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之海洋法表格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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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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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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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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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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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专属 经济 区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 主权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从领海基线晨起不 超过200海里
大陆 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 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 它们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 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自由。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 的资源,其他国家的船舶(有时还包括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
从海陆交界线至群 岛基线
毗连 区
沿海国享有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毗连区内, 其他国家在尊重沿海国有关管制权下享有类似在他国专属经济 区或公海上的权利(取决于沿海国是否宣布了专属经济区)。
为沿海国陆地领土 全部延伸,从领海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200海里, 但不得超过350海 里或2500-100
公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 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 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各国有为惩罚公海上的犯罪和保护海洋 环境进行合作的义务。
是指国家专属经济 区、领海、内水和 群岛国群岛水域以 外的所有海域
国际 海底 区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主 张主权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门用于和平的目的。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大一下学期国际法线上课程思维导图国际法与当今世界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学习国际法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和政治格局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内容顺序大体是按照《国际法》第五版北大高教红皮教材(因为学校此时还没有下发教材)•其中内容部分参考了网上国际法的PPT和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将二者相结合而成,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补充内容第一节领海与毗连区⒈港口制度⑴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未经许可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需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许可)⑵沿海国克制对停靠在本国港口外国船的刑事管辖权,以避免对国际航行制度产生负面影响⒉河流制度界河以主航道中心线或河道中心线为界,航行可以突破界限⒊限制条件⒋毗连区制度海关:走私行为财政:未缴纳税费移民:偷渡行为卫生:进出口无检验手续★中国的情形:安全(国家安全)【补充】⒌权利范围的变化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主权权利逐渐递减第二节专属经济区⒈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⒉如果他国的渔船未经许可,来到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我第三节公海⒈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制禁止一船无旗、禁止一船多旗→视为无国籍船(追逐、拿捕、审判、定罪、量刑)⒉登临检查权(登临权、临检权):指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的权利⒊紧追权:指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的权利★区别——管辖权的起点不同★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四节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水域 & 大陆架:底土★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五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国际海洋法的地域划分▼开通了留言区,欢迎大家交流学习,多提意见▼。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司法国际法考点一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第十三章 海洋法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三、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和平与安全、合 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和平与安全、 作与了解; 为全人类的利益; 开放; 作与了解;2、为全人类的利益;3、开放;4、顾及沿海 国的利益; 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和保护海洋环境。 国的利益;5、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 平行开发制 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 “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以及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 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 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地点
主张
北京 中方:共同开发;日方:划界 北京 同上 东京 日方:中间线两侧;200EEZ 北京 中方:东海的南侧和北侧 东京 日拒绝 北京 东京 北京 东京 北京 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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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不超过200海里 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超过
200海里主权区 → 200海里主权区 → 承袭海 →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 ≤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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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不同且相互联系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1. UNCLOS第74条 第 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EEZ的界限,应在 的界限,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 的界限 ICJ规约第 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 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 规约第 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单一海洋边界(Single maritime 单一海洋边界( boundary) ) 3.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
国际法-11国际海洋法II

概念
大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既不不属于领海海,也不不属于公海海,是《海海洋法公 约》创造的新的国家管辖海海域
法律律地位
对生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利 对非非生生物资源地主权权利利
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理海海创和底土土及其上覆 水水域的自自然资源为目目的的主权权利利
水水域面面积:陆地面面积应该在1:1到9:1之间
基线⻓长度不不超过100海海里里里
基线不不得明显偏离群岛的一一般轮廓
低潮高高低不不得作为基线划定的基点,除非非上面面 由永久高高于海海平面面的灯塔
群岛基线不不得使另一一国的领海海与公海海或专属经 济区隔断
对群岛水水域享有主权
限制
群岛水水域的法律律地位
群岛水水域
尊重其他国家根据现有协定享有的权利利
承认其他国家在某些区域进行行行捕⻥鱼等合法活动 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不不靠岸的电缆
主权限制
群岛国的权利利
无无害通过权 群岛海海道通过权
其他国家在群岛水水域的航行行行权
国际海海洋法
概念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土
各国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理
国际海海底区域制度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or the “Area”
法律律地位 法律律制度
任何国家不不得占有、分割其资源
各国平分所有利利益,但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 特别需要和利利益
开发制度
平行行行开发制度 Paralleled system
国际海海底管理理局企业部进行行行
缔约国企业或缔约国担保的自自然人人、法人人与管 理理局协作进行行行
概念
国际海海底管理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 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 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 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 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 调查活动。
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 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 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 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 人的行为。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 他合法用途的自由。
(二)大陆架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 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 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 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 于公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 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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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
毗连区
经济专属区
公海
范 围
一过领海基线以内的区域,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港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里的海域。
以确定的领海基线量起的24海里的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域。
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性 质(国家领土)
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力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1、2说明:1、2具有专属性,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开发和利用资源。沿海国行使和利用主权时可采取:①登临权②检查权③逮捕权和进行司法程序} 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1:登临权。 条件: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紧追权。 沿海国的军舰和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逮捕。
是
是
否
否
否
沿海国权利
1:刑事管辖权: (1)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海国国民。 (2)案情重大。 (3)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2:民事案件: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的,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
1:刑事: (1)扰乱港口安宁,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案情重大。 (3)船旗国领事火船长提出请求。 (4)当发生需要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时,沿岸国可以行使管辖权。 2:民事: (1)沿海国不得因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的时候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实行执行或加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