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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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作者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李浩培先生。

这样一本很薄的书似乎不足以用来诠释今天有关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但是书中有关对于国际法的理解诠释都是作者本人的思索的结果,并且很多东西对于今天的国家法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学者独立性的思考,时至今日,这本《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仍然是学习国际法必读的教材。

李浩培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引用了几个个人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例子,从而说明了个人是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同时,我们不难看出,这也与他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是相一致的。

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国际法是向前发展的,国际学说也应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但是,这里还须指出,我们肯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原始和主要的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个人才能取得这种地位。

”但是不管对于国际法的渊源如何理解,或者对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词的存废有所争议,所有的国际法的学者在论及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毫无例外地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法律在审判时应适用:(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虽然该条未提及“渊源”,但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完整表述。

李浩培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了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裁判和学说、单边法律行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并对每一个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也是这本书名字的由来,第一章讲概念,第二章讲渊源,虽然没有涵括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概念和渊源这两块所做的论述,一直是学习国际法必看的经典。

和其他国际法学者相比,李浩培先生认为单边法律行为也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这种说法在王铁崖先生的书中是找不见的。

条约在中国的法律形式和体系

条约在中国的法律形式和体系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
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二是需经国务院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缔约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之外,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
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国际文件。
三、强化刑事抗诉对策建议
要坚持刑事抗诉敢抗与抗准的基本原则,加大抗诉工作力 度,严格依法办理抗诉案件,努力正确把握抗诉范围、标准,对 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一)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 强化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 机关的根本职责,检察机关的成效也体现在法律监督职责上。下 决心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树立抗诉数量 与质量并重的理念,从敢抗和抗准上下功夫,对符合抗诉条件 的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同时要不断加强公诉能力建设,进一 步加强各级检察机关抗诉方面的业务交流,不断总结借鉴抗诉 成功的典型经验,汲取抗诉质量不高的教训。通过组织观摩庭、 评选优秀抗诉书、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刑事抗诉队 伍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办案人员审查抗诉案件的能力、制作 抗诉法律文书和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和 抗诉水平奠定基础。 (二)细化量刑幅度,进一步缩小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如:把原先的量刑幅度由 3- 10 年缩小成 3- 5 年。同时,对
[关键词]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体系关系
国际条约纷繁复杂、多种多样,是一个庞大的体系。著名国 际法专家李浩培在其《条约法概论》中列举了 13 种名称的条约。 判断一个国际文件是不是条约,取决其性质和内容而不在于名 称,只要它在实质上规定了国际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都属于 国际实践中的条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简称 《缔约法》)第二条列举了几种常用的条约名称,如宪章、规约、 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换文等,但并不排除使用其他名称和形 式的条约性文件。②事实上,国际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名称的条约, 中国几乎都有。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


