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全套分析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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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问题: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答案:(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

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

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案:3:北海大陆架案(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答案:4: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案:5: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答案:6:卓长仁劫机案(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案:(1)符合,因为根据《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一、当第一条(甲)款所指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国际公法—案例、论述

国际公法—案例、论述
7、论述安理会的职权。
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8分)(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答:尽管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对它们的外空物体的发射活动采取各种预防性措施,但这些物体仍会偶然造成损害。为了使这种损害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国际救济,在《外层空间条约》确定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责任公约》将这项原则具体规定为一项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的主体、范围及求偿的提出和途径等。主要内容有:
8、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怍,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是对国际公法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公法案例,来探讨国际公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例。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争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中日钓鱼岛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领土的界定和划定应当遵循历史事实和公平原则,而不应该通过武力或单方面行动来改变现状。

因此,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强调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人权法的案例。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国家的行为和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法庭和人权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对国家的人权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例。

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通过规定贸易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例如,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机构,它通过制定贸易规则和解决贸易争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贸易法在实践中,通过规范和调节国际贸易行为,保护了各国的贸易利益,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综上所述,国际公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遵守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加强对国际公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公法体系,为构建一个和平、稳定、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七湖广铁路债券案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国际公法意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通过对该案的案情描述、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案情描述: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指发生在七湖国内的一起债券纠纷案件。

七湖国政府曾向广铁银行发行了一批债券,但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七湖国政府未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广铁银行因此将七湖国政府告上国际仲裁法庭,要求其履行债务。

此案具有较大的法律影响力,该案成为了国际公法领域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法律原则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国际公法原则,当事国应当按照签署的合同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七湖国政府签署了债券合同,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

2. 国际仲裁机制:债权方广铁银行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

这一选择是基于国际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债务纠纷中的优势。

国际仲裁机制具有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可以确保争端的公平解决。

案件影响分析:1. 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七湖广铁路债券案凸显了债权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案例使得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助于增强债权保护意识。

2. 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国际仲裁机制在此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债务纠纷的途径。

这也加强了国际仲裁机制在国际公法领域中的地位,鼓励更多的国家和企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3. 法律规范的完善:借鉴七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经验,国际公法和国际金融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可以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论:七湖广铁路债券案是一起重要的国际公法案例,通过对案情的描述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债权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这一案件对于加强国际仲裁机制的地位、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以及债权保护意识的强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北海大陆架案这一争端最开始源于19世纪末英国殖民时代,在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的部分岛屿上建旗并宣称海洋领地。

越南以历史和地理因素为基础,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张,并将其划入自己的行政区域。

中国则主张对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合法的历史和地理依据。

北海大陆架案于2024年由菲律宾提起。

菲律宾政府提出请求,要求国际法院就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南海争端的领土及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裁决。

由于这一案件牵涉到多个国家的海域及领土主权争议,因此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关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于2024年7月12日下达,裁决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法院确认南沙群岛以及西沙群岛是无人居住的岩石,而不是属于“有权居民的岛屿”。

后者维持12海里的领海范围。

这一裁决使得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在南海划分中的相关权益受到了限制。

其次,国际法院认定中国在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采取行动时,违反了菲律宾排他性经济区(EEZ)的权利。

具体来说,菲律宾有权在其EEZ 内开展渔业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而中国对该区域的渔业资源采取了控制措施,这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法。

此外,国际法院鉴别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周边海域的领土并划出了相关的划界线。

但是,国际法院也同时明确指出,其判决并没有对相关领土和划界提出具体的请求,裁决结果不会影响各方在有关领土和海域的所属权上的主张。

北海大陆架案在国际公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中,国际法院透过对相关岛屿地理和历史的考量,对有关领土的归属和海域划界做出了判决。

而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对中菲两国有重要影响,也对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相应领土和海域主张产生了指导性意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北海大陆架案虽然为争端各方提供了一个国际法的判决结果作为参考,但是此案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各方需要通过对话、协商以及多边合作来解决南海争端,旨在寻求一个可持续、和平和合作的解决方案。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巴以冲突(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冲突)是当今世界最具争议和敏感性的地区冲突之一。

