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一、主要案情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XXX等九名持券人向XXX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XXX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XXX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XXX申明中国立场,但XXX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二、主要知识点(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当局的债权继承问题.中华群众共和国当局是推翻百姓党当局而建立的新当局并且是中国唯一佥的当局,这是代表国家在国际上先事的机关,因此,我国当局在处置惩罚旧当局的债权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权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当局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弹压中国群众的辛亥反动,勾搭在华划分势力规模的帝国主义列强决意加快建筑铁路,因为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当局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权,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并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XXX 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XXX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因为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XXX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XXX作出裁定,采纳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请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如许,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请求偿还旧债券,所以这个案子不是孤立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答案:(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案:3:北海大陆架案(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答案:4: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案:5: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答案:6:卓长仁劫机案(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案:(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个人总结、汇报体会、策划方案、事迹材料、申请书、演讲稿、主持稿、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 plans, work summaries, personal summaries, report experiences, planning plans, deeds materials, application forms, speeches, hosting drafts, and other material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本店铺为你整理了多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您还可以在本店铺找到更多相关《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范文二篇)》范文。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一、案情: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
比利时与荷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
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
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
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
但这项新条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
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
比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
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
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
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
双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诉求:在诉讼中,荷兰提出了四点主张:(1)比利时无权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开凿一条利用默兹河河水灌注的运河,因为根据1863年条约第一条,在马斯特里赫特旁建造的进水口是流入其下游各运河的唯一的供水口。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一、案情: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
比利时与荷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
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
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
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
但这项新条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
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
比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
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
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
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
双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诉求:在诉讼中,荷兰提出了四点主张:(1)比利时无权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开凿一条利用默兹河河水灌注的运河,因为根据1863年条约第一条,在马斯特里赫特旁建造的进水口是流入其下游各运河的唯一的供水口。
由于条约规定该河只有在荷兰境内的唯一一个进水口,荷兰有权控制默兹河河水的分流,并有权确定该河河水的排出量不会超过条约规定的最大量。
(2)比利时的尼尔哈伦水闸把默兹河的水而不是马斯特里赫特河的水引入比利时运河的某些部分,那是违反1863年的条约的。
(3)比利时兴建阿尔贝运河(尚未完成)的目的是引进默兹河的水而不是马斯特里赫河的水。
这是违反条约的。
(4)比利时无权扩大在其境内的运河,以至影响了默兹河的水量。
比利时提出两点反诉主张:(1)荷兰的博格哈伦大坝工程是未经比利时同意的,是违反1863年条约的。
(2)荷兰的朱利安挪运河是在马斯特里赫特下游的运河,那正是条约第一条所指靠默兹河供水的运河,该工程是违反条约的。
三、裁判:国际常设法院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对1863年条约进行解释,法院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的判决中,驳回了双方的各项主张。
法院认为;(1)1863年的条约是缔约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从条约中看不到有授权荷兰控制默兹河的权力的意图,因而荷兰没有控制默兹河的权力。
条约也没有把不建造新运河和进水口的义务加诸比利时一方。
(2)尼尔哈伦水闸不是一个支流,在正常运转情况下,只要不出现南成廉斯河流量过大和默兹河水量不足的情况,尼尔哈伦水闸就没有什么值得反对的地方。
(3)比利时和荷兰两国都有权对在其境内的运河加以修浚、扩大和改变。
甚至可以利用新的水源增加该运河的水量,只要排泄到根据条约开的运河的水量不危害南威廉斯河的流量就行了。
(4)荷兰建设博格哈伦大坝是荷兰的主权,条约并没有规定必须取得比利时的同意。
条约也没有规定禁止荷兰改变马斯特里赫特河的深度,只要不影响通过支流的水量和南威廉斯河的流量就行了。
(5)荷兰的朱利安娜运河虽然是在马斯特里赫特河的下游,不能认为就是条约第一条所指的运河。
把条约第一条和第四条结合起来考虑,可以看到马斯特里赫特河的供水口是在左岸,其目的是供水给默兹河左侧的运河,但朱利安娜运河却是在默兹河的右边的。