2007年3月15日下午,我国 的外交部发言人则表示, 国际法对于政治性纷争规 定了不适用法律方法来解 决,只能用谈判协商的外 交方法来解决,而《中日 联合声明》是政治文件,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应当 (或无权)解释。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首先在中国观点方面,《中日联合声明》的内容中,既有政治性 的内容,又有具体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规定(如日本国政府承认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承诺放弃对日战 争赔偿要求等),因此具有条约的性质。若将该条约仅视为政治性文 件,因此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许解释的话,其理由是不充分的。 《中日联合声明》当属国际条约,对于其中涉及国际法权利义务 内容的条款,作为缔约的当事方日本国当然可以作出官方的解释。但 是这种解释若没有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同,也只能属于非有权解释,是 无效的。概括来说,中方可以指出日方任何歪曲条约的解释是无效的, 是非有权解释。但是,《中日联合声明》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禁止当事方对条约进行官方解释是没有依据的。根据中方外交 部的发言,仔细推敲中方明确反对的对象,不难看出中方强烈反对的 是在程序上,日本方面单方面的任意的解释;其次,中方虽然也强烈 反对其任意的解释,但是在条约实体的解释方面,中方还没有进一步 阐明。
条约解释的案例分析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含义的应由谁来解释?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和第三小法庭,就围 绕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的中国民间个人的损害赔偿诉求案件,在同一天 对5起诉求案件分别作出了驳回请求权的判决。 上述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受害人的理由是“《中日联合声 明》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请求权”。这样的理由驳回 受害人的诉求将波及所有尚在诉讼中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案件。同 日,中国外交部做出了强烈的抗议,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 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款的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显然中 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所宣布放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而没有包括其国民。围绕对日索赔请求权问题的纷争,那么该条款到 底谁有权解释、中国政府是否有义务解释呢?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学思论说?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周洪钧王勇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法着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一番交流,切磋.一,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着《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着述之艰辛.第一编为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着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着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oC1]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着作有杨朝杰着的《国际条约概论》,吴吾昆着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着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着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着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着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述着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着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着的学术价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着作方面有万鄂湘等着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着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一部条约法巨着.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着?周洪钧.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I王勇,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 [1]张鸿增;《李浩培<条约法概论)》书评,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143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法论》和安东尼?奥斯特的《现代条约法与实践》相比,也毫不逊色.《条约法概论》出版于1987年,至2006年,该书出版已经近20年了.在这二十年中,该书一直被列为我国最权威的条约法经典着作,并且在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重新印刷出了第二版.可以说,该书堪称是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杰出的国际法学术着作.二,一位治学态度极其严谨的国际法大师李浩培先生治学严谨,人品谦逊,他一生孜孜不倦,着书立说,论道传世,推动了中国国际法事业和外交实务的发展.《条约法概论》则是其扎实学风的集中体现.第一,李先生在几十年的教学,研究和外事咨询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条约法方面的研究心得和资料.在此基础上,他从1974年开始着述一直写到1987年,用了13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作者认真的治学态度体现在这本着作中的字里行问,兹举二例.例一,由于条约的保留是一个引起人们普遍注意的问题.该书用了56页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涉及保留的意义,传统的规则,国际法院关于保留问题的意见,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条约法专题报告员的见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等,作者扼要地概括了关于保留的国际实践的发展.他认国际法规则是,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其它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是经过国际法院关于保留的咨询意见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规则内容已经完全改变0[2]例二,作者用了40多页讨论条约的解释问题o【3]在学理解释~节中,他追溯到贞蒂利斯所说的善意原则,然后说,格老秀斯创立了完整的体系,其要点是: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约定者的真意,约定的文字应推定为使用于"自然的意义"或"通常的意义",而不是语源的意义.如果定义模棱两可,或者这样的解释将导致荒谬的或违法的结果,应进行一些推测,而推测的目的仍在于明确约定的真实.他说,瓦达尔的一句名言是:"无须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o[4]第二,李先生在《条约法概论》的附录一中,不厌其详地分别列出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法文作准文本和着者译本.由于1969年之前,我国的代表未能参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拟制工作,故使中文作准文本有一些欠准确之处,特别是一些用语不符合中文现行的用法,因此作者花费不少精力予以全文重译,从而有助于对公约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再如,为了增强全书的说服力,李先生在该书中援引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援引了众多的历史事实和各种条约及法规.这些资料早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王哈吐舒尔三世缔结的友好同盟条约,近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试行)》,时间跨度长达3000多年,足见李先生视野之宽广和学养之博大.