。
这种评价与解释,应依据其当时的国际法规则而不是今天存在的规则”。
7〕时际法作为国际法中的一种理论,多扩展适用于领土争端案件和条约解释的司法实践中。
〔8〕
20世纪70年代,以专著形式对时际法进行研究的有法国国际法学者保罗.塔韦尼埃的《国际公法中行为与规则在时间上的适用的研究财际法或过渡法的问题)〉〔9〕以及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一迪特里希。
克劳哲一阿布拉思的《时际国际法一国际法规范的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0〕我国国际法学者李浩培1983年的《论条约法上的时际法》和2001年DWGeg的专著《时际和条约法〉〔11〕则主要阐述了条约法和时际问题的联系。
国际法研究院也于1968年指定丹麦国际法学家马克斯。
索恩逊(MaxSoeien)为专题报告员与第11委员会进行对“国际秩序中的时际法问题”的研究。
1975年国际法学会威斯巴登年会的同意,并以决议的形式加以确定。
该决议明确指出:1.除另有
表示外,任何国际法规则的现时适用范围,应根据任何事实、行为或情势必须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规则来判断这项一般法律原则予以确定;2在适用这项原则时:(1)任何有关单一事实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事实;(2)任何有关实际情势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存在的情势,即使这些情势是先前产生的;(3)任何有关一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的规则,或有关其有效条件的规则应适用于该规则有效期间内所发生的行为”。
〔12〕
二、时际法与国际法
作为最早提出国际时际法的经典案例,帕尔马斯岛案〔13〕中需判断的一个法律事实是,16世纪早期西班牙声称发现岛屿的时候,“发现”本身是否足以产生对岛屿的领土主权。
对此,胡伯提到三个不同时期的三个法律: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和解决该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
对这三个时期的法律如何看待?胡伯认为据以判断该事实的法律只有一个,即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
国际法上时际法原则的精髓也是“法律不溯既往”该规则所说据以判断一个事实发生以前而在事实发生时尚未废除的法律。
〔14〕对需要判断的法律事实,胡伯认为,“对于在某个时期盛行的各种法律体系中的哪一个能适用于某特定情况(所谓的时际法)必须对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加以区分。
创设权利的行为应依权利产生是有效的法律这一原则,要求权利的存在,即它的持续显
示应当不断满足法律演变后要求的条件。
”〔15〕这段陈述的前半部分还限制在“发现”的事实上,后半部分强调“创建权利的行为”汲发现的行为)随后权利的存在依赖于“权利的持续明示”;仲裁人需判断的另外一个法律事实是,西班牙在涉案的《巴黎条约》缔结和生效的“关键日期”是否实际拥有主权。
案件中荷兰胜诉的原因之一,就是提出比西班牙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机构对岛屿的控制和联系。
〔16〕然而,条约法中所涉及的时际问题却复杂得多。
很多案件中争端方的权利都来自于很早以前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为或所缔结的条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似下简称《条约法公约》)对时际法明文规定在第242852、5364、70条中。
〔17〕《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标题是“条约不溯既住”并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己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18〕《条约法公约》对“条约不溯既住”的确认带来公约自身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不溯既往。
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结之条约适用之”。
〔19〕这个规则主要包含两个原则:第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规则,有些是新创的。
例如:第65至67条关于主张条约无效、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的程序的规定。
这些规则应仅适于各国在该公约对之生效后所缔结的条约,所以不溯既往;第二,有些国际法规则,如习惯国
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它们对各国的拘束并不依赖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所以这些规则不因载在《条约法公约》中而其适用受第一个规则的限制。
[20]这里所说维也纳公约新创的规则不溯既往,实际上超过了一般的不溯既往,而进一步使新创的规则发生推迟的效果,所以可以称为推迟效果原则。
三、时际国际法与国际海洋领土争端
时际国际法在解决海洋领土争端中往往涉及几个问题:首先是“关键日期”的选择,它与争端解决机构对证据的采信和甄别有直接联系;第二是海洋领土所涉条约的时际问题。
在考虑关键日期的问题上,胡伯在帕尔马斯岛案指出,“如果领土主权发生争端,习惯的办法是审查哪一个主张的国家拥有所有权高于其他国家所可能提出的主张。
但是,如果这种争讼是以另一方己经实际显示主权的事实为依据,它不足以确定使领土主权在某一时间有效取得所依据的所有权,而还必须表明领土主权是继续存在并对争端的裁决必须认为关键之时是存在的”。
21〕争端中总会有某个日期、或某几个日期对评估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对关键日期的选择属于受理
争端的法院权限内的事项。
在某些情形下,则依据事实和争端存在之前行为的决定程序的实践必要性予以确定。
在后一种情形下,法庭仅在对使用证据,特别是排除构成当事方自利行为(争端显然存在的日期的当事方行为)的证据方面适用关键日期。
如果关键日期之后发生的行为和声明的证据并不具有自利性质,那么它们也是可接受的。
在帕尔马斯岛案中,胡伯需要考虑西班牙对该岛在1898年这个关键日期(《巴黎条约》缔结和生效的日期)是否存在主权。
在东格林兰岛案中,“关键日期”成为案件的焦点。
丹麦意图自1931年7月10日开始对争议岛屿进行主张。
如果丹麦的主张得到支持的话,那就意味着争议领土并非“无主地”(ernulfus、挪威的公告为无效,而丹麦从该关键日期起建立对岛屿的主权。
在英法“曼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中,法国主张英法间签订渔业协议的1839年为关键日期;而英国主张以两国签署特别协议把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的1953年为关键日期,原因是在此日期前,争议“并没有被具体化域“冻结”)”。
〔24]国际法院最终没有特别选出一个关键日期。
在阿根廷与智利边界案中,法庭说,“关键日期的概念在本诉讼中没有一点价值,法庭己经审查了向它提交的所有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否与有关行为有关”。
^因此,关键日期的选择可以使法院把除该日期外无关联的证据排除在外,有时对争端显得至关重要。
〈〈条约法公约〉概定了条约不溯既往的原则。
公约第4条中规
定该条约本身也不溯既往,这其实是为了在条约规则和习惯规则间达到平衡,这样可以使得大量能代表国际习惯法的条约从该公约通过之时起适用。
263然而在实践中,国际法院将《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条款作为“国际习惯法”看待,对那些涉及到重要日期并且在该公约通过前就存在的条约中进行解释。
可见,在领土争端解决中,国际法院往往在实践中倾向于把《条约法公约》中条约解释的规则视为“国际习惯法”,从而对涉及争端的条约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