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尔斯岛国际法案例分析
博帕尔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博帕尔案件是20世纪最严重的工业灾难之一,发生在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市的联合碳化公司(Union Carbide India Limited,简称UCIL)的一家化工厂发生泄漏事故,导致大量毒气泄漏,造成约2.5万人死亡,数十万人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尤其是对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博帕尔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
二、博帕尔案件的法律问题1. 环境责任博帕尔案件首先涉及到环境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境内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本案中,UCIL作为化工厂的运营者,未能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导致大量毒气泄漏,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
在博帕尔案件中,UCIL 生产的甲基异氰酸酯(MIC)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负责。
然而,UCIL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导致事故发生。
3. 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博帕尔案件中的UCIL违反了印度和印度邦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环境权益。
4. 国际责任博帕尔案件还涉及到国际责任问题。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义务保护其境内的外国公民,防止其遭受不公正待遇。
在本案中,印度政府未能有效地保护外国公民的权益,尤其是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事故的影响。
三、博帕尔案件的法律影响1.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博帕尔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促使各国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2. 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博帕尔案件推动了国际环境法的完善,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联合国欧洲协议》、《关于防止因使用危险化学品而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国际公约》等。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1、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国家财产继承[案情]1949年,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取得了全面胜利.推了国民党政权。
这一年国民党当局由南京到广州,10月又到重庆,11月到云南,最后于12月9日越过海峡逃到台湾岛。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国民党政府在它覆灭前夕,于9月下令将居于国家所有的中央航空公司40架飞机飞往英国控制下的香港启德机场。
11月9日,在香港的中央航空公司的职员宣布起义并意欲把他们控制的飞机归属于新政府。
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中央航空公司及其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但1949年12月12日,国民党台湾当局却将中央航空公司的这些飞机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美国公民陈纳德和威拉尼尔。
此二人又以合伙人的资格把飞机卖给了在美国特拉华的一个联营的民用航空公司。
该公司为请求飞机的产权诉讼到香港法院,请求依据特别法声明这40架飞机是该公司财产。
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给香港最高法院发出了一道枢密院令,以在香港启德机场上的飞机的所有权有争执为由,指令其所有权应由法院判决,“并且关于这些飞机的诉讼,即使这案件中的被告为一个外国主权国家,法院仍有权处理”。
该法令还规定在法院未判决之前,香港总督可以扣留这些飞机,并于最终判决后执行法院判决。
香港的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定这些飞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并认为出售飞机违反已确定的连续原则。
法官的附带意见指出:“新政府应继承旧政府的历有权利,除非旧政府成员的行为是越权或是作为受托人对国家的不忠诚行为,并且是为一个外国和不适当的目的。
”审判法官认为,那时联合王国政府已完全可以撤销对国民党政府的承认,这种出卖只不过是为了防止这些飞机落人共产党政府手中的一个策略而已。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于1952年7月28日做出终审判决。
国际法案例分析—帕尔马斯岛

采用和平方法 避免诉诸武力
二“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利于实现便 捷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判决结果的效力性可能 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通过国际司法程序或提交仲裁解决领土争端案 例:帕尔马斯岛争端案。
感谢聆听
2018.01.01
争议点
西班牙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P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 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 自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 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 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 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因 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 割让转移给了美国。美国以西 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 了该岛的主权。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
