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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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典法律案件(3篇)

国际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20世纪80年代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法律案件。

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美国提出了正式的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对尼加拉瓜进行干涉。

这一案件在国际法庭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过程1.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干涉自1979年尼加拉瓜革命以来,美国对尼加拉瓜政府持敌视态度。

美国通过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力量,干涉尼加拉瓜内政,试图推翻尼加拉瓜政府。

1980年,尼加拉瓜政府正式向美国提出指控,要求美国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干涉。

2. 尼加拉瓜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尼加拉瓜政府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于是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

国际法庭于1984年受理了此案。

3. 案件审理和判决国际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1986年,国际法庭作出判决,要求美国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干涉,并赔偿尼加拉瓜因美国干涉而遭受的损失。

4. 美国拒绝执行判决尽管国际法庭作出了判决,但美国并未遵守判决结果。

美国认为国际法庭的判决侵犯了其主权,拒绝执行判决。

5. 尼加拉瓜继续寻求国际支持尼加拉瓜政府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推动美国执行国际法庭的判决。

在此过程中,尼加拉瓜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包括苏联、古巴等。

6. 案件的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该案不仅揭示了美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霸权主义行为,也展示了国际法庭在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方面的作用。

1. 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强调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该案表明,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

2. 国际法庭的作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展示了国际法庭在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方面的作用。

国际法庭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经典案例(3篇)

国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之一。

该案起源于1984年,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干预和侵犯其主权。

此案历时多年,最终在1986年得到国际法院的判决。

二、案情简介1984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以下国际法原则:1.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进行了多次军事干预,包括1981年的巴拿马运河事件和1984年的入侵。

2. 禁止干预内政原则: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干预尼加拉瓜内政。

3. 禁止侵犯主权原则:美国通过军事干预和提供武器,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

美国方面则辩称,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和反恐目的,符合国际法。

三、法院判决国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1.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在1981年和1984年的军事干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

法院指出,美国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出于自卫,因此构成了对尼加拉瓜主权的侵犯。

2.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干预内政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通过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干预了尼加拉瓜的内政。

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禁止干预内政的规定。

3. 美国是否违反了禁止侵犯主权原则?国际法院认为,美国通过提供武器和军事支持,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禁止侵犯主权的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国际法院在1986年作出判决,认定美国违反了国际法,要求美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了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约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表明,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明确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该案判决指出,即使是在反恐等特殊情况下,国家也不能随意使用武力,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律新闻案例(3篇)

国际法律新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案例。

南海仲裁案起源于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领土争端上的矛盾。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要求解决南海领土争端。

我国坚决反对这一做法,认为南海仲裁案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仲裁过程1. 菲律宾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要求解决南海领土争端。

我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2016年7月,国际海洋法法庭正式受理南海仲裁案。

我国坚决反对法庭受理此案,但鉴于法庭已受理,我国决定派代表出庭应诉。

3. 仲裁庭作出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

裁决内容包括:菲律宾主张的南海九段线无效;我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不构成对菲律宾领土的侵犯;我国在南海的岛礁建设不构成“军事化”行为等。

三、我国应对措施1. 强烈反对仲裁结果我国对南海仲裁案的裁决表示强烈反对,认为仲裁庭的裁决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我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坚决否认仲裁结果。

2. 坚持走和平解决争端道路我国始终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坚决反对使用武力。

我国政府积极与东盟国家进行沟通,推动“双轨思路”解决南海问题。

3. 加强南海维权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南海维权。

包括:加强岛礁建设,提高岛礁防御能力;加强海上执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推动南海合作,实现共同开发。

四、国际法律影响1. 对国际法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关注。

一方面,南海仲裁案暴露了国际法在处理领土争端问题上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南海仲裁案也促使国际社会反思和改进国际法。

2.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我国与菲律宾、美国等国家的矛盾。

一方面,南海仲裁案使得南海问题更加复杂化;另一方面,南海仲裁案也使得国际社会对南海问题的关注度提高。

3. 对我国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和地位产生了负面影响。

国际法 经典案例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私法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案涉及张某与约翰逊公司之间的跨国合同纠纷,涉及国际法律私法中的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法以及仲裁法等多个领域。

案情简介:张某,中国某市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约翰逊公司,一家英国跨国贸易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约定,约翰逊公司向张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约翰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装船,并通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张某公司发出提单。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张某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约翰逊公司多次协商无果。

张某公司遂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约翰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约翰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一、合同是否有效张某公司认为,由于约翰逊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应属无效。

约翰逊公司则认为,合同有效,张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本案中,张某公司与约翰逊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具有缔约能力。

合同条款完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合同有效。

二、约翰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张某公司认为,约翰逊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构成违约。

约翰逊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本案中,张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约翰逊公司提供的货物符合国际标准。

因此,法院认为约翰逊公司不构成违约。

三、争议解决方式是否适用张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英国法院管辖,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是国际法律界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涉及国家主权、国际法原则以及国家赔偿等复杂法律问题。