第三,李先生不仅具有深厚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功底,而且还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他不仅精通英文,法文,德文,俄文和拉丁文,而且还通晓日文o(5]这些都是李先生撰写此书的优越条件.具体来说,一般研究国际法的人都知道,条约法的很多规则源于罗马法,是民法中契约法规则的类比应用.读过此书后,这种印象更加深刻.例如,在条约的解释一章中,作者论述了"主[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204页.[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5—444页.[4]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7页.[5]引自王厚立在2006年7月21日在北京"倪征噢,李浩培百年诞辰纪念会"上的讲话.144周洪钧王勇: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观解释学派",说明这个学派在对条约解释时把重点放在探求缔约国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上.这种解释方法在历史渊源上可以追溯到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的一句名言:"在约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人们的意思,而不是语言."[6]作者接着说:"这实际上是把民法上的解释契约的规则移用于条约的解释."[7]接着他又列举了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中类似的规定.最后他评论说:"鉴于条约以缔约国的意思一致为成立主要要件之一,这种解释不无理由."[8]作者在此书中对很多问题能正本清源,阐明规则的由来的源头.此外,在本书中作者对于很多重要的条约法概念一一将其拉丁文原文标出.而且从本书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作者援引了大量的英文,法文,德文资料.第四,李先生是公认的为人谦逊的长者.李先生《条约法概论》这本书的书名中的"概论"二字显示该书只是对条约法知识作大致的介绍,对条约法理论作初步的研究,而实际上该书是研究条约法的成熟的权威着作.作者谦虚的态度从中可见一斑.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各派学术观点兼容并蓄,均详为介绍,虽然他最后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从不对任何其不同意的观点表示鄙薄.在此,作者既为百家争鸣的学风树立了一个典范,也体现了作者真诚谦虚的科学的态度.三,独立的人格和学术精神李浩培先生具备典型的独立人格和治学精神,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受干扰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条约法概论》这本书中,作者是站在促进国际法发展的立场上,对其中的观点作出自己独特的阐述.兹举三例.例一,对于国际强行法的问题,李先生从学说,判例,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四个方面先予以论述,追溯了强行法在各国民法中的地位.自然法学派承认国际法含有不能与条约背离的一些强行法规则,近代一些实证国际法学派的学者也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定.他进而详细论述了条约法公约中关于强行法规定的一些问题,包括强行法规则的识别问题,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是否是普遍国际法以及条约法公约能否规定背离这种规则的条约为无效问题,强行法规则是否有追溯力的问题,强行法规则的更改问题,对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的制裁问题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问题.最后,李先生得出结论: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无效的原则,是各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久已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白的确认,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o[9]例二,在条约实质有效要件问题上,作者提出了3个要件,即缔约能力的具备,同意的自由和符合强行法.在第一点上,他谈了缔约者是否逾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在同意的自由问题上,他谈了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问题.他举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隆端古寺案为例,说明错误并不一定就使条约失效.要使条约失效,错误必须是"关涉其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事实或局面"o00]在强迫性问题上,他指出,依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实行强迫并不使条约无效,但由于《国际联盟盟约》及《非战公[6]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7]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8]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9]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303页.[1O]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145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约》限制了武力的使用,从而使在缔约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成为非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因而在缔结条约上使用强迫手段,自然就使条约无效o~11]在使用武力这一点上,作者叙述了在制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过程中亚非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分歧.例三,作者给条约下了一个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12]作者随后依次探讨了国际法主体,一致意思的表示,产生,改变或终止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根据这个定义,不产生,改变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就不是条约."按照国际法"一语在绪论中没有解释,但以后在条约有效的要件中强调了同意的自由,认为欺诈,强迫可以使条约无效,又提到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可以推断其意为这些权利和义务应是符合国际法的.作者没有采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将条约限于国家所缔结的条约而不包括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否定了国家缔约绝对自由的理论,希望推动条约法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李先生这种可贵的独立治学精神是他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和一贯宏扬的.1993年,李浩培先生以87岁高龄当选为新设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从而成为该法庭第一批大法官中唯一的中国人,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官.他在该法院审案过程中,不盲从,不轻信,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众口一词的称赞.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说过,为学者应该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o[13J此乃治学的灵魂和精髓,这正是李先生人格和学风的写照,这也应该是当代国际法学者应着重向李浩培先生学习的."故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李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留下的《条约法概论》这一宝贵的学术财富依然值得珍视和宏扬,并且必将激励当代国际法学者们推陈出新,去撷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崭新的成果.(责任编辑:适舟)[1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86页.[1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13】转引自汪荣祖:<陈寅恪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146。