自20世纪以来,巴以冲突不断升级,给中东地区乃至全球带来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巴以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一个典型案例,探讨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08年12月,以色列在加沙地带发动了“铸铁穹顶”行动,以打击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激进组织。

此次行动造成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联合国安理会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三、国际法问题分析1. 国际人道法问题(1)战争法: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在战争中应遵守战争法的规定,尊重和保护平民。

然而,以色列在“铸铁穹顶”行动中对平民的攻击违反了战争法的规定。

(2)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根据《日内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交战国应尊重和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人员及其活动。

然而,以色列在行动中袭击了联合国学校和其他人道主义设施,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

2. 国际人权法问题(1)禁止酷刑: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何国家不得对个人实施酷刑或准许酷刑。

有报道指出,以色列在行动中使用了酷刑手段对待被俘的巴勒斯坦人。

(2)公正审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公正审判。

然而,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的审判过程中,常常受到不公正对待。

3. 国际法实施与执行问题(1)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平民的攻击。

然而,以色列并未完全执行这些决议。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对以色列在行动中的战争罪行进行了调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案例分析结论巴以冲突中的“铸铁穹顶”行动案例,充分暴露了国际法在解决地区冲突中的困境。

一方面,国际法在规范战争行为、保护平民、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布莱克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布莱克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布莱克案
概述
本文将对国际公法中的布莱克案进行详细分析。

布莱克案是一个重大的国际公法案例,涉及人权和国家责任等重要问题。

案情简介
布莱克案是由一名美国公民,布莱克,对某国政府提起的国际公法诉讼。

布莱克声称他在该国被非法拘留和虐待,违反了他的基本人权。

他要求该国政府承担责任并赔偿他的损失。

论点
布莱克案引发了几个关键论点:
1. 人权侵犯:布莱克声称他的人权遭到侵犯,包括非法拘留和虐待。

这引发了关于个人人权在国际公法中的保护和国家责任的问题。

2. 国家责任:如果布莱克的指控属实,那么该国政府将需要承
担责任并赔偿他的损失。

这触及了国际公法中的国家责任和赔偿机制。

3. 法庭管辖权:布莱克案中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法庭是否
具有管辖权审理此案。

这需要考虑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庭的辖权范围。

结论
布莱克案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公法案例,涉及人权和国家责任等
重要问题。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个人人权保护、国家责任和法庭管
辖权等方面的讨论。

未来的判决结果将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指引,
并对国际公法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布莱克案的简要概述,并没有对案情进行
详细分析。

详细分析需要参考具体事实和法律文件。

以上内容不能
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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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

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

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

2、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

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4、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

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四):科孚海峡案(一)英国海军的行动是否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问题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孚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因此,英国认为该海峡是国际航行海峡,它的军舰可以自由通过,不用请求阿尔巴尼亚批准.阿尔巴尼亚认为该海峡是地方性的,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得到同意.国际法院在经过辩论后,认为英国海军已使用此海峡有80多年,其他国家海军也经常使用.因此,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据此,法院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0月22日的通过是无害的.法院以14票对2票判决英国的这次行动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2日和13日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这"就破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并认为法院声明本身已构成对这种破坏主权的行为的适当的定论".因此,英国军舰的这种行动是不能以行使自助权或其他理由而被说成是正确的.(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能毫无所知,并强调,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然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务,致使英国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许多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最后,法院以11票对5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水内发生的触雷事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伤负责,从而有赔偿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1945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作出第三个判决,该判决是估定赔偿数目的问题.法院估定了阿尔巴亚应付给英国的赔偿数额.这个数额是根据专家调查的结果确定为843,947英镑,作为给英国军舰造成的损害和对海员的人身伤亡的补偿.国际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上是不公正的,因此,阿尔巴尼亚始终没有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至今问题未解决。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荷花号案(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北海大陆架案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

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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