根据上述论断,国际常设法院以10比3票,驳回了荷兰的四点主张和比利时的两点主张。
双方都认为1863年条约不能适应现代的需要了,但如何建立一种新制度代替那过时的条约,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常设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主张后,判定双方都不存在违反条约的事实,因而不产生国家责任问题。
鉴于本案主要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裁判,法律形势依然如故,这是双方都感到不大满意的。
法官赫德逊在其异议意见中认为:“适用公平原则的结果之一是,即使法院认为比利时在尼尔哈伦水闸方面的行动违反1863年条约,法院还是不能终止比利时的活动。
在公平原则中,荷兰的地位并没有得到什么补偿。
”四、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本案围绕着一个过时的条约进行解释,虽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衡平了双方的主张,并得出结论说双方的作法都没有违反条约义务,都不构成国家责任,但实际上是不解决问题的,难怪双方对法院的判决都不满意。
但从本诉讼中可以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一个条约已明显地是过时了,但又没有新约代替这个条约的时候,由于双方从发展的需要都有必要采取单方面的行动,这样做是否构成违约?从国际常设法院的意见看来,只要条约不禁止的,就不排除可以单方面的行动。
1863年条约的精神实质是:条约没有授权荷兰有控制默兹河的权力,也没有排除双方在其管辖的河段进行必要的修浚和改道工程。
只要该工程不影响默兹河的总流量就行了。
由此可以引申出一个处理跨国河流利用问题的原则。
根据罗马法的一句格言:“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改变其领土的天然状况致使邻国的天然状况蒙受不利。
一国不仅不得阻断或变更从其本国流往邻国的河水的水流,而且同样地,该国对于河水的使用既不得引起对邻国的危害,也不得妨碍邻国在它的部分对河的水流作正当的使用。
只要符合这个原则,就应该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违背这个原则,就要承担国家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考虑国际水道的普遍规则,而仅仅限于对1863年条约进行解释。
在解释条约时,法院严格遵守了公平原则。
Hudson法官对于公平原则是这样阐述的:众所周知的公平原则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所以被国际法院所应用。
《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明确指示了“文明国家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而公平原则是已经被普遍承认的这样的原则。
根据公平原则,荷兰和比利时承担着相同的或互惠的的条约义务:没有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不能从同样没有履行义务的另一方获益。
该原则与英美法创始发展时期的所谓公平的格言意思相同。
这些格言包括:平等就是公平;寻求公平的人必须公平。
这些格言的意思是一致的,即:“法院拒绝给予原告救济,如果该原告与诉讼有关的行为不正当。
”(一)公平原则公平的观念由来已久,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不好把握。
普通人如是,即便老道的法律家亦复如此。
千百年以来,尚未有人给“公平”下过一个确切的定义,因之而常被称为。
“橡皮概念”,我们可将这一称呼理解为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说它的不确定性,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涵义;另一方面是指公平概念内涵的广泛性,有其丰富的内容。
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公平”一词说成是包涵平等与无偏袒的正义。
这一说法仍不能算作确切,但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公平与正义密切相关。
即使到了今天,公平的理念中也从未脱离过这一点。
这一种观念被引入国际法中并得到广泛地运用。
富有代表性的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说:“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乃是正义观念的直接反映。
”说的就是公平概念是正义观念派生而来的。
英国学者琼斯通(Jonston)教授也曾指出过:“公平作为正义概念的替代词,是正义概念更富艺术的表述。
德·阿赫契加法官在1982年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的个别意见中,用不同的措词表述了一个几乎相同的观点。
他说:“正义的概念不能与公平分开或与之相背离。
”因此,我们可否说,公平从来就是与正义观念密切相关。
这一点,在公平的理论和实践中是始终一致的。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还宣称: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象法律一样能够直接加以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又重申了这一点。
这就意味着,公平原则作为国际法整体中的一部分,无须借助其他特别规则而直接适用。
而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裁决书中也说:“在具体情况下应采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从具体情况出发,并以划界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这一基本规范来衡量和决定。
”这又是说,公平的实现,要通过一些特别规则的适用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三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1)公平概念作为正义观念的直接反映或延伸而加以适用;(2)公平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而加以运用,这时它是作为国际法集合中不可缺少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公平要通过其他特殊的规则而加以适用以达到公平的结果。
(二)“公允及善良”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国际法院有权如经当事方同意,可依…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国际法院无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或特别授权,就可适用“文明各国所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常设国际法院法官赫德逊在1937年的梅斯案的个别意见中阐述了这一区分。
赫德逊法官指出:鉴于公平在许多国内法体系中有确定的地位,因而常设国际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而毋须经一个象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那样的特别授权。
将公平原则看成一般法律原则有几项重要的后果:1、根据规约第38条第1款(C)项,适用公平原则裁判案件,这就意味着,公平原则为同“文明各国所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一样,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2、将公平原则当作一般法律原则加以适用,这就需要进行法律的比较工作。
只有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公平概念,发现其相同部分,方能引入国际法并加以适用。
3、公平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与“公允及善良”原则并不相悖,而是相辅相成的。
公平原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因此,公平原则的适用乃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适用,而“公允及善良”原则是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时候,授予法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这种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使用,只能起一种补充的作用。
(三)公平原则在当代国际法的两个新领域中得到广泛地运用:一是关于海域划界的问题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具有概括性的指出: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以前的国家法令中的“公平原则”,构成了以后在划界间题上的整个历史上的基础。
1969年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使“公平原则”确立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划界应按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协议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