争议地:帕尔马斯岛(米昂阿斯岛)
案件导读
帕尔马斯岛(下称 P 岛)是 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 宾棉兰老岛( M 岛)与印度尼西 亚纳努萨岛( N 岛)之间。当时, N 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 是西班牙的殖民地。 1898 年 12 月 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 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 P 岛割让 给美国。 1899 年美国将此条约通 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 反对。 1906 年美国驻 M 岛司令视 察 P 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 旗。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 1925 年 1 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 岛主权归属问题交海牙常设仲裁 法院解决。
②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P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 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自1677年起,荷兰一直持续和平稳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在争端发生时该岛仍然是荷兰 的领土。
③在荷兰对该岛行使国家权力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提出过反对,这应认为是平稳的。因此, 西班牙没有取得该岛的主权。 ④在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该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西班牙无权把它所没有的权利 割让给美国,美国作为西班牙权利的继承国也无权以该和约的割让而取得该岛的主权。 ⑤荷兰对和约没有反应,这对真正的领土主权来说,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它不构成荷兰对此割让的默认。 争端发生 时领土主 权是否持 续存在? 领土主权的 认定:是否 有持续有效 的占领?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反对NESS理论的论者要幺断言特定的因果关系判断并不依赖于一般化的情况,要幺就是指出,事件所预示的可以信赖的一般联系事实上是仅限于无机的物理反应中。对于有机的反应,例如疾病过程中的联系,以及其他的人类的决策,并不符合这一模式。因此,NESS最多只能在很狭窄的范围内适用。
有些注意到“充分条件说”与NESS说的不足之处的人则转而采取另外的更加定量化或者量化的方法,根据该理论,在更大或更小的范围内,某一事件与某一结果总有一些联系(Moore[7])。他们反对这样的观点,为了被法律上认为某一事件是某一结果的原因,该事件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实质性要素”或“有助于该结果发生”。在某些场合,例如许多事件(例如不止一场火源,或者存在多个污染源)共同导致了损害发生,这一方法具有优势。根据该方法,我们可以根据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的远近来判断事件各自的差别。并且该方法也符合这样的原则,即在法律上,某一事件,如果要对于整个后果承担责任的话,只要求该事件是该损害的原因之一,并不要求该事件是该损害的唯一(sole)原因。这一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该方法已经预先假定了原因与其结果之间具有了必要和/或充分的关系。
作为回答,有人(例如Mackie[5])主张,在这些场合,所有的事件,无论是单独还是联合地导致了后果的发生,全部都构成了原因。但是这一回答在法律上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仍无济于事,因为除非所有的事件一致发生的,否则在法律上,对于每一事件的责任必须个别地给出判断。出路要幺是诉诸我们对于责任判断的直觉,或者是救助于其他的责任的基础,例如风险分担。根据风险分担的观点,只要事件构成了损害的充分原因,无论是单独或者联合地,该事件就应对该损害所发生的风险承担风险,即使该损害在没有这些事件的情况下也肯定会发生。
一.具有因果性联系的条件:“法律因果关系”
丹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帕尔纳塞案是丹麦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
该案涉及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权以及子女赡养义务等法律问题。
案件的背景是一个复杂的家庭纠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该案的基本情况:(一)案件当事人1. 原告:帕尔纳塞(Poulner)夫妇,一对年迈的夫妇,育有四个子女。
2. 被告:帕尔纳塞夫妇的四个子女。
(二)案件起因帕尔纳塞夫妇在丹麦拥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是他们唯一的财产。
随着夫妇俩年龄的增长,他们开始考虑如何处理这份遗产。
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帕尔纳塞夫妇的四个子女意见不合,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二、案件争议焦点帕尔纳塞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 财产继承:四个子女对父母的遗产分配有不同意见,其中部分子女主张平等继承,而另一些子女则认为应按照各自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
2. 子女抚养权:由于家庭矛盾,部分子女与父母关系紧张,要求获得抚养权。
3. 子女赡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子女则认为父母有责任照顾他们。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丹麦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做出了以下判决:1. 财产继承:法院判决帕尔纳塞夫妇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但考虑到各子女的贡献和实际情况,部分子女可适当多分。
2. 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父母有责任照顾子女,同时要求子女尊重父母的意愿,尽量保持家庭和谐。