条约的效力 -课堂版

条约的效力 -课堂版

其他相关概念:
1、德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条约是指两个或几个国 家之间根据国际法明示成立的或通过推断性行为成立的合意, 这些国家在这种合意中承担一定的给付、不作为或容忍的义务, 不论这种义务是单方面的或相应的,同样或不同的,一次或反 复的。” 2、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或国家组成 的国际组织间订立的在缔约各方之间创设法律权利义务的的契 约性规定。” 3、美国国际法学家凯尔逊:“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根据国际法正常地缔结协议。” 4、日本国际法学家尾崎重义:“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 织、交战团体)之间达成的、产生一定的国际法效果(国际法 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消灭和修改)的国际协议。” 5、我国王铁崖教授:“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 根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致的意思表示。”
必须确定为一个第三国的利益作出约定的一些国家是否意在为该国创设一个实质的权利并且该国已把它作为实在的权利予以接受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中认为这个判决并未解决以上两个学说的争论因为它主要的旨趣是根据1815年5月27日瑞士国会的正式接受同年3月2日的六国宣言肯定瑞士对节克斯自由区的权利并且在其从为第三国利益的约定的观点考虑这个问题的那段论断中最后也提到了第三国把原缔约国所创立的一个实在的权利作为实在的权利予以接受一点而接受这个词即可以按照第一个学说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也可以按照第二个学说解释为对已存权利的认可
(四)有关保留的未决和新问题
尽管《维也纳条约公约法》在较大程度上确立了现代条约的保 留制度,但也有许多问题在当时就有争议而没有得到确定性解 决。而且随着时间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公约缔结时所未能预 见的新问题。 首先,例如,关于保留的一项基本规则是,在条约没有对于保 留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是有权提具保留的,但以该保 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为限。但这里的问题是对于一项保留是 否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往往会有不同的观点。希望提具保留 的国家无疑认为该保留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而其他国家可 能持相反的观点。最后到底由谁来确定,公约对此没有明确规 定,实际上是将保留的判断权留给了缔约国自己。这样就构成 了一种所谓客观标准的主观适用。

