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1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19 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并修建了灯塔。
甲国军舰在其领海巡航时,发现乙国一油轮在甲国领海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查,但乙国油轮拒不停船,驶过甲国专属经济区后,向公海驶去。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B.甲国无权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和灯塔C.只要甲国军舰连续不断即可紧追乙国油轮至公海D.乙国油轮驶入了丙国领海,只要连续不断,甲国军舰可继续紧追乙国油轮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B错。
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紧追可以追入公海继续进行,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当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应立即停止紧追。
C正确,D错误。
第2题:甲国籍渔船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
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并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
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
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迅速通知甲国将甲国籍渔船带回乙国港口一事B.渔船为甲国国籍,乙国执法船不能对其行使管辖C.如甲国籍渔船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监禁D.专属经济区是乙国的领海,因此,乙国执法船有权行使管辖权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专属经济区。
A正确,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B错误,依公约,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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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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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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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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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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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国际法基础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一、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二〕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领陆:是指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领水: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国疆界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在群岛国的情况下,还包括群岛水域。
3.领空:是指处于国家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是指在完全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下的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土地。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达。
☼国家的领土主权并非绝对主权,通常受到两种限制:1.一般限制: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外国船舶在国家领海内享有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义务防止任何人在其领土上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或对他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环境污染等。
2.特殊限制:特定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被施加的特殊限制,特殊限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1)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是指专门保留由已经有效占领了邻近土地的国家将来加以占领的那些土地。
(4)国际地役: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外国军队过境或驻扎。
二、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occupation〕: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时效〔prescription〕: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司法国际法考点一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17、海洋法

海湾bay
海湾是指海域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 曲的水域。 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一国陆地所环抱,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 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海湾示意图
海湾的法律地位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 历史性海湾 :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 区法》
1992年2月25日颁布。 1. 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国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 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 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与这些岛屿相邻的一带海域都是中国的领海。 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宽度为领海基线 以外12海里。 3.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中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军用 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批准; 4. 外国航空器只有经过该国与中国的协议或经过中国 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5、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
过境通行的例外
A.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 大陆形成,而且在该岛屿朝向海的一面有一条 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公海航道或专 属经济区航道,此时在该海峡只适用无害通过 制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意大利和西西里岛 之间的墨西拿海峡而提出的。 B. 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 领海之间,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C. 对于公海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即“如 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 文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道”,则过境通行制度不适用于该海峡。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1958年举行, 通过了一些公约,但未能解决所有问题。 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举行,未 达成协议; 3.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开 幕,历时9年,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法进行了全 面的编纂。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海洋领土的划分标准

海洋领土的划分标准海洋领土划分的标准是指将海洋空间按照一定的方式划分给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和方法。
随着现代海洋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日益突出,海洋领土划分的问题愈发严峻。
海洋领土划分的标准有很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标准有:一、联邦国际法海洋法公约标准联邦国际法海洋法几乎成为国际社会对海洋领土划分的共识。
海洋法公约对海洋领土划分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约,岛屿可以划分出12海里、200海里和大陆架的专属经济区;洲际架的宽度不能超过200海里。
此外,3公里宽的浅海水域都属于领海。
二、历史性权利标准历史性权利指的是国家因为自身利益或者其他因素而在某一地区进行控制和维护,并且该控制持续时间较长的一种权利。
历史性权利适用于多数海洋问题,包括领土、划分、离岸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中小国家维权的一个手段。
三、连续陆地边缘标准按照连续陆地边缘进行海洋领土划分的标准主要在大洋中表现,因为该标准仅适用于没有岛屿和大陆架的海洋。
根据这一标准,一个海洋边缘的外围是国际海洋,而边缘内部自然地形则属于该国家的海洋领土。
四、公平原则标准公平原则标准是指海洋领土的划分应该考虑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公平。
在这种标准下,各国被视为平等的主权国家。
这种标准强调的是国家的公正性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以利于维护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总之,海洋领土的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国家的利益和地理环境的不同来制定的。
在实际划分中,各国应该依照国际法原则,尊重彼此的主权和领土,确保海洋资源的公正利用。
同时,各国也应该积极寻求和平合作,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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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立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编纂和发展。
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考试资料网
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以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海湾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诲,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
(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入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入指定的开放港口。
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三)港口制度
关于港口制度,国际社会有包括《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则在内的一些国际条约。
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有关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1、进出港口。
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如获准人港.须在抵港前24小时报告其预到港时间及船体前后吃水情况。
入港后其应呈报进港报告书、船舶证书和其他报表,接受港监、海关、检疫和边防等检查。
其出港时也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经查验后方可出港,对于处于不适航状态、违反我国法规、发生海损未结应缴款项且不能提供担保或法定其他情况下的外藉船,可暂时限制其出港。
2、航行停泊。
外籍船进港及在港内的航行、移泊,需接受港监指派引航员的强制引航;船上武器弹药抵港后交由港监封存;不准在港口内从事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烟火或其他危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白天应悬挂船旗国的旗帜;遵守有关挂旗及港口信号的规定;
遵守港口有关无线电使用限制的规定;除为安全外不得鸣放声号;发生海损海难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港监;禁止在港内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3、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国家对于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
但是实践中,国家一般是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
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辖权。
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内陆国没有领海。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与领土的其他部分惟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海洋法公约》中。
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无害通过可以是为了驶入驶出内水的航行,也可以仅是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赞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在必不可少时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对于军用船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实践并不一致。
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设施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
同时,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渔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
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管辖,沿海国应遵行以下规则:关于刑事管辖,除以下情况之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
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上述各种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他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进行有关的调查。
关于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
(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入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按照《悔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在国家设立专属经济区后,毗连区首先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但由于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实施上述方面的管制权,毗连区又是有别于专属经济区其他部分的特殊区域。
关于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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