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财税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误区

最近看网上有很多人转载中国税务报一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章,该文章认为,对于金融企业,应该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完全走入了误区,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而该企业如果按企业所得税法,完全据实扣除,则该企业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3000-1400=1600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采用财税〔2015〕9号的规定,反元,明显与该文件不符。
所以应当将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按冲减后的0万元计算,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90000*1%-0=900万元,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同时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万后余300万元,计入损失。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0-1100)+(3000-900-300)=700万元。
如果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按冲减前的1100万计算,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90000*1%-1100=-20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同时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万后余300万元,计入损失。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0-1100)+(3000+200-300)=1800万元。
那么究竟是先冲减还是先计算呢?哪种方法才是正确的呢?我们知道,对一个文件进行解释,可以采取文义解释,也可以采取比较解释,也可以采取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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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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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01.05)
知识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一、金融企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其中: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中小企业贷款: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本文原创于中华会计网校(),不得转载!。
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难点之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研究

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难点之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研究李宝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时,几乎不可避免的在贷款损失准备如何税前扣除问题上发生争议,作为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内容,其正确与否无疑成为该项鉴证业务的关键。
然而多年的争论下来,自圆其说者众,精辟见解者寥寥,笔者不揣浅陋、妄加置喙,却要别开蹊径,提出新解。
例如,某银行,每年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考虑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假设计提比例为10%,计提范围符合税法要求,每年的贷款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并可在当年税前扣除,简化起见,不考虑本金与利息的区分情况,不考虑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处理如下:2008年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2009年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贷:贷款损失准备 3002010年借:贷款损失准备 500贷:贷款——已减值 500借:资产减值损失 700贷:贷款损失准备 7002011年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贷:贷款——已减值 1,000借:资产减值损失 1,200贷:贷款损失准备 1,200假设没有任何税收政策支持该银行,该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能税前扣除,则该银行应做如下的纳税调整计算:2008年,会计计提300万,纳税调增300万;2009年,会计计提300万,纳税调增300万;2010年,会计计提700万,损失500万,首先,纳税调增700万,其次,损失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上准予在实际发生时转回,该银行的500万损失,冲减的是2009年年初的300万减值准备与2009年当年计提的300万减值准备的合计,即600万余额中的500万,做纳税调减处理,合起来共纳税调增200万;2011年,会计计提1,200万,纳税调增1,200万,损失1,000万,其中,冲减上年损失准备余额800万,冲减本年计提的损失准备200万(年末补提),纳税调减1,000万,合计纳税调增200万。
【税会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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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财税[2009]99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执行上矛盾吗?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
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
金融企业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需谨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金融企业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需谨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部分金融企业对《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一定的涉税风险。
相关解读小贷公司在税法上应认定为金融机构吗?<赵国庆>两种理解财税〔2012〕5号文件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规定如下:○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当年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在没有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就不存在超过部分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
这是笔者和大部分企业对规定的理解。
然而,部分金融企业有第二种理解: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对本年度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先要在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冲减。
上述两种理解导致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出现纳税差异。
案例解析A金融企业成立于2012年,年末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余额为50000万元;2013年末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余额为80000万元,2013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100万元,会计已作资产损失处理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纳税调整前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12年末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0×1%=500(万元)。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其业务特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为了鼓励金融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财政工具。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为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而设立的准备金。
这是一种财务处理方式,旨在提前预计可能的贷款损失,并为此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税前扣除政策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了其应对贷款损失风险的积极性。
同时,也鼓励了其他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稳定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
风险管理意识提升: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后,金融企业对于贷款损失风险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这不仅表现在财务报告中贷款损失准备的增加,更表现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
金融市场稳定:通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这不仅表现在金融企业对于可能的风险有了更好的应对能力,也表现在整个金融市场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得到了提升。
税收公平性提高:税前扣除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面临同样风险的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使得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探讨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政策。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贷款损失准备和盈余管理动机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两个关键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财税2015第3号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财税2015第3号: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财税〔20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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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出台,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的延续,其精神与财税[2009]64号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一条,并延长了政策的执行时间。
新增条款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该条的主要精神是金融企业如果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宽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则金融企业不再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由于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发文时间是2009年8月21日,在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之后,因此财税[2009]64号出台时,没有涉及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问题,财税[2012]5号是对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补充。
执行日期有变化
自2011年1 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止,在财税[2009]64号执行。