该案始于1980年代中美洲地区的冲突,最终在1995年由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ICJ)作出裁决。

1980年代,中美洲地区爆发了严重的内战,尼加拉瓜政府与反政府武装力量——尼加拉瓜民族解放阵线(FSLN)展开了激烈的冲突。

美国政府对尼加拉瓜政府持敌对态度,支持反政府武装力量。

在这场冲突中,美国涉嫌对尼加拉瓜进行了多次武装干预,包括直接派遣军队、提供军事援助等。

1990年,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法规定,要求美国赔偿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国际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漫长而复杂。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主要阶段:1. 起诉与答辩:尼加拉瓜政府于1990年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政府在1991年提出了答辩。

2. 证据收集:双方在法庭上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文件、证人证言等。

3. 法庭调查:国际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

4. 专家证人:双方聘请了专家证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供意见。

5. 裁决:1995年,国际法院作出裁决,认为美国违反了国际法,并要求美国赔偿尼加拉瓜的损失。

三、裁决结果国际法院的裁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该条款禁止国家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2. 美国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3条,该条款规定了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各方应遵守的基本人道原则。

3. 国际法院要求美国赔偿尼加拉瓜因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四、案件影响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在国际法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强化了国际法原则:该案强调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等国际法原则的重要性。

国际法律案例案件(3篇)

国际法律案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3年,美国公民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在伊朗遭受绑架和虐待,后被伊朗释放。

史密斯回国后,向美国政府寻求赔偿。

美国政府随后将伊朗政府告上法庭,指控其在恐怖主义活动中对史密斯实施了侵害。

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涉及到了国际法、外交关系法以及恐怖主义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03年,约翰·史密斯作为美国的一名外交官,前往伊朗执行任务。

在伊朗期间,史密斯被伊朗情报部门绑架,并被关押在伊朗境内的一处秘密设施中。

据史密斯陈述,他在被关押期间遭受了严重的身心虐待,包括殴打、电击和性侵犯。

在经过长时间的审讯和折磨后,史密斯最终被释放。

回国后,史密斯向美国政府寻求赔偿。

美国政府经过调查,认定伊朗政府在其被绑架和虐待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决定将伊朗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史密斯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问题1. 国际法适用性:本案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国际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性。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美国法院在实践中通常承认国际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

2. 恐怖主义赔偿:根据美国法律,恐怖主义受害者有权向美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对于恐怖主义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美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3. 外交豁免权:伊朗政府作为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外交豁免权。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外交豁免权可以被限制或免除。

四、法院判决美国联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伊朗政府在绑架和虐待史密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判决伊朗政府向史密斯支付赔偿金。

然而,在执行判决过程中,美国法院遇到了外交豁免权的难题。

根据国际法,主权国家享有外交豁免权。

然而,美国法院认为,伊朗政府在其领土上对史密斯实施的绑架和虐待行为,已经超越了外交豁免权的范围。

因此,美国法院判决伊朗政府向史密斯支付赔偿金。

五、上诉与执行伊朗政府不服美国法院的判决,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伊朗政府主张其外交豁免权,并请求法院驳回史密斯的赔偿请求。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国际法律界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马歇尔诉联邦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案例,发生在1803年。

该案由约翰·马歇尔大法官担任首席大法官的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是确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标志性案例。

二、案件概述1801年,美国联邦党人杰斐逊当选总统,其政党在国会中占据多数。

在1801年3月4日,杰斐逊宣誓就职前,前总统亚当斯任命了五位联邦法院法官,其中包括威廉·马歇尔。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马歇尔的任命,他未能及时获得法官的委任状。

1803年,新任总统杰斐逊上任后,马歇尔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以证明其法官身份。

三、案件审理马歇尔大法官在审理此案时,面临两个关键问题:1. 最高法院是否有权颁发委任状?2. 如果最高法院有权颁发委任状,那么这一权力是否受到宪法限制?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认为,根据1789年《法官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颁发委任状。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进一步指出,虽然最高法院有权颁发委任状,但这种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

四、判决结果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了以下观点:1. 最高法院有权颁发委任状,因为《法官法》授权法院行使这一权力。

2. 然而,法院的权力并非无限制。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3. 在此案中,国会通过《1798年司法法》赋予最高法院颁发委任状的权力,这一法案与宪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抵触,因此无效。

4. 最高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无效,这一权力被称为司法审查权。

五、案例意义马歇尔诉联邦案对美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法律的最高审查权,为美国司法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2. 强调了宪法的最高权威:马歇尔在判决中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3. 保障了司法独立: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得最高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从而保障了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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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第一章导论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

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

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

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

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

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

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

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

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不干涉原则。

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

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

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

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

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

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

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

《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

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

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

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

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

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

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

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A国的做法不合法。

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

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

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

2004年,A1宣告破产。

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

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

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

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

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

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

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

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政府。

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

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

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但被退回。

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

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

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

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

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

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

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

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

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

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不正确,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

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

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

A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

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

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

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

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

第六章国家领土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

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

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

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

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

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

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

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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