联合国非会员国义务的多维分析

联合国非会员国义务的多维分析

联合国非会员国义务的多维分析侯芳【摘要】提及"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义务原则",多是作为联合国的非会员国义务来分析的,是"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原则"的例外.然该原则并无约束非会员的法律效果,仅仅在和平与安全的范畴内对非会员施加了一种影响.这种影响与其说是来源于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效力,不如说是来源于国际强行法和国际组织的固有和隐含权利.同时,这一原则的落实有赖于集体协助原则.【期刊名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4)006【总页数】4页(P101-104)【关键词】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义务原则;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原则;集体协助原则【作者】侯芳【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9提及《联合国宪章》第2条“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义务原则”,多是作为联合国的非会员国义务来分析的。

但是这一原则是否突破了“条约对第三国无损益”原则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多角度探寻这一原则的含义,这也是条约解释的应有之意①16世纪的真蒂利斯(Gentilis)和17世纪的格老秀斯(Grotious)在其经典著作中均主张条约的解释应该遵循善意为基本原则。

格老秀斯且主张解释的目的和作用在于确定约定者的真意。

(一)实为会员国的义务,而非非会员国的义务“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义务原则”其实是对会员国的义务要求,而非对第三国的义务要求。

根据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条约不能对第三国设定权利和义务。

如果为第三国设定一项权利,以该第三国不明确表示反对即可;但若为第三国设定一项义务,就必须征得第三国的明确同意。

《联合国宪章》1945年通过,创始会员国54个,至今拥有193个缔约国,涵盖了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

在1945年通过宪章文本的时候,并未征得创始会员国之外的“第三国”同意。

虽公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和义务的例子,可以在国际河流的使用和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寻到②如《君士坦丁堡公约》确定了苏伊士运河的国际河流地位,为非缔约国设定了权利和义务。

国际条约法-核心内容

国际条约法-核心内容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国际法律制度 的基础之一(Brownlie),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 (朱)。
条约法全面体现了国际公法的所有基本原则
overview
绪论
条约法 条约
条约的缔结
缔约程序 保留 条约的生效
和暂时适用
条约的效力和实施 其它问题
条约的适用 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实施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1. 原则:推定允许保留 Art. 19-1 2. 例外1:禁止的保留 (条约优先) 3. 例外2: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一致 (国家意志优先)
"compatibility test"
II. 至少得到一个缔约国的接受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Art. 20)
有限制的反向一致原则
条约与国内法
条约的国内实施方式,是一国的内政 国际法对一国施加的是结果义务obligation
补充规则
•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各个作准文本平等 作准文字 • 其他文字约文:参考 (Art. 33) CN
各国实践
修正程序的正式展开
Before:
After:
谁有权提出修正?
哪些主体可以参加修正?
何时提出?
修正案如何通过?
谁有权决定是否修正? 如何生效?
相 对
逾越权限
Ultra vires
3) 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简称“李”)
4)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 汉大学出版社,1998(简称“万”)
5) [英]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国际公法原理》,曾 令良、余敏友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7(简称 “Brownlie”)
对条约的影响
条约争端解决的任意程序

中国国际法“三剑客”

中国国际法“三剑客”

中国国际法“三剑客”中国国际法三剑客2010年9月13日,中国资深女外交官薛捍勤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宣誓就职国际法院法官,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的首位中国籍女法官。

在此之前,她于2010年5月12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

其实,在薛捍勤之前,中国外交领域已经走出了多位闻名全球的国际大法官,倪征、李浩培、史久镛便是其中三位。

论文联盟。

倪征:我的一生,离不开一个法字2010年9月13日,中国资深女外交官薛捍勤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宣誓就职国际法院法官,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的首位中国籍女法官。