3. 子女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考虑到各子女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责任,赡养义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案件影响帕尔纳塞案在丹麦引起了广泛关注,对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权以及子女赡养义务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1. 家庭财产继承:该案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利益和意见,避免家庭矛盾。
2. 子女抚养权:该案强调了父母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的责任,同时也提醒子女要尊重父母的意愿。
3. 子女赡养义务:该案使人们认识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也要考虑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责任。
帕尔马斯岛案对国际法的影响

利 ,降低到没有实际行使主权 的抽象权利 。 ”…言下之 意是 ,国际法 中更不应该限制时效等原则的效果 。另 外 ,胡伯法官认为 ,国家对领 土连续 、平稳地行使 国 家权力就是时效。可见 ,该裁决 不仅 承认 时效 ,而且
帕尔马斯岛位 于菲律宾棉兰老岛 、圣阿古斯丁岬
19 年签订 《 88 巴黎和约》时 已不再拥有对帕尔 马斯岛
的主权 ,它不能向美 国转让它不 曾拥有的 ;荷兰以 1 7
世纪 以来就一直对帕尔马斯 岛有效行使主权为理 由而
主张 对之 拥 有领 土所 有权 。
胡伯法官最终 以荷兰对该 岛连续 、平稳地行使主 权 以及得到 了其他国家的默认为根据 ,裁决 帕尔马斯
阐述了国际法 中时效的含义和要件 。
必 须证 明领土主权 持续存在着 ,并且在对解决争端一 定视为关键的时刻也 的确存在着。 5 以看出 ,胡伯 ”[可 1 法 官认为解决争端应该 以关键 日期时 的法律裁决 ,案 件 的是非 曲直取决 于该 日期时 的状况 ,关键 日期之后 的事实不予考虑 。表面上看 ,胡伯法官只是指明关 键 日期及其法律意义 ,似乎没有 明确界定关键 日期的概 念 。但仔细分析判决上下文可 以发现 ,胡伯法官所 指 的关键 日期实际上就是争端产生 日期 。例如 ,在 审查 西班牙是否对帕尔马斯岛行使 领土主权时 ,美国提 到 帕尔马斯 岛土著人 1 1 年在西班牙船舶 、甚至军舰例 99 行造访 以及征税 等事项 上向莫 隆上校 和阿尔 瓦雷斯先 生宣誓 。胡伯法官指出 ,“ 即使属实 ,对西班牙最近行 使 主权 的观点不 予考虑——除 了所涉证据属于争端产 生后 的时期这一事实外 。 6 ”I ] 也就是说 ,对发生在争端 产生之后 的事实 、证据不予考虑 ,联 系到胡伯法官阐 述 的关键 日期理论 ,可 以推论 ,争端产生的 日期就是 关键 日期 。胡伯法官在裁决结论部分 的一段话也印证
从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谈钓鱼岛问题

从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谈钓鱼岛问题作者:刘夏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4期摘要钓鱼岛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
近年来,日本政府曾多次企图使钓鱼岛“国有化”,使两方的矛盾更加尖锐。
一方面日本提出了先占说和时效说来证明钓鱼岛的归属,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以强烈谴责和钓鱼岛自古以来即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为由进行抗议。
本文从借鉴帕尔玛斯岛仲裁案出发,试图通过分析帕尔马斯岛的裁判理由来分析钓鱼岛问题的争端,并对解决办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帕尔马斯岛仲裁先占时效钓鱼岛作者简介:刘夏怡,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62-0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
除前三个渊源外,司法判例以及各国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也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是国际法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胡伯法官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使用了时效、时际法等规则进行裁判,对国际法规则以及今后国际法仲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与钓鱼岛涉及到一些相似的问题,笔者尝试从分析帕尔马斯岛案例为突破口,对钓鱼岛问题中国说面临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应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提出建议。
一、帕尔马斯岛案件及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帕尔马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的纳萨岛之间,西班牙首先发现此地却没有有效占领,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开始与该岛的人往来,并在1700年将该岛变成它的殖民地并一直对其实行有效控制。
1898年,美国和西班牙战争结束后,于同年12月10日签订了《巴黎和约》,依该约规定,西班牙将其殖民地菲律宾包括帖尔玛斯岛在内的领土割让给美国。
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在当时并没有提出反对。
1906年,美国发现赫尔玛斯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的争议。
1928年4月4日,胡伯法官对本案作出裁决,裁定荷兰具有对帕尔玛斯岛的主权,且这种主权应予确认。
国际法案例(共5则)

国际法案例(共5则)第一篇:国际法案例关于Windscale群岛主权的事实分析事实:Windscle群岛座落于Eden海的某处,靠近位于北半球的Aspatria, Rydal 和Plumbland这三个国家。
其中,Aspatria过去曾经是Plumbland的殖民地,后于1819年宣布独立。
引发争端的windscale群岛最早是被Rydal的一艘军舰发现的。
在这艘军舰离开时,船长在岛上留下了Rydal的国旗和一块刻字的石头,宣称Rydal对这片群岛享有主权。
不久之后,一艘来自Plumbland的军舰也来到了这座群岛。
由于一前一后两艘军舰的着陆点不同,Plumbland国的军舰的船长没有发现Rydal来过的痕迹。
在离开时,他也留下了国旗和标示,宣称Plumbland对这片群岛享有主权。
Rydal和Plumbland都在群岛上有用来控制岛屿的堡垒,但是Rydal对群岛的占据更加稳固和持久。
对Rydal的行为,Plumbland 一直表示反对。
因此,距离群岛最近的Aspatria在Plumbland的命令下,不断地向群岛上派出军队和总督,尽可能的想控制这片群岛。
