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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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经典案例(3篇)

国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之一。

该案起源于1984年,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干预和侵犯其主权。

此案历时多年,最终在1986年得到国际法院的判决。

二、案情简介1984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以下国际法原则: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进行了多次军事干预,包括1981年的巴拿马运河事件和1984年的入侵。

2. 禁止干预内政原则: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干预尼加拉瓜内政。

3. 禁止侵犯主权原则:美国通过军事干预和提供武器,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

美国方面则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和反恐目的,符合国际法。

三、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1.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在1981年和1984年的军事干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

法院指出,美国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因此构成了对尼加拉瓜主权的侵犯。

2.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干预内政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通过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干预了尼加拉瓜的内政。

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禁止干预内政的规定。

3.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侵犯主权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通过提供武器和军事支持,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侵犯主权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国际法院在1986年作出判决,认定美国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了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表明,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明确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该案判决指出,即使是在反恐等特殊情况下,国家也不能随意使用武力,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经典国际法律案例(3篇)

经典国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案例之一,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外交豁免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多个重要法律问题。

该案始于1980年代,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国政府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违反了国际法,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概述1. 背景:1980年代,尼加拉瓜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冲突加剧,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以推翻尼加拉瓜政府。

尼加拉瓜政府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

2. 诉讼提起:1986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政府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该条款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3. 诉讼过程:国际法院于1986年受理此案,经过长时间的审理,于1986年12月发表了初步裁决,认为美国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

4. 判决结果:1995年,国际法院最终判决,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要求美国承担国际责任,赔偿尼加拉瓜因美国支持反政府武装而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尼加拉瓜政府认为,美国支持反政府武装,实际上是对尼加拉瓜国家主权的侵犯。

国际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

2. 外交豁免:在诉讼过程中,美国政府主张外交豁免,认为其行为属于外交行为,不应受到国际法院的管辖。

然而,国际法院认为,外交豁免并不适用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该案强调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性。

尼加拉瓜政府选择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而非诉诸武力,体现了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尊重。

4. 国际法的适用:该案明确了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尼加拉瓜和美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为其他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四、案例影响1. 加强国际法意识:尼加拉瓜诉美国案提高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认识,促使各国更加重视遵守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 经典案例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国际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3年,我国在南海进行“海洋石油981”号钻井平台作业时,遭到菲律宾政府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菲律宾政府声称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侵犯了其主权,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提出申诉。

国际海底管理局随后对这一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钻井平台作业区域是否属于争议海域?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是否侵犯了菲律宾的主权?三、国际海底管理局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

我国提供了钻井平台作业区域的海域划界文件、地质勘探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菲律宾则提供了相关历史文件、地理证据等,试图证明其对该区域拥有主权。

2. 事实认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定。

首先,管理局认为钻井平台作业区域位于我国固有领土,不属于争议海域。

其次,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

3. 法律适用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依据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

管理局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符合UNCLOS和DOC的规定。

4.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14年作出裁决,认为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且该区域不属于争议海域。

管理局要求菲律宾政府停止对我国的无端指责和干扰。

四、案例分析1. 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并依据国际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这体现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处理争议案件时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2. 我国在争议海域进行钻井活动并未侵犯菲律宾的主权,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合理且合法的。

3.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裁决结果为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在国际争议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

我国应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支持。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国际法案例(一)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英国与哥斯达黎加)事实1917年,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

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

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的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的手中。

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

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抗议。

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

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诺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

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H·塔夫脱独任仲裁。

“温勃登号”案(英国等诉意大利)事实“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

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下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

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适用。

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境。

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

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和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国际法律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法原则以及国家赔偿等复杂法律问题。

该案始于1980年代中美洲地区的冲突,最终在1995年由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ICJ)作出裁决。

1980年代,中美洲地区爆发了严重的内战,尼加拉瓜政府与反政府武装力量——尼加拉瓜民族解放阵线(FSLN)展开了激烈的冲突。

美国政府对尼加拉瓜政府持敌对态度,支持反政府武装力量。

在这场冲突中,美国涉嫌对尼加拉瓜进行了多次武装干预,包括直接派遣军队、提供军事援助等。

199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法规定,要求美国赔偿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国际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主要阶段:1. 起诉与答辩:尼加拉瓜政府于1990年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政府在1991年提出了答辩。

2. 证据收集:双方在法庭上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文件、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调查:国际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

4. 专家证人:双方聘请了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供意见。

5. 裁决:1995年,国际法院作出裁决,认为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并要求美国赔偿尼加拉瓜的损失。

三、裁决结果国际法院的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该条款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 美国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3条,该条款规定了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各方应遵守的基本人道原则。

3.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赔偿尼加拉瓜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强化了国际法原则:该案强调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等国际法原则的重要性。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

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

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

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

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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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不干涉原则。

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

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

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

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

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

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

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

《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

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

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

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

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

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

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

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A国的做法不合法。

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

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

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

2004年,A1宣告破产。

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

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

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

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

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

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

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

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政府。

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

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

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但被退回。

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

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

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

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

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

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不正确,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

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

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

A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

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

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

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

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

第六章国家领土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

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

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

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

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

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

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

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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