在此之前,她于2010年5月12日当选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

其实,在薛捍勤之前,中国外交领域已经走出了多位闻名全球的国际大法官,倪征、李浩培、史久镛便是其中三位。

年轻的时候,倪征(1906~XXXX年后的一场审判,使他名扬天下。

东京审判中的殊死搏杀抗日战争胜利后,在盟军总部的主持下,由11国代表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初在日本东京成立。

同年5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这是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国际审判。

与质问式的大陆法不同,英美法采取的是抗辩式。

无论控方还是辩方,都秉持证据至上原则,如果控方拿不出证据,或者证据被辩方驳倒,战犯就能够逍遥法外事实上,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有些重要的战争罪人就是这样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所以,即将审理日本大特务头子土肥原贤二和侵华急先锋板垣征四郎时,中国代表团下定决心:绝不能让这两个人漏网!正是为了这一目标,倪征被任命为中国代表团的首席顾问。

1947年9月,法庭进入被告个人辩护阶段,这也是检察官反驳、反证的关键时刻。

倪征和同伴们约定:只要土肥原和板垣两人中有一个没死,他们就集体跳海!板垣征四郎,日本陆军上将,九一八事变的策划者之一。

他的律师团准备了15名证人。

然而,担纲质问、反诘的倪征,甫一登台便给了对手一个下马威:板垣的第一个证人说自己在九一八当晚参加宴会,酒醒后才知道中国军队在柳条沟附近炸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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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学思论说?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周洪钧王勇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法着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一番交流,切磋.一,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着《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着述之艰辛.第一编为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着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着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oC1]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着作有杨朝杰着的《国际条约概论》,吴吾昆着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着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着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着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着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述着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着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着的学术价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着作方面有万鄂湘等着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着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一部条约法巨着.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着?周洪钧.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I王勇,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 [1]张鸿增;《李浩培<条约法概论)》书评,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143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法论》和安东尼?奥斯特的《现代条约法与实践》相比,也毫不逊色.《条约法概论》出版于1987年,至2006年,该书出版已经近20年了.在这二十年中,该书一直被列为我国最权威的条约法经典着作,并且在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重新印刷出了第二版.可以说,该书堪称是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杰出的国际法学术着作.二,一位治学态度极其严谨的国际法大师李浩培先生治学严谨,人品谦逊,他一生孜孜不倦,着书立说,论道传世,推动了中国国际法事业和外交实务的发展.《条约法概论》则是其扎实学风的集中体现.第一,李先生在几十年的教学,研究和外事咨询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条约法方面的研究心得和资料.在此基础上,他从1974年开始着述一直写到1987年,用了13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作者认真的治学态度体现在这本着作中的字里行问,兹举二例.例一,由于条约的保留是一个引起人们普遍注意的问题.该书用了56页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涉及保留的意义,传统的规则,国际法院关于保留问题的意见,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条约法专题报告员的见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等,作者扼要地概括了关于保留的国际实践的发展.他认国际法规则是,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其它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是经过国际法院关于保留的咨询意见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规则内容已经完全改变0[2]例二,作者用了40多页讨论条约的解释问题o【3]在学理解释~节中,他追溯到贞蒂利斯所说的善意原则,然后说,格老秀斯创立了完整的体系,其要点是: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约定者的真意,约定的文字应推定为使用于"自然的意义"或"通常的意义",而不是语源的意义.如果定义模棱两可,或者这样的解释将导致荒谬的或违法的结果,应进行一些推测,而推测的目的仍在于明确约定的真实.他说,瓦达尔的一句名言是:"无须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o[4]第二,李先生在《条约法概论》的附录一中,不厌其详地分别列出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法文作准文本和着者译本.由于1969年之前,我国的代表未能参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拟制工作,故使中文作准文本有一些欠准确之处,特别是一些用语不符合中文现行的用法,因此作者花费不少精力予以全文重译,从而有助于对公约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再如,为了增强全书的说服力,李先生在该书中援引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援引了众多的历史事实和各种条约及法规.这些资料早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王哈吐舒尔三世缔结的友好同盟条约,近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试行)》,时间跨度长达3000多年,足见李先生视野之宽广和学养之博大.第三,李先生不仅具有深厚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功底,而且还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他不仅精通英文,法文,德文,俄文和拉丁文,而且还通晓日文o(5]这些都是李先生撰写此书的优越条件.具体来说,一般研究国际法的人都知道,条约法的很多规则源于罗马法,是民法中契约法规则的类比应用.读过此书后,这种印象更加深刻.例如,在条约的解释一章中,作者论述了"主[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204页.[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5—444页.[4]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7页.[5]引自王厚立在2006年7月21日在北京"倪征噢,李浩培百年诞辰纪念会"上的讲话.144周洪钧王勇: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观解释学派",说明这个学派在对条约解释时把重点放在探求缔约国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上.这种解释方法在历史渊源上可以追溯到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的一句名言:"在约定中,应当注意的是人们的意思,而不是语言."[6]作者接着说:"这实际上是把民法上的解释契约的规则移用于条约的解释."[7]接着他又列举了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中类似的规定.最后他评论说:"鉴于条约以缔约国的意思一致为成立主要要件之一,这种解释不无理由."[8]作者在此书中对很多问题能正本清源,阐明规则的由来的源头.此外,在本书中作者对于很多重要的条约法概念一一将其拉丁文原文标出.而且从本书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作者援引了大量的英文,法文,德文资料.第四,李先生是公认的为人谦逊的长者.李先生《条约法概论》这本书的书名中的"概论"二字显示该书只是对条约法知识作大致的介绍,对条约法理论作初步的研究,而实际上该书是研究条约法的成熟的权威着作.作者谦虚的态度从中可见一斑.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各派学术观点兼容并蓄,均详为介绍,虽然他最后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从不对任何其不同意的观点表示鄙薄.在此,作者既为百家争鸣的学风树立了一个典范,也体现了作者真诚谦虚的科学的态度.三,独立的人格和学术精神李浩培先生具备典型的独立人格和治学精神,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受干扰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条约法概论》这本书中,作者是站在促进国际法发展的立场上,对其中的观点作出自己独特的阐述.兹举三例.例一,对于国际强行法的问题,李先生从学说,判例,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四个方面先予以论述,追溯了强行法在各国民法中的地位.自然法学派承认国际法含有不能与条约背离的一些强行法规则,近代一些实证国际法学派的学者也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定.他进而详细论述了条约法公约中关于强行法规定的一些问题,包括强行法规则的识别问题,一般国际强行法规则是否是普遍国际法以及条约法公约能否规定背离这种规则的条约为无效问题,强行法规则是否有追溯力的问题,强行法规则的更改问题,对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的制裁问题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问题.最后,李先生得出结论: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无效的原则,是各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久已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白的确认,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o[9]例二,在条约实质有效要件问题上,作者提出了3个要件,即缔约能力的具备,同意的自由和符合强行法.在第一点上,他谈了缔约者是否逾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在同意的自由问题上,他谈了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问题.他举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隆端古寺案为例,说明错误并不一定就使条约失效.要使条约失效,错误必须是"关涉其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事实或局面"o00]在强迫性问题上,他指出,依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实行强迫并不使条约无效,但由于《国际联盟盟约》及《非战公[6]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7]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8]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9]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303页.[1O]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145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约》限制了武力的使用,从而使在缔约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成为非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因而在缔结条约上使用强迫手段,自然就使条约无效o~11]在使用武力这一点上,作者叙述了在制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过程中亚非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分歧.例三,作者给条约下了一个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12]作者随后依次探讨了国际法主体,一致意思的表示,产生,改变或终止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根据这个定义,不产生,改变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就不是条约."按照国际法"一语在绪论中没有解释,但以后在条约有效的要件中强调了同意的自由,认为欺诈,强迫可以使条约无效,又提到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可以推断其意为这些权利和义务应是符合国际法的.作者没有采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将条约限于国家所缔结的条约而不包括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否定了国家缔约绝对自由的理论,希望推动条约法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李先生这种可贵的独立治学精神是他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和一贯宏扬的.1993年,李浩培先生以87岁高龄当选为新设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从而成为该法庭第一批大法官中唯一的中国人,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官.他在该法院审案过程中,不盲从,不轻信,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众口一词的称赞.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说过,为学者应该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o[13J此乃治学的灵魂和精髓,这正是李先生人格和学风的写照,这也应该是当代国际法学者应着重向李浩培先生学习的."故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李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留下的《条约法概论》这一宝贵的学术财富依然值得珍视和宏扬,并且必将激励当代国际法学者们推陈出新,去撷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崭新的成果.(责任编辑:适舟)[1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86页.[1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13】转引自汪荣祖:<陈寅恪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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