这种状况持续到1819年。
这一年,Aspatria宣布独立,同时也宣称继承了Plumbland对Windscale群岛的主权。
而Plumbland同意通过签订条约的方法将Windscale群岛割让给Rydal,Aspatria表示强烈反对,并尝试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但以失败告终。
与此同时,当年Rydal留在岛上的居民和管理者的后代已经逐渐控制了整个群岛。
Rydal的国王发布命令在岛上设立大会允许岛民表达对行政事宜发表意见。
分析如下:我认为西班牙Rydal虽然于18世纪首先发现了windscale群岛.但按19世纪以来的国际法,国家对无主土地的单纯发现只能产生一种初步的权利.或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要取得对无主地的主权,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通过对该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即具有明确的行使权力的形式,此形式足以证明在任何争端发生时它一直保持着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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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荷兰一美国常设仲裁法院,独任仲裁人:胡伯,1928年
帕尔马斯岛,或称“棉加斯岛,是一个单独的小岛,离菲律宾棉兰老圣阿古斯丁岬约48海里,离荷属东印度最北的纳努萨岛约 51海里,约在两地的中间。
据说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
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
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的司令官李昂纳德·伍德将军在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悬挂荷兰国旗。
美国政府便与荷兰交涉,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
因谈判无效,美国与荷兰于1925年1月23日签定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任仲裁人。
胡伯在1928年4同4日作出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是有关确立领土主权的著名案例,是对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最好的说明。
“先占”是传统国际法的所谓“五种取得领土方式”之一。
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在本案中,仲裁人胡伯对这个理论作了详细的解释。
首先,胡伯认为,“无主地”就是没有居民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方。
国际法院在1974年作的《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并补充说:“凡有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克是无主地。
”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无主地已经基本上是没有了,但在发生领土、特别是岛屿的主权争端时,为了论证主权的归属,这个观点仍然是非常有用的。
所谓“有效占领”,按照胡伯所一再强调的,就是“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
“发现”一块土地,只产生“初步权利”,必须通过以后相当长时间的“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产生主权。
这个观点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了。
“持续和平稳”的标准是什么?胡伯认为,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只能以“关键时刻”的状态作为标准;平稳是指占领有没有受到反对;就是说是否取得他国(特别是反对国)的承认。
这个补充非常重要,“持续和平稳”的标准必须具体分析,要在远离大陆而又居民稀少的小岛上不断地行使国家权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
例如我国的钓鱼岛以及南海诸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在那些岛屿存在着大量我国行使主权的证据,特别是在历史上的所有关键时刻,我国都明确地表明了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事实已为全世界所公认。
胡伯的观点正可以作为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的注释。
其次,胡伯认定:西班牙对帕尔马斯岛没有主权,就无权把这个岛划在其割让的范围,美国也无权以《巴黎公约》的这条规定作为取得权利的根据,因为这条规定本身是非法的,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这个论点对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非常重要,一个地方,只要证明是某国领土构成部分,任何国家无权侵犯,也无权把它划在什么条约规定的范围。
第三,“邻近性”不能作为要求主权的根据。
胡伯肯定说国际法上从来没有以靠近而取得主权的规则。
岛屿的主权决定于法律关系而不受地理远近的影响。
国家对靠近其海岸的外国岛屿,无权以历史或地理上的理由而主张主权。
当然,地理上的邻近,可能造成某些有
利条件,正如胡伯所说,那只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协议解决。
地理上的邻近性决不是决定领土主权的一个因素。
这个论点对解决当前的岛屿主权争端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关于时际法的适用,胡伯的观点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发现的效果,根据发现时的国际法,可能是有效的,但根据争端发生时的国际法就不一定是有效了。
例如19世纪时期的许多不平等条约,根据当时的国际法,也许是有效的,但根据解决争端时的国际法,那就不再是有效的了。
国际法的观点是符合发展的观点的。
胡伯所指的“持续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是为了说明“有效占领”的内涵,它与“时效”所指的“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荷兰不是侵占西班牙的帕尔马斯岛而是根据宗主权协议取得帕尔马斯岛主权的。
因此不能认为胡伯支持了国际法上的“时效原则”。
本案裁决对领土主权的确认作了详尽的分析,其中许多论点直到现在仍常常被人们引用。
胡伯的观点不仅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也为人们解决领土主权争端提供了有力的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